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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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企业贷款、自然人贷款和其他贷款。

(一)企业贷款: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二)自然人贷款: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商业性助学贷款等。

(三)其他贷款: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第三条确定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本原则。

(一)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贷款利率的确定与所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承担的风险和目标利润相匹配,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

(二)市场化原则。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

高定价能力,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市场竞争力。

(三)依法合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四)规范管理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社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四条县联社理事会制定年度利润目标,作为贷款利率定价的总目标。

第五条县联社成立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贷款审批委员会),作为贷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委员会成员由联社主任、副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根据利润目标审定贷款利率定价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下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贷款利率定价政策,拟定贷款利率定价模型;(二)拟定贷款利率定价浮动方案,维护和更新贷款利率定价参数;

(三)组织实施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定的贷款利率定价政策,并对定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县联社财会、信贷、风险、资金营运等部门为贷款利率定价的支持部门。将定价信息报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公室,财会部门提供年度贷款的资金成本、贷款的管理费用和税负成本以及应由本年度分摊的以前年度亏损等定价信息;信贷、风险部门根据年度资产负债目标要求提供信贷投放规模和结构,同时提供客户风险、同业竞争情况等定价信息;资金营运部门提供市场利率情况等定价信息。

第八条基层信用社作为贷款利率定价的前台。负责根据县联社公布的贷款基本利率及浮动标准确定单笔贷款利率。

第三章定价流程

第九条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公室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拟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和系数,报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县联社对拟执行的贷款利率浮动指标和系数,由县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公室向辖内信用社发布执行。

第十一条基层信用社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根据贷款利率定价的要求对客户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对照县联社发布的贷款基本利率及贷款利率浮动指标和系数确定单笔贷款利率。

第四章定价方法

第十二条基本利率确定。基本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法定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十三条浮动指标权重确定。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入股情况、存款往来等因素指标的占比确定浮动因素指标,各因素指标权重为100。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浮动系数的确定。

(一)最低浮动幅度的确定。最低浮动幅度是指在基本利率的基础上考虑各项成本、最低风险程度和基本目标利润率的上浮幅度,计算公式为:最低浮动幅度=贷款资金的付息成本率+ 贷款的管理费用率+税负成本率+不良资产损失的每年待摊单位成本-法定贷款利率。

(二)递增幅度系数的确定。递增幅度系数是指各因素指标浮动系数与浮动系数之间的幅度,根据风险补偿、目标利润,经验等因素确定。其递增方法为:0,1x,2x, 3x,试行期间,x值设为0.1。

(三)利率浮动系数的确定,利率浮动系数是指在基本利率基础上浮动的倍数,其值应处在央行允许浮动的范围之内。由最低浮动幅度和递增幅度系数组成,即利率浮动系数=最低浮动幅度+递增幅度系数。

第十五条加权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加权利率浮动幅度是指将利率浮动系数乖以因素指标的权重之和。其计算公

式为:加权利率浮动幅度=∑(浮动系数×因素指标的权重)×100%

第十六条县联社定价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因素指标及权重、最低浮动幅度和递增幅度系数及其他特定利率,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

第十七条执行利率的确定

(一)根据加权利率浮动幅度,计算出执行利率的日利率(保留3位数)。公式为:执行利率(日利率)=基本利率(年率)×(1+加权利率浮动幅度)/360。

(二)根据日利率计算执行的月利率或年利率。公式:月利率=日利率×30,年利率=月利率×12

第十八条对特定贷款利率上浮优惠标准的确定。

(一)优质品牌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在其加权利率浮动幅度的基础上加优惠浮动幅度。

(二)对贷款展期或借新还旧贷款等利率,在其加权利率浮动幅度的基础上减惩罚浮动幅度。

第十九条其他贷款利率定价。

(一)政策性贷款业务,如生源地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贷款等政策性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县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另行定价执行。

(二)贴现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具体利率水平随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而确定。

(四)汽车消费、住房按揭等特种品种贷款利率由县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另行定价执行。

第五章结息方式及罚息

第二十条贷款计息和结息方式。对短期贷款,原则上实行按季结息;对中长期贷款,根据客户情况和资金市场情况等因素区分不同的风险度,分别实行按月结息或按季结息。

第二十一条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的确定。中长期贷款利率可采用按一年一定的方式或固定利率,短期贷款采用固定利率。

第二十二条罚息利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贷款,即逾期贷款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加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的罚息。

第二十三条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贷款利率定价信息披露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定价流程、浮动幅度、利息计算方法等,信息披露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时间和频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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