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债券回购交易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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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债券回购交易小结

一、基本概念

1.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P265)(含义、交易主要场所、国债企业债券回购交易的启动时间)

含义:融资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时间,由融资方按约定的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主要交易场所:沪、深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各类债券均可进行)

启动时间:(1)国债质押式回购:沪市:1993.12;深市:1994.10;

(2)企业债券质押式回购:沪市:2002.12.30;深市:2003.1.3;

2.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P271)(含义、与上交易的差异)

债券持有人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的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卖出债券的同时,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约定的是买回来的时间和价格)

质押式回购:债券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得到债券方拿到的仅仅是质权(约定的是回购利率,赎回时序言约定的利率计算资金额)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行为)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的债券(交易品种:政府债券、央行债券和金融债券)(P268)

4.质押登记(P269)

5.公开报价与对话报价(P269-270)(含义、具体分类)

6.格式化询价(P270)

7.标准券折算率(P277)(含义、发布机构及安排)

8.见券付款、券款对付、见款付券(P279-280)

二、基本问题

#1.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质押库和标准券制度)的内容与回购品种规定(P266-267)

2.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流程(P267)

签订协议(提示风险)---审查---按投资者申请内容办理---将结果通知

注意:(1)申报方向:融资方为“买入”,融券方为“卖出”;

(2)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

(3)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4)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3.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规则(P267-268)(注意两个交易所规则的差异)

#4.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P268-270)

(交易品种、参与者、合同内容、交易期限、交易单位、询价交易方式的具体体现)交易品种: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参与者: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合同形式: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合同内容(双方协商确定):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融资方名称、融券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账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

(要求: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应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期限规定:质押式回购最短1天,最长1年;买断式回购最短1天,最长91天。(在规定时间内可自由选择,不得展期;回购利率也由双方自行确定)

交易单位:回购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

询价交易方式: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包括自主询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回购交易成交后,最后还有一个成交双方办理债券和资金的结算步骤(共四步)。

5.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违规行为的类别及处罚规定(P270)

#6.质押式与买断式回购的比较(P271)

7.买断式回购交易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意义(P271-272)

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8.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有关规则(P272)(相对于质押式回购此方式不活跃)

(主协议与书面买断式回购合同的统一、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确定方式)

(1)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具有履约保证条款)和书面买断式回购合同(合同形式:成交单、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两者的统一才是完整的买断式回购合同)

(2)交易期限: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

(3)交易价格确定方式: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协商确定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4)价格确定要求: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的新增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9.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P273)

(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仓位限制)

(1)保证规定:双方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

(2)仓位限制: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

10.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监管机构及主要职责(P273)

同业中心—交易的日常监测及交易规则制定

中央结算公司—结算的日常监测及结算规则制定

人行各分支机构—辖区内市场参与者买断式回购的日常监督

11.上交所买断式回购的基本规则(P273-275)

(启动时间、交易品种、适用交易系统、参与主体、特定的交易权限管理、结算原则)

启动时间:2004.12.6大宗交易系统上启动;2005.3.21竞价交易系统上启动;

交易品种和回购期限:由交易所确定;十只国债期限设定为7天、28天、91天。

理论期限九种(1、2、3、4、7、14、28、91、182天)

参与主体:在中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特定的交易权限管理:经过核准的会员公司可以自营或代理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

结算原则:一次成交、两次清算

#12.上交所买断式回购的申报要求(P274)

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申报

申报方向:融资方—买入;融券方—卖出

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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