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杂谈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教财[2007]38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一、资助范围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三、申请条件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㈥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七)包括再困难生库的同学也要申请才可以获得四、名额分配根据市教委下达给我校的奖励名额和预算,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和组成特点,提出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建议方案,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到各学院.五、评审原则㈠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㈡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根据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可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当a档不能满足一等国家助学金名额时,b档递补到一等国家助学金名额中,当b档不能满足二等国家助学金名额时,c档递补到二等国家助学金名额中,当c档不能满足三等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学校将依次考虑其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享受家庭低保和特困救助的以及享受优抚政策家庭学生递补到三等国家助学金名额中.六、评审程序㈠各学院要将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文件进行广泛的宣传,按照评选条件,在民主评选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并接受大家监督.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递交个人申请.㈤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有关资料,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将学校初审后的获奖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学院资助工作组、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受理学生提交的异议材料,并及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㈦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填写《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上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七、助学金发放㈠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㈡国家助学金将按月、及时、足额发放,㈢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㈣学校加强国家助学金管理,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八、受助学生管理㈠各学院应加强受助学生的管理和教育,积极组织受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㈡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到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中去,走出校园、了解社会、培养技能、奉献爱心,并积极用自己的劳动报酬补贴学习生活费用.㈢每名受助学生承诺每学年应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少于80小时,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附件:一、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到,密码20122012,下载二、交表时间:2012.11.2周五下午4:30之前,交到经济210室,电子版带u盘拷贝,打印的申请表一份三、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或相关证明)至少有一个章(在困难生库里的同学不用交)注意事项:1、表格中任何格式不能改动,包括原有的时间.2、政治面貌分为:党员,团员,群众3、出生年月:只能写到月xx年xx月4、家庭户口“城镇,农村,打印出来手画对勾5、与本人关系: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兄弟,6、家庭人口总数:x人7、申请理由:100左右,简明扼要8、签名:手签9、照片一定是电子版的,打印出来的是带照片的,不要贴照片,照片必须是正规免冠照片,一定认真按要求填写表格,填写不正确会影响评选结果。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审核工作管理办法 - 天津工业大学教务处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6]156号签发人:赵宏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审核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毕业审核与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毕业资格审核第一条学校对毕业学生进行全面鉴定,毕业生应当符合《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德、智、体素质的要求。
第二条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期内完成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第三条学生至毕业生资格初审时,未获得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15学分原则上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未获得课程学分数超过15学分,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四条学生毕业资格的初审截止时间为修业期最后一学期的第4周。
学院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负责对本学院学生毕业资格进行审查、汇总,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
第五条教务处对学生毕业资格复审后,将复审名单下发各学院。
学院及学生本人需对复审名单进行核实和确认。
第六条学生毕业资格一经确认,不得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如果毕业时不能毕业,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七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包括缩短学习年限提前毕业及因各种原因编至原年级以下年级的学生,须于学院初审时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教学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学院安排学生的毕业实践教学及毕业设计(论文)。
第八条教务处不接受学生个人对毕业资格审核的申请。
第二章毕业、结业及肄业第九条注册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获得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
第十条注册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未获得全部学分,所获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者,准予结业。
第十一条注册学籍的学生,截至正常毕业日期,尚处在留校察看期内者,准予结业。
第十二条注册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退学者,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章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第十三条结业生离校后无违纪违法行为,可在离校后下一学期开学初至一年内向学校申请办理换发毕业证书手续。
最新-天津工业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办法 精品
天津工业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津学位办201924号文件《关于开展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的通知》和津纺教99第10号关于《天津纺织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意见》的有关政策及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成人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成人脱产本科班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2、成人本科生在校期间各科考核平均成绩75分以上;高自考本科生各科考核平均成绩70分以上;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优良;4、参加天津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学位中心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或津学位中心规定的相应级别要求的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5、参加并通过由学校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课考试。
学位课包括一门专业基础课、二门专业课。
第三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成人脱产本科生考试成绩达三门次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夜大、函授专接本学生有二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2、留级生、试读生、结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3、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或受过公安部门行政拘留处分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报批程序和办法1、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报和组织管理工作由承办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2、成人本科毕业生毕业时向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学位申请表》并交验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9]197号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课程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学生成绩是进行学籍管理,确认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严格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考核范围第一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第二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以课程全部内容为考核范围。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相结合,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具体方式由系、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并写入课程教学大纲后执行,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
第五条期末考试可采取集中考试或非集中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每学期集中考试的科目,按教学计划安排执行,如有变动需由学院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变更。
第三章考试资格审查第六条学生已选修课程且平时成绩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考试资格。
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或在一个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教学总时数的1/3,或缺作业超过总作业次数的1/3,实验课缺实验、实验报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载为“取消资格”。
不准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在期末集中考试(或结课)一周前提出,经开课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并转交学生所在学院,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并由开课教学单位教学办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第一次修读的课程(不含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允许在学期间随相同课程重修。
院内任选课原则上不组织补考,全校任选课不组织补考。
第四章成绩评定第八条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各种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五级制与百分制按下列标准折算: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
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doc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9]128号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天津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协调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学校发生的利益关系,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学校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知识产权包括:㈠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㈡商标权,指学校拥有的注册商标。
㈢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建筑作品、计算机软件、模型作品、美术、艺术作品(如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口述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㈣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学校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所述“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信息;所述“商业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信息。
㈤学校的名称、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
本办法所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院级单位及教学单位、机关部处、直属非独立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工作和学习的各类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在校从事研究或学习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在站人员、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各类进修人员。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06]60号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公布第五届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结果的通知为鼓励和培养青年学生的创业精神,锻炼和提高青年学生面向现代化建设需要、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和素质,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奋发成才,由校团委、创业协会共同主办的天津工业大学第五届科技创新创业计划竞赛经申报、立项、评审等工作,现已圆满结束。
在校团委和创业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各分团委、学生会的精心组织下,广大同学积极参与本次活动。
本次竞赛收到的参赛作品,经过专家评委的认真评选,最终评审出一等奖2项、二等奖8项、三等奖8项,现予公布。
学校号召广大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
附:天津工业大学第五届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计划竞赛获奖名单天津工业大学二○○六年四月四日(印发:各院、部、处及直属部门)主题词:学生科技创新竞赛获奖通知(共印20份)天津工业大学办公室2006年4月5日印发录入:侯建校对:寇士军附:天津工业大学第五届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计划竞赛获奖名单一等奖(二项):项目名称:源纺渗水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王春红(纺织学院)参赛队员:姬少剑(管理学院)胥良(管理学院)杨秀梅(会计学院)边浩哲(管理学院)项目名称:瑞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队长:郭一翔(信息与通信学院)参赛队员:郭雅杰(机械学院)王敏磊(会计学院)王茜(艺术与服装学院)吴政发(经济学院)张瑞清(管理学院)二等奖(八项):项目名称:来葆瑞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徐倩(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参赛队员:张晓颖(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车路(艺术与服装学院)陈赟(会计学院)柴益煊(管理学院)项目名称:心忻康体休闲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刘丽娜(管理学院)参赛队员:马伟伟(经济学院)高希(管理学院)李璐夏子(会计学院)孙德洋(艺术与服装学院)项目名称:M e-Life电子商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王森(人文与法学院)参赛队员:张彤(人文与法学院)王东(计算机学院)王欣欣(会计学院)段洪亮(艺术与服装学院)项目名称:对对吧玫瑰空间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付晓楠(应用技术学院)参赛队员:仝宝旺(应用技术学院)赵颖(应用技术学院)郭丹(应用技术学院)申晴(应用技术学院)项目名称:北京市好主人宠物服务公司项目队长:刘枫(管理学院)参赛队员:石慧芳(管理学院)颜敏新(管理学院)庞蕊(管理学院)陈石钊(管理学院)项目名称:幻维广艺公司项目队长:赵琴(艺术与服装学院)参赛队员:叶琪(管理学院)余佳任(管理学院)余萱(艺术与服装学院)庄亦应(艺术与服装学院)项目名称:行车驿站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仝宝旺(应用技术学院)参赛队员:付晓楠(应用技术学院)赵颖(应用技术学院)高爽(应用技术学院)冯建霞(应用技术学院)项目名称:眼光标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魏翼鹰(计算机与自动化学院)参赛队员:李慧君(计算机与自动化学院)李超奎(计算机与自动化学院)邓新艳(会计学院)三等奖(八项):项目名称:先锋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张海强(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参赛队员:刘治宇(机械电子学院)黄东(纺织学院)牟媚(会计学院)张新(管理学院)项目名称:意吉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队长:张平(应用技术学院)参赛队员:梁春(会计学院)申晴(应用技术学院)冯建霞(应用技术学院)项目名称:网瘾戒除公司项目队长:耿阳(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参赛队员:张子皓(天津财经大学)赵静(北京林业大学)项目名称:“七色吧”有限公司项目队长:王全静(机械电子学院)参赛队员:李屹(机械电子学院)马威(机械电子学院)项目名称:绿荫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邱锁明(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参赛队员:朱红芳(经济学院)刘欣(经济学院)项目名称:电能无线传输研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腾立智(机械电子学院)参赛队员:王亚明(机械电子学院)陈晓祥(机械电子学院)赵永艳(经济学院)马青平(经济学院)项目名称:蛙泳练习辅助器有限公司项目队长:陈俊颖(机械电子学院)参赛队员:刘勇(机械电子学院)孔令臣(机械电子学院)项目名称:多功能医用防护服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谢红灯(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参赛队员:孙泉(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石磊(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庞莎(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周学元(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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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6]4号
签发人:赵宏关于公布2015年校级“师生合作”
教学资源建设立项课题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为充分体现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广大学生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特长和聪明才智,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和研究能力,进一步丰富、完善我校教学资源,学校组织了2015年“师生合作”教学资源建设课题的申报工作。
经学校专家组认真审核,共有86项课题予以立项,其中,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课题44项,实验实践教学资源建设课题42项。
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天津工业大学教育科研管理规定》对立项课题进行管理;
二、参与研究课题的学生,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后,根据《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的学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津工大[2015]137号),可获得相应实践学分的奖励,由教务处统一进行认定;
三、批准立项的课题原则上资助经费500元/项,学校根据立项课题总数拨发资助经费到各教学单位,教学单位依据立项课题实际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发放经费;
四、各教学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师生合作”教学资源建设课题研究工作,确保课题按照“天津工业大学‘师生合作’教学资源建设课题申请书”中所列研究计划及任务的完成,力争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为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发挥积极的作用。
附件:天津工业大学2015年“师生合作”教学资源建设立项课题汇总表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附件:
天津工业大学2015年“师生合作”教学资源建设立项课题汇总表。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调动学生努力成才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各类非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外国留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本科生奖学金”)的种类包括:(一)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二)校级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三)社会奖学金:香港桑麻奖学金、纺织之光奖学金、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和其他面向学院捐赠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四条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终审工作由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由财务处负责。
(一)学校成立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校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研究生院、财务处及各学院负责人代表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各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六条本科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般在9月评定上一学年奖学金,程序如下:(一)学校发布本科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除外)评选通知;(二)学院根据学校意见和实际情况制定评审细则,并进行公示;(三)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
凡申请参评学生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和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各类科研成果、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等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具体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止;(四)学院奖励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五)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2.doc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7]176号签发人:赵宏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提高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其基本教学要求是通过该环节训练和提高学生多方面能力。
具体包括:资料收集、文献查阅与综述能力,外文阅读与翻译能力,理论应用与方案设计能力,实验研究或工程工艺设计能力,计算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技术经济分析和数据处理能力,文字表达写作能力,团队合作、组织协调及沟通能力,创新及创业能力等。
第二条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毕业设计(论文)时间应不少于12周(不含毕业实习、毕业调研),各环节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程序参考《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附件一)。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四条学校的工作职责学校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宏观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教务处负责。
主要职责如下:㈠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指导文件和指示精神;㈡明确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整体目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和协调;㈢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㈣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和质量评估;㈤推进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改革,组织毕业设计(论文)评优。
第五条学院的工作职责学院是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主体。
㈠组织机构各学院要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学办主任和各系(室)主任组成。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审核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6]156 号签发人:赵宏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审核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毕业审核与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毕业资格审核第一条学校对毕业学生进行全面鉴定,毕业生应当符合《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德、智、体素质的要求。
第二条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期内完成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第三条学生至毕业生资格初审时,未获得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15学分原则上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未获得课程学分数超过15学分,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四条学生毕业资格的初审截止时间为修业期最后一学期的第4周。
学院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负责对本学院学生毕业资格进行审查、汇总,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
第五条教务处对学生毕业资格复审后,将复审名单下发各学院。
学院及学生本人需对复审名单进行核实和确认。
第六条学生毕业资格一经确认,不得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如果毕业时不能毕业,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七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包括缩短学习年限提前毕业及因各种原因编至原年级以下年级的学生,须于学院初审时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教学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学院安排学生的毕业实践教学及毕业设计(论文)。
第八条教务处不接受学生个人对毕业资格审核的申请。
第二章毕业、结业及肄业第九条注册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获得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
第十条注册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未获得全部学分,所获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者,准予结业。
第十一条注册学籍的学生,截至正常毕业日期,尚处在留校察看期内者,准予结业。
第十二条注册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退学者,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章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第十三条结业生离校后无违纪违法行为,可在离校后下一学期开学初至一年内向学校申请办理换发毕业证书手续。
天津工业大学专利工作管理规定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7]114号签发人:杨庆新天津工业大学专利工作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为了加强学校专利管理工作,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维护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2015年颁布实施的《天津工业大学专利工作管理规定》(“津工大[2015]131号”文件)进行修订。
第一章专利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一条学校建立专利事务管理机构,设在科技处成果科,在主管校长及科技处处长领导下,负责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㈠宣传贯彻我国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积极进行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㈡组织开展学校专利的申请、登记、鉴定、评估和管理工作;㈢审核学校专利的开发、实施许可和转让合同;㈣协助有关部门调处专利纠纷,保护学校及发明人的合法权益;㈤对在专利成果开发、专利技术转化以及专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㈥其他在专利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专利申请程序第二条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应由发明人向科技处成果科提出申请后办理。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的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时,应由所在单位审查并出具证明材料,报科技处核准。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其申请专利所支出的费用自理,授予的专利权也归个人所有。
凡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变更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学校将依法收回申请权,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发明人委托专利代理时,应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按规定缴纳代理费,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第五条在申请专利及其他相关程序中,发明人、代理人、各级领导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通知无效。
第六条专利获得授权后,需要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在专利权转让或者失效后,也需要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专利有效期内,发明人应当按时缴纳年费,以保证专利有效性。
天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5年修订)
天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津工大管理[2015] 13 号管理科学与工程及相关学科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为了规范管理科学与工程及相关学科研究生培养过程,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按照津工大[2015]123号文件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精神,经管理科学与工程及相关学科分委员会2015年10月15日会议审议,决定对管理科学与工程及相关学科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规定如下:一、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和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至少发表或录用1篇与所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期刊论文或国际学术会议论文。
二、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工程管理硕士(MEM)结合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工程管理硕士(MEM)的培养目标要求和培养特点,对其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不做要求。
三、其他有关规定(一)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全面实行导师负责制。
(二)研究生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均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其第一指导教师,或者是其导师指导小组成员的教师),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大学。
被录用的学术论文需提交学术期刊编辑部的书面录用证明原件,并由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被认定为有效学术论文。
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需提交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证明材料。
(三)发表学术论文未达到上述要求者,毕业证书发放及学位授予的相关事宜按学校文件《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5年修订)》(津工大[2015]123号)中的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5年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对于2015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按其入学当年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管理科学与工程及相关学科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管理学院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天津工业大学关于选拔和培养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办法(2016年修订).doc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6]46号签发人:夏长亮天津工业大学关于选拔和培养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办法(2016年修订)为进一步优化我校博士生生源结构,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招收范围及名额第一条 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是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二条 每学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招收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60%。
第三条 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的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不超过1名。
硕博连读生转为正式博士学籍后计入导师当年招收博士生总数。
第二章 申请与选拔第四条 申请条件㈠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㈡ 为我校在读一年级、二年级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生,且已获得学士学位。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在读硕士研究生经有关部门批准只可申请连读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不得转为普通计划博士研究生;㈢ 所属硕士学科、专业与所申请的博士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㈣ 截至提交申请时所有已修课程未出现不及格(不合格),且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㈤ 在科研工作中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发展潜力;㈥ 身体健康。
第五条 选拔程序㈠ 每年3—4月份,研究生院发布通知,受理硕博连读申请。
㈡ 硕士研究生本人填写《天津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连同《天津工业大学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专家推荐信》一起交至所在培养单位。
㈢ 硕士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申请和专家推荐信,出具推荐意见,报研究生院初审。
㈣ 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分发到相关博士生培养单位。
㈤ 博士生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硕博连读招生计划限额,在学校选拔条件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单位考评标准,成立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或博士生导师组成的考评专家组(不少于5人),对申请者综合科研素质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报研究生院。
天津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取得代表性成果的规定【模板】
天津工业高校关于争辩生取得代表性成果的规定【模板】天津工业高校文件津工大〔2021〕22号天津工业高校关于争辩生取得代表性成果的规定(2021年修订)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争辩生的培育质量,强化争辩生的科研创新力量,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打算对争辩生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做如下规定。
学位授予须达到的其他条件可参见相关文件。
一、关于硕士争辩生取得代表性成果要求硕士争辩生申请学位前,在学期间取得的代表性成果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之一:㈠学术学位硕士争辩生1.争辩生发表或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其次作者(第一作者必需是其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高校;2.获得1项已授权的创造专利,要求争辩生署名为前2名,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天津工业高校;3.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国家级成果要求争辩生署名必需为前5名,省部级成果要求争辩生署名必需为前3名,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高校;4.在所在学科公认的具有影响力的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口头学术报告1次,所参与的会议是否符合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核定;5.由学位评定分委会争辩通过、报争辩生院备案的其他形式的有确定显示度、符合学科进展需要的代表性成果。
㈡专业学位硕士争辩生由学位评定分委会争辩通过、报争辩生院备案的其他形式的有确定显示度、符合专业学位进展需要的学术、实践或应用成果。
二、关于博士争辩生取得代表性成果要求博士争辩生申请学位前,在学期间取得的代表性成果至少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㈠学术学位博士争辩生1.同时具备以下成果中的两项:⑴发表或录用2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且已被SCI、EI收录,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其次作者(第一作者必需是其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高校;⑵获得1项已授权的创造专利,要求争辩生署名为前2名,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天津工业高校;⑶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成果要求争辩生署名必需为前3名,省部级成果要求争辩生署名必需为前2名,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高校;⑷由学位评定分委会争辩通过、报争辩生院备案的其他形式的有较高显示度、符合学科进展需要的学术成果。
天津工业大学关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规定
天津工业大学关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规定(2012年修订)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为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免试生)是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引导广大学生全面发展,树立良好学风,促进本科教育质量提高的重要措施。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规范我校免试生的推荐工作,确保高质量地推荐与选拔免试生,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推荐工作的组织与领导㈠学校成立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纪检监察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推荐免试生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组织领导工作。
㈡学校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负责有特殊专长学生的研究成果的鉴定以及相关的咨询和指导工作。
㈢各院(部)成立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部)长担任,成员由负责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院(部)领导、硕士研究生导师及相关教师5-7人组成,负责本院(部)免试生的推荐和各方面考核工作。
㈣推荐和选拔免试生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承办。
第二条推荐条件㈠我校具备报考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㈡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按学分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并具有较强的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㈢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
学习小语种的学生,须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当于上述水平的考试合格证书。
英语专业学生须通过专业四级考试。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㈠必修课、限选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修读不合格;㈡在校期间曾受到纪律处分。
第四条推荐免试生按综合成绩分专业排序,择优选拔。
同等条件下,已进入“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学生优先推荐。
综合成绩=学习成绩(A)+ 奖励分(B)其中,学习成绩(A)为1~3学年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所修成绩按学分加权后计算的平均学分绩,即:A=∑(课程学分数×该课程百分制成绩)/∑课程学分数奖励分(B)的计算详见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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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9]128号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天津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协调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学校发生的利益关系,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学校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知识产权包括:㈠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㈡商标权,指学校拥有的注册商标。
㈢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建筑作品、计算机软件、模型作品、美术、艺术作品(如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口述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㈣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学校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所述“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信息;所述“商业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信息。
㈤学校的名称、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
本办法所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院级单位及教学单位、机关部处、直属非独立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工作和学习的各类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在校从事研究或学习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在站人员、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各类进修人员。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师生员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包括:㈠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名义承担的科技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㈡自选课题或自筹资金,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㈢在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㈣在工作或业余时间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㈤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第五条在执行学校科研教学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商业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秘密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学校师生员工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必须签署合同,原则上合同中应当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或其它知识产权问题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与合作/委托单位订立知识产权合同或相关条款时,应当不损害学校知识产权。
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参照如下原则处理:㈠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学校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学校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七条学校派遣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等,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应归学校所有,或依有关合同由双方约定归属。
第八条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毕业、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十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在学校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在主管校长及处长领导下,负责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㈠宣传贯彻我国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积极进行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㈡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的文件,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建设;㈢向全校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咨询和服务;㈣组织开展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鉴定、评估和管理工作;㈤审核学校专利的开发、实施许可和转让合同;㈥办理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奖励的有关事务;㈦协助有关部门调处专利纠纷,保护学校及发明人的合法权益;㈧对在专利成果开发、专利技术转化以及专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㈨其他在专利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的项目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认真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工作完成后须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及时归档,并按照学校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进行成果鉴定或其它形式的公开;对不宜申请专利而又有潜在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采取措施作为学校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与合作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展览、参观、咨询、通信等,对学校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其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样品等交回原单位,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十六条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都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
第十七条职务知识产权的申请应由发明人/设计人/完成人向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提出申请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师生员工如申请非职务知识产权,应由其所属单位审核并提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报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核准。
对于符合非职务知识产权申请条件的,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可出具相应证明。
将职务成果申请非职务知识产权,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职务知识产权申请需缴纳的各项费用,一般应由知识产权完成人的科技项目经费中开支。
支付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重大发明创造,可申请由学校或其所属单位借支或资助。
学校与校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知识产权的,所需费用由双方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承担。
在专利有效期内,发明人应当按时缴纳年费,以保证专利有效性。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专利权的获得及失效台账应定期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发明人及其所属单位应当积极参加专利技术推广或实施工作,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学校职工特别是发明人有义务积极推广或实施学校的专利技术。
学校鼓励并奖励推广和实施专利技术并给学校带来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或者作价投资入股,可以采取资产评估、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第二十三条在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通过第二十二条所述方式确定知识产权价格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或者以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实施转化发生亏损的,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应尽义务,未牟取私利的,对相关人员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决策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现有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应订立许可合同。
合同必须经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查、盖所属单位公章,由学校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该合同生效后须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㈠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方实施,许可方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㈡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方实施,但许可方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㈢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
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学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包括依法缴纳专利年费和积极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对于学校的专利、专利申请、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当发明人有转让需求时,由发明人提出书面转让申请,确定定价方式,如需“资产评估报告”,则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经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审核知识产权转让申请,审核通过后,经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相关文件由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和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单项知识产权转让金额高于100万元(含)的科技成果转让,由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完成后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按照审核意见将知识产权转让信息在学校网站公示十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合同签订手续;专利权转让完成后,由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定期更新“专利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