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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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9]128号
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天津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协调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学校发生的利益关系,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学校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知识产权包括:
㈠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㈡商标权,指学校拥有的注册商标。
㈢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如工程
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建筑作品、计算机软件、模型作品、美术、艺术作品(如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口述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㈣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学校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所述“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信息;所述“商业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信息。
㈤学校的名称、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本办法所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院级单位及教学单位、机关部处、直属非独立法人单位。本办法所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工作和学习的各类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在校从事研究或学习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在站人员、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各类进修人员。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师生员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
果所取得的权利,包括:
㈠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名义承担的科技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㈡自选课题或自筹资金,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㈢在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㈣在工作或业余时间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㈤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第五条在执行学校科研教学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商业秘密属于学校所有。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秘密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学校师生员工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必须签署合同,原则上合同中应当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或其它知识产权问题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执行。与合作/委托单位订立知识产权合同或相关条款时,应当不损害学校知识产权。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参照如下原则处理:
㈠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学校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学校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七条学校派遣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等,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应归学校所有,或依有关合同由双方约定归属。
第八条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毕业、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十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在学校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在主管校长及处长领导下,负责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宣传贯彻我国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积极进行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㈡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的文件,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建设;
㈢向全校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咨询和服务;
㈣组织开展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鉴定、评估和管理工作;
㈤审核学校专利的开发、实施许可和转让合同;
㈥办理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奖励的有关事务;
㈦协助有关部门调处专利纠纷,保护学校及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㈧对在专利成果开发、专利技术转化以及专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㈨其他在专利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的项目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认真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工作完成后须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及时归档,并按照学校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