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次性备案,事中事后监管[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税收减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减免税款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税收减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强化责任,严格监督。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减免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税收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税收减免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税收减免的范围包括:(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对特定行业、特定地区或者特定纳税人减免税款;(二)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特定纳税人减免税款;(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环保企业等减免税款;(四)根据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对小微企业减免税款;(五)其他依法可以减免税款的情况。
第六条申请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符合税收减免政策规定的条件;(四)如实申报纳税,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款。
第三章税收减免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纳税人申请税收减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二)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三)符合税收减免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二)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政策规定的条件;(三)申请减免税款的项目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以下处理:(一)符合条件的,准予减免税款;(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减免税款,并告知纳税人不予减免税款的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1988年8月18日)近几年来,国家通过必要的减税免税,在支持改革,搞活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在减税免税工作中,一些地区存在着审批不严、减免不当甚至越权减免的情况;对减免税金的使用情况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对减税免税的效益没有必要的考核,以致有些减免税金使用不当、效益不高,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
为了严格减税免税管理,提高减免税金的经济效益,有必要建立健全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金管理、统计、报告制度。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减税免税的申请与审批(一)减税免税必须贯彻以法治税的原则,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不得越权减免。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审批减税免税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证财政收入预算的实现、提高减免税金的经济效益。
(三)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减免税金的用途,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并提出减税免税后可能达到的经济效益目标和可行的措施。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税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认真地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逐级上报。
(五)上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减税免税申请和下级税务机关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税免税申请,要派人进行调查,然后作出审批。
(六)对减税免税期满的纳税人,应当按期恢复征税;个别纳税人恢复纳税仍有困难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减免税申报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延长减税免税期限。
企业税务减免政策解读
企业税务减免政策解读企业税务减免政策是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企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企业税务减免政策进行解读,帮助企业了解政策内容及其如何应用。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是指国家对企业所得税实行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和免税两个方面。
减税是指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依法扣除一定的费用和支出,从而降低企业应缴纳的税款金额。
免税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按规定获得免税资格,完全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分为一般性条件和特定条件。
一般性条件包括企业合法登记注册、按期申报纳税、遵守税法法规等。
特定条件则是针对某些特定行业或经营形式的企业,如技术创新型企业、研发型企业等。
这些企业通过申请并取得资格认定,可以享受更多的减免政策。
二、增值税减免政策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交易、劳务和服务提供情况计算的一种税种。
增值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免抵退税和差别税率两个方面。
免抵退税是指对出口企业的销售额预先免税,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申请退税来获得增值税的退还。
差别税率则是指对不同种类的货物或劳务,采取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增值税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等不同类型的纳税人。
根据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和行业属性,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减免政策。
此外,一些特定领域的企业,如农业生产、科技创新等,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的优惠待遇。
三、关税减免政策关税是指对从国外进口的货物进行征收的税费。
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发展,国家实行了一系列关税减免政策。
关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关税特殊监管区域、免税港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
企业在特殊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可以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关税减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合规经营、按规定在特殊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等。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选择适合的关税减免政策,以降低进口成本,提高竞争力。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解读(一)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 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2015《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 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随着税务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目前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新办法在将“报批 类减免税”的表述变更为“核准类减免税”的同时,通篇简化了核准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 2015《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 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2.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 (1)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 相应的材料。 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先报送减免税申请材料,待税务机关受理并核准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且税 务机关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形变化后可以重新审核。 (2)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3)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 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4)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包括事中审查的处罚的和事后监管中的追责。 (5)纳税人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 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税务机关核准实施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②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③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④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 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 (4)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 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核准类减免税实施案例 【例题2】 某企业以小微企业的名义,申请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准审核的重点】 (1)经营合法性审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资格审查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_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183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03.30【实施日期】2015.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5]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减免税政策落实的统计、核算、上报制度和规范,逐步建立起减免税工作规范和政策效应分析机制,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减免税核算重点工作推进任务单2.2015年重点减免税政策及数据提供职责分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30日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开展减免税核算工作对提升税务机关站位、规范纳税服务、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强力推进。
为此,税务总局就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制定了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减免税核算工作应当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争取用两年时间实现减免税精细核算管理目标,其中:2015年年底前,减免税核算基础工作到位,信息系统提供有力支持,基本实现减免税精细核算。
其中,4月底前,实现部分重点减免项目的分项数据核算;7月底前,重点减免项目范围适当扩大,数据精准度进一步提高。
2016年年底前,减免税工作规范基本建立;核算广度、深度、精细度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满足各级税务机关掌握减免税具体情况、总体规模和分析运用需求,为决策提供参考。
二、工作框架(一)组织保障为确保减免税核算工作顺利推进,税务总局成立由丘小雄副局长任组长,范坚总经济师、顾炬总审计师为副组长的减免税核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厅、法规司、货物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科技司、电子税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财税实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生效后 办理税收减免应注意四个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生效后办理税收减
免应注意四个问题
6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该公告对原《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第129号)作出了重要修订,将报批类减免税改为核准类,简化了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程序,同时细化了税务机关对减免税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能。
43号公告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按照该公告要求办理税收减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根据4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公告的适用范围只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税收优惠,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税收优惠,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征即退等财政返还类、财政补助类优惠项目。
2.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两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开始享受减免税的时间不同。
对于备案类减免税,按照43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纳税时享受减免税的同时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材料或附送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提交报备资料,税务机关受理之后,如果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在政策存续期间可以一直享受减免税;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先报送减免税申请材料,待税务机关受理并核准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且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形变化后可以重新审核。
但是无论何种情形,纳税人都不得未向税务机关履行相关程序而自行享受减免税。
国税函[2009]25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成文日期:2009-05-15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税总发[2014]85号-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税总发[2014]85号: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解读2014年0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进一步完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税收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现将税总发[2014]85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税总发[2014]85号的背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以工商登记为前置的税务登记制度及以税务登记为基础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深刻影响。
(一)对税务登记的影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实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住所及经营场所等信息。
先照后证意味着经济活动组织已经取得单位主体资格,但还不一定具备从事某项经济活动的经营资格,纳税义务也就尚未发生,这些变化给税务部门以工商营业执照发放时间为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起点以及依赖工商登记信息的管理方式也带来不确定性。
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严重不符。
如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的前6个月,每月约有超过1万户商事主体未办理税务登记(包含未按期办理),其中以个人工商户为主。
税务登记信息失真。
新增市场主体存在法定代表人不实、企业不在注册地经营、无法联系等现象。
据调查,一些地方新增税务登记户中借用或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的约占10%-15%.税收管理员人均管户激增压力加大。
以深圳市为例,新办税务登记户数月均近2万户,同比增长1.82倍,而深圳市国税局人均管户已达700多户,按照现有税收征管制度,税收管理员无法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真实性。
(二)对发票管理的影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套领发票风险加大。
通过欺诈手段(如提供假营业执照、假个人身份证明等)骗取税务登记证后套领发票的情况有所增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五年八月三日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减免税管理办法
减免税管理办法对应征税款依法减少征收为减税;对应征税款全部免除纳税义务为免税。
下文是减免税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第八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税务减免政策的解读与操作
税务减免政策的解读与操作税务减免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减轻纳税人负担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对税务减免政策进行解读,并提供相关操作建议。
一、税务减免政策背景与目的税务减免政策的出台背景是为了优化税收制度,提高税收收入质量和效益,同时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
其目的是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创新、拓展市场,同时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税务减免政策分类1. 免税政策:免除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税收,以吸引相关产业发展和就业机会增加。
例如,在一些重点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中,国家会提供免税政策来鼓励企业投资和发展。
2. 减税优惠政策:通过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现金流,激发企业投资活力。
减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调整等。
3. 税收补贴政策:鼓励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税收政策,包括农产品购销补贴、农村电信补贴、乡村旅游推广等。
三、税务减免政策解读1. 免税政策解读免税政策的执行对象通常是特定行业或地区,国家希望通过免除企业税收负担,吸引相关产业在该地区落地生根,带动该地区经济发展。
免税政策受益者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如在一定期限内投资额度达到一定标准、创造就业等。
免税政策的实施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税务部门的审核才能生效。
2. 减税优惠政策解读减税优惠政策是指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进行优惠降低,以减轻企业税负。
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合理安排自身的财务结构,确保符合减税条件。
同时,企业还需要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的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文件,确保减税政策的实施。
3. 税收补贴政策解读税收补贴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
国家通过购销补贴、补贴农村电信费用、推广乡村旅游等方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补贴支持。
农民需要根据政策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通过农业相关部门申请,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经审核后才能享受到补贴政策。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解读(二)
新办法: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 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九条规定,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多缴税款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退还。实行当场一次性告知制 度,减少纳税人往返窗口次数。 4.纳税人责任意识需要加强 原办法: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新办法: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 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 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新办法规定了纳税人有保存其符合减免税条件资料的义务。因此纳税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收 集整理减免税资料,同时做好保管备查工作,否则如果后续不能提供相关资料验证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将会产 生被追缴税款的风险。 (2)原办法有一个专门针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的附件,而新办法则强调“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 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原办法中许多具体时限要求在新办法中都表述为“规定的期限”。因此,纳税 人需及时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个税种减免税相关具体期限要求,并特别关注税务机关后续出台的税收减免管理的 相关配套政策。 5.税务机关事中事后监管成常态,风险管理力度将加大 原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 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 新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 加强监督检查。 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 变的思路,同时对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过程中易于出现的风险点重新进行了梳理归纳。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 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税务部门也将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 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现就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税务总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和要求,从政治、大局和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高度,转变观念、创新举措、放管结合,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核实行政审批项目底数,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后续管理,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国务院和国务院审改办的充分肯定。
(二)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的要求尚未得到全面落实。
二是部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流程设置和表证单书调整、修改滞后。
三是后续管理跟进不够及时。
(三)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在思想认识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深刻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是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然要求。
【税会实务】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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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纳税人自行管理
1.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二)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主要措施:
1.建立减免税项目管理台账,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国税发[2008]111号)
2.开展减免税事项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或其他专项检查。
3.完善审批制度,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4.加强对减免税事项的统计和分析,包括对减免税项目的税源分析。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减免税管理办法
减免税管理办法近年来,减免税政策成为国家在促进经济发展和调整结构方面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
为了更好地实施减免税政策,我国制定了《减免税管理办法》,该办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宏观管理和微观实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减免税管理办法规范了减免税政策的宏观管理。
《减免税管理办法》要求税务机关依法组织对减免税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了减免税政策实施的监督、评估和报告制度。
通过减免税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和提示,纠正减免税政策的滥用、失范和乱象,确保减免税政策的科学、透明、公正、有效的实施。
其次,减免税管理办法明确了减免税申报和审核的程序。
《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出减免税凭证。
通过这些规定,规范减免税政策的实施,减少了减免税政策的滥用和误用。
最后,减免税管理办法建立了健全的减免税风险防范措施和惩戒制度。
《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导致减免税政策失范的行为,对此类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并要求加强对减免税政策跨部门的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
同时,《减免税管理办法》还要求税务机关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业务咨询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风险预防建议,避免纳税人出现因为误解政策而违法的风险。
总的来说,《减免税管理办法》规范了减免税政策的实施程序和风险防范,有效防止减免税政策的滥用和误用。
但是,随着减免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断加强,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运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税申请时,应当更加注重审慎,避免出现既定的政策给予错误的优惠;减免税管理办法还需要不断优化完善,使其更贴近实际和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
总之,《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减免税政策的合理实施和优化调整,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今后的工作中,相信减免税管理办法将会不断优化完善,为更好地推动营商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结构的升级,发挥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简介税收减免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企业或个人经济活动而对其应缴税款给予减免的政策措施。
为了规范税收减免的实施,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国家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税收减免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2. 对农产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行业给予增值税减免;3. 对残疾人就业给予所得税减免;4. 对环保企业、节能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等。
三、税收减免申请和审批流程1. 税收减免申请流程:(1)申请人根据相关政策和明确的减免条件,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申请人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至税务部门;(3)税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验证;(4)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将发放《税收减免通知书》。
2. 税收减免审批流程:(1)税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材料的初审;(2)初审合格的申请,进入专业部门审核,由专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评估;(3)专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税务部门;(4)税务部门综合专业部门的审核结果,并根据相关政策进行终审;(5)终审通过后,发放《税收减免通知书》给申请人。
四、税收减免的期限和额度1. 税收减免期限:税收减免的期限根据不同政策而定,一般为一定年限,例如,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一般为五年。
2. 税收减免额度:税收减免的额度根据不同政策而定,一般根据企业或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和确定。
例如,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额度一般为应缴税款的一定比例。
五、税收减免的监督和管理1. 税收减免的监督:(1)税务部门将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审查,确保减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建立税收减免政策的数据库,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确保减免的一致性和准确性;(3)加强对减免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对减免政策的了解和申请意愿。
国税发〔2008〕111号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五、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12月2日封发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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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同时,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应对。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细化了备案管理,用一个章节全面阐述了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实施要求,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指导。
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办法还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审批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
税务部门也将有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在方便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