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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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公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等要向社会公示,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校,招生应统一纳入当地招生管理。
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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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暂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努力构建和谐教育,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学校设置。
普通高中办学必须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初中、小学撤并、迁建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办班招生。
民办中小学取得办学资格必须做到“六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教学管理独立、教师管理独立、财务管理独立、招生办学独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恢复公办学校性质的,按照公办学校要求办学。
所有公办学校不得整体出售、租赁或改制成民办性质的学校,严禁普通高中举办“校中校。
”二、严格规范学校办班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办重点班;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中小学报批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实行年审制度,应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实行平行编班,不得以实验班名义办重点班,或变相办快慢班。
三、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不得招收择校生。
从2009年秋季起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再接收龙感湖户籍学生。
所有民办小学和初中,在小学二至六年级,初中八、九年级学年当中不得再进行招生(包括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春季不得招生)。
普通高中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严格按照指定的范围招生,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做到“七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公开、招生咨询和投诉办法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违规处理结果公开。
四、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新生一经录取,同城区一律不准转学、借读等变相择校。
未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各高中学校不办理学生转出或转入手续。
城区公办初中录取来自农村小学毕业生,须持农村乡镇中心学校放行证明。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22ef4f4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627254b.png)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铁政办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铁政办发[2010]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为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指导意见(试行)》(辽教发[2009]137号)精神,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现实需要。
我市基础教育要树立面向每一个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思想,构建具有我市特色的素质教育新模式。
1.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课程改革是推进素质教育的核心和关键,是实现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
我市要以课堂教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以创新教育为重要内容的素质教育,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人人公开课、天天公开课、校校公开课”活动为平台,以教师基本功竞赛为牵引,通过建立健全“校长选课堂”制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教学个性的发展,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使素质教育得以深化,造就创新人才。
济宁市市中区教育局学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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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中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教办,区直各中小学校:前段时间,市教育局相继转发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字[2007]2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8号),为认真贯彻省市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就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
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常规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规范教育教学秩序的基础。
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软件所要求的技术参数,配备较高性能的学籍管理计算机、彩色激光打印机、数码相机等硬件设施和配套的软件。
配备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同时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对学生入学、转学、毕业学生的基本信息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学籍管理人员要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采集信息、办理学籍变更等手续,维护学籍管理的严肃性。
严禁不按规定为学生建学籍、涂改学籍,严禁不按规定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对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确保学籍管理真实有效。
三、要规范学籍管理程序。
各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采集和变更、信息分析与应用以及学籍信息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及时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和在籍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生学籍信息变动工作。
义务教育段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于新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上报,普通高中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于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上报,在籍学生变更的电子学籍信息于每年的四月、十一月两次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每月上旬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到教育局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审批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任何学校不得让学生家长到教育局办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ac24a07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1e.png)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鲁教基字[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8号)各市教育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以促进全省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学籍信息管理各市教育局按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对属地内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信息模型见附件1)。
我厅建立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生信息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
各市教育局须于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每年两次向省教育厅报送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数据(需报送数据库及字段要求见附件3)。
二、规范学校代码管理建立全省中小学校标准代码数据库,由我厅统一管理。
学校代码由6位主管单位代码和4位学校序号组成。
每所学校代码唯一固定,上报我厅后不再更改。
主管单位代码由我厅根据国家行政区划标准代码确定,有学籍管理权限的开发区等机构举办或管理的学校,主管单位代码须由市教育局上报我厅确定。
学校序号由主管单位按照高中、初中、小学递增顺序确定,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今后新增学校递加确定。
撤并学校需在数据库“学校运行状态”字段中注明,学校代码不调整。
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见附件2。
三、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有关要求(一)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教育局必须高度重视,抓紧部署。
要首先建立学校代码数据库,同时对现在使用的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按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进行升级完善,使其能够直接生成上报我厅的基本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e31975a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7e.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宁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为促进全区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区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仍有一些县(区)和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
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为突破口,强力推进素质教育,已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前我区基础教育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既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教育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和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f8eb887bceb19e8b8f6ba5f.png)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9〕88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
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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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ca8dac7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c6.png)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原则上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要达到____周,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户口本,学校要采集好学生的一切信息,填写好新生导入模版,没户口的学生要把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信息填写仔细。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____月____日前把填好的导入模板及采集的电子照片一并报中心校办理电子学籍。
3、新生入学后,中心校收集好辖区的小学新生信息后及时进行网上操作并纸质材料报教育局审批。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县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3500a44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f6.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青政办[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0〕6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省教育厅二○一○年四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加强中小学校规范管理的目标任务(一)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破解当前基础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深刻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教学观、质量观和人才观,进一步加强工作领导,真正担当起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职责,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要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根本,以狠抓学校规范管理为抓手,以治理不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突破口,全面落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工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三)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目标是,努力形成依法办学、依法治教、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学校的水平;坚决纠正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做法,消除“违规补课多、各种考试多、家庭作业多、学生在校时间长”的“三多一长”现象,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和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青海西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青海西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82c1de8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b4.png)
西宁市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全市中⼩学⽣学籍管理,提⾼管理⽔平,保障适龄⼉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中⼩学⽣学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市各类公办、民办普通中⼩学(含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西宁市中⼩学⽣学籍管理使⽤全国学⽣电⼦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学籍系统),学⽣在实际就读学校获得学籍并建⽴学籍档案。
第⼆章职责分⼯第四条西宁市中⼩学⽣电⼦学籍系统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教育⾏政部门负责督促本市各县区教育⾏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学⽣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市属学校学⽣学籍建⽴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作。
县区教育⾏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学校学⽣学籍管理⼯作,主要承担学籍建⽴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作,指导督促筹辖区学校做好学⽣学籍的⽇常管理⼯作。
学校是学⽣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所有在读学⽣的电⼦学籍管理⼯作,包括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电⼦学籍系统开展⽇常学籍管理⼯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西宁市各级教育⾏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职责1.配置对本级学籍管理有总体影响的业务功能,包括班额、关键数据定义、转学发起⽅和异动类型等。
2.审核辖区内学校的学⽣学籍、学⽣异动申请、关键信息变更、问题学籍处理、招⽣⼊学和毕业。
3.处理辖区内学籍仲裁等业务。
4.发布公告通知。
5.根据全国学籍系统提供的报表,完成相关统计分析,准确掌握学⽣数据。
6.通过全国统⼀的技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咨询服务。
第七条学校学籍管理员职责1.录⼊在校学⽣、⼩学⼀年级新⽣、进城务⼯⼈员随迁⼦⼥、来华归国学⽣的电⼦学籍信息。
2.确认、核实本校学⽣学籍信息,在校领导审核学⽣学籍后上报学籍主管部门。
3.承担学籍⽇常管理⼯作,包括学籍信息维护、关键信息变更、校内学籍变动、转学和其他学籍异动。
关于切实加强新生学籍管理和插班生管理的通知(1)
![关于切实加强新生学籍管理和插班生管理的通知(1)](https://img.taocdn.com/s3/m/395584dab14e852458fb5793.png)
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新生建籍和插班生管理的通知各镇办事处联校、教育管理办公室,区直属各学校,各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为认真做好全区中小学新生建籍工作,切实落实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的意见》(东昌教字〔2014〕27号)要求,制止学生无序流动现象,解决学校大班额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中小学新生学籍上报工作1.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要求,认真仔细整理学生信息,做到所有信息准确无误。
2.各学校要严格控制新招学生班额,小学班额50人,中学班额55人。
对于招生超计划的学校可以向区教育局普教科申请追加招生班数,但不能超规定班额。
3.各学校(农村小学以联校为单位上报)要于8月29日前将新生学籍信息上报区教育局普教科。
二、严格按要求招收插班学生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招收的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允许转学,初三年级不允许转学。
2.任何中小学存在大班额问题的年级、班级一律不允许招收插班生。
根据教育部领导讲话,区教育局暂定新学期二年级至九年级学生最大班额不得超过65人。
(超班额学校年级情况附后)3.各中小学非大班额年级、班级学校招收插班生,必须在8月29日前向区教育局普教科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并经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后,方可允许学生入学。
然后办理转学手续,未经批准之前禁止学生到校学习。
4.对批准转入学生的学籍必须由接收学校到区教育局统一办理,一律不允许让学生家长自行到区教育局办理。
三、工作要求1.学校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主任)、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必须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把学校学籍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精益求精、准确无误。
2. 开学后,任何学校中途一律不允许招收插班生。
3.对于特殊情况学生的处理(如复转退军人子女的入学、政府引进人才人员子女的入学等),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4.向外县(市、区)转出的学生,可以由学生家长自行办理转出手续。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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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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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实现“两基”目标以后,我区基础教育整体上步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的新阶段。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是基础教育在新的阶段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自治区教育厅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但是,仍有部分地区和中小学校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乱补课、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乱订滥发教辅资料,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及其家长对此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规范我区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重点规范下述办学行为(一)规范教学行为1.严禁学校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方式组织安排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或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禁止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2.各级各类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开齐开足课程。
不得违背课程标准拔高或降低教学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洪教基字[2014]11号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洪教基字[2014]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5af47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a2.png)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洪教基字〔2014〕11号)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教办,局属学校、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加强学籍管理是规范办学行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更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方教育针政策的必要前提和保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为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提供优质服务,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1. 市教育局负责根据市直属普通中小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情况核发学生学籍并对其进行相应管理,指导直属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对所辖普通中小学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所辖学校做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进行相应管理。
2.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市普通中小学校要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明确专人负责,并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经费,确保学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学籍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学习和培训。
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7e52b5984868762cbaed56b.png)
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招生管理,严格执行招生有关规定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2.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属地化招生的规定。
严格擅自提前招生;严禁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等前学生不正当手段招生;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或组织报名;严禁普通高中接受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录取的学生;尊重学生的报考志愿,严禁强迫学生更改志愿或以各种形式干扰学生填报志愿;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
积极实施优质高中指标“定校配额”办法,不断扩大“定校配额”比例。
3.加强对学校异地招生的管理。
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异地招生,确需异地招生的,须经本地和异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行。
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办学校擅自异地招收的学生必须坚决予以退回,不落学籍、考籍;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使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凡是自愿选择异地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一律按借读生处理,在户口所在地录取学校注册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生必须回户口所在地的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
学生毕业证必须由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4.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宣传的管理。
中小学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生源学校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普通高中不得到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或高考名次排列情况。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db33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3d.png)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1de044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b6.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皖政办[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省教育厅)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每一所学校,推动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安徽的迫切需要。
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中小学管理进一步加强,乱招生、乱收费等现象得到遏制,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
同时,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违规办学、学校管理松弛、办学行为无序等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观,切实保障基础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2023中小学最新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2023中小学最新学生学籍管理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e180ff63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fc3d858.png)
2023中小学最新学生学籍管理政策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学籍管理作为中小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教育部制定了2023中小学最新学生学籍管理政策,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
二、学籍管理政策的目标1. 提升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性:通过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籍资料准确完整,提高学籍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 保障学生权益: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保障学生的隐私权和安全。
3. 优化学籍管理流程:简化学籍管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减少学生和家长的负担。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1. 学籍注册与变更:学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学籍注册,学生信息变更需要及时更新,以确保学籍资料的准确性。
2. 学籍信息保密: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3. 学籍异动管理:对学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进行管理,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障学生权益。
4. 学籍查询与证明: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学籍查询系统查询学籍信息,并且学校需要及时提供学籍证明等相关文件。
5. 学籍管理制度建设:学校需要制定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流程和责任,健全学籍管理的机制。
四、政策实施2023中小学最新学生学籍管理政策将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各学校需要按照政策要求进行学籍管理的变革和改进。
五、政策效果评估教育部将定期评估学生学籍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政策的调整和改进,以不断提高学生学籍管理的水平。
六、结语2023中小学最新学生学籍管理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
希望各学校和教育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这一政策,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籍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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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中小学: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政策性强,操作要求高,对于正常教学秩序、提升管理水平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的管理,依据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和市教育局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改进学校管理的意见》(吴教[2004]44号)的有关精神,针对新的形势我市教育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希各校贯彻执行。
首先,学校领导要认真学习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的意识;其次,学校要建立明确的领导队伍,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教务处具体操作,学校要配备会懂电脑、有高度责任心的学籍管理人员;第三,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苏教基[2004]29号文件《关于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电子化管理的意见》规定,全市学籍学籍管理要统一采用微机化管理,学校要配备专用计算机(配置不低于:CPU奔4、内存256M、硬盘30G、WIN2000或以上操作系统)和网络环境,做好学籍资料的存档、电脑资料备份工作。
一、义务教育阶段
1、学校要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人人入学。
2、把好小学新生入学关。
各校不得接收或变相接收小年龄学生入学。
新生入学必须严格审验必要的证件(户口本、出生证),市局组织学籍审核学生一律提供户口本原件。
3、做好初中入学工作。
每年六月底前各小学要将六年级的学生名单(盖章审验过)和电子名单交本施教区初中,初中学校及时做好新生报到工作。
在民办招生结束后按照教育局工作安排双方在教管会协调下共同做好小升初交接工作。
4、各民办、公办民助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包括招生规模、招生办法等),6月底之前报教育局审批、备案,民办、公办民助初中必须在7月20日前完成初一招生,并于8月10日前将新生名单报普教科审批后发放入学通知书。
5、中途因故转学,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由转入学校统一到教育局审核、备案。
转到外县市的需由转出学校及时到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
从04年下半年起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到外县市的本市籍学生必须填写《吴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外县市申请表》,否则学生作流生统计(见附件一)。
6、其他各类休学、复学、借读等手续及因辍学、死亡造成学额变动的需于期初、期中两次到市教育局办理。
7、学籍审核工作分每学期期初两次学额申报,一次是开学检查工作的表格,一次是两周后的学额正式报表,第一学期的新生审核,第二学期的毕业生会审,另外是每学期非毕业班的学籍审核,各校要按照通知认真组织好。
8、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或休学手续,严禁初中学校招收复读生。
9、学生学籍变动,涉及学校有责任督促家长或学校自己认真、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到手续齐全、操作过程规范,学校不得单方面随意接收学生。
10、学生学籍新生入学后即为固定,无论是借读或转学,学校无权再变更学生学籍号。
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局审批同意。
二、高中阶段
1、各校要认真执行招生政策,把好高一新生入学关,不能随意、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2、借读严格限于同类型学校,即普高学校之间可借读,借读学生必须征得双方学校同意在原录取学校报到、注册、交费,然后办理借读手续。
该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录取学校,高中阶段各次考试成绩统计在就读学校,高考成绩统计在学籍所在学校,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高考和综合考试等其他会考按省有关文件办。
各校对借读学生的学籍管理采用的学籍号必须是原录取学校取得的学籍号,各校为便于管理可另行添加编号管理。
3、高中学校之间转学必须取得双方学校同意,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来操作。
普高学生与职高学生不得进行转学,不同层次学校的学生之间不得进行转学。
4、各校要及时办理好学生学籍变动的相关手续。
转学、借读要严过程、重手续,转学、借读之间不得随意变更学生学籍号。
5、严禁学校招收往届生入学。
三、外地来吴工作人员子女及其他
根据苏教基[2003]65号文件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对外地来苏打工人员子女、军转干部子女、留学归国人员子女及台商子女入学作如下规定:
1、凡在本市小学、初中的外地来吴工作人员子女,符合下述条件:独生子女,有暂住证、学籍证明、农村进城务工证明,可持有关材料(包括转学证明、成绩册、学籍卡等)向当地教管会申请办理借读手续,经批准后按照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学校就读。
新生入学或转学手续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可以报考各类民办学校(含国有公办民助学校),收费按省、市标准收取。
2、凡需转学本市高中的外地来苏工作子女,在学校(包括民办、转制学校)学额有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转学的,应将名单及时报教育局,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收取。
3、留学归国人员的子女入托、入学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创业的若干规定》(苏府[2003]2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留学归国人员的子女入托、入中小学读书,凭‘留学人员来苏州工作证明书’或‘苏州海外专家工作证’由教育局根据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
”
4、军转干子女入学,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5、台商子女入学按照吴教普[2002]27号文件,由教育局负责协调在市区几所学校安排就读,一切费用享受国民待遇.
吴江市教育局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