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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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中小学: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政策性强,操作要求高,对于正常教学秩序、提升管理水平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的管理,依据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和市教育局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改进学校管理的意见》(吴教[2004]44号)的有关精神,针对新的形势我市教育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希各校贯彻执行。

首先,学校领导要认真学习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的意识;其次,学校要建立明确的领导队伍,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教务处具体操作,学校要配备会懂电脑、有高度责任心的学籍管理人员;第三,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苏教基[2004]29号文件《关于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电子化管理的意见》规定,全市学籍学籍管理要统一采用微机化管理,学校要配备专用计算机(配置不低于:CPU奔4、内存256M、硬盘30G、WIN2000或以上操作系统)和网络环境,做好学籍资料的存档、电脑资料备份工作。

一、义务教育阶段

1、学校要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人人入学。

2、把好小学新生入学关。各校不得接收或变相接收小年龄学生入学。新生入学必须严格审验必要的证件(户口本、出生证),市局组织学籍审核学生一律提供户口本原件。

3、做好初中入学工作。每年六月底前各小学要将六年级的学生名单(盖章审验过)和电子名单交本施教区初中,初中学校及时做好新生报到工作。在民办招生结束后按照教育局工作安排双方在教管会协调下共同做好小升初交接工作。

4、各民办、公办民助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包括招生规模、招生办法等),6月底之前报教育局审批、备案,民办、公办民助初中必须在7月20日前完成初一招生,并于8月10日前将新生名单报普教科审批后发放入学通知书。

5、中途因故转学,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由转入学校统一到教育局审核、备案。转到外县市的需由转出学校及时到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从04年下半年起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到外县市的本市籍学生必须填写《吴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外县市申请表》,否则学生作流生统计(见附件一)。

6、其他各类休学、复学、借读等手续及因辍学、死亡造成学额变动的需于期初、期中两次到市教育局办理。

7、学籍审核工作分每学期期初两次学额申报,一次是开学检查工作的表格,一次是两周后的学额正式报表,第一学期的新生审核,第二学期的毕业生会审,另外是每学期非毕业班的学籍审核,各校要按照通知认真组织好。

8、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或休学手续,严禁初中学校招收复读生。

9、学生学籍变动,涉及学校有责任督促家长或学校自己认真、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到手续齐全、操作过程规范,学校不得单方面随意接收学生。

10、学生学籍新生入学后即为固定,无论是借读或转学,学校无权再变更学生学籍号。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局审批同意。

二、高中阶段

1、各校要认真执行招生政策,把好高一新生入学关,不能随意、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2、借读严格限于同类型学校,即普高学校之间可借读,借读学生必须征得双方学校同意在原录取学校报到、注册、交费,然后办理借读手续。该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录取学校,高中阶段各次考试成绩统计在就读学校,高考成绩统计在学籍所在学校,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高考和综合考试等其他会考按省有关文件办。

各校对借读学生的学籍管理采用的学籍号必须是原录取学校取得的学籍号,各校为便于管理可另行添加编号管理。

3、高中学校之间转学必须取得双方学校同意,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来操作。普高学生与职高学生不得进行转学,不同层次学校的学生之间不得进行转学。

4、各校要及时办理好学生学籍变动的相关手续。转学、借读要严过程、重手续,转学、借读之间不得随意变更学生学籍号。

5、严禁学校招收往届生入学。

三、外地来吴工作人员子女及其他

根据苏教基[2003]65号文件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对外地来苏打工人员子女、军转干部子女、留学归国人员子女及台商子女入学作如下规定:

1、凡在本市小学、初中的外地来吴工作人员子女,符合下述条件:独生子女,有暂住证、学籍证明、农村进城务工证明,可持有关材料(包括转学证明、成绩册、学籍卡等)向当地教管会申请办理借读手续,经批准后按照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学校就读。新生入学或转学手续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可以报考各类民办学校(含国有公办民助学校),收费按省、市标准收取。

2、凡需转学本市高中的外地来苏工作子女,在学校(包括民办、转制学校)学额有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转学的,应将名单及时报教育局,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收取。

3、留学归国人员的子女入托、入学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创业的若干规定》(苏府[2003]2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留学归国人员的子女入托、入中小学读书,凭‘留学人员来苏州工作证明书’或‘苏州海外专家工作证’由教育局根据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

4、军转干子女入学,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5、台商子女入学按照吴教普[2002]27号文件,由教育局负责协调在市区几所学校安排就读,一切费用享受国民待遇.

吴江市教育局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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