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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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2日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开放,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交换、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加工和产生的数据资源。

按照数据资源使用对象,可将政务数据资源分为三种类型:专用类、共享类和开放类。

专用类包括: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规定不能共享和开放的数据资源。

共享类包括:在公共机构行使政府管理职能过程中,需要获取其他部门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实时性的数据资源;资源提供方明确可以共享的数据资源;经石家庄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定不属于专用类的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宏观经济数据、建筑物数据、电子证照等数据资源。

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平山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申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三份,创业孵化基地、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附件2创业实体年度(中)考核评估表创业实体名称:考核年度:注:此表一式两份,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指导中心各一份。

附件3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表2、退出原因分为四种:(1)自愿退出;(2)勒令退出(要写明原因);(3)期满退出;(4)其它情况。

3、县创业指导中心批准后,创业孵化基地应及时向创业者下达退出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出手续。

附件4平山县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推荐表注:此表一式两份,创业指导中心、创业孵化基地各一份。

附件5创业项目入驻推荐单(留底联)第()号孵化基地:创业者,创业项目,已通过县创业孵化中心审核,现推荐至你基地室开展创业活动,限申请人3日内报到,过期作废。

请予复查和考核,并按时反馈。

平山县创业指导中心(公章)年月日-----------------------------------------------------------------------------------------创业项目入驻推荐单(回执联)第()号平山县创业指导中心:创业者,创业项目,由中心推荐至我基地开展创业活动,经复查和考核我基地同意(不同意)其入驻。

房间号:()。

评估意见:创业孵化基地(公章)年月日-----------------------------------------------------------------------------------------创业项目入驻推荐单(报到联)第()号孵化基地:创业者,创业项目,已通过县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现推荐至你基地室开展创业活动,限申请人3日内报到,过期作废。

请予复查和考核,并按时反馈。

平山县创业指导中心(公章)年月日附件6平山县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编号:甲方(创业孵化基地):乙方(创业实体):甲方作为平山县“县级定点创业孵化基地”,为更好地执行我县创业孵化政策,在平山县创业指导中心的统一管理指导下,为乙方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创业孵化服务,竭力帮扶乙方实现成功创业。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经发局: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政策扶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试行)》,扶持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加大我市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力度,规范市级“瞪羚企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后,进入高质量和爆发式增长阶段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是综合效益突出、增长速度较快、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引领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带动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认定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对认定的瞪羚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报市级瞪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支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具体支持范围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四)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河北创业扶持政策2020最新版

河北创业扶持政策2020最新版

河北创业扶持政策2020最新版石家庄设立每年三千万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与直接就业相比,创业不仅有利于实现自身就业,还可创造就业岗位,具有倍增效应。

为扫除意识障碍,石市大力营造鼓励创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的浓厚氛围,并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了重点扶持市里专门设立了每年30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补助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驻石高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2年内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提到20万此外,日前石市还在位于建华北大街的光华创业孵化基地打造了220平方米的光华大学生众创空间,这是石市首家市级定点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

这一众创空间以互联网+为主,重点服务于大学生,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理想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项目对接、资源共享空间。

同时,今年11月底石市创业孵化基地将有200余户创业实体孵化期满、走向社会。

届时将有200余间孵化间等待入驻者。

这些孵化间欢迎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入驻。

创业担保贷款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毕业5年内创业可获一次性补贴石市将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石市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吸纳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7年底。

石市还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5年内。

河北省建立19个创业孵化示范园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近年来,我省采取多项措施,鼓励和支持更多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

自2009年底开始,组织评选了全省首批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共有9所高校入选,给予每所示范学校1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学校开展创业教育,扶持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陉矿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陉矿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陉矿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矿政办函〔2018〕68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陉矿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矿政办函〔2018〕68号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井陉矿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5日井陉矿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第三章其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石政办【2014】9号)精神,明确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第三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园补贴、创业企业奖励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第四条创业孵化园补贴。

经认定的区级定点孵化基地,对经区创业指导中心推荐并入驻定点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户数,按照每年每户4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由区财政扶持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补贴,具体标准为:创业实体实际入驻使用的面积按每平方米每天不高于2元,但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除创业实体实际入驻使用面积的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付外,其余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会议室、培训室、创业帮扶等公用面积的补贴由扶持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2022最新石家庄自主创业贷款政策

2022最新石家庄自主创业贷款政策

2022最新石家庄自主创业贷款政策篇一:2022最新石家庄创业政策小额担保贴息贷款2022年10月21日出台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有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的相关政策:如:第二条第九款:加大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扶持力度。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对于合伙经营(合伙人均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人均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自主创业补助或补贴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第二条第十款规定:提高一次性创业补助标准。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创办小微型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按照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第二条第十二款: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创业。

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农场、养殖场,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对于创业的大学毕业生,这些补助或补贴该如何申领呢?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补助、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创业生活补贴等如何申领有比较详细的说明,如申领条件、申领程序、受理时间、受理机构等,由于内容较多,不再一一赘述,有需要者,可登陆省会创业指导中心网站或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具体条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5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5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

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调控的下限,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调控政策应与就业政策配套衔接,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控政策意见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

建立完善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

政府设立或主导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更新改造、产能转换等资金,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运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及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5日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落实“双创双服”“万企转型”行动,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在强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

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

指导中小银行加强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台账管理,按一定条件给予再贷款支持,获得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要有明显下降。

提高再贴现使用效率,优先办理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二、鼓励创新融资产品。

推广以税授信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信贷支持。

鼓励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放宽授信规模、融资期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渠道筹集,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和省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补贴、创业补贴、租金补贴、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能力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就业补助资金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本办法确定,市县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

省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省级创业扶持资金。

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向社会购买创业服务成果,支持创业服务平台和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发展,以及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创业创新的项目和专项服务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在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函〔2016〕11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函〔2016〕11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函〔2016〕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运作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功能,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加快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加创业资本供给,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及《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从改革财政扶持产业资金的分配使用方式着手,聚焦重点产业,明确政策目标,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创新等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总体思路。

整合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规范有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与多种所有制资本结合,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有效解决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市场、技术等瓶颈制约,全面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石政办发[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石家庄市公务员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国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地方债务【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9]42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4.27【实施日期】200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石家庄市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国家资金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是指所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债及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无论下达渠道、不论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大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四条凡申请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即依次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任何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前期工作在上一阶段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除项目建设规模较大或国家有专门要求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再申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或建设规模小于5000平方米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2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2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意见》,着力提高居民收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18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实现翻一番,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6600元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3200元以上,年均增幅在9%以上。

力争通过努力提前一年实现收入翻番目标,全市居民收入在全国排位有所提升,收入分配格局更加合理,低收入家庭收入有效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贫困人口大幅减少,收入差距明显缩小。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扩大就业工程,力促居民收入加快增长1.完善政策体系扶持就业。

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责任,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依托工程推进、重大项目和城镇建设挖掘就业岗位,研究制定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形成短期与长期衔接、重点与全局兼顾、分类促进的政策体系。

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贸易、财政、税收及金融政策,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总量,改善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力促每年全市新增就业人数9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金融办、工商局、地税局负责)2.加快产业发展扩大就业。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石财企[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企〔2011〕13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发[2011]9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制定了《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发[2011]9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当期支持的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有关事项的公告我委于2009年出台的《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石发改办[2009]613号)对我市创投基金的发展和壮大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按照《办法》规定政策已经到期,由于创投基金子基金均在退出期或开展清算程序时间段,政策继续延续。

待所有子基金清算完成后,《办法》自行废止。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石财法[2012]4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财法[2012]4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局清理文件工作实施方案,我局对2011年底前制定(包括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83件,实际保留、修订、废止文件计83件。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继续保留的34件财政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

二、需要修订后继续执行的文件1件,修正后的新文件正式印发之前原文件继续执行。

三、废止48件规范性文件,即日起废止文件不再执行。

2012年12月31日附件:一、继续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4件)预算类(6件)1、关于异地投资项目税收征管和利益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预[2008]25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财政利益分配办法》的通知(石财预[2008]38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预[2008]15号)4、关于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预[2010]13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预算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财[2011]235号)6、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与管理综合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财预[2011]14号)教科文类(3件)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繁荣舞台艺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教【2011】83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教【2011】95号)9、关于印发新农村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教【2009】16号)社会保障类(9件)10、关于切实做好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石财社〔2008〕77号)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11〕38号)12、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石财社〔2011〕40号)13、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的通知(石财社〔2011〕67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11〕130号)15、关于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用于支持就业专项支出的通知(石财社〔2011〕150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资金管理的通知(石财社〔2008〕55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重大灾害捐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08〕34号)18、关于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管理的通知(石财社〔2008〕17号)行政政法类(4件)19、关于印发市直实行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石财行[2008]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行[2008]19号)21、关于印发市直实行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石财行[2008]53号)2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石财行[2010]10号)农业类(2件)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村级财富积累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8] 119号)24、关于《石家庄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7] 68号)经建类(3件)25、关于完善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石财建[2009]65号)26、关于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建[2009]10号)27、关于明确市级污染源治理资金管理程序的通知(石财建[2009]157号)综合类(5件)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涉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收字【2011】12号)29、印发石家庄市企业和民办非企业非涉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暂行管理暂行办法(收费局)(石财综[2011]12号)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综[2011]25号)3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综[2011]123号)3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局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石财[2011]70号)涉外类(1件)3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外[2008]27号)政府采购类(1件)3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采[2008]4号)二、需要修订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90号)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8件)1、石家庄市市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石财预〔2003〕25号)2、石家庄市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石财预〔2003〕27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预[2004]26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石财预[2006]20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预[2006]8号)6、关于提高居(家)委会纯居民干部离岗后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石财社〔2006〕5号)7、关于印发《市直特困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社〔2002〕1号)8、关于向百岁寿星发放高龄营养补贴的通知(市财社〔2002〕25号)9、关于调整市直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石财社〔2001〕7号)10、关于调整居(家)委会干部离岗后生活补贴的通知(市财社〔2000〕54号)11、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石财社字〔1999〕28号)12、关于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的通知(市财社字〔1999〕23号)13、关于加强社会保障机构建设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20号)14、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49号)15、关于按比例上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第67号)16、关于印发《市直民政部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73号)17、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试行办法(石财社字〔1997〕3号)18、关于加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社〔97〕第7号)19、关于下发《石家庄市医疗卫生单位设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社字〔1997〕44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1年“菜篮子”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11] 48号)2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乳品企业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 14号)22、关于石家庄市万树进村绿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 34号)23、关于印发《受灾玉米青贮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116号)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扶持11.10雪灾农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188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型农田水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农[2006]52号)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业财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农[2006]60号)27、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的意见(石财〔2006〕48号)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水资源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综[2000]42号)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行[2004]43号)30、关于改革省内出差补助办法的通知(市财行[2004]46号)31、关于调整误餐补贴标准的通知(市财行[2004]47号)3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2005]961号)33、石家庄市财政监督办法(试行)(市财监[2003]6号)34、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范围的通知(市财收字[2003]1号)35、关于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员制度的通知(市财收[2004]3号)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收费征管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2005]292号)37、关于调整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范围的通知(石财收[2006]8号)38、关于认真落实育龄妇女小组长待遇的通知(市财教[2004]7号)39、石家庄市市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农[2003]117号)4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建[2004]86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建[2004]10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石财[2005]7号)43、石家庄市市级精神文明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行[2003]18号)44、石家庄市市级大型会议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行[2003]18号)45、石家庄市市级综合治理经费和大案要案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市财行[2003]18号)46、石家庄市市级宣传文化转向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教[2003]20号)47、石家庄市市级教育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教[2003]19号)48、石家庄市市级排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建[2003]6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石高校,中省直驻石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的创业环境,加大对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开展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巩固和发展我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0日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加大对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开展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巩固和发展我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创业领域和准入条件(一)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

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属于特种行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

(二)实行“零成本”注册。

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及变更登记时,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免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三)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非货币形式出资。

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对初创企业,除一人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对最低注册资本有限额规定外,允许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有限公司实施“零首付”,即设立时实收资本可以为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允许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20%,其余两年内全部到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6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6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31日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进行的评价与审查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评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石家庄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石家庄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石家庄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河北石家庄出台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设立每年三千万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2年内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提到20万近日,“石家庄驻石高校创新创意创业成果展巡展”走进了河北经贸大学,创业项目路演、创业大讲堂等环节都吸引着高校学子。

这也是石市“全民创业进校园”活动的一个环节。

近年来,石市把创业作为解决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扶持一个个象牙塔里的高校学子奔向更广阔的天地。

与直接就业相比,创业不仅有利于实现自身就业,还可创造就业岗位,具有倍增效应。

为扫除意识障碍,石市大力营造鼓励创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的浓厚氛围,并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了重点扶持——市里专门设立了每年30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补助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驻石高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在积极实施一系列“黄金政策”的同时,石市还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电子商务已是大势所趋,成长在网络时代的大学生们试图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挖到第一桶金。

针对这一实际情况,今年年初,石市出台了《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

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助和小额贴息贷款。

网络创业认定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提出享受相关政策的,需重新认定。

同时鼓励网络创业人员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市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创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日前,石市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20万元。

同时,石市还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5年内。

石市还将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发挥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作用,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拓宽民间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除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省禁止投资的产业项目以及《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等文件禁止建设的高污染和高耗能项目外,各类民间资本均可平等进入,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任何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

严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用地审批、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环节,分别由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住建局牵头负责,各环节实行并联审批。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多证合一”。

民间资本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再核定招投标方案,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

在全市选择1-3个改革试点县和园区,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三、创新民间投资项目供地政策非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不再区分国营民营,一律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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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石发〔2011〕19号)精神,明确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第三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园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创业补助、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创业企业奖励、小额贷款贴息、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第四条创业实训补贴。

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定点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进行不超过六个月的创业实训,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创业实训基地申请创业实训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石家庄市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审核表》(附件1)、《石家庄市创业实训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石家庄市创业实训综合评估表》。

创业实训基地按要求向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评估意见。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实训基地账户。

第五条创业补助。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5000元。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3),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附件4)、《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申请自主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5),经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除按国家规定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补助3000元外,其余部分由当地“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列支。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6),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附件7)、《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自主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8),经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第六条创业帮扶机构补贴。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以及省级定点帮扶机构在完成省级任务指标外每帮扶一人成功创业,同时带动二人以上就业的,且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的,给予帮扶机构1500元的补贴。

市级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创业帮扶指标任务及省级定点帮扶机构申请市级创业帮扶指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每年初,下达当年创业帮扶目标任务。

每年末,定点服务机构按实际帮扶成功的目标任务,向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石家庄市“创业帮扶工程”创业服务个人情况表》;《石家庄市创业服务专项资金申请审核认定表》(附件9);《石家庄市“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表》;《石家庄市“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工作情况汇总表》;《石家庄市“创业帮扶工程”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成功创业人员接受创业服务后领取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成功创业人员及所带动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企业(实体)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经初审合格,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账户。

第七条创业孵化园补贴。

经认定的市级定点孵化基地,对经市创业指导中心推荐并入驻定点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户数,按照每年每户4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补贴,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2元(不足2元的据实补贴),但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孵化园补贴和场地租赁补贴,按规定向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石家庄市定点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年度考核评估意见报告、创业实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审核表》(附件10)、《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补贴审核表》(附件11)、《石家庄市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实体申请推荐表》、《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情况统计表》(附件12)。

经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孵化基地账户。

第八条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补贴。

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

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评估论证通过,并入选市创业项目库的,对创业项目提供方按每个项目200元的标准给予开发征集补贴。

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开发征集补贴。

创业项目提供方申请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身份证或者专利证书、发明证书、专利执有人或发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石家庄市创业项目评估表》、创业项目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石家庄市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13),经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创业项目提供方。

创业项目评估审核补贴。

对参与项目审核、指导的专家给予每人每次200元的补贴。

省会创业指导中心申请创业项目评估审核补贴需提供创业指导专家花名册、《石家庄市创业项目审核表》、《石家庄市创业项目评估审核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14),经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创业指导专家。

第九条优秀创业项目奖励。

对入选创业项目库的,被创业者使用的项目(新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创业成功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市场前景好、投资小、见效快的),且带动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给予每个项目2000-5000元的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为:单个项目成功创业3-5户或新增吸纳5-1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6-10户或新增吸纳11-2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1-15户或新增吸纳21-3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6户以上(含16户)或新增吸纳31人以上(含31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创业项目提供方申请优秀创业项目奖励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创业方身份证明、创办的企业(实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职工名册及近三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填写《石家庄市创业项目奖励申报审核表》(附表15),经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创业项目提供方。

第十条创业企业奖励。

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新创办企业,开办五年内,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业军人就业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50-1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00元;年经营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00元。

申请创业奖励的企业每年年底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提供的本年度的纳税证明;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企业本年度职工名册及工资支付凭证;符合安置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本年度会计报表。

填写《石家庄市创业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6),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入新办企业账户。

第十一条对于经创业指导的新办工业企业,凡当年实缴当地财政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50%、40%、3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对于经创业指导新办商贸服务类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30%、20%、1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经创业指导的新创办企业是指经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创业指导后,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3年内的工业企业和商贸服务类企业。

申请企业每年年初向纳税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奖励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企业提供的上年度的纳税证明;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企业上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企业自我评估报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创业指导证明材料(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实训、项目推介、专家指导、创业孵化等两项以上服务);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填写《石家庄市新创办企业财政分享税收奖励申请表》(附件17),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将扶持资金拨入新创办企业账户。

第十二条凡已享受过同级财政部门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创业补贴,可按最优惠政策享受。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其它第十三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讲究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对违规使用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困难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同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发放至申请者本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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