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实施细则(通用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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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本(2篇)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本(2篇)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问责制度是组织管理中的重要工具,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明确责任的保障。

为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充分发挥问责制度的作用,提高组织绩效,特制定本细则。

二、问责的目的问责的目的在于推动责任落实,促进组织的良好运行和发展。

通过问责,可以追究责任,激励责任人改进工作,推动问题的及时解决。

三、问责的主体组织内部问责工作的主体是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问责主体的具体范围。

四、问责的对象问责的对象是直接责任人,即具体承担某项任务或职责的个人或团队。

五、问责的依据问责的依据是责任追究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

责任追究原则包括事实性、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原则。

六、问责的程序1. 问题的发现: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发现与工作要求不符的情况,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2. 问题的调查: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并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

3. 问题的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材料,对问题进行核实和判断,确定责任人。

4. 问责的通知: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向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明确责任事项和追责要求。

问责通知需具体明确,列出被问责人的违规行为、责任和违反的规章制度。

5. 问责的听证:对于有争议的问责事项,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被问责人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和辩解,形成听证报告。

6. 问责的实施:根据问责程序和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问责处理,采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聘等不同的处罚措施。

7. 问责的反馈:问责处理结束后,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需向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结果的反馈,告知处理决定和原因。

七、问责的方式1. 口头警告:对于问题较小的责任人,可以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其改正错误。

2. 书面警告:对于问题较严重的责任人,可以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其认真对待问题,确保类似情况不再发生。

3. 记过处分:对于责任人的错误行为较为明显,但尚未达到较严重的程度,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并要求其进行深刻反省和改正错误。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文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文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问责,推动政府依法履职尽责,确保公共权力不被滥用、不被任意扩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政府部门、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公务员等。

第三条行政问责依法进行,依法实施细则。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问责制度,对职务犯罪和职务失职行为,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使权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问责;(二)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示问责决定和处理结果;(三)实事求是,根据犯罪和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综合适当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政务指导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问责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问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章:问责程序第六条行政机关在行使问责权力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涉事人员相关事实、证据和权利义务。

第七条涉事人员应当依法配合问责机关进行调查,提供有关材料和工作情况。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决定对涉事人员进行问责时,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向涉事人员进行告知。

第九条涉事人员对行政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问责决定公开公示,并向社会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十一条行政问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等处分;(二)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事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三)政务指导:结合问题的性质和情节,对涉事人员进行政务指导和培训;(四)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行政问责应当根据涉事人员的犯罪和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综合考量。

第十三条对于涉事人员的犯罪行为,除了行政问责外,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行政问责决定应当在符合法定权限的情况下作出,不符合的决定无效。

企业行政问责追责实施办法模版

企业行政问责追责实施办法模版

行政问责追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和风险防控,规范员工从业行为,促进员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正确履职,提升员工职业素质,保障企业健康运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问责追责办法》(建发〔2015〕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城市)事业部、办事处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实施问责追责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的原则;(二)实事求是的原则;(三)平等公正的原则;(四)及时准确的原则;(五)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追责的职责划分第四条公司设立行政问责追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人力资源主管领导、纪检审计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成。

其职责为:(一)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和企业规章制度宣传贯彻活动。

(二)负责对严重及以上等级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负责追究对问责追责事项隐瞒不报或拒不执行问责追责制度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主任由人力资源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职责为:(一)负责对违规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二)负责对违规人员的违规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负责对违规人员一般及以下等级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负责指导、督促下级单位的行政问责追责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人员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工会组织应参与调查核实。

第六条调查、处理违规行为实行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调查、处理人员应提出回避申请:(一)与被调查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员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章行政问责追责的范围与违规行为分级第七条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标准、规程,越权、失职、违反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潜在风险或不良影响,给其他员工造成伤害以及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均属于行政问责追责的范畴(其中,适用于党纪条规和组织处理的行为另行规定)。

蒙自县水务局行政问责制实施细则.doc

蒙自县水务局行政问责制实施细则.doc

蒙自县水务局行政问责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对本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冷漠、作风作假;(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第五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问责对象所负的责任根据问责事项发生的原因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问责事项属于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承办人不按照审核、批准事项落实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二)问责事项属于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三)问责事项属于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属于审核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四)问责事项属于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属于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五)问责事项属于领导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该领导负直接责任;(六)问责事项属于集体研究、决定导致的,主要领导人负领导责任;(七)问责事项属于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模版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模版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管理,落实责任制,促进工作效率,特制定本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内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的目的是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组织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工作质量。

第四条本细则的基本原则是公正、透明、准确、有效。

第二章问责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问责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和基层员工。

第六条工作人员的主要问责对象是其直接上级领导,但对于严重失职失责的情况,还可追溯到更高级别的领导。

第七条问责制度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任务执行情况、工作效果和工作纪律。

第三章问责的程序和方式第八条问责制度实施采取书面、口头、奖励、处罚等方式。

第九条问责程序包括调查、听证、处罚、通报等环节。

第十条问责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采取劝告、批评教育、记过、调离岗位、撤职、辞退等方式。

第四章问责的条件和依据第十一条问责必须有事实依据,不能凭主观臆测、个人偏见或不公正的理由。

第十二条问责必须按照工作任务、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问责决定的依据是相关的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问责决定必须依法依规,作出适当的惩处,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五章问责的效力和监督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可以提起复核申诉,但不得阻碍执行。

第十七条上级领导对问责决定应当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适用。

第十八条有关人员对问责决定有异议,可向上级领导或纪委申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本单位负责起草,并报上级领导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为问责制度实施细则模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行政问责实施方案(通用版)

行政问责实施方案(通用版)

***关于学习贯彻《***市行政问责规定》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行政问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进《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防止行政过错的发生,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习、执行、落实《规定》为主题,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严肃行政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建设一个政令畅通、勤政务实、廉洁高效、为民服务的群众满意型机关,切实担负起保护资源和服务发展的社会责任。

二、方法步骤(一)启动宣传阶段(2月16日—2月26日)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启动,抓好贯彻落实。

召开全局职工大会,传达《***市行政问责规定》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推行行政问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利用会议、网络、简报、板报和横幅等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问责制的浓厚氛围。

(二)学习承诺阶段(2月27日—3月7日)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行政问责规定》,深刻领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深入了解《规定》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每名干部职工认真做好笔记、心得等。

局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会自行命题,组织开展知识测试,集中检查学习效果。

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不学习、不进取、不协作、不守纪等现象做出公开承诺,增强履行职责的实效性和严肃性。

(三)检查总结阶段(3月8日—3月15日)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自查工作,结合《行政问责规定》认真查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每个人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不足。

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并将本部门的学习贯彻情况进行总结,于3月12日前上报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问责制”实施方案讲解

“行政问责制”实施方案讲解

“行政问责制”实施方案为了严格学校管理,培养干部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经学校行政办研究,决定本学期执行“行政问责制”。

具体方案如下:一、行政问责制度适用于行政会全体成员。

二、各处室在《工作计划》、《周历表》《行政执行力》上制定的目标任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或者学校临时要求整改的事项以及学校领导分配的临时性任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或者部门工作出现较大问题或事故,经学校核实后一律对部门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

三、在实行行政问责的同时,根据相关部门工作失误对学校造成的损失,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办法由学校向董事会提交研究决定,经济处罚办法见《行政问责制经济处罚条例》,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字后由学校财务室执行。

四、“行政问责制”对事不对人,不因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对干部个人产生看法。

五、本制度解释权归校行政,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龙泉育才学校行政问责制经济处罚条例》一、教学部(初中部和小学部):1、相关办公室卫生状况较差一次罚款10元。

2、周历表上任务不按时完成,无故延迟一天罚款10元,临时性工作快速反应不到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一次罚款20元,督查通报问题不及时整改一次罚款20元。

3、值日一次未到罚款10元(行政如公事要提前作好调整)4、学生出现较重病情,知情行政没有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导致重大问题发生的,由行政办视情况轻重予以处罚。

5、上课接打手机一次罚款10元。

6、《行政执行力》上任务不按时完成,无故延迟一天罚款10元,临时性工作快速反应不到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一次罚款20元,督查通报问题不及时整改一次罚款20元。

7、总部抽查各块工作,如通报批评,造成负面影响,追究部门责任,视情节轻重,罚款20-50元。

8、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各部门领导进行明确分工,四楼:张俊、三楼:王星光、二楼:黄振兴,(有公事要提前作好安排)一楼:卢燕,每节上课前在教学楼考评,督查教师进教室情况,并作好记载。

如查到不到者罚款10元。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问责制度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实施细则的示例:
1. 问责的对象:问责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2. 问责的内容:问责制度主要包括对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以及对履职不力、失误等问题的问责。

3. 问责的程序:问责程序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收集证据、听取申辩、形成调查结论、作出问责决定等步骤。

4. 问责的方式: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职、免职等不同的形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问责方式。

5. 问责的标准:问责标准应当明确,可以根据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性质、后果、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6. 问责的期限:问责程序应当及时进行,尽快作出问责决定,避免不当延误。

7. 问责的结果公示:问责决定应当及时公示,以增强问责的震慑力。

8. 问责的复核机制:被问责的人有权对问责决定提出申诉,建立相应的复核机制,确保公正、合法的实施问责。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问责制度实施细则可能根据不同的地区、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以上只是一个示例,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黑市政办字[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黑市政办字〔2008〕68号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行政问责工作规范化,保证依法依规、正确及时地查处问责事项,根据《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问责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办、监察局、人事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下设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履行组织调查、综合指导、协调处理等职能,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开展工作。

第三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和政策,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各级行政问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章问责机构第六条行政问责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问责工作;(二)决定是否启动对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程序;(三)审议对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调查报告;(四)作出对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处理决定;(五)决定是否受理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复核申请。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模版(四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模版(四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问责原则第二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实行以下原则:(一)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二)责任逐级追究,形成责任层层压实的问责机制;(三)鼓励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和纠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问责主体第三条本公司的问责主体包括以下人员:(一)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责任人;(三)分管领导;(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四章问责事由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的事由包括以下情况:(一)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四)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五)其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问责程序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应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发现问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二)调查核实: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三)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责任人;(四)提出问责建议:由相关部门向上级单位提出问责建议;(五)决策批准:上级单位审定问责建议;(六)通报公示:对问责决定进行公示;(七)执行问责:根据问责决定,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问责措施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罚款;(五)降职;(六)撤销职务;(七)解聘;(八)刑事追责等。

第七章问责效果评估第七条根据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问责效果评估,对问责决定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完善问责制度。

第八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对本制度有任何异议,请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如有任何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职工问责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问责事项,根据《“县人事局关于实行干部职工问责制的决定》和《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问责工作在局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问责事项是指《办法》中第二章规定的问责内容。

问责工作依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调査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适用问责规定上人人平等;局办公室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调査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受理第六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二章(问责内容)的问责事项。

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于《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应当说明被问责单位、人员姓名(编号)、过错事项、问责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査处问责事项的证据材料。

提倡、鼓励署实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的,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答复。

第八条受理的线索或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处理不当的,局领导班子有权责成受理人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査处理。

第十条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举报人重复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章调查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获得问责线索,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首先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第十二条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存在,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审批表》,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领导班子会议”是指:局党支部支委会、局长办公会,下同。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本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本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落实责任,促进工作的顺利推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各项行为和事务中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问责制度是指对工作中产生的失误、错误或严重违反纪律、失职致使工作无法完成等情况,按照程序和规定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制度的目的是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工作纪律,促进工作水平的提高,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五条问责制度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事实准确、公正公平。

第六条问责制度的程序包括事前预警、调查核实、问责决定、执行落实等环节。

第七条对于问责事项中未明确的情形,本细则不予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问责的范围和对象第八条本单位内的各级领导、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违法乱纪等行为,都适用本细则的问责制度。

第九条问责的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导致问题发生的人员,领导责任人是指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上级领导。

第十条对于直接责任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行政警告、停职检查、降职、撤职等一系列问责措施。

第十一条对于领导责任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检查、组织处理、调整岗位、撤换职务、调离本单位、追究领导责任、纪律处分等一系列问责措施。

第三章问责的程序第十二条在发生工作失误、错误或严重违反纪律、失职致使工作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应及时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事前预警是指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后,通过适当的渠道向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寻求帮助和支持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调查核实是指对一个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核实,了解事实真相,查清责任。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是指依据调查核实的结果,根据职责、权责和纪律规定,对涉事人员作出相应的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执行落实是指对问责决定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确保问责措施的有效执行和整改。

第十七条问责决定应当及时向问责对象告知,并向其反馈调查核实的结果和处理决定。

2024年问责制度实施细则(四篇)

2024年问责制度实施细则(四篇)

2024年问责制度实施细则为了从严治企、规范管理,全面提升项目部的执行力、顺利实现项目部“五大控制目标,真正做到激励到位、约束到位、有错必究、失责必问,充分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和本规定条件及程序,对项目部员工和外协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失误、工作流程中断、失职、或其他过失行为,给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根据工作性质、具体情节和造成后果程度等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内部惩戒的管理制度。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按质量安全事故规定处理,发生盗窃案件按治安保卫方面的规定执行,违反劳动纪律按劳动纪律规定有关处理。

二、问责依据:1、各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2、公司和项目部下达的各项指标和工作指令。

3、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

4、外协队以劳务合同条款、项目部规章制度、工作指令为依据。

5、公司和项目部有关规定。

三、问责范围。

项目部全部岗位员工,外协队,重点是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

四、问责种类。

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罚款、减发或者取消绩效工资、降低岗位系数、调换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免职、退场。

五、问责程序和权限:1、责任追究由分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领导对下一级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请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执行,重大事件问责意见提请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即:经理—副经理—主管部门部长—本部门人员、各作业队、外协队。

2、综合考评按岗位绩效考核程序办理。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影响程度的区分和处罚:造成影响不大,是指在、本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和罚款50—____元;造成一定影响是指在项目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罚款100—____元,或减发绩效工资,或调换岗位;造成影响较大是指在项目部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罚款300—____元,取消当月绩效工资,或降低岗位系数、或调换岗位、或降职使用;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在超过项目部以外造成较坏影响,且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罚款1000—____元,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免职、退场。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实施细则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改善局机关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我局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统计部门新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行政问责制(一)行政问责制适用于绿春县统计局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阻碍和后果的,提交有关上级部门进行问责。

(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平和追究责任与促进统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违反党纪政纪,不按统计法规履行职责的。

2、工作中独断专行,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决策失误的。

3、滥用手中的职权,不按程序办事,有损部门领导形象的。

4、办事没有时限,有意拖延时刻,阻碍统计服务工作效率的。

5、工作不求进取,没有驾驭工作能力,统计工作难以改革创新的。

6、不按统计法规统计,欺上瞒下,提供虚假数据误导决策的。

7、领导的服务态度冷漠,受到群众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判的。

8、不厉行节约,铺张白费公共财物,搞所为的攀比享受的。

9、重大决策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躲避有关监督部门和公众监督的。

(四)问责方式依照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阻碍,单位有权提交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干部治理权限和规定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布道歉、通报批判、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建议免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进行办理。

(五)免责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1、因下级机关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定,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治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二、服务承诺制(一)承诺内容1、各项统计工作的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结果和时限以及办事纪律等一律向社会公布(除依法保密的之外)。

2、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情形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除依法保密的之外),实行统计监督。

全县行政问责方案

全县行政问责方案

全县行政问责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责任问责制,是指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县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区)政府(管委)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责统一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问责范围第四条行政决策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一)因决策、决定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二)出台或实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县政府有关政策相违背的各项制度,引起群众越级上访的;(三)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四)违反规定决定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重大项目的;(五)企业周边环境不优,出现强揽工程,故意阻工,扰乱企业正常生产、施工秩序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不力的;(六)其他行政决策失误应当问责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一)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者超过办理时限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失职渎职,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三)对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审批,利用管理权和审批权索、拿、卡、要,违反规定乱收费或收费不出据的。

(四)不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对交办的重要事项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或完成,导致政令不畅,影响县政府全局工作的。

(五)对于招商引资项目,不按规定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实行审批代理制,造成招商引资项目流失;或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严重损害经济环境行为,处置不当,使投资经营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导致投资者撤资的。

(六)群众举报或企业法人代表投诉,经查证属实,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声誉的。

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职工问责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问责事项,根据《**县人事局关于实行干部职工问责制的决定》和《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问责工作在局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问责事项是指《办法》中第二章规定的问责内容。

问责工作依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适用问责规定上人人平等;局办公室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受理第六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二章(问责内容)的问责事项。

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于《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应当说明被问责单位、人员姓名(编号)、过错事项、问责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证据材料。

提倡、鼓励署实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的,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答复。

第八条受理的线索或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处理不当的,局领导班子有权责成受理人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举报人重复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章调查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获得问责线索,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首先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第十二条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存在,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审批表》,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领导班子会议”是指:局党支部支委会、局长办公会,下同。

绿春县档案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绿春县档案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绿春县档案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按照绿政发(2008)34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我局结合工作职能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遵循的原则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局各股室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问责。

二、实现的目标通过问责,强化行政责任,促进机关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问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二)对应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四)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或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七)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八)在工作中丢失、损毁服务对象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九)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十)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十一)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十二)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十三)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十四)被投诉的科室或工作人员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件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十五)其他行政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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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为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局内推行“四项制度”。

一、行政问责办法
(一)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局领导班子正副职,各科室负责人(以下称行政负责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所属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三)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而影响本局工作整体推进、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6.工作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
7.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8.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
9.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本局涉秘事项的;
10.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五)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限期整改;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免职;
8.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下档次。

(六)以上问责方式可以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程度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局或报送纪委、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行政问责机构负责行政问责的实施工作,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由办事机构负责。

1.行政问责机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办公室主任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2)安排人员对行政问责事项进行调查;
(3)审议调查报告;
(4)作出处理决定;
(5)做好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行政问责事项,接受上级监察机关行政问责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2.行政问责办事机构设在局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检举、控告、投诉和接受安排;
(2)调查行政问责事项行为;
(3)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问责机构研究。

(八)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
1.本局干部职工或其他人员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
2.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3.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项与建议;
4.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

(九)对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行政问责,由区监察机关或局问责机构集体研究提出问责建议。

对各科室负责人的行政问责,由本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问责建议,由问责机构研究决定。

(十)对所有信息来源,行政问责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启动;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有明确检举人的,应当告知不启动理由。

(十一)决定启动行政问责的,行政问责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行政问责机构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事项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行政问责的具体建议。

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十二)问责机构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十三)问责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十四)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及本问责办法规定的问责事项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3.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其他应当不予追究的情形。

(十七)本办法行政问责事项,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服务承诺制
(一)工作中履行八项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中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二)工作中严厉八项禁止:严厉禁止吃请受礼;严厉禁止吃拿卡要;严厉禁止推、拖、压、卡;严厉禁止以言代法;严厉禁止优亲厚友;严厉禁止以权谋私;严厉禁止态度冷漠、作风粗暴;严厉禁止乱收费、乱检查行为。

三、首问责任制
(一)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全局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对外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

(三)首位业务受理人工作中必须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的,原则上要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但不在首问责任人办理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引荐到相关股室办理;若经办人不在,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责任人要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经办人。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首问责任人要予以引导,负责告知承办科室和办公地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处理时间,并做好相应记录。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部门其他科室的,应将有关的办公室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四、限时办结制
(一)各科室要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事项。

(二)对职能职责所涉及的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

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的,要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分类确定办理时限。

(三)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止时间。

(四)凡是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一时办结不了的,要在规定时限办结,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全局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业务工作要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招商局对各科室推行“四项制度”的情况,实行“一年一评议、一年一考核”。

对执效果显著的科室,给予表彰奖励;对执行不力,甚至违反“四项制度”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此实施细则于2012年3月16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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