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征信模式选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CONSTRUCTION ECONOMY
2011年第8期(总第346期)
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基石,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建筑业企业征信作为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所选模式的
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体系建设的成败。
1国外主要征信模式及其特点
征信(Credit Checking或Credit Investigation)是指专业
化、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运用专业知识依法收集、处理和存储
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信息,为其建立信用档案,并客观公正地
评价其资信状况、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活动。
根据行为主体从事征信数据库经营方式的不同,征
信模式可划分为私营征信模式和公共征信模式两种,也
即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1,2]。
1.1私营征信模式
私营征信模式下的征信机构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市
场化运作方式,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这
种模式主要依靠市场经济法则和征信业的自我管理来运
作[3],一般存在于信用经济较发达的国家。美国是该模式
的典型代表。
根据服务对象和业务的不同,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大
致可分为三类:(1)为企业融资服务的评级机构,主要是对
国家、银行、上市公司及基金、债券等的信用进行评级。评级
结果直接决定了融资成本和融资数量。(2)企业征信服务机
构,主要是对各类企业进行信用调查、信用评估等,其主要
进行两种信用服务业务:①为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对企业进
行信用评价;②为企业之间的交易所需对企业进行信用评
价。(3)个人征信服务机构(消费信用局),主要是对个人进
行诚信评价。
私营征信机构有如下共同特征:(1)信息来源比较广
泛。征信机构不仅可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收集所需信用
信息,还可以从信贷协会、财务公司以及商业零售机构等
处获取信息。(2)以自愿为特点的信息收集方式。征信机构
收集各类相关信息的方式灵活多样,如通过与受评公司的
员工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进行交谈以及查阅受评公司提
供的各种材料获取所需信息。(3)所收集信用信息的内容
较为全面,只要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信息,无论负面还是
正面信息都可收集并使用。(4)在服务范围方面,面向全
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包括私人银行、企业、个人、税收
征管机构、法律实施机构以及本地政府机构等。
私营征信模式下,政府的工作主要是促进征信立法
并监督法律的执行,不直接参与征信活动。美国的征信立[摘要]对国外两种成熟的征信模式进行多方面分析和比较,在简述我国建筑业企业现行征信模式与问题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建筑业企业征信模式应该采用“政府主导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运作。
[关键词]私营征信模式;公共征信模式;模式选择
Abstract:Multilaterally analyzes and compares the two foreign mature credit checking models,points out that ou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hould apply the credit checking model of“government-led promotion,marketing opera-tion”based on summarizing the current credit checking model as well as the existing questions in China.
Key words:private credit model;public credit model;model choice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851X(2011)08-0018-0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CJY070)
[作者简介]郑磊,男,生于1972年,江苏泰州人,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项目管理、虚拟建设、招标投标。
[通讯作者]董柳梅,女,生于1986年,浙江衢州人,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房地产投资与管理。
建筑业企业征信模式选择研究*
■郑磊,董柳梅
(东南大学建设与房地产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96)
行业发展论坛
18
CONSTRUCTION ECONOMY
2011年第8期(总第346期)
法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直接的信用管理法律规定,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2)直接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如《隐私法案》、《财务隐私权利法》等。(3)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如《联邦咨询委员会法》、《信息自由法》
等,它们解决了征信机构在收集政府公开信息时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
美国的征信模式虽然被认为是比较成功的,但2010年希腊债务危机使美国三大评级公司受到质疑,产生质疑危机的弊病主要来自如下三个方面:(1)收费问题:评级公司向被评级公司提供评级服务并收取费用。(2)评级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评级公司常用不同的评级标准衡量不同国家的信用等级,且评级模型以及相关数据很少更新,导致评价结果不够准确。(3)监管缺位:如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 )认可全美三大评级公司为“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NRSRO ),并规定外国筹资者在美国金融市场融资必须接受拥有NRSRO 的评级公司的评估,这为三大机构建立了一个正当的保护壁垒。1.2
公共征信模式
公共征信模式下的征信机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非营利性组织,隶属央行,其信用分析、评价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央行所建立的全国数据库和网络系统。法、德等欧洲国家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
公共征信机构具有如下共同特征:(1)在机构运作方式上,由政府直接出资建立信息共享的信贷登记系统。(2)在信息收集方式,依赖法律法规强制性地要求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加入该系统中,且必须及时报告其所拥有的信用信息数据。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很少搜集贸易(商业零售机构)信贷信息,导致信息来源及覆盖面相对较窄。(3)在信用信息收集内容方面,主要为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服务,因此,除收集一些基本信息外,主要收集有关贷款信息,此外,进入该系统的数据具有一定标准,只有当贷款金额达到所设最低限额时才会被采集。(4)在服务范围方面,该系统具有严格的保密制度,信息遵循双向对流原则,即信息的提供和使用对等,只有向该系统提供信息者才有权查询获取该系统内的信息,但不能向社会其他需求方提供。而且所得信息是经过汇总处理的,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相关者的隐私。
在征信立法方面,法、德等国已建立了本国的征信法规体系。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有效促进个人信用资料的合理使用。欧洲各国的征信立法更倾向于个人隐私的保护,目前还没有针对企业征信的立法。究其原因,可能与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有关,关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已在其他相关法律中明示;另一个原因可能是与企业相比,个人处于弱小的地位,需要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4]。
1.3对比及启示
私营征信模式和公共征信模式既有一些共同点,如两者都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征信活动进行规范,法律是私人信贷和信息共享机制产生的重要决定因素[5];也有不同之处,如两者立法侧重点不同,美国注重维护公正、
有效的征信系统,其征信立法倾向于征信业的发展,对征信机构限制较少[6],而两者的优缺点及适用条件如表1所示。欧洲各国的征信立法更倾向于个人隐私的保护。
2我国建筑业企业征信机构现状及差距
我国的征信业起步较晚,征信机构最初是由中国人民
银行组建,隶属于各省市的分行系统。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征信评级机构开始独立运营。截止2009年,我国的征信评级机构已将近200家,征信市场已初具规模。
针对建筑市场交易主体的不诚信行为,住建部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另外,全国各地也纷纷着手建立本地区的诚信体系,如上海、江苏、浙江于2005年建立了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体系,安徽也于2010年正式加入。“信用长三角”的建立实现了长三角地区的企业信用信息异地查询。
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距离建设诚信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归纳起来主要是:(1)征信主体不明确。征信的相关工作既有由政府进行操作管理的,也有私人和法人筹资建立的征信评级公司进行征信评级,征信主体缺乏明确的职责分工。(2)信息分散。建筑业企业的大量信息分别掌握在政府各主管部门手中,信用信息的集成极为困难。(3)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至今仍没有一项法律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导致征信过程无法可依。(4)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诚信评价指标体系不够全面。(5)征信业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致使各主体间的信息共享、评价结果认定等都局限在一个小范围内,难以达到“一处守信、处处得益,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效果。
3
我国建筑业企业征信模式选择与对策
3.1
征信模式的选择
结合我国建筑业企业征信现状,单纯地搬用国外私营或公共征信模式都是不可取的。借鉴上世纪英法等国铁路体制改革所采用的“上下分离”的方式[7],本文认为建筑企业征信模式可采取“政府主导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3.1.1
政府主导推动
只所以主张政府主导推动,是因为:(1)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有很多表现形式,如投标诚信、履约诚信、银行诚
行业发展论坛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