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办法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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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山东省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8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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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山东省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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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省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预拌砂浆的生产。
第六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七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闽建筑〔2007〕51号)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
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组织对企业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理制度:应编制试验室的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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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办法(一)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1>公司科技质量部是搅拌站技术质量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对搅拌站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2>各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应把对搅拌站的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其技术质量工作进行具体控制、指导、协调与服务。
<3>搅拌站(包括搅拌站设立的分站)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搅拌站站长(或经理)对本单位生产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确保混凝土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搅拌站应设技术质量负责人(总工程师)一名,全面负责搅拌站的技术质量工作。
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并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3.1>协助站长组织建立和完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3.2>负责技术合同的审查,提出保证混凝土质量的技术措施;负责审查混凝土配合比,组织技术交底;<3.3>主持制定重点、重要及特殊工程的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并负责方案的审批;<3.4>组织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研究和实施;<3.5>分管试验管理工作。
搅拌站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资料管理人员、计量管理人员若干名,其人员数量及能力应满足管理职能的需要。
其中:应至少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两名,负责生产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控制与检查工作;应至少配备资料管理员一名,负责搅拌站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应至少配备计量管理员一名,负责搅拌站计量管理工作。
搅拌站应具备与预拌混凝土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试验室,并应满足以下条件:<3.6>试验室应配备满足混凝土生产所需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准确度等应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和混凝土生产的需要。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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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让全体人员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公司产品质量合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混凝土质量的控制管理,主要包括原材料的管理、原材料和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与调整、混凝土质量的过程控制等。
第二章原材料管理第三条原材料进场后材料部门应按要求对材料供货单进行确认,收取并核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时移交试验室),应建立材料进站台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试验室进行取样、检验和试验。
第四条试验室应按相关材料标准的规定对进站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报告。
进场原材料应按照批量进行复试,不得漏试。
水泥、粉煤灰、矿粉等胶凝材料进站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取样复试。
进站的砂石集料,司磅员应随车至料场逐车目测验收,并按规定及时委托试验室随机取样检验,连续生产时,每周抽检不得少于一次。
检验试验结果记入台账,及时归档。
外加剂进站应有专人验收、保管、发放、登记台帐,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取样复试。
第五条供应商每年应以我公司的名义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粉煤灰、矿粉、减水剂、膨胀剂的型式检验和砂石的碱活性检验。
混凝土供货合同中对原材料检验和试验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
本单位无能力试验的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试验。
第六条为了满足公司产品质量稳定的要求,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性能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指定的质量内控指标:(一)水泥入罐温度不得超过65℃,P·O42.5级应同时满足28d 强度≥45.0MPa的内控指标。
(二)减水剂:在掺量为1.8%时,砂浆减水率不得小于18%,同时要求前后进场的减水剂砂浆减水率波动不能超过10%。
(三)砂石料应级配良好,不得含有石灰、煤块、炉渣、草根、树叶、树枝、和塑料等杂物,不得含有较大的石块和泥块,不得含有风化石,不得运送滴水砂。
大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大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220bef7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bb.png)
大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五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是预拌混凝土质量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
各生产企业的年生产量和人员、设。
备、试验室配备必须符合建设部《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试验室应符合《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营业范围:一级企业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 二级企业可生产C40(包括C40)以下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三级企业可生产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由企业申请,实行逐级呈报。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上报,一级企业由建设部批准,二、三级企业由省建设厅批准。
经批准后,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及有关手续。
第九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 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混凝土、建筑预制构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
两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企业必须在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并且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所核定的营业范围进行。
《资质等级证书》只限本企业使用,无《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准从事混凝土生产.第十一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一个月内在市级媒体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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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集中搅拌站预拌混凝土生产、交付和服务中的技术、质量管理。
不包括运送到交货地点后的使用单位进行的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搅拌站)应具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
第四条搅拌站应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重点控制原材料进场、检验试验、配合比设计、原材料计量及交货等关键过程,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交付和服务质量的持续稳定与提高。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质量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规程、标准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是搅拌站技术质量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对搅拌站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七条各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应把对搅拌站的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其技术质量工作进行具体控制、指导、协调与服务。
第八条搅拌站(包括搅拌站设立的分站)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搅拌站站长(或经理)对本单位生产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确保混凝土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搅拌站应设技术质量负责人(总工程师)一名,全面负责搅拌站的技术质量工作。
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并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1、协助站长组织建立和完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技术合同的审查,提出保证混凝土质量的技术措施;负责审查混凝土配合比,组织技术交底;3、主持制定重点、重要及特殊工程的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并负责方案的审批;4、组织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研究和实施;5、分管试验管理工作。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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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设局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依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包括工程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佛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在我市范围内供应、生产预拌商品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原则上不得设立以总企业资质承接业务的分公司,若设立分公司的,必须满足新设立公司资质标准的要求并按新公司申报资质。
第五条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原材料质量到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为确保其质量,原则上我市范围内销售、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由本市生产企业提供。
市外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供货前必须先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并接受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湘西自治州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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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湘西自治州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湘西自治州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设备和设施,保证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检测,并建立供应商的评估机制,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预先制定的生产配方和工艺流程进行生产,严禁乱调配和混凝土掺假行为。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能够追溯每一批次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使用情况,确保质量安全。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与建筑施工单位的通讯和协调,确保供需双方的需求能够得到及时满足。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湘西自治州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相关资质。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湘西自治州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注:该版本仅为人工智能助手根据用户需求进行生成,不代表真实的立法文件。
如需真实的法律文件,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湘西自治州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湘西自治州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湘西自治州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本行业的监管工作,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行业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湘西自治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配备设备设施,建立并贯彻质量管理体系,监测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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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预拌混泥土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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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用于交货检验的预拌混凝土试样取样频率应 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 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时,使用单位应将以下资料 作为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专项试验室备案 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三)预拌混凝土所有原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检 测报告; (四)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检测报告。其他有特 殊性能要求的检测报告如:抗渗、抗冻、耐酸、耐碱、 耐热等; (五)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 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 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 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 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 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 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 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 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 市场行为。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预拌混凝土的运输,科学调配运 输车辆,保证预拌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并对运输过程中的预拌 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严禁向运输车内的预拌混凝土任意加水。
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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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减少城市噪音和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和与此相关的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与此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防洪工程等凡是应该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按一定比例经搅拌站(厂、公司)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五条市经委、建规委、公安局、市政管理局、交通局、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二)负责制定本市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预拌混凝土的信息交流及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四)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五)协助解决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协助有关部门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认定和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监管;(七)协助有关部门对预拌混凝土价格的监督;(八)经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
第六条在本市城区区域范围内,除市政抢修、维修工程外,一次性混凝土用量超过30立方米或建设工程总用量在200立方米以上,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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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分公司承建工程水泥混凝土的试配、生产、施工和检验水平,提高结构工程质量,减少因混凝土缺陷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防止出现结构重大质量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有承建工程的自拌混凝土和采购的预拌混凝土。
办法共五章,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3、项目工程师对本办法在项目上的实施负总责,项目试验员对本办法中规定的相关试验工作的落实、检查负直接责任,项目技术员对本办法中混凝土施工方案的落实、检查负直接责任,项目材料员对原材料采购、合格供方评定、预拌混凝土供应联系单的保存等负责。
4、分公司的技术质量部、安全生产部负责本办法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混凝土原材料的选用1、所有原材料必须根据施工项目的工艺特点、环境条件和设计要求进行选用,选用前须进行抽样检验,以确定其各项技术指标与预期要求的符合性。
原材料选用前的调查工作必须有项目技术、材料和试验的有关人员的参与。
2、原材料进场后必须进行抽检工作,以确保其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特别是混凝土外加剂和掺合料的抽检工作,应作为重点予以控制。
第三章混凝土的试配与开盘鉴定混凝土的试验室试配工作必须按照现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中的要求执行。
施工项目应委托有资质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对所委托的检测机构按合格供方的要求进行审查,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章混凝土生产过程的控制1、混凝土施工前,项目工程师必须根据施工现场作业情况(含人员素质及配备、设备性能及配备、材料技术性能及供应、施工工艺和施工环境条件等)和设计要求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混凝土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混凝土的浇筑顺序(含时间安排),原材料的储备、设备及人员配备和安排;②、梁、板底模的拆除条件;③、混凝土的制备和运输;④、混凝土的振捣方法和振捣结束条件;⑤、混凝土的工作性检验、记录及检验频度;⑥、混凝土的养护;⑦、不合格判断及不合格处置;⑧、对与拌混凝土的使用前尚应符合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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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山东省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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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在搅拌站利用专用设备对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配料、搅拌、运输和泵送至施工现场后,再经过施工现场进行浇筑、振捣、养护等工序而形成的混凝土。
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对材料的要求较高,还需考虑到施工环境、施工工艺、施工车辆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一、生产环节1.与材料供应商建立固定的合作关系,保证材料的质量稳定。
2.建立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对每一批次的原材料进行检验,包括骨料、水泥、粉煤灰等。
3.进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合比。
并定期进行配合比的检验和调整。
4.配料时要严格按照配合比要求进行,确保各材料的比例准确,且不得随意变更。
二、搅拌生产1.设备的选择和维护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搅拌设备,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搅拌质量可靠。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避免因设备出现故障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2.操作规范搅拌站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确保操作规范、技术熟练。
操作人员应进行技术交底,熟知各种混凝土配合比的特点和施工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操作。
3.搅拌时间控制搅拌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得过长或过短。
搅拌时间过长会导致水泥起胶,对混凝土的强度和工作性能造成影响;搅拌时间过短会导致材料的不均匀,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4.搅拌效果检验每天对搅拌站搅拌的混凝土进行抽检,比对配合比和实验室试验结果,确保搅拌质量合格。
三、运输环节1.车辆的选择和保养车辆应选择适合的搅拌车型,确保混凝土能够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均匀和流动性。
车辆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正常状态。
2.装车和卸料操作装车时要注意按照施工现场的要求装车,防止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的离析现象。
卸料时要注意合理的卸料方式,确保混凝土均匀流动并避免混凝土的分层。
四、施工现场1.接收和养护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接收混凝土,并按照要求做好养护工作。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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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让全公司所有人员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公司产品质量合格,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材料进场管理1、司磅员和物资部长是砂石料场的第一管理者,对砂石的质量负责第一责任,每天随时检查进料质量和料场堆放情况。
详见《砂石质量管理规程》2、为了满足公司产品质量稳定的要求,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性能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指定的质量内控指标:(1)水泥入罐温度不得超过65℃,同时满足28d 强度≥48.0MPa的内控指标:(2)Ⅱ级粉煤灰:细度≤25.0%,烧失量≤5.0%。
(3)减水剂、防冻剂:在掺量为2.0%时,砂浆减水率不得小于20%,同时要求前后进场的减水剂砂浆减水率波动不能超过10%。
3、供应商应保证原材料质量的长期稳定,当对原材料组份或掺量有较大调整时,生产厂家应至少提前一周书面通知试验室,以便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4、供应商应及时提供进场水泥、外加剂、掺合料、膨胀剂等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物资部应及时收集这些资料并移交试验室。
5、供应商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水泥、粉煤灰、减水剂、膨胀剂的型式检验,由物资部组织,试验室派人到厂家现场取样,共同封样,送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检验。
6、下列行为除按公司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物资部还应记录车号及供应商单位,年度汇总评定,每月汇总报总工程师,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拥有供应资格的重要依据:(1)原材料进场初次质量验收不合格;(2)原材料进场后质量检验不合格;(3)原材料进场后质量检验数据达不到公司内控指标;(4)当原材料验收或检验不合格时,是否按公司要求及时组织退货;(5)是否及时提供原材料出厂合格证;(6)是否按照公司要求在指定位置卸料;(7)是否按要求及时供货;(8)其它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行为。
(二)原材料进场验收1、严禁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原材料出现混装、混放现象。
赣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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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正文:---------------------------------------------------------------------------------------------------------------------------------------------------- 赣州市政府令(第51号)《赣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元月十一日赣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技术进步,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和省政府有关发展预拌混凝土、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用散装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经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混凝土总量50立方米以上且一次使用混凝土1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鼓励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五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市经贸委)为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宣传有关预拌混凝土的法律和政策,做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二)牵头组织编制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三)负责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的设置、变更审批;(四)对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经贸委下属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为预拌混凝土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预拌混凝土管理、监督和市场服务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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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分公司承建工程水泥混凝土的试配、生产、施工和检验
水平,提高结构工程质量,减少因混凝土缺陷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防止出现结构重大质量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有承建工程的自拌混凝土和采购的预拌混
凝土。
办法共五章,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3、项目工程师对本办法在项目上的实施负总责,项目试验员对本
办法中规定的相关试验工作的落实、检查负直接责任,项目技
术员对本办法中混凝土施工方案的落实、检查负直接责任,项
目材料员对原材料采购、合格供方评定、预拌混凝土供应联系
单的保存等负责。
4、分公司的技术质量部、安全生产部负责本办法在项目实施的监
督、检查工作。
第2章混凝土原材料的选用
1、所有原材料必须根据施工项目的工艺特点、环境条件和设计要求
进行选用,选用前须进行抽样检验,以确定其各项技术指标与预期要求的符合性。
原材料选用前的调查工作必须有项目技术、材料和试验的有关人员的参与。
2、原材料进场后必须进行抽检工作,以确保其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特别是混凝土外加剂和掺合料的抽检工作,应作为重点予以控
制。
第3章混凝土的试配与开盘鉴定
混凝土的试验室试配工作必须按照现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中的要求执行。
施工项目应委托有资质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对所委托的检测机构按合格供方的要求进行审查,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章混凝土生产过程的控制
1、混凝土施工前,项目工程师必须根据施工现场作业情况(含人员素质及配备、设备性能及配备、材料技术性能及供应、施工工艺和施工环境条件等)和设计要求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混凝土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混凝土的浇筑顺序(含时间安排),原材料的储备、设备及人员配备和安排;
②、梁、板底模的拆除条件;
③、混凝土的制备和运输;
④、混凝土的振捣方法和振捣结束条件;
⑤、混凝土的工作性检验、记录及检验频度;
⑥、混凝土的养护;
⑦、不合格判断及不合格处置;
⑧、对与拌混凝土的使用前尚应符合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
2、混凝土生产前,项目试验员应进行以下各项工作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
①、检查计量器具的符合性,且每工作班不少于一次;
②、检查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设计用材料的符合性,且每工作班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水泥、外加剂、外掺料的生产厂家、品种、规格与配合比单的一致性,检查砂石料的品种、级配、含泥量与配合比单的一致性;
③、应对袋装水泥检查其实际袋装量,若其计量误差超过规范要求应据此对施工配合比的水泥用量进行调整;
④、应根据砂石含水率将理论配合比换算成施工配合比,对施工配合比的适用性检查每工作班不少于一次;
3、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对每盘混凝土的原材料进行计量,并保存记录,混凝土的工作性检查,应根据每台班的生产量确定检验频度,但不得少于每100m3一次,对自拌混凝土每台班不少于二次;
4、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发现偏离及时指正,对意外情况及时向项目工程师汇报;
5、混凝土浇筑完毕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及环境条件对其进行及时养护;
6、分部分项混凝土施工完毕,项目试验员应对生产中出现的不符合/不合格进行原因分析(若有),并对混凝土的生产管理水平进行评价,必要时提出改进方法。
、
第五章 预拌混凝土的管理
1、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选择,应由项目工程师组织项目技术、材料、试验等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审查其资质能力、质量管理水平及服务水平与业绩。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资质能力
主要审查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包括设备配置)和技术力量水平等,要对其试验室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重点是人员、设备以及环境等内容,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山西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试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审查中供方应能对项目部提出的质疑予以满意和明确澄清。
2、 质量管理水平
主要审查搅拌站是否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其体系管理方面与我公司的体系管理方面的一致性,并就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向供方征询协调和解决的措施。
重点是审查搅拌站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的证据。
3、 服务水平
一方面、看供方对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工艺、技术等提出的要求能否予以书面的详尽而明确的合理满意答复;另一方面,看其根据这些特点所采取的质量技术保证措施能否满足项目部的预期要求;其次,还要审查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环保措施以及在工程项目上拟投入的人员和设备等的力度及承诺。
4、 业绩审查
审查其近年承接的工程规模和效果以及相关客户对其各项工作的评价资料。
审查其与本项目混凝土工程实际特征相符合的其它相关资料。
2、合同的签订
合同签订总体上是各种不同技术要求的混凝土拌合物的价格、质量、服务、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的明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合同技术要求
项目部应根据项目设计和施工现场的工艺等要求向搅拌站提出各部位混凝土拌合物的强度级别、强度要求(如早期强度、抗折强度)、坍落度、长期性能、耐久性能、环保性能、含气量、粗骨料粒径、水泥品种、浇筑性能(如可泵性、振捣性、自流性、自密实性等)、凝结时间等。
这些技术要求不仅要在总合同中反映,特别是在日常的预拌混凝土供应联系单(它是合同一部分,不能仅以口头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中应能明确。
混凝土供应联系单应双方签字,一试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预拌混凝土供应联系单应由试验人员填写,工长复核,项目工程师审核后交材料员采购。
材料员应妥善保存好预拌混凝土供应联系单。
2、 合同价格
主要根据我方提供的工艺、技术等要求所采用的原材料规格质量状况和混凝土拌合物质量、验收方法以及服务水平等,并根据当地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水平与其签订价格合同。
3、 其他要求
在合同中尚应明确预拌混凝土的交货地点、验收方法(包括数量、质量)等要求,另外,还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主要指货款支付,技术(包括混凝土拌合物和硬化混凝土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要求、服务质量方面。
对项目部而言,主要是技术要求和服务质量的违约处置,
以及履约保证金的处置(如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的处理方法)。
预拌混凝土的合同签订应采用制订的《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示范文本。
3、预拌混凝土使用前的审查、
①、使用前对预拌混凝土的技术性能(如配合比、拌合物性能、强
度等等)、连续供应能力(如工艺条件、设备配置等)、技术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等保证措施进行客观检查,必要时予以验证。
②、项目工程师和试验员必须到搅拌站进行各项保证措施的现场确
认。
③、项目工程师和试验员必须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预拌混
凝土配合比报告单》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3、预拌混凝土中间检查
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要把它视作施工现场的一个作业班组一样认真对待,随时并及时与其保持信息沟通并进行监督检查。
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现场试验员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要求,工程验收标准和合同规定,对其质量进行拌合物性能检验(主要是坍落度和扩展度),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书面验收记录,双方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不能使用。
对其进行监控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资质、质量的管理体系以及其实验室质量体系的时效性(持
续性、有效性);
2、 原材料的采购、储存等管理水平及技术性能。
3、 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符合性、并检查原材料的计量方法及计量差
值符合性;
4、 运输车的运输性能(主要是能否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
5、 试验室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及检测能力的保持性;
6、 外加剂的掺入量和掺入方法,特别是有二次和多次掺入方法时
(如在运输途中的掺入),须对其方法的书面有效证据进行严格
审查,必要时进行验证。
7、运送频率对保证混凝土施工的连续性(特别是夏季高温季节);
8、拌合物数量检查,特别是按单车体积进行计量时,现场物资验收
部门须采用小感应片等计量方法对单车卸料前后的重量予以严格
检查控制;
9、搅拌站的人、机、料等进入我方施工现场后的环保、职业健康安
全的工作检查。
10、对其实际所采用的技术等措施与其预先的书面承诺一致性予以核
查。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查。
如坍落度的检查。
预拌混凝土到达现场
后,应对其工作性能进行检验。
坍落度检验每年均应目视检查,实测频度不少于50m3一次,目视检查时发现混凝土的流动性有明显变化时,应加测坍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