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预拌干混砂浆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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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约定:甲方砂浆质量控制资料(试验报告等)必须 加盖有效期内的CMA章。乙方制作送检的砂浆试块如经检验不合格,由甲方负责解决处理并承担因此的费用。
第五条 验收标准与供货验收
1、 送货时甲方应当出具货物的产品合格证书和出厂检 验报告,在对货物交货验收时以对生产厂同批砂浆的检验报告 为验收依据,在乙方同批次砂浆中抽取试样。普通砂浆试样不 少于40KG,甲乙双方共同签封后封存。普通干混砂浆保存三个月,在三个月内乙方对普通干混质量有疑问时,则甲乙双方应 共同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
储料移动筒仓的租赁费,不包括材料进场复检、村民协调费用。
3、货物最终结算金额根据乙方收货人员签字确认的入库单数量结算。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1)方式付款:
(1)按月付款:
于货物进场之日起,每月25日甲乙双方结算一次砂浆量、 款,并结算后的30日向甲方付货款的80%,本合同乙方工地 需要的砂浆全部供应完毕后,无质量问题6个月内乙方向甲方 支付剩余货款。
(2) 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对甲方产品检测不合格的, 甲方对乙方进行所有损失的赔偿。
(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甲方与专业配送机构发生的违约责任由甲方和专 业配送机构在《预拌砂浆配送合同》中具体约定。
2、乙方违约责任
第一条 使用货物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5、监理单位:
第二条 货物的基本情况
货物名称
等级强度
单价 元/吨
数量
暂估
合计
(元)
备注
干混砌筑砂浆
M5
干混砌筑砂浆
M7.5
干混砌筑砂浆
M10
干混砌筑砂浆
M15
干混抹灰砂浆
M5
干混抹灰砂浆
M10
干混抹灰砂浆
M15
干混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砂浆
票,货款可以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
2、 乙方义务
(1) 乙方必须使用经西安市建委备案登记和公告的 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
2)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就送货的具体 地点及收货人等情况与甲方进行确认,并提供必要的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结算并支付货
4)乙方负责储料移动筒仓进场和出场时的吊装, 并 按照甲方提示的方法,对移动筒仓妥善保管、搬运、使用。 因乙方原因导致移动筒仓损、毁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 税金保证:乙方每次向甲方结款时, 甲方必须向乙方 提供所有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有货款的明细,且甲方对 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乙方如丢失增值 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甲方必须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 印件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 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给乙方,以便乙方去税务局办理业务。如乙方提前需要增值税 专用发票时,甲方可以提前开具已送货物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
M20
干混地面砂浆
M15
干混地面砂浆
M20
干混防水砂浆
M10
干混防水砂浆
M15
总价款 :大写: 整 小写: 元
备注:1、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市场原材料供应紧张或降价造成产品价格波动超过10%
时,超过部分的处理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2、以上合同材料单价包含砂浆运输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税率17%)、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1、 交(提)货方式:甲方送货
2、交(提)货时间:根据乙方提前24小时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
3、 运输方式:专用干混砂浆运输车
4、 配送单位:甲方负责
5、 运费支付:甲方支付(约定单价含运输费)
6、货物交接地点:根据乙方提前24小时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
7、 乙方指定的货物签收人:
2、乙方应当在货物交接时对货物的品种、商标、规格 型号、数量、外观包装当场查验核实,并将验收情况结果在送 货单上记录签字,对质量有疑问时,可异地复检。如因甲方货 物质量问题导致乙方返工,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由甲 方承担。
3、预拌砂浆罐甲方应按照乙方的需求按时按量(接到乙方 电话通知7天内)送到乙方施工现场。预拌砂浆存储搅拌设备、 运输、使用、维护等问题,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甲 方应在报停后10日内撤罐出场。如甲方不能按时撤罐,乙方收 取设备场地占用费每天1000元/台。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交货的,不能在乙方通知24小时内送达 货物的,承担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逾期交货超过3次的,乙 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可随时派人进行抽检过磅,如磅差 大于千分之三,则该批次至上一次抽检周期内所供货物均按本 次抽检工程量百分比计算,因储存罐装满而产生的余料磅差免 除该责任。
建筑工程预拌干混砂浆采购合同
出卖人(甲方) :
受买人(乙方)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西 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预拌砂浆》 (建筑工业行业国家标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西安市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西安市建委 备案登记和公告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预拌砂浆产品必 须使用专用运输车进行运输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 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就建筑工程预拌干混砂浆 (以下简称货物) 采购及配送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六条 双方其他义务
1、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货。
(2) 甲方应当对货物的保管及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相应 培训。
(3) 甲方应当明确告知配套使用产品的保质期限或有效 期限。
(4)甲方产品送往乙方时应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否则乙 方可拒收。
(5)甲方如委托专业配送机构负责货物运输时,甲方应 于专业配送机构另行签订《预拌砂浆配送合同》 。
(2)按供货量付款:
甲方每供货达到 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 的%,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后 个月内付清。
(3)其他方式: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给付货款,甲方可在提前3日书 面通知乙方后暂停供应预拌砂浆,因拖欠预拌砂浆货款造成甲 方停止供应预拌砂浆的,乙方不得中途另选供方。
3、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理 银承 商承等。
电话
身份证号码
8、其他约定:甲方砂浆质量控制资料(试验报告等)必须 加盖有效期内的CMA章。乙方制作送检的砂浆试块如经检验不合格,由甲方负责解决处理并承担因此的费用。
第五条 验收标准与供货验收
1、 送货时甲方应当出具货物的产品合格证书和出厂检 验报告,在对货物交货验收时以对生产厂同批砂浆的检验报告 为验收依据,在乙方同批次砂浆中抽取试样。普通砂浆试样不 少于40KG,甲乙双方共同签封后封存。普通干混砂浆保存三个月,在三个月内乙方对普通干混质量有疑问时,则甲乙双方应 共同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
储料移动筒仓的租赁费,不包括材料进场复检、村民协调费用。
3、货物最终结算金额根据乙方收货人员签字确认的入库单数量结算。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1)方式付款:
(1)按月付款:
于货物进场之日起,每月25日甲乙双方结算一次砂浆量、 款,并结算后的30日向甲方付货款的80%,本合同乙方工地 需要的砂浆全部供应完毕后,无质量问题6个月内乙方向甲方 支付剩余货款。
(2) 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对甲方产品检测不合格的, 甲方对乙方进行所有损失的赔偿。
(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甲方与专业配送机构发生的违约责任由甲方和专 业配送机构在《预拌砂浆配送合同》中具体约定。
2、乙方违约责任
第一条 使用货物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5、监理单位:
第二条 货物的基本情况
货物名称
等级强度
单价 元/吨
数量
暂估
合计
(元)
备注
干混砌筑砂浆
M5
干混砌筑砂浆
M7.5
干混砌筑砂浆
M10
干混砌筑砂浆
M15
干混抹灰砂浆
M5
干混抹灰砂浆
M10
干混抹灰砂浆
M15
干混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砂浆
票,货款可以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
2、 乙方义务
(1) 乙方必须使用经西安市建委备案登记和公告的 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
2)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就送货的具体 地点及收货人等情况与甲方进行确认,并提供必要的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结算并支付货
4)乙方负责储料移动筒仓进场和出场时的吊装, 并 按照甲方提示的方法,对移动筒仓妥善保管、搬运、使用。 因乙方原因导致移动筒仓损、毁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 税金保证:乙方每次向甲方结款时, 甲方必须向乙方 提供所有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有货款的明细,且甲方对 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乙方如丢失增值 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甲方必须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 印件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 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给乙方,以便乙方去税务局办理业务。如乙方提前需要增值税 专用发票时,甲方可以提前开具已送货物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
M20
干混地面砂浆
M15
干混地面砂浆
M20
干混防水砂浆
M10
干混防水砂浆
M15
总价款 :大写: 整 小写: 元
备注:1、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市场原材料供应紧张或降价造成产品价格波动超过10%
时,超过部分的处理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2、以上合同材料单价包含砂浆运输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税率17%)、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1、 交(提)货方式:甲方送货
2、交(提)货时间:根据乙方提前24小时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
3、 运输方式:专用干混砂浆运输车
4、 配送单位:甲方负责
5、 运费支付:甲方支付(约定单价含运输费)
6、货物交接地点:根据乙方提前24小时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
7、 乙方指定的货物签收人:
2、乙方应当在货物交接时对货物的品种、商标、规格 型号、数量、外观包装当场查验核实,并将验收情况结果在送 货单上记录签字,对质量有疑问时,可异地复检。如因甲方货 物质量问题导致乙方返工,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由甲 方承担。
3、预拌砂浆罐甲方应按照乙方的需求按时按量(接到乙方 电话通知7天内)送到乙方施工现场。预拌砂浆存储搅拌设备、 运输、使用、维护等问题,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甲 方应在报停后10日内撤罐出场。如甲方不能按时撤罐,乙方收 取设备场地占用费每天1000元/台。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交货的,不能在乙方通知24小时内送达 货物的,承担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逾期交货超过3次的,乙 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可随时派人进行抽检过磅,如磅差 大于千分之三,则该批次至上一次抽检周期内所供货物均按本 次抽检工程量百分比计算,因储存罐装满而产生的余料磅差免 除该责任。
建筑工程预拌干混砂浆采购合同
出卖人(甲方) :
受买人(乙方)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西 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预拌砂浆》 (建筑工业行业国家标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西安市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西安市建委 备案登记和公告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预拌砂浆产品必 须使用专用运输车进行运输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 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就建筑工程预拌干混砂浆 (以下简称货物) 采购及配送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六条 双方其他义务
1、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货。
(2) 甲方应当对货物的保管及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相应 培训。
(3) 甲方应当明确告知配套使用产品的保质期限或有效 期限。
(4)甲方产品送往乙方时应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否则乙 方可拒收。
(5)甲方如委托专业配送机构负责货物运输时,甲方应 于专业配送机构另行签订《预拌砂浆配送合同》 。
(2)按供货量付款:
甲方每供货达到 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 的%,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后 个月内付清。
(3)其他方式: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给付货款,甲方可在提前3日书 面通知乙方后暂停供应预拌砂浆,因拖欠预拌砂浆货款造成甲 方停止供应预拌砂浆的,乙方不得中途另选供方。
3、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理 银承 商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