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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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外贸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XX外贸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XX外贸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地学习和生活,严肃校纪校规,加强校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经贸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纪处理的原则: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同时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如非法集会和组织校内外游行示威、煽动闹事,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标语、广告、告示或以罢课等其他方式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和危害社会秩序者:(一)情节较轻,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若属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并被宣布缓刑者,处以留校察看。

(二)被收容审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学生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除退赔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盗窃公私财物者:1、作案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4、盗窃未遂的,给予警告处分;5、结伙作案,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6、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与作案者同样论处;7、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8、作案在两次以上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外经贸学教务字[2010]214号刘亚签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12010年10月12日修订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对《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确定如下:第一章学分第一条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达到学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分。

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最低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

教学课时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四十五分钟。

第三条学分积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

学分积点的高低取决于学分数和学分积点系数。

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

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应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五条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学分)、学科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方向课(要求取得必修课学分)三类;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按课程对培养目标的重要程度分为主要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学生进入专业所需修读的最低限度课程为专业入门课程。

(一)必修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共基础课所列的课程组中必须完成的最低选1 1985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93年、1995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修学分,以课程组为选修范围。

(二)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的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必修课、专业入门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课。

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国际贸易)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密云分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国际贸易)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密云分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国际贸易)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密云分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首均经济贸易大学密云分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总则第壹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其他关联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于校期间(含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和给予学生处分的原则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壹)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见(五)开除学籍留校察见的期限壹般以壹年为限,对毕业年级学生能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受留校察见处分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表现,提前终止其察见期。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壹级别“之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于系对其警示、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学校于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壹,且危害后果较轻的,能够从轻处分:㈠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承认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㈡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㈢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㈣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且能主动揭发,认识态度好;㈤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从重处分:㈠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提供伪证,妨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㈡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辱骂等;㈢于校期间曾受过壹次处分,第二次违纪;㈣同时有俩种之上违纪行为(含俩种);㈤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㈥于涉外活动或学校重大活动中违纪;㈦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㈧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12010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我校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本办法所说学生如不特别说明均指正式注册在籍保持正常在校学习状态的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并经本校正式录取者方获本校入学资格,可注册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第三条凡被本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学费,取得准学籍(即承认其具有在校学习资格,提供相应的教学资源和服务,学校对其实施教学管理,但其尚未成为学校正式学生,不享受具有正式学籍学生的全部权利)。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推迟入学,由学校招生办审批。

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不再接受其入学申请。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办按国家招生规定负责组织各学院、校医院等部门进行思想品德、学业、健康状态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准学籍,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已交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复查不合格是指:11982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86年、1989年、1995年、1999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一)思想品德有重大缺陷,隐瞒入学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事实;(二)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入学后三个月内受到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三)生活、学习能力极弱,无法完成在校学习任务;(四)隐瞒身体健康状态,身体健康状态不符合国家、学校招生条件。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类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研究生、留学生及其他类学生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二次以上(含二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六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给予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参加学校和学院级各种评优、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第九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一)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后报学生处备案;(二)考试作弊的学生,教务处认定后,学生处按照相关条款直接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决定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四)各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及时,一般应在事发后两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分制管外经贸学研字[2011]131号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分制管外经贸学研字[2011]131号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外经贸学研字[2011]131号刘亚签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分制管理办法(2011年7月修订)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选课第一条选课是指研究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校的课程安排选修课程的过程。

研究生依据研究生部下发的课程安排,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综合考虑个人学业计划,在导师指导下修读课程,并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第二条研究生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选课。

研究生新生于入学后第一周内办理选课手续,其他研究生于每学期期中办理下一学期选课手续。

第三条研究生选课要慎重,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许改选。

如因特殊情况应当在开课后前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条每门课程最低选修人数不得少于6人,否则不能开课。

如所选课程未能开设,研究生应在开课后前两周内办理改选手续。

第五条研究生私自放弃所选课程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第六条凡未办理正常选课(含补选、改选)手续而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无效,其中,影响正常考试秩序者,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七条对于本校能够开设的课程,不允许到校外修读。

研究生确因专业需要而本校又无法开设的某种课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前往学习。

第八条研究生拟前往修读课程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开课单位应为具有研究生培养能力的高校或与我校有学分互相认定协议的国内外高校;2. 所修课程主要内容应当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内容相同或相近。

第九条校外修读课程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或研究生所在学院自行解决。

第十条修读培养计划外课程办法见本条例中“修读培养计划外课程”条款。

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高等职业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的管理工作,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国家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学校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细则第二条凡具有我院各类学籍和进修的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严厉禁止下列行为:(一)打麻将、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二)制作、复制、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相或其它淫秽物品,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宿;(三)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成立违法组织,搞打、砸、抢活动。

有上述行为之一,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一)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一次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意损坏公共财物者:(一)有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处以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二)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违反学校和学院有关教学楼、电教教室、计算机教室、学生宿舍等项管理规定造成损失者,除照章赔偿、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凶器者:(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滋事,以各种方式侵犯他人权益)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1.预谋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2.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外的人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关于考生违规违纪处理的规定第1条为保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正常考试管理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组织的各种类别的考试。

第3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对于服从监考、巡视人员管理、及时改正错误的初犯者,考试成绩有效。

1.进入考场后,未按规定或监考人员要求就座者;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4.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5.考试中未经教师同意传递文具初犯者;6.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8.发卷后仍未关闭收起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但未发送和查看信息者。

第4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作弊行为,取消本次考试科目的成绩,并在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并不给补考机会。

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本科层次的学生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1.因第3条中任何一种行为经提醒或警告后重犯者;2.夹带资料、传递字条、偷换试卷者;3.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4.发卷后仍使用具有文字信息储存功能的电子文具(包括电子词典、电子书、电子记事本等)者;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或在自己桌面上有他人考试用纸者;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9.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10.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11.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12.抄袭;13.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作弊行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2017年6月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校长办公会讨论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章程》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其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

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公正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校公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机构是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被处分违纪学生的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三章处分种类第六条对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为6至12个月,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原则上,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如学生违纪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处分等级不降低的情况下,给予处分期限为6个月。

第八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取消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推优资格。

第四章处分的适用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其它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国际贸易.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密云分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国际贸易.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密云分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㈠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承认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㈡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㈢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㈣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识态度好;㈤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㈠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提供伪证,妨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㈡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辱骂等;㈢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㈣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㈤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㈥在涉外活动或学校重大活动中违纪;㈦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㈧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处分的事实依据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对有下列损坏公物或私人财物、偷窃者的处分规定:㈠过失损坏公物或私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㈡故意损坏公物或私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㈢故意损坏公物或私人财物且其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㈣违反学校规定,在禁止体育文化活动的区域内进行体育活动造成公物损坏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㈤违反学校规定,带头制造混乱或进行破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㈥对有偷窃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学生违纪处分批准书.

学生违纪处分批准书.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批准书
上经贸大学生处分[]号
姓名
性别
学号
专业
学生
(违纪情况描述
可附件)
违纪
情况
调查
部门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
日期:
所在
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章第条
学院
建议给予
同学
处分。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
日期:
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章第条
和第
章第
条,
给予
同学
处分,处分审核意见来自期限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算。
部门负责人签章:
日期:
学校
意见



日学工例会讨论决定,同意学生处审核意见。
签章:
日期:
备注:1.本《批准书》一式四份,相关部门、所在学院、学生处及存入学生档案各一份。2•附有关证明材料。
3.本《批准书》适用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四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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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2017年6月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校长办公会讨论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章程》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其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

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公正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校公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机构是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被处分违纪学生的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三章处分种类第六条对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为6至12个月,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原则上,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如学生违纪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处分等级不降低的情况下,给予处分期限为6个月。

第八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取消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推优资格。

第四章处分的适用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其它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违纪行为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组织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威胁、恐吓、报复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煽动、教唆他人,激化矛盾,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打架斗殴事件的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破坏校园环境或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按下列情形处理:(一)根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控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学校所有楼宇内禁止吸烟。

在控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或者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多人多次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采取各种方式、手段污辱、威胁或殴打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组织、策划、参与非法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以其他公开方式侮辱、诽谤他人,造谣、煽动、扰乱舆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编造、下载、复制、传播涉恐涉暴、淫秽物品或虚假、有害信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和行为者,按下列情形处理:(一)在公共场所言谈举止不得体,不听劝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违反国家法律,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违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的;留宿异性以及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二)私自出借、出租、转让、调换学生集体宿舍床位的;(三)不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工作,或态度恶劣、谩骂公寓管理人员引发事端的;(四)违反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晚归晚出次数一月内累计五次以上,经劝阻仍不改正的;(五)使用违章电器和非安全设备、私拉电线、网线、门帘、床帏、墙帷的,一经发现予以清理,学生态度恶劣或多次劝说无效的;(六)在公寓楼或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擅自挪用、使用消防实施设备的,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的,如对学校及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对损坏物品予以赔偿;(七)其他违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收到公寓管理部门《违纪通知单》或者《安全隐患通知单》两次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第十四条违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挪用、毁坏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或阻碍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文明使用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一学期多门课程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达16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达24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达32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达4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七条学生在认知实习、专业实习等教学活动中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擅自缺席,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凡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本次实习以不通过计。

(一)无故缺席时间达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学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在校外实习期间,未经指导教师批准,擅自脱离集体,脱离实习岗位,并因此影响实习活动者,学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学校组织的按规定学生应该参加的其他学习活动中无故缺席,学校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认定其此次学习是否有效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考试纪律适用于学校组织的采取各种不同方式进行的期中、期末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考试。

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社会考试、国家考试按相关考试要求处理。

第二十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当场给予警示并予以纠正,对于服从监考、巡视人员管理、及时改正错误的初犯者,允许继续考试,对于不服从监考、巡视人员管理、不及时改正错误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本条所说考试如未加特别说明包括闭卷、开卷考试。

(一)进入考场后,未按规定或监考人员要求就座者;(二)发卷前,未按规定将书包、复习资料、不透明笔袋、具有文字信息发送、接收、储存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等放在指定位置者;(三)自带空白草稿纸者;(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六)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递文具初犯者;(七)未按要求在考卷上填写考生信息者;(八)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九)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本条所指考试如未加特别说明包括闭卷、开卷考试。

(一)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初犯者;(二)因第二十条中任何一种行为经提醒或警示后再犯者;(三)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行为双方;(四)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五)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六)将试卷、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八)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本条所说考试如未加特别说明包括闭卷、开卷考试。

(一)闭卷考试,清理考桌、发卷后,仍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张等材料者;(二)未经允许,发卷后仍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携带仅具有信息储存、查询或计算功能的电子文具者;(三)经监考人员警示和制止后,仍然发生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传递含有与考试有关信息的纸条等行为者;(四)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或在自己桌面上有他人考试用纸者;(五)发卷后,仍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七)将试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后交卷者;(八)经监考人员允许中途离开考场尚未交卷者,在考场外接触到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信息者;(九)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者;(十)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三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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