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信息应急归集报送系统操作手册(部门使用版)资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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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②
平台作用 登录系统 信息提供 信息接收
协同监管平台
③
④
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⑥
信息管理
信息查询
①平台作用
在协同监管平台可以做什么
中央部门用户
工商总局用户
提供涉 企信息
接收工 商信息
接收中央 部门涉企 信息
查询企 业相关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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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工 商基础 信息
①平台作用 按照统一的技术方案、数据规范、格式规范,工商总局组织建
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加快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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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方案》(国发 [2014]7 号)中明确规定,要完善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为 保障商事制度改革, 2014年3月工商总局正式开通了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了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信息归集 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走出了从“不公示”到“
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各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
工作平台,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和社会交易成本,提
高经济运行效率,有效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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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持续深化商事制度
改革、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示系统建设,李克强总 理、张高丽副总理、杨晶国务委员、王勇国务委员多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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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相关 单位涉企信息
1. 司法协助信息 2. 行政许可信息 3. 行政处罚信息 4. 经营异常信息 5. 严重违法信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海南省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全面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本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本省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操作平台,是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本省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公示系统是由面向公众的统一公示平台、面向各级机关的协同监管平台构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
统一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小微企业扶持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功能;协同监管平台实现行政许可“双告知”信息推送、信用公示、简易注销、双随机抽查、联合惩戒、无照无证监管、信息共享等信息归集共享功能。
公示系统部署于省、市(县)级。
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规划,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吉林省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pc端)操作使用手册簿
《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用户使用手册v1.0.0目录前言 (2)阅读指南 (2)使用前配置操作 (3)1. 企业类 (9)1.1. 公司 (9)1.2. 个人独资企业 (119)1.3. 合伙企业 (146)1.4. 非公司企业法人 (176)1.5. 分支机构 (207)1.6. 外资公司 (237)1.7. 外资合伙 (302)1.8. 外资非公司企业法人 (303)1.9. 外资分支 (303)1.10.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333)2. 农民专业合作社 (351)2.1. 农民专业合作社 (351)3. 个体 (382)3.1. 个体 (382)前言用户使用手册对于任何产品都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尤其对软件产品来说更是如此,一个好的软件产品只有在应用中才能体现它的价值。
本用户使用手册主要从业务应用场景对本系统的使用进行描述,业务应用场景包括全企业类型核名、设立,业务用户人员通过使用本手册对系统进行快速入门及使用完成相应业务。
阅读指南〖手册目标〗本手册主要对省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的使用进行说明。
使操作人员能快速熟悉并使用本系统完成相应的业务。
〖阅读对象〗本手册是为省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相关的操作人员所编写的。
〖手册约定〗本手册遵循以下约定:所有标题均使用黑体字。
如果标题后跟有“〖条件〗”字样,说明该标题下正文所要求的容是在一定条件下必须的。
【注意】的意思是请读者注意那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警告】的意思是请读者千万注意某些事项,否则将造成严重错误。
【提示】的意思是让读者对业务问题不清楚时候,可以及时咨询机构。
使用前配置操作客户端IE浏览器的配置1、IE的版本要求在9以上。
可以将访问地址放入收藏夹,默认将访问过的网页保存在临时文件中,当再次访问同一网页的时候,从临时文件中读取,以提高页面的访问速度。
具体设置方法如下:2、打开浏览器,双击桌面上的图标。
选择Internet选项选择“安全”选项卡,点“自定义级别”所有关于ActiveX控件全部设为“启用”点击“确定”按钮,完成浏览器配置。
企业信息公示操作手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企业信息公示操作手册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提出将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前提。
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
为便利企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自行公示信息,指导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制定本手册。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概况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条例》的规定建立的,用于公示企业信息的系统。
公示系统的建设目标是运用互联网、电子营业执照等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公示体系。
公示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实现政府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公示系统,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其他自行公示信息;社会公众通过公示系统查看公示信息,发现问题后可以到工商部门要求更正或进行举报.具体而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公众,通过公示系统,可以进行以下操作:(1)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登录其登记机关所在-1-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填报年度报告信息。
(2)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登录其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填报本企业其他可以公示的其他自行公示信息.(3)查询政府部门公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包括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以及抽查、检查及公告信息。
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入口-【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欢迎您!】
北京市企业信⽤信息公⽰系统查询⼊⼝-【北京⼯商⾏政管理局欢迎您!】点击进⼊>>北京企业信⽤信息公⽰系统查询⼊⼝全国企业信⽤信息公⽰系统使⽤须知 ⼀、公⽰依据本系统信息公⽰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案》。
⼆、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商户等。
2、查询⽅法:⽤户可输⼊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
对于⽆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查询结果。
3、2014年3⽉1⽇起,⼯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市场主体的⾏政处罚信息。
3⽉1⽇前作出的市场主体⾏政处罚信息,属于⼯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式提供全国企业信⽤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商部门公⽰的信息来⾃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的信息由企业⾃⾏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制度改⾰⽅案》和《企业信息公⽰暂⾏条例》的规定,2014年3⽉1⽇起,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1⽇⾄6⽉30⽇,通过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向⼯商⾏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查询。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哪些?(⼀)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站以及从事⽹络经营的⽹店的名称、⽹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主营业务收⼊、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合同归集系统操作手册
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勘察设计合同归集使用手册目录目录 (2)第一章基本操作 (3)1.1 系统登录 (3)第二章合同归集 (5)2.1. 在线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归集 (5)2.2. 合同归集变更 (10)2.3. 合同归集解除 (11)2.4. 二维码验证 (11)第三章技术支持与服务 (15)附件1: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承诺书 (12)附件2: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填写示范 (13)附件3:总承包合同文本填写示范 (15)第一章基本操作在开始介绍本系统之前,首先向您说明一点:该系统所有操作均按照WINDOWS的操作规范进行,有关WINDOWS操作规范的说明请参阅其他参考资料,本文不再阐述。
1.1 系统登录用户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http://58.213.147.230:7001/Jsjzyxyglpt/faces/public/default.jsp点击链接进入登录页面,界面如图1.1-1。
图1.1-1 合同归集系统登录窗口在图1.1-1中有多种方式可以登录申报系统,有USB Key的企业用户:信用平台的加密锁可直接在本页面通过“USB Key登录”登录;其他企业用户:通过本页面注册用户名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常见问题解答”可以查询登录问题、操作设置等一系列常见问题的解决办法,如有需要可点击查看。
登录成功后,页面将切换到图1.1-2所示的页面。
图1.1-2 系统登录成功后进入的页面该页面左边显示可操作的模块,具体操作情况将在之后章节中进行描述。
第二章合同归集勘察设计合同归集系统包括勘察设计合同归集和总承包合同归集;合同归集系统功能主要包括合同归集、合同变更、合同解除。
联合体施工合同信息由联合体牵头企业录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可由施工或设计企业录入;合同归集信息录入时需添加参见单位信息、人员信息;施工单位为主体时还需录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信息表;设计单位为主体时还需录入主要设计人员信息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7.19•【文号】国市监信〔2019〕142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为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更好释放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信用红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公示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公示系统内容(一)依法公示涉企信息。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要求,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作用,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依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目录、数据标准,加快实现各级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
做好各类业务系统与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对接,在注册登记备案、资质审核管理、日常监管执法、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以注册登记准入审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侵权假冒治理、公平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为重点,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商标注册、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各类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面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的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介
前言
新建成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国 务院授权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初步实现了 跨部门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为企业发展、 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提供了比以往更全面、准确、 及时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为更好发挥市场评 价机制作用、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升政府市场监 管和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推动 了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 会共治格局的早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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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企业信息查询 公示系统查询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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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信息查询 公示系统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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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信息查询 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列表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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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信息查询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作为查询条件,查询对面向所有
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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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信息查询使用“经营异常名录”作为条件,查询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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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系统功能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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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示系统功能架构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一云一体系四 平台”构成“一个中心、两个门户”,支撑“一网 归集、双向服务”。“一网归集”就是通过各个政 府部门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和企业自行报送的年报 和即时信息的归集,形成涉企信息的“全国一张 网”,进而实现对社会公众、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 “双向服务”。构筑“一个数据中心”,是从供给 侧角度全方位提供整合融合政府部门的企业信用信 息;搭建“两个门户”,是从需求侧角度满足社会 公众和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迫切需要,服务 企业自律、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
政府部门、相关 单位涉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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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持续深化商事 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 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大举 措,也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能 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
“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功能与用户操作手册20190819
“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功能与用户操作手册一、“数字外管”平台建设内容按照分类、整合、优化思路,构建“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重构外汇业务应用功能布局。
一是按照数据申报、业务办理、数据查询、业务监测、统计报表、系统管理、留言公告、我的业务等分类,对原应用功能进行重构;二是整合银行版企业档案维护、公共代码查询等类似功能,解决多头维护不一致问题;三是清理已停用功能(如个人、直接投资等升级替代的系统功能)。
(一)重构应用功能布局“数字外管”平台依据业务操作员的日常业务操作类型,将功能具体划分为数据申报、业务办理、数据查询、业务监测、统计报表、系统管理、留言公告等。
在每个分类下,对外汇业务进行功能菜单的组织与合并,减少菜单层级,方便业务人员使用。
同时,“数字外管”平台还提供了“我的业务”,满足每个业务人员的个性化业务需求,可在自己账户最大权限范围内,进行功能展示的自定义设置。
此外,还提供收藏等功能,方便银行业务人员使用,提升友好性。
为顺利过渡,“数字外管”平台的权限角色保持与现有各系统的角色相对应,并在原系统角色基础上根据业务操作类型进行细化,将角色细分至数据申报、业务办理、数据查询等类型角色。
银行现有用户及功能角色由外汇局统一迁移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
对于新增用户,银行业务管理员(ba)应使用“业务操作员(新)”功能(具体操作见第三部分)为其用户分配“数字外管”平台有关功能角色。
(二)统一银行端企业档案维护功能现有企业档案维护功能分散在各业务应用中且存在多头维护现象,导致数据一致性存在问题。
本次“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上线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将分散在原国收、账户、资本业务应用中的企业档案维护功能进行整合,实现银行端企业主体档案统一采集与维护,明确数据项维护的逻辑关系,解决银行多头维护企业主体,且存在部分要素不一致的现状。
银行将使用新增的“主体档案维护功能”(新增、修改、查询)替代上述三个系统的企业档案维护功能。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业务指南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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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题库 (1)
附件:1省市县所四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核工作题库1.(B)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A.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B.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C.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C)起施行。
A、2013年10月1日B、2014年7月3日C、2014年10月1日D、2015年10月1日3、企业应当于每年(B),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A、1月1日至3月31日B、1月1日至6月30日C、3月30日至6月31日D、6月31日至12月31日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B)A、自年报完成后十日内修改B、应当在6月30日前修改;C、不能修改D、随时可以修改5、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D)A、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B、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C、通过登记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
D、抽查时拒不配合的。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A、5B、10C、15D、20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A、5B、10C、15D、208、企业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A、5B、10C、15D、209、企业未履行即时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B)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二○一二年五月目录一、概述 (3)二、用户登录 (3)三、市场主体信息报送 (4)3.1企业基本情况 (4)3.2企业资质 (7)3.3人力资源档案 (9)3.4资产状况 (10)3.4.1增加资产负债表 (10)3.4.2增加利润表 (11)3.4.3增加现金流量表 (11)3.4.4增加大型设备 (11)3.4.5增加中型设备 (11)3.4.6增加小型设备 (11)3.5工程业绩记录 (12)3.6良好行为记录 (15)3.7不良行为记录 (16)3.8驻外省备案 (17)3.9修改密码 (19)4.0关于提交信息 (20)四、省级管理机构初审 (22)4.1核对企业报送档案 (21)4.2编辑不良行为记录 (23)4.3档案审核 (24)4.4修改密码 (25)一、概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分三级管理—市场主体信息报送、流域或省级管理机构初审、水利部审核。
市场主体报送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企业资质、人力资源、资产状况、工程业绩、市场行为与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记录、驻外省备案共8类档案信息。
流域或省级管理机构初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信息的查看、市场行为与信用信息档案修改、补充以及网络、纸质信用信息的初审报送。
水利部对省级管理机构报送的网络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后,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
二、用户登录各级用户登录“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在右侧工作系统专栏处点击“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入信用信息平台主页面(如下图)。
点击右上角“信息报送”按钮,进入登录页面(如下图)。
提示:(1)市场主体的用户名和初始登录密码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例: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12345678-9,则用户名和初始登录密码为12345678-9),市场主体登录系统后应立即更改密码。
(2)省级管理机构的登录名和初始登录密码请相关负责人致电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查询(、63462073)。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区块链+市场主体库使用指南及操作说明【模板】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区块链+市场主体库”使用指南及操作说明2020年5月目录一、信息归集3二、信息应用4三、上链存证5附录操作说明6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区块链+市场主体库”(以下简称“省市场主体库”),以16个市市场主体数据和市场监管、公安、人社等部门数据为基础,按照“一次注册,全省共享,动态更新,不可篡改”的原则,建设全省统一共享的市场主体库,为各市提供市场主体资质、信用、业绩等相关信息共享服务。
省市场主体库包含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奖惩信息、履约信息等。
市场主体在省市场主体库中登记,所有信息实时同步至16个市。
市场主体所有信息存证上链,保证数据不可篡改、不可抵赖。
一、信息归集(一)信息登记市场主体(含自然人)首次进入安徽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需在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数字证书后,凭数字证书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填写市场主体有关信息。
市场主体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法人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奖惩信息、资质信息、履约及变更信息、其他信息。
市场主体注册时需签订《诚信承诺书》,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市场主体不得将账号及数字证书转借他人使用,因丢失或转借他人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二)信息变更市场主体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使用办理的数字证书登录省市场主体库变更相应信息。
市场主体应及时维护和更新相关信息,因未及时更新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三)信息汇聚市场主体将项目合同及验收报告扫描件上传至省市场主体库后,在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产生的对应成交信息,自动转为市场主体的业绩信息,且不可修改。
其他业绩信息自行录入。
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至省市场主体库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不可修改。
省市场主体库归集的项目履约及变更信息不可修改。
(四)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外,市场主体信息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进行公开。
一经发现市场主体信息失实或虚假的,将在省市场主体库中作相应记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2.20•【文号】国市监法发〔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市监法发〔2021〕80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法治化水平,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努力推动新时代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再上新台阶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在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市场监管部门必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全力推动新时代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再上新台阶,奋力铸就新时代市场监管事业新辉煌。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放在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树立“法治工作全局化、全局工作法治化”思维,秉持“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理念,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市场监管部门,为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支撑,为推动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政策法规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政策法规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政策法规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结合新的工作职能,修改完善了《天津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制度》《天津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两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下发执行。
2019年8月22日附件:1.天津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制度2.天津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附件1天津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制度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开、公示、联合惩戒报送程序,统筹协调本局执法决定事后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发挥信息公开的警示曝光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信用惩戒,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处罚信息应用范围行政处罚信息应用范围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公示、信用信息归集和联合惩戒。
主要包括: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归集、市局政务网公开、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行政处罚范围包括:行政执法处罚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罚。
二、行政处罚信息报送程序(一)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归集程序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归集是指市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环节产生的执法信息向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归集,归集程序如下: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在执法环节结束后将相关信息归集到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各环节结束后,应当实时将行政检查相关信息归集到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等规定,结合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信息,可用于识别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包括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能源行业相关协会等社会团体在开展信用评价、行业自律等工作中产生或掌握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按要求申报的。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能源行业相关协会等社会团体、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统称信源单位。
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生产、供应、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相关执(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目录是指规定信用信息内容范围、分类标准和披露方式,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指南文件。
目录另行制定。
第四条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共享”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组织审定并发布相关制度和标准,指导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能源”网站的建设。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负责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能源”网站的建设,监督和管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能源”网站,并委托运行单位对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能源”网站进行运行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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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信息应急归集报送系统
操作手册
(部门使用版)
2016年05月
目录
第1章访问说明 (4)
1.1 访问地址 (4)
第2章业务操作 (4)
2.1业务信息采集 (4)
2.1.1行政许可信息采集 (4)
2.1.2行政处罚信息采集 (12)
2.1.3抽查检查信息采集 (12)
2.1.4联合惩戒信息采集 (13)
2.1.5小微扶持信息采集 (13)
2.2批量导入 (14)
2.3数据日志查询 (15)
2.3.1 行政许可日志查询 (15)
2.3.2 行政处罚日志查询 (16)
2.3.3 抽查检查日志查询 (16)
2.3.4 联合惩戒日志查询 (17)
2.3.5 小微扶持日志查询 (17)
第1章访问说明
1.1访问地址
政务内网下的访问地址
http://10.2.3.137:9084/disp/
第2章业务操作
系统功能具体如下。
2.1业务信息采集
2.1.1行政许可信息采集
在部门信息录入中,点击行政许可信息录入,点击查询,可以查看所有部门录入的行政许可信息:
点击录入按钮,进入录入界面,可以录入行政许可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
存即可:
自己部门录入的可以选择查看、修改、删除,其他部门录入的只可以查看:
点击查看按钮进入查看界面,可以看到行政许可信息、变更信息、操作日志:
行政许可变更信息、操作日志点击查看按钮可以查看详细信息:
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修改界面:
添加变更信息,如下图:
本部门录入的信息,可以点击删除按钮删除:
2.1.2行政处罚信息采集
在部门信息录入中,点击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点击查询,可以查看所有部门录入的行政处罚信息。
点击录入按钮,进入录入界面,可以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即可:
自己部门录入的可以选择查看、修改、删除,其他部门录入的只可以查看:点击查看按钮进入查看界面,可以看到行政处罚信息、变更信息、操作日志:行政处罚变更信息、操作日志点击查看按钮可以查看详细信息。
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修改界面,并填写变更信息。
本部门录入的信息,可以点击删除按钮删除。
2.1.3抽查检查信息采集
在部门信息录入中,点击抽查检查信息录入,点击查询,可以查看所有部门录入的抽查检查信息。
点击录入按钮,进入录入界面,可以录入抽查检查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即可。
自己部门录入的可以选择查看、修改、删除,其他部门录入的只可以查看。
点击查看按钮进入查看界面,可以看到抽查检查信息、操作日志。
操作日志点击查看按钮可以查看详细信息。
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修改界面:
本部门录入的信息,可以点击删除按钮删除。
2.1.4联合惩戒信息采集
在部门信息录入中,点击联合惩戒信息录入,点击查询,可以查看所有部门录入的联合惩戒信息。
点击录入按钮,进入录入界面,可以录入联合惩戒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即可。
自己部门录入的可以选择查看、修改、删除,其他部门录入的只可以查看。
点击查看按钮进入查看界面,可以看到联合惩戒信息、操作日志。
操作日志点击查看按钮可以查看详细信息。
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修改界面。
本部门录入的信息,可以点击删除按钮删除。
2.1.5小微扶持信息采集
在部门信息录入中,点击小微企业扶持信息录入,点击查询,可以查看所有部门录入的小微企业扶持信息。
点击录入按钮,进入录入界面,可以录入小微扶持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即可。
自己部门录入的可以选择查看、修改、删除,其他部门录入的只可以查看。
点击查看按钮进入查看界面,可以看到小微扶持信息、操作日志。
操作日志点击查看按钮可以查看详细信息。
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修改界面。
本部门录入的信息,可以点击删除按钮删除。
2.2批量导入
本系统提供了批量导入相关信息的功能,具体操作如下:
点击菜单“数据批量导入”,页面如下:
点击“批量录入”,弹出如下页面,选择业务类型,下载对应的模板,将信息录入的模板中,然后再导入。
点击“浏览”,选择要上传的模板,然后点击“导入”即可。
然后返回到查询页面,可以查看相关导入信息,比如是否导入成功、导入信息总数、成功数、失败数等等,页面如下:
对于已经导入成功的信息,可以点击“数字”或者“查看详情”来看具体的导入情况,页面如下:
点击“导出”按钮将具体信息导出为excel。
2.3数据日志查询
数据日志查询就是查询所有与信息采集相关的日志信息,具体如下:
2.3.1 行政许可日志查询
点击菜单“行政许可日志查询”,页面如下:
点击上图中“查询”按钮,查询具体信息,页面如下:
点击“导出”,可以将查询结果导出为excel。
点击“查看”,可以看到具体的信息,页面如下:
2.3.2 行政处罚日志查询
点击菜单“行政处罚日志查询”。
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具体信息。
点击“导出”,可以将查询结果导出为excel。
点击“查看”,可以看到具体的信息。
2.3.3 抽查检查日志查询
点击菜单“抽查检查日志查询”。
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具体信息。
点击“导出”,可以将查询结果导出为excel。
点击“查看”,可以看到具体的信息。
2.3.4 联合惩戒日志查询
点击菜单“联合惩戒日志查询”。
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具体信息。
点击“导出”,可以将查询结果导出为excel。
点击“查看”,可以看到具体的信息。
2.3.5 小微扶持日志查询
点击菜单“小微扶持日志查询”。
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具体信息。
:
点击“导出”,可以将查询结果导出为excel。
点击“查看”,可以看到具体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