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法规体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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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简介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为了确保民用航空安全和有效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程序。

该规则的目的是维护航空运输的安全性、高效性和经济性,促进国内外民用航空运输的有序发展。

规则内容1. 空中交通管制区域划分根据飞行活动密度、飞行高度要求、特殊飞行活动等因素,将国内领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空中交通管制区域。

这些区域包括控制区、禁飞区、限制区、警戒区等。

各种区域在使用上有不同的限制和要求,以确保飞行活动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2.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该服务包括提供飞行计划审批、流量管理、雷达监视等功能,以确保航班在飞行过程中得到适当的引导和支持。

3. 飞行计划审批所有进入或离开控制区域的飞行器必须事先向民航局递交飞行计划,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飞行计划应包括航路、高度、起飞时间、预计到达时间等信息,以便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合理的流量管理和引导。

4.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为了保证空中交通的有序与安全,中国民用航空局会根据各种因素对航班进行流量管理。

这包括控制起降间隔、调整航线、限制进入某些区域等措施,以确保空中交通不超过容量限制,并避免碰撞和拥堵。

5. 雷达监视和通信中国民用航空局通过雷达监视系统来实时跟踪飞行器的位置和高度。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碰撞危险。

同时,飞行员与地面控制人员之间通过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实时沟通,以确保双方都能了解彼此的意图和指示。

6. 紧急情况处理当发生紧急情况时,中国民用航空局将负责协调相关救援和应急服务。

这包括提供紧急降落场所、协助飞行器绕飞危险区域等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7.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行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这可能包括吊销或暂停飞行许可证、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以确保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惩罚。

结论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确保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指为了保障飞机在空中安全运行,防止空中碰撞和其他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

一、航空器分类按照机体构造和用途,航空器分为固定翼、直升机、滑翔机和其他特种航空器。

固定翼是指有机翼支撑的飞行器;直升机是指通过旋转叶片产生升力并垂直起降的飞行器;滑翔机是指没有动力装置,在大气中利用重力势能和气流进行滑行运动的飞行器;其他特种航空器包括气球、风筝等。

二、航路航路是指飞机在空中按照一定方向和高度进行飞行的路径。

根据不同需要,分为常规航路、临时航路和特殊航路。

常规航路是指经过正式批准并公布在相关资料上的固定航线,主要用于商业民用飞行。

临时航路是指暂时设立或者调整的临时性航线,主要用于特殊情况下的飞行。

特殊航路是指为了满足某些特殊需要而设置的航线,如军事飞行、救援飞行等。

三、航空管制航空管制是指通过监视和控制飞机在空中的运动,保障其安全运行的一系列措施。

根据不同情况,分为塔台管制、区域管制和终端区管制。

塔台管制主要负责机场内起降和地面进近的飞行器,区域管制主要负责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高空和远距离的监视和控制,终端区管制主要负责在机场附近进行接近和着陆前的监视和控制。

四、航空器驾驶员航空器驾驶员是指具有合法民用航空器驾驶执照并担任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职务的人员。

根据不同等级和类型,分为机长、副机长、考察员等。

所有驾驶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件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五、其他规定除以上规定外,中国民用航空还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气象、飞行计划、飞行高度、通讯、导航设备等。

其中,气象是影响飞行安全的重要因素,民用航空必须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飞行计划和高度。

通讯和导航设备则是保障空中交通管制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保障民用航空器在空中安全运行的基本规范,对于所有从事或涉及民用航空工作的人员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6号现发布经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0年5月26日民航局令第3号发布,1994年2月1日民航局令第38号第一次修订,1999年7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第三节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第四节飞行进程单第五节气象情报第六节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第七节跑道视程的通告第八节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第九节尾流间隔最低标准第十节位置报告第十一节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的语言、时间和计量单位第十二节航空器呼号第十三节机场训(熟)练飞行的指挥和管制第十四节机载防撞系统告警第三章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训练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训练第四章空域第一节飞行情报区第二节管制空域第三节危险、限制、禁区第四节航路第五章程序管制第一节仪表飞行管制间隔第二节目视飞行管制间隔第三节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第四节跑道的选择和使用第五节离场管制第六节航路管制第七节进场管制第八节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第九节管制工作程序第六章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七章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八章雷达管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使用和高度确认第三节雷达识别第四节雷达管制移交第五节雷达管制最低间隔第六节雷达引导第七节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调整速度第八节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第九节机场塔台管制员职责第十节雷达进近管制第十一节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第十二节雷达情报服务第十三节雷达在机场管制服务中的使用第十四节雷达管制特殊情况处置第九章复杂气象条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第一节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第二节地空通信联络失效第三节无线电罗盘失效第四节发动机失效第五节座舱失压第六节迷航的或不明的航空器第七节空中失火第八节空中劫持第九节民用航空器被拦截第十节紧急放油第十一节搜寻和援救第十章协调与移交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经营人之间的协调第三节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第四节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第五节管制责任的移交第十一章事故、差错及调查第一节事故及事故征候第二节差错第三节调查的组织和程序第四节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第十二章扇区划分及管制席位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塔台管制室第三节进近管制室第四节区域管制室第十三章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第一节航空移动通信设施第二节航空固定通信设施第三节监视与导航设施第四节机场设施第五节航空气象第六节航行情报第十四章飞行流量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第二节实施飞行流量管理的原则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一节巡航高度层第二节非巡航高度层第十六章无人驾驶气球第十七章附则附件附件一定义附件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级划分附件三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附件四机场目视地面信号附件五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信号附件六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附件七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的请示和报告附件八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附件九附图附件十指定航空器调整速度时使用的最低调整速度标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标准体系表

标准体系表

标准体系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
标准体系表
(指导性材料)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前言
为了加强民航空管系统标准化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工作,促进空管系统标准化工作范围内的标准组成更加科学合理,便于空管系统各级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组织有关标准的立项申报和制定工作,民航总局空管局组织修订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体系表》。

本体系表总体上按照空中交通管理专业领域划设,提出了标准的结构、层次及标准明细表,包括空管系统现有、应有和预计建立的标准。

本体系表是指导空管系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蓝图和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性材料,供空管行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参考使用;本体系表中提出的各项标准可以分解或合并,名称可以修改采用,每一层次中的标准均为并列关系,不具有先后顺序。

对于本体系表的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通知总局空管局,以便及时修改完善。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民航空管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民航总局空管局将努力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一部分: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子体系结构图
第二部分: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子体系明细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规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围或者对以上空域运行存在影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航局指导监督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空管单位向其管制空域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第四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在隔离空域飞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飞行,由组织单位和个人负责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多个主体同时在同一空域围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一个活动组织者,并对隔离空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负责。

第二章评估管理第五条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围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除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外,应通过地区管理局评审:(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三)在视距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四)在昼间飞行;(五)飞行速度不大于120千米/小时;(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七)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八)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检查;(九)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等。

(十)运营人应确保其飞行活动持续符合以上条件。

第六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需要评审时,由运营人会同空管单位提出使用空域,对空域的运行安全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地区管理局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或评审,出具结论意见。

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规定

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规定

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规定一、概述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是指对空域内的航空器进行安全、有序的管理和调度,以维护航空交通的畅通和飞行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的规程和标准,涵盖监管机构、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等方面。

二、监管机构1. 航空管理局航空管理局是负责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机构。

其职责包括制定航空交通管理政策、管理空域分配、协调飞行计划,并组织实施空中交通管制。

2. 航空器运营者航空器运营者是执行航空器飞行任务的单位。

其应按照航空管理局制定的规定和标准,制定和执行飞行计划,并与空中交通管制机构保持有效沟通。

三、空中交通管制1. 空域划分与分配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根据飞行安全和交通需求,将国家空域分为不同的等级和区域。

各空域的使用和分配要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 空中交通管制区域空中交通管制区域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安全和飞行效率而设立的特定空域。

在该区域内,航空器需遵循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并与空中交通管制机构保持联系。

3. 飞行计划与报备航空器在起飞前,必须向空中交通管制机构递交飞行计划。

飞行计划中包含起飞地、目的地、航路、预计飞行时间等信息,以提供给空中交通管制机构进行调度和监控。

4. 飞行速度与高度航空器在空中的飞行速度和高度需遵循航空管理局规定的标准。

不同类型的航空器应保持相应的最低或最高安全飞行高度,并在空中交通管制机构的指令下进行飞行。

5. 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有权发出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包括特殊飞行限制、航路调整、高度变更等。

航空器必须遵守这些指令,并与空中交通管制机构保持有效沟通。

四、飞行计划1. 飞行计划编制飞行计划的编制应遵循航空管理局的规定和标准。

其中包括起飞地、目的地、航路、预计飞行时间、油料消耗等信息,并注明航空器相关特征和设备。

2. 飞行计划递交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应在起飞前递交给空中交通管制机构。

递交时间应提前符合规定的时限,以便空中交通管制机构进行调度和监控。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要求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要求

管 理 文 件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MD-TM-2009-003下发日期:2009年8月5日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要求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4)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12)第四章 安全信息和文档的管理 (14)第五章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的认可 (15)第六章 附则 (16)附件: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SMS评估办法 (1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以下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以下简称SMS)建设,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不断提高民航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1及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管理手册》(9859号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颁布的有关规章和管理性文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是空管运行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建立和健全空管安全管理体系。

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目标,安全管理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安全监督和检查机制,安全评估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信息的报告制度,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安全奖惩机制,安全问责制度,文档管理要求等。

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跟踪的闭环管理。

第四条 各级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工作方针,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民航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的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地区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工作,民航省、区、市监管局(以下简称民航监管局)负责监督本省、区、市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一、空中交通的基本原则1.安全原则:保障航空器的安全飞行。

任何情况下,航空器的安全都是最优先考虑的因素。

2.有序原则:确保空中交通的有序进行,以避免航空器之间的冲突和危险。

3.经济原则:尽可能提高空中交通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燃料浪费。

二、空中交通管理的相关原则1.声明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向航空器提供准确、及时的空中交通信息,包括气象信息、导航信息等。

2.计划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航线规划和时间计划,以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3.分配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航空器的优先级、航班计划等因素来进行航空器的空中交通分配。

4.控制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对航空器进行空中交通管制,包括飞行高度、飞行速度、航班间隔等,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与有序。

5.合作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与航空器飞行员和航空器运营单位等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空中交通的安全与有效管理。

三、空中交通控制的具体规则1.空域划分规则:根据航空器的飞行高度、航线等因素,将空中领空划分为不同的空域,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与有序。

2.飞行高度规则:根据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和所在的空域,规定航空器的最低飞行高度和最高飞行高度,禁止航空器盘旋飞行或低空飞行。

3.空中交通管制规则: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对航空器进行空中交通管制,包括限制航空器的飞行高度、调整航空器的飞行速度、要求航空器改变飞行航线、领空等。

4.航空器间隔规则:航空器在空中的间隔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以确保航空器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5.权限规则: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根据航空器的优先级和紧急情况,决定是否设置限制航空器进入其中一领空或改变飞行计划等。

四、空中交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2.空中交通管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保证航空器的安全飞行,提供准确的空中交通信息,做好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3.航空器运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航空器运营单位应将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纳入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并且配合空中交通管理单位的工作。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民航规章
民航规章,全称“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英文缩写CCAR, 即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民用航空规章由民用航空局通过,由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 令的形式发布。 民航规章共15编,400部。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目的:用亍对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承运人 进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劢,保证其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适用范围:
(1)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最大起飞全重丌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 旋翼机。
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劢 的,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劢,在规定的期限内丌得申领有关执照 和证书,对其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由国务院亍1987年5月4日发布,1987年6月1日实施,全文共29条。民 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 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劢机和 螺旋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单位戒者个人;(2)向中华人民共和 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和 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
356-390
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
391-400
航空基金 航空运输规则 航空保安 科技和计量标准 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空管标准体系表

空管标准体系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
标准体系表
(指导性材料)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二OO五年六月
前言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空管法规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同时空管领域各种新技术广泛应用,原空管标准体系已不能适应空管技术发展的需要。

为此,民航总局空管局组织修订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体系表》。

本次修订主要是将原标准体系中涵盖的规章、规定等管理性的内容,纳入到空管法规体系中;同时增加了空管自动化、信息化等新技术方面的标准项目。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体系表》是民用航空标准体系表的一部分,总体上按照空中交通管理专业领域划设,提出了标准的结构、层次及标准明细表,每一层次中的标准均为并列关系,不具有先后顺序。

本体系表包括空管系统现有、应有和预计建立的技术标准。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民航空管系统的标准化建设,对本体系表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通知民航总局空管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一部分: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子体系结构图
第二部分: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子体系明细表
*标注为已立项项目,目前正在编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17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

第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

民用航空标准体系表

民用航空标准体系表

民用航空标准体系表民用航空标准体系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民用航空标准体系包括飞行标准、空管标准、机场标准以及航空器材标准等方面,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能够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靠。

首先,飞行标准是民用航空标准体系的核心。

飞行标准主要包括飞行规则、飞行程序、飞行操作和飞行员标准等方面。

例如,飞行规则规定了飞机起飞、飞行和降落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飞行安全和空中交通的有序进行。

飞行程序则规定了飞行员的操作规程,包括起飞、飞行中的导航、飞行层次的选择等。

飞行操作标准则规定了飞行员的训练和技能要求,确保飞行员具备足够的能力应对各种飞行情况。

其次,空管标准是保障空中交通安全的重要一环。

空管标准主要包括飞行管制程序、通信程序、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等。

飞行管制程序是指空中交通管制员对航空器进行监控和引导的操作程序,确保飞机在空中的飞行轨迹和高度安全。

通信程序则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行员之间的通信方式和语言规范,保障信息的准确传递。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则是指对空中交通量进行合理安排和调控,以避免空中拥堵和碰撞。

机场标准是保障机场运行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

机场标准主要包括机场设施、地面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

例如,机场设施标准规定了机场跑道、停机坪、航站楼等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要求,确保航空器的起降和停放安全顺利。

地面服务标准则规定了机场地勤人员的操作规程和服务质量要求,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和舒适。

安全管理标准则规定了机场安全管理的体系和要求,包括飞行安全检查、应急响应等。

最后,航空器材标准是保障航空器安全和性能的关键。

航空器材标准主要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和维修等方面。

例如,航空器设计标准规定了航空器的结构、电气系统、燃油系统等设计要求,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可靠性。

航空器制造标准则规定了航空器的制造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确保航空器的制造过程符合规范。

航空器维修标准则规定了航空器维护的程序和技术要求,确保航空器的维修质量和飞行安全。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作者: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 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

新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解读与探讨

新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解读与探讨
20章17个附件,12.5万字,649条
整合文件 丰富规章

《飞行间隔规定》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4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CCAR-70TM-R1 )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1)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CCAR-98TM)
执照及培训

执照及培训文件体系
关注重点

文件体系 执照要求 执照管理 培训管理 飞行实践
执照及培训
体检合格证

第七十一条 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体 检并取得相应的体检合格证,完成规定的培训,通过理论考试 和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取得执照,方可从事与其 执照相适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总则
鼓励和推动空中交通管理发展和进步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 与应用、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空中交通管理 水平。 对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管制单位运行
管制单位的管理



我国的空中交通服务是由管制单位提供的,管制单位设置与国际基 本一致 管制单位是空管运行的最基本组织单位,它的运行情况直接影响整 个空管运行的水平、质量和安全程度 它的正常运行对于空中交通运输系统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进行全 方位的、规范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章 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培训 第四章 空域 第五章 一般规则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最低标准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第八章 区域管制服务 第九章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要求 第十章 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要求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册、信:张露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 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 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 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 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 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 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 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 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 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3 )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 (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3) 5、一般运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 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 的发展起点)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8、机场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 9、经济与市场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CCAR-289TR-R1) 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 11、航空安全保卫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 其他规章介绍

民航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体系表(完整版2016.5.31)

民航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体系表(完整版2016.5.31)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名称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核发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合 格证/型号认可证(TC/VTC)核发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 可(PC)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民用航空器适航证(A/C)核发和外国 民用航空器适航认可 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出口适航批准 航空人员资格认定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认 定 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 场的审批和审核 设立国际机场审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证核发 在我国境内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飞行 计划审批 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和导航 设备开放运行许可 民航无线电台(站)址审批、频率及呼 号指配、航空器电台执照核发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中外航空运输企业航线(航班运输)经 营许可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核准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验收许可 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批准(MDA)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54022 有效 54023 有效 54024 有效 54026 有效 54027 有效 54028 有效 54029 有效 54030 有效 54031 有效 54032 有效 54033 有效 54034 有效 54036 有效 54037 有效 54038 有效 54039 有效 54040 有效 54041 有效 54043 有效 54044 有效 54045 有效
有效
21 22
中外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核 发 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
2015年3月24日 2015年3月23日 2015年3月22日 2015年3月21日 2015年3月20日 2015年3月19日 2015年3月18日 2015年3月17日 2015年3月16日 2015年3月15日 2015年3月14日 2015年3月13日 2015年3月12日 2015年3月11日 2015年3月10日 2015年3月9日 2015年3月8日 2015年3月7日 2015年3月6日 2015年3月5日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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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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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无线电陆空通话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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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引导和管制手册
空中交通管制教员管理程序
机场管制岗位培训大纲
进近管制岗位培训大纲
进近雷达管制岗位培训大纲
区域管制岗位培训大纲
区域雷达管制岗位培训大纲
管制员雷达模拟机培训大纲
管制员英语等级培训考核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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