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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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

三、岗位职责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3.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工作纪律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3. 服从单位管理,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单位形象。

五、考勤制度1. 考勤采用签到制度,每日上下班须在规定时间内签到。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

3.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丧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事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

- 病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个月。

- 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 旷工、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工资待遇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工资发放实行按月发放,不得拖欠。

七、培训与考核1.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等方面。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具体规定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单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利益,不得损害单位形象。

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公益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社区公益性岗管理制度

社区公益性岗管理制度

社区公益性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社区服务质量,促进居民和社区志愿者的互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内所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志愿者、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组织管理由社区党委、居委会全面负责,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执行。

社区领导及时向社区居民公布社区公益性岗位招募、选拔、考核机制,依法在社区公示厅或社区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条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具体组织管理分为招募、选拔和考核三个阶段。

第六条招募阶段:社区服务中心通过社区官方网站或社区报刊发布招募信息,吸引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和工作人员报名。

第七条选拔阶段:社区服务中心对报名志愿者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测试,通过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录用名单。

第八条考核阶段:社区服务中心对公益性岗位的志愿者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奖惩。

第九条为了提高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水平,社区服务中心要求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参加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及技能水平。

第十条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招募、选拔和考核,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杜绝负面现象的发生,确保社区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志愿者和工作人员享有参与社区服务、社会奖励及个人发展的权利。

第十二条志愿者和工作人员要履行社区要求,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社区公共秩序,遵守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志愿者和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活动和志愿者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志愿者和工作人员要勇于承担责任,认真履行社区服务义务,尊重每一位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

第十五条志愿者和工作人员有权要求社区领导和社区服务中心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保障其合法权益。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办事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由聘用人员本人完成工作,不得出现冒名顶替、人岗不符的情况,具体工作内容由各用人部门、各村(社区)负责。

第二条、严格人员日常考核考勤,不出现有岗无人、虚设岗位问题,具体工作考勤由人社中心、各村(社区)负责。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资格合规合法,不出现年龄超标、聘用时间超限问题。

档案资料规范到位,不得出现有人无档、有档不全问题。

第四条、打考勤人员要严格日常督査检查,不出现聘用人员脱岗、离岗、不按时上岗等问题。

区就业局会每季度不定期进行岗位人员抽查,核实各站所、各村(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具体工作情况和到岗情况。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循街道人社中心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同意分配工作。

拒绝上岗安排的,街道人社中心向党工委办事处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区就业局相关科室备案。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单位部门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他临时工作。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电话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若因需要临时到岗的,通知是要随叫随到(特殊情况书面请假的除外)。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一)考勤制度1、工作作息时间:公益性岗位人员采取手动签到,上班时间为早上9:00—下午17:30,周末双休(节假日、调休)。

2、各村(社区)包村同志,每周三次到村(社区)签到,做到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3、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病假、事假制度1、公益性岗位人员病假、事假参照铜兴街道办事处干部职工考核管理制度办法中规定执行。

凡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予以辞退。

2、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3、病假15天以上(含15天)或事假3天以上(含3天)的要报办事处审批。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升公益项目的执行效率和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志愿者、实习生、临时工作人员等。

二、工作内容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活动组织、项目执行、募捐筹款等。

2. 具体工作任务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按照项目计划和安排进行工作。

三、招募方式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募方式有以下几种:自愿报名、推荐选拔、组织面试等。

2. 招募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或专业人员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身心健康、熟练掌握相关技能、服从管理等。

四、管理制度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项目负责人的指挥安排,积极参与工作。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保守项目的机密信息,不得私自泄露给外部人员。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和总结,并按时报告给项目负责人,配合做好工作汇报。

五、奖惩制度1. 对于表现突出、工作认真负责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可给予嘉奖或奖金激励。

2. 对于违反规定、工作敷衍塞责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受到不公正对待、遭到侮辱或其他不当对待,可向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六、保障措施1. 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必要的保险,保障其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2. 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3. 在工作场所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修改或补充,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及时关注组织或项目的通知,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3. 如有其它情况未详细规定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希望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能够认真遵守,共同努力,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工作,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指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而设立,用于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坚持公益为本、规范运作、公正公平、监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公益事业的有效推进。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工作应当与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保障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和责任性。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注重专业化建设,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有明确的公益性目标和任务;(二)能够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特长和优势,提供专业化的公益服务;(三)有清晰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机制。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中央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总体规划和指导,地方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设立。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公益事业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人力资源的供给情况,保持合理的规模和结构。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避免人情主义和形象工程。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运作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注重岗位要求和能力匹配,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当重视专业化和实践能力的提升,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注重绩效评估,激励和奖励优秀人员,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3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3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3篇)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篇1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x6〕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

1、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巡逻、小区车辆管理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3、社区保洁是指维护社区卫生的岗位。

4、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等服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由物业公司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x6年7月1日前,已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协议上岗,后转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继续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到达法定退休(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下同)年龄;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非主观原因造成失业一年以上的或其他就业困难的。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协议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与街道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协议一年一签。

初次上岗协议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从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为便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协议期限应设定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以上为止。

四、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审核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应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各类单位开展公益性岗位工作。

三、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免费或低报酬的劳动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的类型公益性岗位分为以下两类:1、社区服务类岗位:主要涉及社区管理、社会公益服务、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工作;2、企业服务类岗位:主要涉及优质企业的生产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五、公益性岗位的开展方式公益性岗位的开展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政府组织开展:各级政府及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等通过官方渠道公开招聘,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工作;2、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通过网络或宣传方式自愿报名,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工作。

六、公益性岗位的申报条件1、社区服务类岗位申报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无不良行为和犯罪记录;(2)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要求;(4)有志于服务社区,具有一定的团队合作意识和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

2、企业服务类岗位申报条件:(1)具有一定的职业技能及相关工作经验;(2)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申报的具体岗位工作;(4)愿意通过公益性岗位工作来提升自我价值。

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要求1、招聘对象工资:符合条件的人员均为免费或低报酬。

2、招聘广告: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性质,要求,权利等情况制定公告,在单位主页、社交媒体等上发布,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

3、计划制定:各机构应根据实际岗位需要合理设计岗位任务及数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下达公益性岗位计划。

4、岗位分配:各机构应根据招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具体岗位工作能力,自愿申请意愿和相关经验等因素上岗。

2024年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二篇)

2024年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二篇)

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二)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公益性岗位管理政策,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服务,便于公众了解公益性岗位相关信息,根据《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组织设立的为了满足社会公益需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岗位。

第四条全省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由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设立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相关制度和政策;(二)指导和监督各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三)组织公益性岗位的评估和认定工作;(四)协调解决公益性岗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公益性岗位培训和交流活动;(六)开展公益性岗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第七条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和调整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公益需求和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并经合法程序依法设立。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调整由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调整应当根据社会公益需求的变化情况、岗位工作实际情况和公众意见,经过评估和认定后进行。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责任由设立单位或社会组织负责,具体职责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注重岗位工作的实际需求和服务效果,落实岗位标准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加强对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的评估和认定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评估和认定由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2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2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概述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工作职位,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热点需求,提供社会服务。

为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规范、高效运作,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对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培训、考核、福利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招募1. 岗位需求分析:根据社会需求和机构的发展需求,定期进行公益性岗位需求分析,明确需要招聘的岗位数量和要求。

2. 招聘渠道: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合作机构推荐等多种方式进行招聘。

3. 招聘程序:设立岗位招聘小组负责人员筛选、面试、评估和录用等环节,确保招聘程序公正透明。

4. 招聘标准:招聘标准既包括基本技能和知识要求,也包括具备公益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能力素质。

三、岗位安排1. 岗位职责:明确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使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2. 岗位分类:根据不同的岗位特点,将公益性岗位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和培训。

3. 岗位评估:定期对公益性岗位进行评估,根据工作成效、社会影响力等指标,确定岗位的绩效考核标准。

四、培训1. 培训计划: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包括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等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培训方案。

2. 培训方式: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在线培训等,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3. 培训效果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计划,提高培训效果和员工工作能力。

五、考核1. 考核标准: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设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权重,客观、公正地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

2. 考核周期:定期进行考核,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一次,以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3. 考核结果处理: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奖惩措施,对考核绩效优秀的员工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考核绩效不佳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改进。

六、福利1. 健康保障: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福利,保障员工的健康和权益。

2. 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劳动法和相关政策,给予员工合理的工资待遇,并制定相关薪酬政策。

公益性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和使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设置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环境保洁、公共设施维护、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等。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设置与使用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益性:岗位设置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社区、农村等基层公共服务的需求。

2. 优先性: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3. 合理性:岗位设置应结合实际需求,避免资源浪费。

4. 持续性:公益性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公共服务质量。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申报与审批程序:1. 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申请。

2. 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3. 批准后,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能力。

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考勤管理:实行考勤制度,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时到岗工作。

2. 培训管理: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

3. 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4. 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应按程序退出。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1.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 按规定发放工资和福利。

3. 根据工作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考勤管理细则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第十一条病假制度:1.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模版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模版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规范公益性岗位工作,提高公益性岗位工作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在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公益领域从事的劳动者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应遵循公益性、社会效益最大化、公平公正、激励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管理公益性岗位的职责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相关社会组织等共同承担。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招聘、培训、激励、退出等事项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置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充分调研和评估,确定需求量和需要的岗位类型。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合作,共同研究确定。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确保符合社会公益性要求。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着重解决特定群体的就业问题,提供机会和平台,促进其自身发展。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鼓励志愿服务与公益性工作相结合。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招聘与选拔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与选拔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对象应当以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特定群体为重点。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与选拔应当注重应聘者的专业技能、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与选拔应当倾向于本地居民,有利于促进当地就业。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程序应当简单、透明,公示招聘岗位、条件和要求。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的培训与发展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与发展应当注重对岗位工作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与发展应当注重对工作技能和知识的提升。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与发展应当根据个人能力和岗位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培训和发展计划。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与发展应当注重实践教育和岗位锻炼。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为实现公益目标而设立的工作岗位,主要为社会公益服务、扶贫救灾、环保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支持的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约原则。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公益事业的正常开展,提高公益项目的效益和影响力。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注重激励和保障公益志愿者的权益,鼓励其参与公益事业,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公益志愿者的人权和劳动权益。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充分调研和论证,明确公益性岗位的需求和任务。

(二)制定岗位职责和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三)确定岗位的人数和任职期限,明确岗位的招募和绩效考核标准。

(四)明确岗位的待遇和福利,确保待遇合理、福利优厚。

(五)制定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保障岗位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做好公示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充分考虑人力资源的可持续供给和管理的可操作性。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和选拔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应设定明确的资格条件和选拔标准。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如网络招聘、报纸广告、社会组织宣传等。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选拔应通过面试、考试、专业评测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选拔结果应公示并及时通知参与者。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和管理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和计划。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注重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的结合,提高公益志愿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及时反馈和评估培训效果,及时修正和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运行,提高公益性岗位的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依托社会组织、政府机构或其他单位,由志愿者或接受教育培训后的人员免费担任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开、透明、高效。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管理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符合公益性需求和志愿者的利益需求,应经组织或单位的批准。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并应根据岗位具体要求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要求。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方式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旨在方便志愿者的参与和服务。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考核和评价应公平公正,注重志愿者的参与感和满意度,鼓励志愿者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促进公益性岗位的改进和发展。

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志愿者在担任公益性岗位期间,有权获得相应的培训、学习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志愿者有权享受公益性岗位带来的社会认同、精神满足和自我实现。

第十条志愿者有义务按照组织或单位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岗位秘密,维护组织或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发挥积极性、创造性,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公益性岗位的改进和发展。

第十二条志愿者有权参与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决策,享受与其参与程度相匹配的权利。

第十三条志愿者在公益性岗位期间发生的事故和意外伤害,由组织或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组织和单位的责任第十四条组织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公益性岗位的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组织和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和支持,提高志愿者的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组织和单位应及时给予志愿者工作成果的肯定和表彰,举办志愿者交流和互动活动,增强志愿者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第十七条组织和单位应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在日常中,针对于公益性岗位人员要做好怎样的呢?对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具体有什么办法呢?下面就赶紧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吧! 巩义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36号)和省、郑州市以及我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推动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和安排对象(一)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二)安排对象。

主要安排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1)、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3)、下岗失业后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者;(4)、城镇复转退役军人;(5)、军烈属;(6)、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模范;(7)、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8)、城镇零就业家庭。

二、工资待遇和补贴办法(一)工资待遇。

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并签1年以上劳务协议的就业困难人员,由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二)社会保险金补贴。

对于公益性岗位上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且有社会保险记录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养老保险金补贴,社会保险采取先交后补的办法,每半年补贴一次。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补贴资金申请拨付办法(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组织。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由财政开支的社会团体和公益事业单位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

各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安排。

(二)公益性岗位的申报与安排。

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市场安排专场会,组织就业困难人员报名、、体检、考试,对合格的人员安排到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3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3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展公益性岗位,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效果,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1. 岗位设立和管理: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具体需求,确定岗位的名称、职责和要求。

同时,建立专门的岗位管理机构,负责岗位的招募、选拔、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2. 招募和选拔:根据岗位的要求,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募和选拔。

招募时要注重招募对象的志愿精神和责任意识,选拔时要注重选拔对象的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3. 岗位培训和考核:为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借助考核结果对其进行评价、奖惩和激励。

4. 服务效果评估: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岗位的工作情况和服务效果。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岗位的设置和管理,以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5. 福利待遇保障:对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保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福利待遇包括薪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发展等方面。

6.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岗位的招募、安排和服务情况等信息。

同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岗位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效果。

以上是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还可能因地区和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二)第一条管理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公益需求而设立的工作岗位,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服务等。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1.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由社会公益组织、政府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提高公益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创设或承担,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从事公益服务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开,依法管理,改革创新,激励奖惩,绩效导向,合理安排,按需配备,社会参与,分类管理,分类推荐。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聘用、使用、考核、岗位变动、岗位评价等事项,促进公益性服务的发展。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权力属于政府或非营利组织,承担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遵守相关岗位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包括综合管理和专业管理两个方面。

综合管理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负责,专业管理由专业机构负责。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非营利组织。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置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的需求。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工作需要和社会的实际需求,经过合法程序确定。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考虑到人力资源的储备和管理,并与人员培训和职业发展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通过公开招聘和竞争评选的方式确定,鼓励人才的培养和良好的岗位竞争秩序的形成。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工作内容的专业性,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根据工作内容的需要,确定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鼓励和激励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聘用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尽职调查和审查制度,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应当以合同制为主,以聘期制为辅,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确定聘用方式。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XX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更好的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使公益性岗位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根据《就业促进法》、XX等法律、法规,给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等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临时设置的服务性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措施,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面向基层,科学设置;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动态监管,突-0-出绩效,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面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必须符合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审批。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流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安置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随军家属、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等群体为主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安置在社区及乡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龄需在35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普通岗位的用工必须具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年龄、文化程度和工作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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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街道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效益,使我街道就业困难人员真正得到就业援助和帮助,按照市人社局松人社发【2012】113号文件精神要求和区人社局领导相关指示精神,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认定范围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女满40周岁及以上、男满45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底)及以上的失业、“协保”人员(以下简称“4045”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户两代失业人员和失业现役军人配偶。

二、公益性岗位任职条件
(1)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条件、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3)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5)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

公益性岗位应聘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五)大中专毕业生;(六)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八)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九)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三、岗位职责
1、公益性岗位人员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

2、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做到每天按时上岗,不得无故迟到旷工。

3、公益性岗位人员如在每月的考核中未达到合格要求,将停发当月工资并立即解聘。

4、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乡政府管理和届时解聘。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结合本区再就业工作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强化公益性岗位管理,充分发挥好公益性岗位在解决就业困难群体充分就业的作用,使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不断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迈进,区人社局多措并举,全力打造高素质的公益性岗位队伍。

一、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监管。

区人社局、财政局密切配合,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

我街与全区70名参加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了就业援助协议书,并按季发放公益性岗位考勤考核表,深化了管理制度,细分了考核评定的等次。

三、发挥好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要求各社区制定符合公益性岗位特点和困难人员实际情况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

同时加强对
公益性岗位人员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基本台帐,并将人员信息全部输入电脑,及时掌握从业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四、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

不定期到各社区检查指导工作,掌握各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职期间,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擅自调动、撤换,如确调整必须经街道党工委同意。

六、建立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制度。

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病、事假超过1天,分别由街道党工委主管副书记、街道办事处主管副主任批准;超过3天以上者由街道党工委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批准,其他社区工作人员由社区书记、主任批准,社区将书记、主任签字的假条上报就业科备案,同时提交相关证明,并扣除相应的补贴,其标准为社区工作者的每天补贴金额(除去保险补贴外)乘以病、事假天数。

但病假六个月以内的,病假补贴为本人补贴的70%。

无故旷工参照病、事假标准双倍处罚。

一年内,病、事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

社区原则上不允许加班加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社区安排轮休。

公益性岗位人员婚、产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每月10日前,各社区将出勤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就业科科。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内容、方法步骤及运用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由街道、劳保所负责组织实施。

(一)考核内容
1、德。

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合作,服从管理。

2、能。

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组织、协调以及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开拓创新。

3、勤。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爱岗敬业,踏实肯干,无私奉献,情系居民。

4、绩。

注重办事效率,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社区居民对所负责工作满意度高。

5、廉。

廉洁奉公,不贪私利,受到居民拥护。

(二)考核的方法步骤
街道组织考核组深入各社区进行年度考核:
1、方法步骤(1)民主测评。

参加测评人员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测评打分(40%);(2)个别座谈(20%)。

与被考核对象本人、同事、社区党员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等进行座谈,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情况;(3)街道机关各科室对社区工作者测评打分(20%);(4)街道领导班子分包领导对社区工作者测评打分(20%);(5)综合评价。

考核组对社区工作者民主测评、个别座谈、街道机关各科室测评、街道领导班子分包领导测评等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全面掌握考核信息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作出评价,形成考核报告,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根据考核意见,集体研究分析,最后确定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结果。

2、社区工作者考核等次分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公益性岗位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奖惩和续聘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与社区各项奖励挂钩;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履行罢免程序(。

(四)考核时间
每年12月份至次年1月份。

六、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罢免和解聘
(一)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发生下列问题不适合从事社区工作的,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提出建议或其本人自动提出辞职,分别由社区党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罢免程序。

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同时,报区就业局备案。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2、对重大突发事件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品行不端,道德败坏,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较大的;
4、在工作中,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
5、基本情况不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6、组织纪律性较差,无故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由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30天旷工或无故长期泡病假的,依法进行罢免或解聘;
7、工作不思进取,闹无原则纠纷,打击报复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不服从组织领导,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群众反映强烈的;
8、因本人行为不利于社区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因本人身体等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
9、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10、存在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或辞职问题的。

(二)社区劳动保障协助员发生前款所列问题的,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议解聘。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于本人原因提出辞职的,要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方可离岗。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罢免、辞职、解聘、免除职务或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所在社区撤销的,其与所在社区的关系将自行解除,其所享受的各种待遇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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