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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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探讨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探讨
20O9.5 ( ) 下
亍政 诉 讼 原 告 资 格 的 界 定 探 讨
宁 航
摘 要 在 行政 诉讼领 域 , 告 资格 直接 关 系到对 当事人权 益 的保 护程度 和对行政 行 为的监督 力度 , 原 颇有研 究价值 。本 文 对行 政诉讼 原告 资格 的界定进 行 了初 步 的阐述 , 探究 了该制度 的法律 渊源 , 并且 最后对 法律上相 关判 定标准表 达 出 自己的

认 定 行 政诉 讼 原 告 资格 的诸 种 观点
当前, 关于如何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 第 1 条 、 1 到第 1 , 相 邻 权 、 平 竞 争权 、 l 第 3条 8条 对 公 合伙 、 营 、 联 公平 务界主要有以下 种观点: . L 1实际侵权说 。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 竞争企业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人权益、 非国有企业权益、 股份制企业权 织 是 否具 备 原 告资 格 , 主要 看其 合 法权 益 是否 受 到 了行 政机 关具 体 行 益 等 相关 人 的原 告 资格 进 行 了列 举和 确 认 , 《 把 行政 诉 讼法 》 法之 初 立 政 行 为 的 实 际侵 害 。 . 观 认 为 说 。即只 要 公 民 、 人 或 者其 他 组 织 未予重视或尚未出现 的主体 的原告资格予 以明示, 2主 法 以使法律尽可能地 “ 为” 政机 关 所作 的具 体行 政 行为 侵犯 其 合法 权 益 , 其 备 了向人 适 应 社会 发 展 变 化 的需 要 认 行 就 民 法 院起 诉 请 求 撤 销或 者 变 更 的 资格 。0 . 案 范 围说 。即 公 民、 3受 法 三 、 于 “ 律上 利 害 关 系” 对 法 的理 解 人和 其 他 组织 是 否具 锯 原 告资 格 , 看 被 诉的 具体 行政 行 为 是否 属 于 要 《 若干解释》 1 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 2 “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是案件受理的首要问题。

其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确定原告资格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概念与要求1.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基本要求: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

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内涵与外延1. 内涵: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指的是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使其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这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人身权、政治权利等。

2. 外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利害关系,还包括间接利害关系。

直接利害关系指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间接利害关系则是指行政行为虽未直接侵犯当事人权益,但可能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四、“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1. 实体性标准:被诉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产生了实际影响。

这种影响应当是具体、明确的,而非抽象或模糊的。

2. 程序性标准: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诉讼能力,包括了解诉讼程序、举证责任等基本要求。

同时,当事人应当符合起诉期限等程序性要求。

3. 因果性标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行政行为的作出导致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五、“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1. 案例分析: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实践中的认定过程和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司法实践中的挑战:分析在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如证据收集、因果关系认定等。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作者:刘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0期摘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概括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即存在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属于原告以及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被诉行为影响。

这一标准从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原告资格的范围,但它更多是出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资源有限考虑的,也不尽科学。

当前我国应当顺应国际立法趋势,放宽起诉资格与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利益衡量公益诉讼作者简介:刘苏,南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45-02一、案件引发的争议原告张锋与第三人陈金喜有债权债务关系。

陈金喜分两次向张锋借款共计人民币169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陈没有如期还款,张锋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判决陈金喜还款。

判决生效后,张锋申请执行,但陈金喜下落不明,无法执行。

陈金喜与妻子刘雯共同居住在南京市佛心桥21号204室,该房产权登记在刘雯名下,1998年4月11日刘雯去世后,陈金喜以刘雯名义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张载禄并于2001年3月21日办理了过户手续,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张锋得知后认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审查不严,错误发放产权证,影响了其债权实现,故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已经发放的产权证。

法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锋的起诉。

豍二、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原告资格只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享有原告资格的人,只要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要求真正发生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前者是程序性、形式性问题,后者是实质性问题,是需要在诉讼中解决的问题。

《主观公权利理论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中的适用研究》

《主观公权利理论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中的适用研究》

《主观公权利理论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中的适用研究》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主观公权利理论是行政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体权益的维护,更是国家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主观公权利理论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主观公权利理论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中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主观公权利理论概述主观公权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请求权和抗辩权的权利。

它以个人或组织的名义提出,是对国家行为的直接法律诉求。

主观公权利的核心在于公民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质疑和申诉,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起诉权的资格。

在判定原告资格时,需要综合考虑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等因素。

主观公权利理论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判断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的关键依据。

四、主观公权利理论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中的适用(一)主观公权利的认定在行政诉讼中,认定主观公权利的关键在于判断原告是否具有请求权和抗辩权。

具体而言,需要考察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存在合法权益受侵害等事实。

当原告能够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时,便可以认定其具备主观公权利。

(二)主观公权利在原告资格判定中的具体应用1. 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关联性:在判定原告资格时,需要考察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关联性。

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那么其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2. 合法权益的受侵害:除了关联性外,还需要考察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诉行政行为而受到侵害,那么其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3. 法律地位的考量:在判定原告资格时,还需要考虑原告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一种法律途径。

作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原告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包括公民原告的资格、法人原告的资格以及其他组织原告的资格。

一、公民原告的资格公民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具有民事权益:公民作为原告,必须是拥有具体、合法的民事权益的人。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具体的民事权益,就无法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2. 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公民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只有当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或受到了实际损害时,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3. 具备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公民作为原告,需要具备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常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人原告的资格法人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需要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合法设立:法人作为原告,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在的法人实体。

法人可以是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单位。

2. 具有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民事权益:与公民原告类似,法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也需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只有当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或受到了实际损害时,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3. 具备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法人作为原告,需要由其合法代表人或被法人授权的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三、其他组织原告的资格除了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外,某些特定的组织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合法设立并合法存在: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例如政党、社会团体等。

2. 具有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民事权益:同样,其他组织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也需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只有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或受到了实际损害时,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2024年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它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其中,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基础而重要的概念。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逐渐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本文将重点探讨“利害关系”标准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中的运用及其实践意义。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即指在行政诉讼中,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其核心在于确定哪些主体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这一资格的认定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三、“利害关系”标准的理论依据“利害关系”标准作为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重要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源于法治国家对公民诉权的保护和行政法上的权益保护原则。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其应当享有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因此,“利害关系”不仅体现了诉权与实体的统一,也是实现法律监督与权益保障的桥梁。

四、“利害关系”标准的实践运用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利害关系”标准的具体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具体内涵的界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利害关系”具体包括权利义务上的直接关系、影响和可能造成的直接损失等要素。

这种关系应当是具体、明确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衡量和判断。

2. 认定标准的多元化:除了直接的利害关系外,司法实践中还逐渐发展出间接利害关系、反射性利益等认定标准,以适应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需求。

3. 案例分析: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利害关系”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

例如,在某环保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公民的财产受损,公民因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具备原告资格。

五、“利害关系”标准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利害关系”标准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运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1. 认定标准的模糊性:由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和案件的复杂性,导致“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有时难以准确把握。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评析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评析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评析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也逐步完善,其中原告资格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原告资格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合法享有诉权的具备进行行政诉讼的资格、权利和利益的个人、组织或机关。

在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争议,需要进一步的评析。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定化趋势在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演进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由原告时期”,即从新中国成立到1989年。

在这个阶段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没有受到明确的规定,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原告,只要符合起诉时的法定程序和起诉权行使的要求。

这种自由原告的时期,虽然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病。

由于原告资格标准不够明确,使得很多不当的人或机关侵占了原告权利,诉讼程序也因此出现了严重的混乱。

第二阶段是“限制原告时期”,即从1989年至2014年。

在这个阶段中,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除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民事争议,其他行政案件的原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也就是法定资格。

这种限制原告的做法,本质上是对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大进步,逐步规范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范。

然而,这种限制原告的做法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可能会使一些有效的人或机关因资格不符无法挑战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权不当行使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第三阶段是“法定原告时期”,即201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符合法律规定的人、组织或者机关可以成为原告。

这种法定原告时期的做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保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使得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逐渐变得更加法定化。

这种做法可以为行政诉讼中的主体提供更加明确的资格要求,使得原告人员更加科学、合法地行使起诉权。

但同时,这也需要加强对资格要求的规定,避免因激进的资格要求而导致制度僵化、不人性化的问题。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以张锋诉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违法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以张锋诉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违法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行政 行 为的侵 害 即可提起 行政 诉讼 , 不要求 真正 发生侵 害其 合 并 法 权益 的事 实 ; 者 是程序 性 、 式性 问题 , 者 是实 质性 问题 , 前 形 后 × ” 念的 形式 出现 , 人身 权 、 权 概 如 财产权 、 教育权 等 。 也有 相 受 但
当部 分法律 规范 并不 以这种 形式来 规定权 益 , 是通过 义 务性条 而
制 占轧金
◆ 司 法 天 地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 法律上的利
违法颁发房屋 所有权证 案为例
刘 苏
摘 要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 能够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根据 Ⅸ 行 政 诉讼 法 和相 关司法解 释 , 以概括 出行 政诉 讼原 告 资格认 定 的 “ 可 法律 上 的利害 关 系” 准 , 在 合 法权益 , 法权益 属 标 即存 合 于原告 以及 合 法权 益可 能受 到被 诉行 为影 响 。这 一标 准从 一定 程度 上扩 大了原告 资格 的 范 围,但它 更 多是 出于处 理行 政
子刘 雯 共 同居住 在南 京市 佛心 桥 2 号 24室 , l 0 该房 产权 登 记在 的主 体 : 自然 人 和组织 。 刘 雯 名 下 , 9 8 4月 I 日刘 雯去 世后 , 19 年 1 陈金 喜 以刘 雯名义 将 房 屋卖 给 第三 人张 载禄 并于 2 0 年 3月 2 01 1日办理 了过 户手 续 , 在 本案 中原 告张锋 是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 民 , 并且 年满 l 周 8 岁 , 备相 应 的诉讼 权利 能 力和 诉讼 行为 能力 , 具 因此在 形式 上可
还款 , 张锋 向法 院 起诉 要求还 款 , 法院 判 决陈金 喜还 款 。判 决 生 政诉 讼法》 第二 十四 条、 第七 十 条, 原告 主要包 括 : 民 、 人和其 公 法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研究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研究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研究作者:冯会波刘振芳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10期摘要: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断原告资格的依据是原告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偏差。

现行《行政诉讼法》经过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诸多缺陷已经显露出来,不利于推动行政法治建设和保护公民利益,应予进行修改,从这一问题入手,希冀对大家理解原告资格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利害关系;利益关系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15-02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原告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就相关争议做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或制度[1]588。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设定和调整,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参加人、参与人之间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其他参加人、参与人之间,未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所形成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行政诉讼法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无论是作为诉讼主导和指挥官的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它们进行起诉、受理、答辩、开庭、审理、裁判这些诉讼行为,以及期间各方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展开,均为一种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而诉讼行为与诉讼行政导致的后果是法院裁判中对实体权利的确定。

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它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批,以保护自己在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定

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定

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定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争议纠纷也是层出不穷,尤其是在经济纠纷方面,由于涉及到较大的利益,所以它的处理难度也相应加大。

而在所有纠纷中,债权纠纷也是其中之一,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会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债权人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呢?一、提起行政诉讼的限制在讨论债权人是否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之前,先来看一下提起行政诉讼的限制。

首先,提起行政诉讼须具有行政诉讼的法定主体资格,即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其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和条件也有限制,需要从事主体关系和争议事项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需在接到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书或者其他具有确定性的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诉讼。

此外,还要结合我国的诉讼程序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二、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债权人是指一方向另一方要求其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人。

在债权纠纷中,债权人往往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在判定债权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来进行判断。

理论上,只要债权人是在合法的债权纠纷中并且经过了适当程序的催收、仲裁等方式,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来判定:(一)是否具有法定主体资格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主体资格,即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是个人,则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如果是企业,则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按法人主体的方式进行提起,但需注意机构类型是否有限制。

此外,对于组织的情况,则需考虑具体组织是否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如果符合条件,则可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

因此,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判断。

(二)是否符合时间限制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需要符合时间限制,具体要求已在前面进行过详细的阐述。

这里强调一下,如果涉及的是财产权利等无民法诉讼时效规定的权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提前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员,明确好诉讼时效并尽早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因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败诉。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有哪些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有哪些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事项有哪些(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有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判断一个个体或组织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准。

而其中,“利害关系”作为判断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标准的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标准概述(一)概念界定“利害关系”是指行政行为对个体或组织的权利、义务、利益产生的直接影响。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才能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这一标准体现了行政诉讼的实质正义,即只有当个体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才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二)历史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逐渐完善,“利害关系”标准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从最初的“直接利害关系”到现在的“间接利害关系”,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参与行政诉讼的宽容和鼓励。

三、当前“利害关系”标准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当前,“利害关系”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司法解释的差异,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对“利害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二)存在问题1. 标准模糊:现行法律对“利害关系”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

2. 司法解释不一致:不同法院对“利害关系”的解释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3. 缺乏有效救济途径:当公民的“利害关系”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四、完善“利害关系”标准的建议(一)明确“利害关系”的内涵和外延为解决标准模糊的问题,应明确“利害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包括其具体表现形式、认定依据等。

同时,应将“利害关系”与相关概念进行区分,如“权利”、“利益”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二)统一司法解释和适用标准为解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问题,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统一各级法院对“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研究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研究

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研究摘要: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无标准阶段、法律规定标准阶段、合法权益标准阶段以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阶段。

现阶段所采取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由三个要素构成:利益、被诉行政行为及因果关系。

从历史性的角度考察,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关系、内涵及外延并非是既定不变的,从权利保障的角度讲,它们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丰富。

关键词:原告资格;认定标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念、功能及与受案范围的关系(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念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它所解决的问题是究竟拥有何种利益的主体、与被诉行政行为具备何种关联才具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和能力。

西方权威法律书籍《布莱克法律大辞典》把原告资格定义为:某人在司法行政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

其中心课题是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本案诉讼的正当原告。

[1]该定义被大部分国家采纳,并经过本地化的改良。

如我国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2]从起诉人的角度讲,它要回答的问题是,行政争端对于起诉人的影响是否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起诉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适格原告。

从法院角度讲,其作用是确定司法审查的界限与范围,即法院是否拥有对于某一项争端进行裁判的权力。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设置的功能一个国家的原告资格制度,往往是利益博弈和价值衡量的结果,行政诉讼也不例外。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其本质上来讲是平衡行政权与审判权、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关系的结果,其背后隐藏着权利保障、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以及防止滥诉等多重价值。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设置,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筛选功能。

从根源上讲,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设置,其本质目的是从牵涉的多重利益中,选择愿意保护的利益加以保护。

论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认

论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认

论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认作者:胡世文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8期摘要: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认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

文章通过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涵义的考察、当前学界关于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争论的梳理认为,我国应该结合本国实际,逐渐放宽和统一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由直接受害人诉讼向利害关系人诉讼和民众诉讼转变,由重视“私益诉讼”向“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并重转变,切实保障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行政相对人;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8-0101-0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直接影响着公民行政诉讼权和行政救济的实现,进而影响着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合理确认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意义重大。

但正如施瓦茨所指出的那样:“行政诉讼中有关原告资格的规定是行政法中变化最快的方面。

”[1]因此,准确地探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涵义以及学界中对原告资格的争论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涵义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我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加以明确界定。

但可以通过以下法律条款予以认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除此之外,依据美国《布莱克法律大辞典》中针对原告资格的解释,原告资格意味着某人在司法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其中心课题是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本案的正当原告。

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准确确定诉讼主体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这不仅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诉讼主体。

行政诉讼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简单来说,就是谁有资格成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参与到行政诉讼当中。

对于原告主体的确定,一般来说,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的“认为”并不要求有确凿的证据,只要当事人主观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具备了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资格。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认为”也不能是毫无根据的胡乱猜测,而应当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例如,某市民因为城市规划部门的一项拆迁决定导致其房屋被拆除,他认为这一决定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那么他就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再比如,一家企业被税务部门处以高额罚款,企业认为罚款的依据不合法、程序不恰当,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告主体的确定可能会比较复杂。

比如,对于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公民,如果行政行为虽然没有直接针对他们,但对其相邻权造成了实际影响,他们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被告主体的确定。

被告通常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这就要求我们准确判断具体是哪个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了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处罚为例,如果是公安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那么被告就是该公安机关;如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被告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但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一个行政行为的情况,此时这些行政机关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行政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除了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中还可能存在第三人。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需要承担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其影响的。

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并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只要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均可作为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

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诉讼形式。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身份的合法性和资格是保证诉讼程序有效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公民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1. 具有诉讼能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即具有诉讼能力。

因此,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方能成为原告。

2. 合法权益受损:公民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需要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具体来说,公民应当是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权利主体,因行政违法行为而受到了损害,如受到不合法的行政处罚、侵犯财产权益等。

3. 具体个案:行政诉讼是为解决具体的行政争议而设立的,因此,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具备具体的个案。

不能以一般性的抽象诉求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而应当具备特定的行政行为作为诉讼事实。

二、法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1. 法人的存在和注册登记:法人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

在行政诉讼中,法人组织作为原告,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并注册登记在相关部门。

2.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和身份:法人作为原告,通常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获得授权,并在行政诉讼中出示相关的授权文件,以证明其具有法人诉讼代表的合法身份。

3. 组织章程和行政程序:法人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需要出示其组织章程,以证明其受到行政行为损害所依据的权利基础。

同时,还需要证明其按照法定程序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

三、其他组织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1. 具有法人资格:类似于法人组织,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并完成相应的注册登记程序。

2. 具有特定行政行为损害:其他组织作为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具备特定的行政行为损害,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并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论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制度

论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制度

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制度摘要:本文从原告角度分析,探究哪些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为何,并据此分析原告的构成要件,阐述原告的种类,并对我国现行原告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据此提出完善构想。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原告制度1.1原告的概念界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做原告,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是原告。

⑴1.2原告的构成条件要了解原告的构成要件,必须先了解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

在凯尔森看来,资格就是法律能力。

他认为法律规范调整的人的行为包括属人因素和属事因素。

⑵因此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就是某人就某事具有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能力。

据此,原告的构成要素应包括:一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它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也包括其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二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起诉人对法律排除作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自然不会受理,从而不能导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起诉人也就不可能取得原告的资格;⑶五起诉符合法定期限和法定条件。

二、我国行政诉法中原告制度的缺陷2.1原告局限于行政相对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在审查时只有行政主体参与,而且法院只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作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在实践中法院几乎成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帮凶。

这是因为只有相对人作为原告存在不足,还需将行政机关引进,将其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告。

2.2原告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从法治原理看,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任何违法行使行政权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⑷但在我国,原告仅能就行政诉讼法第11条和第12条所列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起诉讼。

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探讨

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探讨

格的标准杂乱无章 , 无从谈起。从 18 92年到 18 年行 99
政诉讼 法颁 布前 , 国已有 近 1 0件 法律 、 全 3 法规 规定 公

进过 程
18 年 8 3日公 布 的《 92 月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诉 讼法 ( 试行 ) 第 3条第 2款规 定 :法 律 规定 由人 民 法 》 “ 院审理 的行政 案件 , 用本法 规 定 。 此 时 , 律对行 政 适 ” 法 诉讼原告资格无任何原则性规定 , 民在遭到行政机 公 关 或其 工作人 员 的违 法行 政 行 为 侵 害 时 能 否 起诉 , 完 全 由各个 法律加 以规 定 。 18 9 6年《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通 则 》 行 , 法 第 颁 该 1 1 规定 : 国家机 关或 者 国家 机关 工 作 人 员 在执 行 2条 “ 职务 中 , 犯 公 民 、 人 及 其他 组 织 合 法权 益 , 当 承 侵 法 应 担 民事责 任 。这条 规定 虽然 明确 规定 了行 政 机关 或 其 ” 工作 人员 违法 行 政对 公 民、 人 的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侵 害 法 应承 担法律 责任 , 未 明确公 民、 但仍 法人 在 何 种情 况 下 享有原 告 资格 。 同时 , 最高 司法解 释 认 为《 民事诉 讼法 ( 试行 ) 第 3 第 2 中的 “ 律 ” 》 条 款 法 不仅 包 括 全 国人大 及其 常委会制 定 的法 律 , 而且 还 包 括各 种 各 样 的法 规 , 即国务 院制定 的行 政 法规 、 和直 辖 市 的 人 民代 表 大 省 会及 其 常委会 制 定 的 地方 性 法 规 、 民族 自治 地方 的人 民代 表大会 及 其 常 委会 制 定 的 自治 条 例 和 单行 条 例 。 通过 司法 解 释 , 大 了公 民、 人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范 扩 法 围, 但公民、 法人是否能成为原告仍 由法律法规规定 , 如 果 法律法 规 没有 对 此 做 出 规定 , 管 行 政 行 为 对公 不 民、 法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多大 的损害 , 民、 公 法人一概 无 起诉 资格 。 很显 然 , 以上这 个 阶段 , 定行 政 诉 讼 制度 原告 资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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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张甲、张乙、张丙为三兄弟。

张丙终身未婚,张乙有女张英,5岁时以叔侄关系将户口落在张丙户下,并从此跟随张丙共同生活。

十余年后,按张丙的要求,公安局对张丙的户口簿进行了变更登记,将张丙与张英由叔侄关系改为父女关系。

后张丙病故,张甲欲继承张丙的财产,得知变更登记之事,遂以侵犯其法定遗产继承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公安局将张丙与张英由“叔侄”改为“父女”关系的变更登记无效。

对张甲的原告资格问题,有人认为,公安局的变更户籍登记行为使张英成为张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该行为也使张甲丧失了对张丙的法定遗产继承权,因此,张甲与该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公安局变更户籍登记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张丙、张英和张乙,该登记行为发生时未对张甲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张甲不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认定张甲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的《行政诉讼法解释释义》中明确为:“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

”本案中公安局变更户籍登记行为与张甲之间没有上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理由是: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被继承人依然健在,张甲并不现实地享有对被继承人的法定遗产继承权;二、如果没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张甲将来也只有在被继承人先其死亡、留有财产且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才享有法定遗产继承权,而这些条件不是必然发生的,故张甲的权益也不是将来必定会享有的。

综上,张甲的法定遗产继承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期待权,既非现实存在也不是必然发生,因此,变更户籍登记的行为在作出时,并未对张甲的法定遗产继承权带来现实的、必然的影响,张甲不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反之,如果张甲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其诉权的取得必然是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一、张甲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被继承人死亡前即享有原告资格;
二、张甲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遗产且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享有原告资格。

第一种情况意味着被诉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会因可能影响相关人员将来不确定的权
益而被起诉,即要求行政行为在作出时就考虑到行政管理相关人的将来不确定的权益。

第二种情况意味着若干年后某些条件发生可能导致若干年前作出的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如果允许第一种情况存在,那么行政机关很难甚至不能作出行政行为;如果允许第二种情况存在,那么行政管理将长期处于变动不稳定的状态。

另外,子女对离异父母或丧偶父母再婚时的婚姻登记行为是否享有诉权,也涉及到遗产继承的期待权问题,与本案类型相似,笔者认为对这类案件中的原告主体资格应按上述观点进行认定。

秦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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