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城际轨道公司关于印发《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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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文件珠三角城际土建一指〔2014〕198号
珠三角城际轨道公司关于印发《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指挥部、各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为了加强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现场管理,进一步规范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程序,公司修订了《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并经公司2014年第14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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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质、高效、安全地建设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工程,规范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执行、检查、调整与归档管理,为实现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和稳定的管理目标,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根据《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指南》(铁建设〔2009〕226号)和《大型铁路客站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目录》(鉴客站〔2009〕2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项目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以工程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用以指导其建设全过程施工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资源、协调和控制的综合性文件。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推广先进施工技术,提高机械化、工厂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应遵循节约用地、节能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力求永临结合、节省投资,并重视减灾防灾、文物保护等。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以“铺架工程、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两条主线统筹安排各项工程。

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做好施工组织方案比选,优化人、财、物、机等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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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拆进度,合理安排施工顺序,注重工程接口,均衡组织生产。

第二章分类和重点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按项目阶段不同分类。

设计阶段分为:概略施工组织方案意见、施工组织方案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意见(由设计单位编制);
实施阶段分为: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

第七条各阶段施工组织设计重点
(一)概略施工组织方案意见:以预可研提出的建设项目主要技术标准和方案基础,根据主要工程内容和分布情况,侧重研究主要控制工程的施工方案,提出建设项目总工期意见,为编制投资预估算提供基础,为项目立项提供技术支持;
(二)施工组织方案意见:以可研提出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方案为基础,根据主要工程内容和分布情况,侧重研究控制工程和重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施工组织方案比选,提出建设总工期意见、主要大临设施设置方案及所需主要工装设备数量、分年度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及投资、主要工程和控制工程的工期和施工工法、顺序、进度等,为编制投资估算提供基础,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施工组织设计意见:以初步设计确定的主要工程内容和分布情况为基础,根据可研批复的总工期和施工组织方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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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工程、重难点工程和各专业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方法、资源配置、大临和过渡工程等进行全面深化和优化设计,为编制设计概算提供基础,为制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项目招投标提供基础;
(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以批准的设计文件为基础,遵循质量可靠、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期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进一步细化、优化和落实施工方案、资源配置方案等。

注重施工与设计的结合、站前与站后及各专业工程间的衔接,为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进行总体规划、部署和组织建设提供指导,为编制各项工作计划提供基础,为实现建设目标提供保障;
(五)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以施工合同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为基础,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对工地布置、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顺序、资源配置、工期等进行详细安排,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对高风险工程制定应急预案,全面响应指导性施工组织的各项目标要求,为全面实现建设目标的承诺提供基础。

第三章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指南》和省、铁总(原铁道部)有关规定编制各设计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意见,绘制大临工程的方案设计图,各阶段设计文件应符合《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TB 10504—2007)(铁建设〔2007〕152号文)的标准和深度。

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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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意见由公司组织初审,并按省、铁总(原铁道部)规定程序与设计文件同步报批。

第九条公司土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四电工程建设指挥部在初步设计阶段开展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调查,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在勘察设计单位的配合下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省、铁总(原铁道部)有关部门审批。

工期超过一年的建设项目,公司土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四电工程建设指挥部在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逐年编制剩余工程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合同和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本标段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先组织项目内部审查,报上级单位(中标单位)审核,由上级单位的总工程师签字,盖上级单位的公章后,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公司土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或四电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查,报公司审批。

施工单位依据调整后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按要求编制重点工程的专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先组织单位内部审查后,报上级单位(中标单位)审核,由上级单位的总工程师签字,盖上级单位的公章后,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公司土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或四电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查,报公司审批。

必要时,公司组织专家对重点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专题审查。

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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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编制原则和依据
第十三条编制原则
(一)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前提,符合建设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文物保护等目标要求。

(二)要体现科学性、合理性,管理目标明确,指标量化、措施具体、针对性强。

(三)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加快施工进度,降低工程成本。

(四)充分考虑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少占土地,保护农田。

(五)要注意站前、站后工程以及各相关专业的衔接。

(六)内容要重点突出、简繁得当、表述清楚、语言简练,保证措施部分可操作性强,不写空话、套话。

第十四条编制依据
(一)国家和省、铁总(原铁道部)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条例、规定。

(二)国家和省、铁总(原铁道部)现行设计规范、施工指南、验收标准。

(三)现行铁路施工、材料、机具设备等定额。

(四)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单位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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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计文件。

(六)现场调查的相关资料。

(七)其它相关依据。

第五章各阶段施组内容
第十五条概略施工组织方案意见、施工组织方案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意见、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按照《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指南》(铁建设〔2009〕226号)的要求编制。

第十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表述方式符合下列规定
(一)文字用词规范,语言表述标准,概念逻辑清晰。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应写出全称、文件号和发布日期。

(三)图表设计合理、清晰、格式全文统一。

(四)引用文件或标准的有关内容替代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内容时,注明该内容在文件或标准中的具体位置(页码)。

第十七条已确定在本项目中采用的有关新标准、新规定内容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第十八条隧道工程的地质超前预测预报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应急措施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阐明。

第十九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特殊路基施工的顺序、技术要求、相关参数和陡坡上的桥梁墩台的施工顺序和基坑回填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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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调整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各类施工组织及时做出调整:(一)国家和省、部建设计划有较大调整时;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及地质灾害发生变化时;
(三)铁道部颁布新的技术标准或虽未颁布新标准但已明确在本项目中采用新的有关标准、规定时;
(四)其它引起施工组织设计需做调整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类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由原编制单位负责,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内容应及时更换、补充到原施工组织设计中。

第七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参建单位要将施工组织设计作为铁路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施工管理的重要依据。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加强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以工期和投资效益为目标,结合工程实际,以施工技术和资源优化为核心,对工程进行“全项目、全过程、全要素、全目标”规划与组织。

第二十四条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实行各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制。

经审批后的施组要求严格执行,并进行日常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不同的设计阶段及时开展施工组织设计调查,应根据项目特点,通过技术经济必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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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施工方案意见,严格按照《铁路大型临时工程和过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8]189号)完成大临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7号)的要求参加建设单位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调整,参与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研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提出优化建议,并根据确定的施工组织方案优化施工图,测算投资变化。

第二十六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依据调整后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不断调整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公司将加强对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情况的检查,特别是对控制性工程要加强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施组的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台账,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每月定期召开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情况分析会,并于当月25日前向监理和土建指挥部或四电指挥部)报告执行情况。

施工单位对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机械配置、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的调整、变更要符合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原审批程序履行手续。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要积极参与实施性施组的编制工作,加强对实施性施组的审查,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每月对实施性施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于当月月底前向公司土建指挥部或四电指挥部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土建指挥部或四电指挥部要加强对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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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实施性施组的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要加强对实施性施组执行情况的检查,每月、每季度对实施性施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执行情况召开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情况分析会,纠正实施性施组的偏差。

第三十条公司土建指挥部或四电指挥部每半年或一年对指导性施组进行一次梳理,根据省、铁总的要求将指导性施组实施情况及时上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土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四电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原《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修订)》(”(珠三角城际工二〔2013〕214号)同时废止。

抄送:公司领导,副总工、董秘。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综合部2014年8月7日印发-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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