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与证券公司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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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与证券公司合作协

本协议(下称“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日期签署:

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名称】(下称“发行公司”)地址:【发行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乙方:【证券公司名称】(下称“证券公司”)

地址:【证券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鉴于:

1. 发行公司计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市场上市,希望与证券

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以获取专业的承销和市场推广服务;

2. 证券公司具备丰富的证券业务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能力有效提供

与发行公司所需的发行和上市服务;

3. 双方愿意根据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1. 发行及承销

(1)证券公司将根据发行公司的需求,协助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计划;

(2)证券公司将全面负责股票发行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

行方案的设计、募资方案的编制、网上认购及配售、询价、申报及摇号、上市辅导等;

(3)证券公司将协助发行公司做好与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遵循与履行。

2. 市场推广

(1)证券公司将协助发行公司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的市场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市场宣传策略、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组织路

演等;

(2)证券公司将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渠道,提高发行公司的知

名度和声誉,促进股票的认购和交易活跃。

二、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双方公章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作期限】。在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意愿,可协商续签协议。

三、费用支付

1. 发行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向证券公司支付承销及市场推广服务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将另行约定,双方应在合作期前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的费用支付协议。

2. 如果因发行失败导致承销及市场推广工作不能正常完成,发行公司有义务按照实际工作量向证券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四、保密条款

1. 本协议的内容及签署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双方应严格保密,除非获得该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透露。

2. 双方承诺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给予妥善保管,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泄密。

五、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发行公司违约导致发行失败,发行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提供的证据和计算方法向证券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双方一致同意,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协议生效方式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是发行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内容,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共同合作,达成共赢。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应共同努力,确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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