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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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自治区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工农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本地区水资源条件以及节约保护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加强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保护,发展节水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201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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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4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充分发挥其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作用,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水工程的管理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水库、水利枢纽工程;防洪排涝工程;农田草牧场灌排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供水工程;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以及水工程附属的防汛设施、观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
土地、环保、城建、公安、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对破坏水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水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水工程应当划定必要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工程管理范围系指根据水工程管理需要划定的,由水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的水土资源范围。
水工程保护范围系指为保证水工程安全,在管理范围之外所划定的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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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摘要:
1.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背景
2.灌区工程概况
3.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准
4.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具体内容
5.相关法规和政策依据
6.实施方法和具体措施
7.效果和意义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北方的一个重要行政区域,拥有丰富的水资源。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这些水资源,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灌区工程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镫口扬水灌区是自治区西部地区最大的电力扬水灌区之一,灌区工程位于土默川平原境内,地理坐标东经110855~1114800,北纬402400~403415。
灌区西起包头市东河区,东至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北依大青山南麓,南至黄河干流。
由总干渠、民生渠、跃进渠和哈素海四个灌域组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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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270号2004年8月1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自治区成立50多年来,我区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初步形成了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
在兴建各类水利工程的同时,一大批水管单位也应时而生,为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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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标准的重要性•水利工程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扮演着重要角色。
•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是确保其持续运行和效益的关键。
•制定标准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制定标准的目的•保障水利工程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标准的范围和要求•确定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对水利工程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别确定相应的管理要求和保护措施。
•考虑地理、气候、生态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标准。
•强调对水利工程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修复工作。
标准的制定过程1.调研与分析:–调查内蒙古自治区现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现状。
–分析现有问题并总结经验教训。
2.制定草案:–根据调研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初步草案。
–将草案进行内部讨论和修订,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3.征求意见:–向相关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收集多方观点和建议。
–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4.公示与发布–将最终修订的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价。
–经过公示后,将标准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
标准的实施效果•提升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的规范程度。
•减少水利工程事故的发生。
•促进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结论通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将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这将进一步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完整版)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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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一、确权划界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
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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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90号2006年11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排水经营者将排水受益区域内的地面涝、渍水,多余地下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沟(渠)、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由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排)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排)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60a3d5c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29.png)
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5.31•【文号】水运管〔2021〕16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依法对水利工程开展安全监管,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的重要基础工作。
近年来,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虽然取得了显着进展,但还有一些地方工作明显滞后,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部门协同不畅、经费落实困难、推动力度不足等问题,已成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依法监管的突出短板。
为做好“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以下简称划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面完成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闸和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其中,2021年底前优先完成具有防洪任务的国有大中型水库、水闸和3级以上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3年底前完成具有防洪任务以及涉及防洪安全的所有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5年底前完成其他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二、工作安排(一)开展划定情况排查,建立未划定工程名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全面排查核实已建成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情况。
对尚未完成划定的工程,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分类建立待划定工程名录。
(二)编制“十四五”划定工作总体方案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和工作实际,按照“十四五”划定工作目标任务,组织编制“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总体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明确水库、水闸、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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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方案一、引言水利工程是指为了改变自然水文条件,解决水资源利用和调控问题而设计和建设的设施和工程,包括引水工程、排水工程、灌溉工程、堤防工程等。
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不仅涉及对自然水文条件的改变,还涉及对水体、土地等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保护相关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需要明确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并通过划定方案对其进行管理和保护。
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概念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是指为了保护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及其所涉及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等目的而划定的一定范围。
在水利工程建设之初就规划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对保护水利工程以及所涉及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既要符合水利工程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周边环境的保护,需综合考虑工程建设、保护、效益等因素,确保划定范围的合理合法性。
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是科学、合理的,需充分考虑水利工程所需和周边环境的特点,合理确定划定范围的大小和范围。
2.合法性原则: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划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3.依据性原则: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必须依据相关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周边环境和水资源等因素,切实保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所涉及的资源。
4.综合性原则: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需考虑水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综合各类因素,确保划定的范围对水利工程的保护和利用具有综合性。
四、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的程序和方法1.收集资料准备阶段(1)收集水利工程基本资料,包括工程类型、规模、用途、建设年限等相关资料。
(2)调查研究周边环境,包括地形地貌、气候特点、水文地质条件、土地利用情况、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
(3)核查水利工程相关权属资料,梳理水利工程的权属范围。
2.划定范围定性阶段(1)根据已有资料,初步确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范围和基本界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dc0b059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bf.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0〕7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9【实施日期】2000.05.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办发〔2000〕71号2000年5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建立水利产业良性运行机制,促进自治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我区水利建设基金是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一)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自治区境内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维护和建设;全区性的重点水利骨干工程维护和修建,重点水保防治工程、防洪设施和水毁工程的治理、维护和建设;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系统维护修建以及为壮大水利产业的甲类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二)盟市、旗县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辖范围内的城镇防洪工程维护修建;中小河流治理;中小型水利工程维护修建;水土保持、防洪及上级安排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跨盟市、跨流域的水利、水保、防洪等骨干工程由自治区和所在地盟市、旗县共同负担修建。
第三条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地方交通及公安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与中央分成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
第四条全区各级财政从年度新增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5%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3bf5f2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c4.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2012年4月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和《财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我区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和河道工程建设。
第三条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征收标准。
(一)从收取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
(三)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f8bd0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73.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入河排污管理、监测与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需求,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四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包括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进行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
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功能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dcc7b07763231126edb1114.png)
建筑物周边以外100-150米
150-200米
中型
建筑物周边以外50米
100-150米
小型
50米
六、水电站
建筑物
周边以外200米
周边以外200米
100-200米
引水、尾水渠
同灌排渠沟道
同管理范围标准
七、供水工程
建筑物
周边以外100-200米
100-200米
输水渠道
同灌排渠沟道
同管理范围标准
八、治沟骨干工程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骨干坝
坝肩以外30-50米
50米
坝脚下游100-200米
100-200米
库区
校核洪水位以下
50米
九、水文测站
测验河段
上下游断面以外200米,左右岸最高洪水位以外20米
上下游断面200米,左右岸20米。
测验设施
外缘以外10米
10米
气象观测场
周边以外25米
25米
十、其他附属设施
输水管线、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交通道路等
附属建筑物
边缘以外100-200米
边缘以外200-300米
600-800米
中小型水库
库区
校核洪水位以下
校核洪水位以外50米
50米
大坝
坝肩以外100-200米
坝肩以外200-300米
100-200米
下游
坝脚以下500米
坝脚以下700米
200-300米
附属建筑物
边缘以外50-100米
边缘以外100-200米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3-04-20 点击率: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cdf3dc2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b7.png)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08.25•【文号】水建管[2014]285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2014年8月25日)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和水利工程效益,按照《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以及《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水规计〔2014〕113号)要求,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水法》《土地管理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
其中,2015年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河湖管理范围划定;2016年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其他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要设立界桩。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abc5c4e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d2.png)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导语】水利工程是保障国家灌溉、供水、防洪等方面需求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一个拥有广袤草原和丰富水资源的地区来说,如内蒙古自治区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内容】1.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的重要性水利工程是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支撑。
内蒙古自治区拥有广阔的草原,因此灌溉水利工程对于农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内蒙古自治区的工矿企业也需要大量的供水保障。
另外,内蒙古自治区也面临着严重的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问题,因此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2.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的挑战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水资源分布不均,同时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任务繁重,面临诸多挑战。
内蒙古自治区的地理条件复杂多样,包括草原、沙漠、湖泊等,因此在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时需要考虑地理特征的差异。
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需要统筹考虑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等多个因素,这需要一个综合性的管理指导方针。
3.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简述在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应根据水利工程的类型、功能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划定合理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2) 对于灌溉水利工程,可以根据农业用水需求和土地利用情况,确定相应的保护范围。
(3) 对于供水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矿企业的用水需求和水资源保护需求,确定相应保护范围。
(4) 在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时,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确保水利工程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5) 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中,应考虑区域差异性,因地制宜,以满足不同地区的实际需求。
4. 个人观点与理解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制定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d611b44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d9.png)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1. 引言内蒙古自治区地处我国中北部,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生态功能区域。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旨在为读者深入解析该主题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观点。
2. 定义和背景(1)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是指对水利设施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一系列工作。
(2)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状况,对水利工程保护范围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定,以便有效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3.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意义(1)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能够保障水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保护生态环境:划定合理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有助于保护和恢复当地的生态环境,减少土地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
(3)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对于推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4.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内容和标准(1)自然地理条件:考虑水资源分布、水文地质条件、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因素,科学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2)法律法规依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3)社会经济因素: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4)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根据生态环境的特点和保护需要,科学制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5. 个人观点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法律法规依据、社会经济因素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多方面因素,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关于我区水库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关于我区水库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60afe965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bb.png)
关于我区水库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尊敬的各位居民: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我区的水库水工程,维护水库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保障广大居民的用水需求,我区决定制定水库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相关通告,现将具体内容通告如下:一、水库水工程管理范围:1.水库本体及附属设施:包括水库主体建筑、水库泄洪、灌溉和发电设施等,以及水库周边的管道、闸门、通道等设施。
2.河道及附属设施:包括水库上下游河道、支流、清淤河道等,在水库上游的集雨区范围内进行管理。
3.基础设施:包括水库周边的道路、桥梁、护岸、防洪设施等。
4.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5.水质保护范围:水库周边的水源、水质保护区域内的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体。
6.居民居住区范围:包括水库附近的各种居民住宅区、工业园区、旅游区等。
二、水库水工程保护范围:1.严格禁止乱挖乱占、破坏水库周边植被、破坏岸坡等行为,严禁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土地开发和建设。
2.严格限制周边周围的污染源,禁止向水库排放有害物质和废弃物,保护水库水质。
3.加强对水库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水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4.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和管控。
5.完善水库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库周边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监管措施:1.对于违反水库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规定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停工等。
2.加强水库保护管理监督,设立封闭式管理机制,实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将依法查处,保护水库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区水库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希望广大居民能够加强对水库的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水库的管理工作。
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水库,保护水资源,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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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如下:
1. 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a. 大中型水库管理范围:按照设计洪水位、正常蓄水位和死
水位与库区相对应的界限划定,包括库区、淹没区和影响区。
b.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根据水库的具体情况和所在地区的自
然环境、水资源状况、水库功能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管理范围。
2. 河流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a. 重要河流管理范围:根据河流的重要程度、自然环境、水
资源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管理范围。
b. 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范围:根据河道开挖、提升、疏浚、
整治、修建堤防等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范围。
3. 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a. 重要岸线和陡坡管理范围:根据岸线和陡坡具有水土保持、防洪、生态功能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管理范围。
b. 小流域综合治理范围:根据小流域的自然环境、土地利用、水资源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管理范围。
4. 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a. 水资源调剂设施管理范围:根据水资源调剂设施的功能、
规模、地理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管理范围。
b. 水利设施管理范围:根据水利设施的种类、用途、地理位
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管理范围。
以上只是对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的一般标准,具体的划定范围还需要依据具体项目和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