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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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文件和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中小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和监控的工作。

学籍管理是中小学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确保学生的学习、发展和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总计约____字。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

学籍管理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 功能原则。

学籍管理要以学生的入学教育、在校学习和毕业就业为主要功能,确保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益。

3. 综合性原则。

学籍管理要综合考虑学生的素质、学业、身心等多方面因素,不仅注重学生的成绩表现,更注重全面发展。

4. 先进性原则。

学籍管理要根据教育发展的要求,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高学籍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学籍管理的内容1. 学籍登记。

中小学要对每一名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入学时间、班级分配等。

学籍登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学籍记录。

学籍管理要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考勤情况、奖惩情况等相关信息。

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为学生的学习和评价提供依据。

3. 学籍变更。

学籍管理要及时处理学生的转学、留级、跳级等学籍变更事项。

学校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 学籍调查。

学籍管理要进行学籍调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状况。

学校要通过调查问卷、面谈等方式,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和学习困难等情况,为学生的个性化教育和帮助提供依据。

5. 学籍统计。

学籍管理要进行学籍统计,及时掌握学生数量、年级分布、性别比例等相关情况。

学校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送学籍统计数据,为教育部门进行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依据。

三、学籍管理的流程1. 入学流程。

学籍管理要在学生入学时进行。

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学籍登记,并要求学生提供相关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等。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一直是教育领域的重要工作之一,它关系到每一位学生的学习历程和未来发展。

近期,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这一举措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学籍管理,简单来说,就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类信息进行记录、整理和管理。

它就像是学生在学校的“成长档案”,涵盖了从入学到毕业的全过程。

过去,学籍管理可能存在一些不够规范、不够统一的情况,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不少困扰,也给学校的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而新颁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则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学籍管理工作。

这一办法明确了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使得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学籍管理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指导和规范。

首先,在入学方面,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入学程序和条件。

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孩子都能顺利入学,享受应有的教育权利。

同时,对于转学、休学等情况,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学生在学籍变动过程中的权益。

比如,转学不再像过去那样困难重重,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能按照流程顺利办理。

其次,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得到了极大的重视。

过去,可能会出现学籍信息错误、缺失等问题,现在要求学校和教育部门必须认真核实每一位学生的信息,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可靠。

这对于学生未来的升学、就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新办法还强调了学籍管理的信息化。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实现了学籍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家长和学生可以通过网络查询自己的学籍状态,方便快捷。

这不仅提高了管理效率,也增加了透明度,让学籍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正。

对于学校来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颁发,意味着需要更加严谨和细致地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学习和理解,确保按照规定办理各种学籍业务。

同时,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告知家长学籍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解答家长的疑问。

对于家长而言,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包括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管理、学籍登记、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学生学籍具有证明学生身份、管理学生学业和行为、提供教育服务的功能。

第五条学生学籍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共同管理,学生和家长对学籍信息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弄虚作假。

第七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变更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变更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八条学生入学应当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进行。

第九条学生入学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学籍文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取。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入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其他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互连接,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学籍登记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进行,学校负责学籍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入学信息、学籍变更信息等内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对新入学的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核对学生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件,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校长或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章学籍变更第十八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原学校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2024中学籍管理规定

2024中学籍管理规定

2024中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我们当前的了解,目前并没有具体的2024中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的籍管理规定通常由各省、市、县的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也会受到国家教育部的指导和规范。

这些规定通常会根据当地的教育环境、教育政策以及社会需求等因素进行调整和修改。

一般而言,中学籍管理规定涉及学生的入学条件、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转学、学籍出国留学等方面。

具体的内容可能包括:
1. 入学条件:规定中学入学的基本条件,可能包括年龄要求、升学考试成绩等要求。

2. 学籍注册:规定学生入学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注册流程,可能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健康证明等。

3. 学籍变动:规定学生学籍信息的变更流程,可能包括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

4. 学籍转学:规定学生转学的条件和程序,可能包括家庭搬迁、学费拖欠等情况。

5. 学籍出国留学:规定学生出国留学的条件和程序,可能包括考试成绩要求、家庭经济状况等。

此外,中学籍管理规定还可能包括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如纪律要求、考试作弊管理等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中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具体的地区和学校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如果您想要了解具体的2024中学籍管理规定,请您向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咨询。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学校与学生家庭的沟通与合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籍管理的目标2. 学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身份、学习记录和各项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并为学生提供全面的学生发展支持和服务。

三、学生的学籍信息3. 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学习过程记录、奖惩情况等。

四、学籍档案4.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材料、学习记录、奖惩情况等,并按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五、学籍变动5.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转班、毕业等情况,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六、学籍管理责任6.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校长是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部门和教师应积极配合并履行职责。

七、学生权益保障7. 学生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相关学籍信息,并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八、学籍管理与教育教学8. 学籍管理与教育教学相结合,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提供个性化教育和辅导,为学生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九、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9. 学籍管理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并定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的考核,确保学生学籍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十、附则10.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是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学校和教师应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学籍管理的责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人成长。

同时,教育部和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学籍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是教育部对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规定中的内容:1. 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同等对待、保密。

2. 学籍管理的主体:教育部、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专项管理机构。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以下是整理总结的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点:
1. 学籍种类:学生学籍分为入学、转学、休学和毕业等种类。

2. 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保管,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等。

学生毕业后,学籍档案应按规定归档。

3.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时,应进行学籍注册,填写入学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核实。

4. 学籍变动: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时,如转学、休学等,应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5. 学籍备案:学生转学时,原学校应将学生学籍相关信息备案移交给新学校,新学校接收后应及时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6. 学籍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防止信息泄漏和滥用。

7. 学籍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生学籍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奖惩记录等,以便社会监督。

8. 学籍查询: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查询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应提供相应查询服务,并妥善保护学生隐私。

9. 学籍追溯:对于进入新学校的学生,学校应核查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生的年级、学科等信息的准确性。

10. 学籍归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将学生学籍归档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备份,以备查档需要。

以上是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可能会因地域和学校而有所差异。

小学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籍建立(一)学校严格按照上级下达招生方案进行招生,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二)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在开学1个月内报县教体局确认,建立学籍档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三)学校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四)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五)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6、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校应保留第1、2、3、5款纸质档案。

二、转学(一)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二)学校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三、休学,复学(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培训讲稿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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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一章 总则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 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 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 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 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 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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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籍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 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 电子学籍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 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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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专 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 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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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生 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 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 档案复印件。学生学业最后终止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 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 定的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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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籍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附件2-13)。 (八)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 制订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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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教育部:9月1日起中小学生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教育部:9月1日起中小学生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教育部:9月1日起中小学生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教育部:9月1日起中小学生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饶水知音教育部:9月1日起中小学生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两级建设、五级应用”示意图人民网北京8月23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近日召开发布会介绍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

9月1日起我国将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中小学生学籍将“一人一号”全国统一编码。

学籍号还将与公安部身份认证系统、税务社保等系统对接终身使用。

学籍“终身制”将有力杜绝“虚假学籍”、“重复学籍”乱象有助于解决高考移民、跨区择校等问题。

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介绍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教育部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于2010年启动建设的,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学籍管理信息系统。

作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核心和先导性工程,该系统主要对学生学籍、学、升学等业务进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全国联网实现对全国中小学学生的动态监管。

经过三年来紧锣密鼓的工作,现已完成了学籍系统立项审批、顶层设计、方案评估、招标开发,并在贵州、重庆、浙江等地区进行了试点,取得良好的效果,目前学籍系统正在全国各省(区、市)进行部署与应用。

一、建设目标构建覆盖全国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中小学生数据库,实现系统全国联网,为每名学生建立全国唯一的电子学籍档案,对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等进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全国范围内学生流动情况的实时监控与管理,满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学籍管理、学生资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营养改善计划、控辍保学、事业统计、日常管理和科学决策、优化资源配置的需求。

二、总体架构学籍系统严格遵循“两级建设、五级应用”的建设模式。

两级建设是指在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数据中心,部署学籍系统,建设中小学生数据库。

五级应用是指统一同步开发国家、省、地市、县、学校五级系统,其中国家级系统部署在国家级数据中心,供中央部门使用;省、地市、县、学校级系统部署在省级数据中心,分别供省、地市、县和学校使用,省级及以下用户通过网络远程登录部署在省级数据中心的学籍系统进行业务管理应用,从而实现学籍系统在全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全面覆盖,确保数据完整,做到全国学生数据“一个不能少”。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作目标为了规范和管理中小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学生的学籍资料的真实有效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教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学籍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学籍信息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真实有效:学籍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篡改或变造。

(三)保障权益:学籍管理工作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个人隐私,保护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

(四)科学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应科学规范,确保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学籍登记学校应在每个新学年开始前,对学生进行学籍登记。

学籍登记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入学体检情况、学生的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

第五条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归档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的学籍资料应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确保学籍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学籍信息的更新和变更对于学生学籍信息的更新和变更,学校应及时进行更新和变更,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七条学籍信息的保密学校应严格遵守学籍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学生学籍信息,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八条学籍信息的查询和使用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查询和使用学生的学籍信息,但必须在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具体措施第九条学生的入学和转学学生入学时,学校应核查学生的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有效。

学生转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信息的转移手续,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连续性。

第十条学生的休学和退学学生休学或退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信息的处理手续,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学生的复学和补读学生复学或进行补读时,学校应核查学生的学籍信息,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确保中学生教育教学质量,规范中学生学籍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1.3 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2. 学籍管理2.1 学籍建立中学生学籍建立应以入学考试成绩为准,学生经考试合格后,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2.2 学籍信息管理学校应准确、完整地记录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德育评价等。

2.3 学籍变动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经学校审批后,方可进行学籍变动。

2.4 学籍注销学生毕业、退学、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学业时,学校应予以注销其学籍。

3. 学业成绩管理3.1 学业成绩记录学校应客观、公正地记录学生学业成绩,不得擅自篡改、删除或伪造成绩。

3.2 学业成绩查询与申诉学生有权查询自己的学业成绩,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予以认真核查。

3.3 学业成绩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生学业成绩,接受社会监督。

4. 德育评价管理4.1 德育评价内容德育评价主要包括学生道德品质、学习态度、行为表现等方面。

4.2 德育评价程序德育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评价等方式进行。

4.3 德育评价结果运用德育评价结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学生奖学金、评优评先等方面。

5. 附则5.1 解释权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

5.2 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教育部详解中小学学籍管理

教育部详解中小学学籍管理

教育部详解中小学学籍管理教育部详解中小学学籍管理今年起转学可全程网上操作■扬州规定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义务教育阶段不鼓励留级跳级■记者邵伟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该如何确定?跨省转学需要哪些单位核办,流程是什么?现在,这些棘手的问题有“标准答案”啦!日前,教育部就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出台详细解答。

以小学生入学年龄为例,我市要求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并早于出生当年的8月31日。

另外,由于去年出台中小学学籍管理新规,今年起转学的问题可全程网上操作,并且更简单。

关于入学我市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问: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因此,学生入学年龄的截止日期由各省依据法律设定,全国未作统一规定。

我市的要求是,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并且只招收出生当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严禁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违规者不予办理学籍。

如果一个小孩准备2015年上小学,但他出生于2009年9月1日,能否上呢?根据政策,2015年只招收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因此这名小孩虽然只差一天,仍然不能入学。

义务教育不鼓励留级跳级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留级、跳级吗?答:义务教育属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平等、公平、强制等特征,所以原则上不鼓励留级、跳级。

留级、跳级问题属于具体的学生管理问题,是学籍异动,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留级、跳级的条件和办理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全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具备管理留级、跳级等各类学籍变动的功能。

未建学籍的非一年级生可补建问:因特殊原因未建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可以补建学籍吗?怎样操作?答:可以补建学籍。

由学生所在学校上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报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提交教育部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核查是否有重复建籍情况),查重没有问题的,由所在学校为学生补建学籍。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一、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的入学、转学、调入、休学、退学等行为进行管理和记录的制度。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学校对学生的招收和解除招收具有合法性和规范性,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学籍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学籍报名和录取学籍报名是指家长或监护人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提交给学校,申请录取的过程。

学校应当向学生提供报名方式、时间、条件和所需材料等相关信息,确保报名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报名材料,通过各种方式通知学生和家长录取结果,并进行学籍登记。

三、学籍的转学和调入学籍的转学是指学生从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就读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原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学手续,将学籍材料及时转交给新学校,新学校及时接收并办理调入手续,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顺利传递。

学籍的调入是指学校之间相互调整学生就读的行为。

学校之间应当进行协商,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能够顺利调入,学生可以继续接受教育。

学生和家长应按照学校要求提供所需材料,配合学校办理调入手续。

四、学籍的休学和复学学籍的休学是指学生因特殊情况暂时停止学习一段时间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休学期满后,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复学相关信息。

学籍的复学是指休学学生重新回到学校继续学习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复学的具体安排。

五、学籍的退学学籍的退学是指学生主动或者被学校解除招收关系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并按照学校要求办理退学手续。

学校应及时处理退学申请,告知学生和家长办理退学手续的具体流程。

六、学籍的变更和补充学籍的变更是指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对学籍信息进行修改的行为。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籍管理范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包括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

2. 学籍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学校和家长应共同关注学生的学籍情况,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 学籍登记: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学生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

学籍登记应及时更新,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4.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

学籍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 学籍变动:学生的学籍信息发生变动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籍档案,并向学生及家长说明相关手续和要求。

6. 转学管理:学生转入或转出学校时,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学手续,包括办理相关证明、办理学籍转入或转出手续等。

7. 休学管理:学生因病休学、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休学时,学校应积极配合家长办理休学手续,并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档案。

8. 学籍复查:学生和家长有权提出对学籍登记、学籍变动等事项的复查申请,学校应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查。

9. 学籍管理责任:学校和家长应共同承担对学生学籍的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的监督和培训,家长应关注和配合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10. 违纪违规处理:学生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学籍档案中做出相应记录。

以上是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模版关于学生休学、出国(出境)就读及成绩考核等事项的管理规定一、休学管理1. 学生若需休学,应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将审核这些材料,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 因伤病申请休学的学生,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

3.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

4. 学生休学情况将被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将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二、出国(出境)就读管理第十三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1. 监护人需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并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

2. 学校将审核这些材料,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 审批通过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

4. 学生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三、休学答复与期限第十四条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监护人明确的休学答复。

第十五条休学期限为一年,自缺课开始计算(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自批准之日计算(出国、出境)。

学生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四、复学手续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应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第十六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成绩采用等第记分,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成绩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十七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十八条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第十九条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时间2013年8月22日上午9∶30地点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主持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出席人员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副主任罗方述内容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散发材料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中小学管理工作水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简介(2013年8月22日)制订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推进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国进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的历史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步入深水区,一些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工作。

这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成为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站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节点上,第一部全国性的中小学生籍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是对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资格、隶属关系、学习经历等基本要素信息建立、审核、转接和监管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是处理学籍管理相关问题的基本规则。

全文共五章30条。

分为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保障措施、附则。

第一章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对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的方式和实行的管理体制;第二章规定了学籍建立的具体要求,学籍档案的内容、形式、转接办法和学籍基本信息修改程序等内容;第三章赋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责任,规定了各类学籍变动发生时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提出了学籍管理的保障措施,要求建立学籍复核制度、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原则。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程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程

关于进-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各中小学、教师进修校: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有力保障。

自2009年全县实施电子学籍管理以来,学校的学籍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搞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现就相关问题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中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按《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按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一)新生学籍的管理1、新生学籍的取得。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和少年(即一、七年级)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因住房变更居住地的,也可根据房产证地址,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入学,入学即注册并取得学籍。

2、电子学籍的注册。

电子学籍的建立必须按照四川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的统一要求,准确无误的采集新生基本信息和家长信息,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以户口簿为准,无身份证号的学籍视为无效学籍。

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导入学籍管理系统,经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取得电子学籍。

取得电子学籍后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导入家长信息和学生照片(学生升入高一级学段时,必须更新学籍系统中的照片)。

学籍一经注册不得随意变更。

3、学籍档案的建立。

学校根据学籍系统学生信息,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新生花名册和学籍卡于每学年的九至十月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验印。

(二)学生的转学1、转学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转学:(1)户籍迁移或回原籍的;(2)法定监护人居住地发生变化并取得房产证的;(3)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的;(4)务工人员子女随其监护人到务工地就读的;(5)其它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转学的。

2、转学材料(1)因户籍迁移或回原籍而转学的,应出具与其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乡(镇)或社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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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

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
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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