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陕价行发[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8〕7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为促进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47号)精神,在已对抗震救灾物资运输免缴车辆通行费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地震灾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1、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2008年12月31日前,免收地震灾害地区卫生学评价及调查鉴定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3、2008年12月31日前,对地震灾害地区河道砂石资源费、卫生监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减半收取。
4、地震灾害地区排污费的减免,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执行。
二、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认真落实减免政策各级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受灾地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坚决查处趁灾害之机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等违法行为。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2•【字号】陕政发[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发[2003]32号2003年8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民政部《关于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民函〔2002〕63号)要求,省民政厅商省有关部门拟定的《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2003年8月18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灾害发生后对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
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实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军队积极参与的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干旱、冰雹、地震、滑坡、泥石流、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一)灾害预警。
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二)灾情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
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9]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1.16【实施日期】2009.01.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制订的《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8〕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因灾失地农民的安置和帮扶,妥善安排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灾区各级政府应遵循“以人为本、自力更生、因地制宜、稳步实施”的原则,采取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一)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少数农户耕地因灾损毁且无法恢复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调剂耕地给失地农民。
(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大部分农户耕地因灾损毁但整理后尚可使用的,灾区各级政府应抓紧组织对灾毁耕地恢复利用,积极为失地农民恢复生产创造条件。
对已纳入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灾毁耕地,灾区县(区)政府应优先安排灾毁耕地修复整理资金,积极组织施工,尽快恢复耕地生产能力,交付农民使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1]5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1〕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已经2011年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移民搬迁政策,加快推进陕北移民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陕北实际,制定以下政策规定:一、搬迁对象和范围(一)凡户籍在陕北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洛河峡谷地带并有移民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均列入移民搬迁范围。
(二)陕北移民搬迁分为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搬迁、防洪避险搬迁和生态移民搬迁四种类型。
所有移民搬迁项目由省、市指导,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搬迁安置规模在100户以上的属于集中安置,其他方式的搬迁安置属于分散安置。
陕北移民搬迁应结合城乡统筹发展,以集中安置为主,对分散安置从严审批,新型农村社区和中心村原则上按2000人以上规模建设。
二、搬迁补助标准(四)集中安置点住房按每户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种类型建设,搬迁户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标准选定户型,分别负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费用,其余资金通过各级财政补助并整合扶贫移民搬迁、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试点、生态移民、地质灾害治理和土地治理等项目资金统筹解决。
(五)经审核批准,集中安置点建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户,超出面积费用由搬迁户负担,最大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
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包括:(一)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二)地方各级财政列支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三)中央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接收和下拨的救灾捐赠款;(四)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接收并交由民政部门分配、发放的捐助款;(五)其它用于灾民救济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资金发放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
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的范围是:(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臵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重建及损坏房屋的修缮;(四)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五)定向捐赠款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救灾需要统筹使用。
第五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作为本级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救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灾情核查、原始资料制作及应急演练等必须开支。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保证救灾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准确,账款、物相符。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查灾核灾的基础上,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实际,提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意见,商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6•【字号】陕政办发〔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7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实现森林、水流、耕地、湿地、荒漠、矿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跨地区补偿成效显著,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一)森林。
建立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市场化补偿引导政策,逐步统一同一事权等级公益林补偿标准。
实现省级财政地方公益林补偿范围明显增加,推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
适当补偿因封山禁牧而减少收入的农户。
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
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探索生态效益补偿支持森林集中管护。
积极开展森林生态效益动态管理试点。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二)水流。
在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建立健全降低或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补偿机制。
全面推行河长制,持续开展重点流域综合治理。
推进黄河沿线环境治理,加快实施昆明池等水系修复工程,加大瀛湖、红碱淖保护力度。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各设区市、韩城市财政局,扶贫局(办),发改局、民族宗教局、农业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我们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12〕26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林业厅2017年5月27日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
陕政办发[2016]66号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实施以建档立卡扶贫搬迁为主,避灾、生态及其他各类搬迁统筹推进的全省移民搬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及《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体思路。
着眼“四化同步”、城乡一体,把移民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
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谋划推进,实现移民搬迁、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一举多赢、协同推进,加快我省追赶超越步伐。
第三条主要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面完成35.5万户125万人建档立卡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扶贫搬迁”)及同步实施的避灾、生态和其他类型搬迁安置任务。
陕南地区2016年基本完成避灾搬迁任务,2018年基本完成扶贫搬迁任务;其他地区2018年基本完成扶贫和避灾搬迁任务。
第二章搬迁对象第四条对象类型。
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共建共享基础设施,集中提供公共服务,分类享受相关政策,区别标准组织考核验收”的原则,统筹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
(一)扶贫搬迁。
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易地搬迁的农村人口。
(二)避灾搬迁。
主要指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和采煤塌陷区农村人口(以下简称:地灾户、洪灾户、采煤塌陷户)。
(三)生态搬迁。
主要指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包括自然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两类。
(四)其他搬迁。
主要指国家及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搬迁群众;以及城镇化和镇村综合改革等涉及的需搬迁农村人口。
第五条对象识别。
扶贫搬迁对象由省扶贫办提供精准到户名册。
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相对应的省、市(杨凌示范区)、县(市、区)三级(以下简称省、市、县)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 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 〕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省市县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
般性自然灾害,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受灾区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现行的《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市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及时统计、核查和汇总上报所辖县(区)灾情。
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七条省民政厅接到市级民政部门的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
对确认为特大自然灾害的,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16年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2016年12月23日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等保障机制,根据历年灾情和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工作经费,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灾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本级民政部门,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实施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相关工作。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工程安置办法》《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资金筹集及补助办法》《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实施办法》《商洛市跨区域移民(脱贫)搬迁安置管理办法》五个配套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9日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移民(脱贫)搬迁步伐,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遵循规律、系统谋划、四化同步、统筹推进、一举多赢”的总体思路,把移民(脱贫)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实现移民搬迁、脱贫攻坚、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协同推进。
第三条到“十三五”末,全市完成全部移民搬迁任务。
2016年完成避灾移民搬迁任务;2018年完成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任务;2020年完成其他同步统筹移民搬迁任务。
第二章规划计划第四条依据“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纵向贯通、横向衔接的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融合交通、水务、住建、电力等部门专项规划,同步编制搬迁安置建设规划、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脱贫致富规划“三规合一”的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省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省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陕应急〔2024〕234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省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咸阳、铜川、榆林、安康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做好2025年省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5年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陕财办预〔2024〕41号)要求,结合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现将《2025年省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标准,认真审核报送相关项目。
联系方式:省应急厅郭鹏************省财政厅郭晓刚************附件:2025年省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省财政厅2024年7月29日附件2025年省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根据《陕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20〕248号)规定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5年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陕财办预〔2024〕41号)要求,省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现将2025年省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编制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修订及演练、应急管理职业能力建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运行维护、应急管理预警体系建设运行维护、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救援技术研究等方面工作。
(二)应急救援工作。
包括救援人员调用、通行、备勤、出勤等费用;救援装备购置、租赁、运输及损坏、损耗补偿等;现场监测、交通、后勤、照明、电力、气象、医疗、通讯保障等;航空护林飞行费和地面保障。
2020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省市级)
2020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省市级)一注意事项1.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应试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作答。
二给定材料材料1:位于陕西省南部的安康、汉中、商洛三市,地质条件较差,经常遭受洪水、滑坡和泥石流灾害,平均每三年半就发生一次大的洪灾。
多点域,突发性、毁灭性的地址质灾害给当地居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资料,2001年至2010年,陕南地区共发生地质灾害两千多起,造成590多人死亡或者失踪,直接经济损失460多亿元。
2010年7月8日,特大暴雨引发的泥石流灾害导致安康、汉中、商洛三市28个县(区)中,有24个县(区)遭受强降雨侵袭,受灾人数177万人。
其中,因灾死亡73人,失踪121人,直接经济损失60亿元。
大竹园镇七堰村灾害最为严重,道路、通信、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全部中断,全村22户78间房屋全部被冲毁,12人死亡、17人失踪。
频发的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陕南人民的生产生活极及其发展。
2010年,陕西省委、省政府在详细勘察陕西灾情后,下定决心对这些地区的居民进行搬迁,要让生活在危险边缘的群众长度摆脱自然灾害的困扰。
2010年12月7日,陕西省政府常务工作会议原则通过《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2011-2012年)》。
该规划决定从2011年启动“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程。
搬迁工程涉及安康、汉中、商洛三市共28个县(区)。
搬迁对象首先是受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或其他灾害影响严重的村庄,特别是要先把深山里居住条件最危险的农民搬迁出来、时时,离公路超过5公里、人口规模过小的偏远村庄等也在搬迁之列。
到2020年,搬迁居民总数将达到240万人,超过安康、汉中、商洛三市总人口的1/4,也超过了139.76万人的三峡库区移民规模。
这些居民将按照城镇安置、移民新村安置、小村并大村安置和自主分散安置等方式选择新住宅建设用地,分期分批迁入新的居民住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4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4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巩固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充分发挥移民搬迁的综合效益,经省政府同意,制订本意见。
一、完善搬迁规划,优化集中安置点布局1 完善移民搬迁规划。
各县(市、区)要按照民生优先和移民搬迁与城镇化建设、农业产业发展“三位一体”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移民搬迁布局规划和安置规划,做好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
各县(市、区)移民搬迁规划由本级政府审定,报省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 优化集中安置点布局。
坚持靠城、靠镇、靠园区布局、利用闲置低效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集中安置点。
严禁削山填河、破坏生态环境。
3 积极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审定后的规划一次性确定所有集中安置点,分年度制订实施计划。
认真做好征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前期工作,以规划统领移民搬迁各项工作。
二、严格审定移民对象,优先搬迁危困群众4 严格界定搬迁范围。
各县(市、区)要将搬迁范围严格限定在《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2011-2020年)》规定的六种范围之内,不得随意扩大。
5 严格搬迁对象审定程序。
按照搬迁户申请、村民评议、镇村初审、相关部门审定、县(市、区)政府批准的程序,坚持村、镇、县(市、区)三级公示制度,精准确定搬迁对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字号】陕政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11日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将省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省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市县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315号),我们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11月11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3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将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后,每年将结余部分按一定因素分配给我省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包括: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2.03.13•【字号】陕财办建[2002]4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2〕40号)省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对原《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工[1999]0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二○○二年三月十三日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省环境保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天然气推广、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以及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
主要指各级政府投资解决的关于宏观战略重大环境综合整治的环保项目;重点流域区域、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环保规划编制;省政府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质量指标考核等环保奖励。
2、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陕政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陕政发〔201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为降低我省移民搬迁安置房建设成本,减轻移民搬迁群众和承建单位负担,加快推进我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进度,特制定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第一条本文所指的移民搬迁包括陕南地质灾害移民搬迁、陕北白于山区和黄河沿岸土石山区移民搬迁工程。
承建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委托的移民搬迁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建设的施工企业、陕南移民搬迁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分散安置建房的个人。
第二条对承建单位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列支拨付到承建单位。
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缴纳的数额,全额拨付到承建单位。
应由省、市财政列支部分,年终通过上下财政结算办理。
第三条对承建单位在承建移民搬迁工程项目期间按规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予以免征。
第四条对承建单位占用耕地用于移民搬迁安置建设的,对原宅基地复垦且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征用的用于移民搬迁安置的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以及搬迁安置移民购买安置房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第五条对承建单位承建的移民住房安置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
第六条对分散安置移民取得的建房补助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对承建单位免收政府性基金,包括水利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其中需报国家审批的有关基金,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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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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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和规范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9月5日
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规范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资金管理,确保全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陕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是指中省财政用于地灾、洪灾、生态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移民搬迁安置建房、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按照“分类筹集、按量拨付、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按照年度搬迁任务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县(区、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要设置专职财务会计岗位,配备熟悉财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
第五条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标准
(一)建房补助标准:集中安置的,每户补助4.5万元。
选择高层、小高层和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奖励0.5万元。
在农村分散安置的,每户补助3万元。
(二)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户补助2万元。
第六条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资金筹集渠道
(一)陕南地区资金筹集渠道:
1、中央财政资金。
2、省、市、县(区、市)财政资金。
3、省级整合有关专项资金。
(二)关中、陕北地区资金筹集渠道:
1、省级扶贫资金。
2、市、县(区、市)财政资金。
3、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安排的资金。
第七条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外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按照《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筹集。
第八条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建房资金负担比例
(一)陕南地区。
1、集中安置户。
按照中省每户3.5万元,市县1.5万元的标准分担,其中:市级0.3万元,县级1.2万元;
2、分散安置户。
按照中省每户1.5万元,市县1.5万元的标准分担,其中:市级0.3万元,县级1.2万元。
(二)陕北、关中地区。
1、集中安置户。
按照省级每户2.5万元,市县2.5万元的标准分担,其中:市级0.5万元,县级2万元。
2、分散安置户。
按照省级每户0.5万元,市县2.5万元的标准分担,其中:市级0.5万元,县级2万元。
第九条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资金,每户补助2万元全部由省财政负担,主要用于“小配套”设施建设,由县区统筹使用,不足部分和“大配套”设施资金由县区政府统筹资金解决。
第三章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在每年9月底之前向省财政提出下年度各市、省管县避灾生态移民搬迁户数、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确定的年度避灾生态移民搬迁任务和计划,统筹中省资金,下达预算至市(区)、省管县(区)财政部门。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承担比例筹集本级财政资金,预算成立在各级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资金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移民搬迁任务制定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县级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实施进度申请资金,须经县(区、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县(区、市)主管移民(脱贫)搬迁工作的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县(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县(区、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经同级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审核同意,依规办理财政补助资金支付手续,及时拨付资金,保障工程项目实施。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县(区、市)政府是移民(脱贫)搬迁的责任主体,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县(区、市)财政部门、移民(脱贫)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开展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使用、项目成效等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县(区、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严肃合同付款约定,坚持项目决算审计后再结清工程全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市县财政部门、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要按照“渠道不乱、统一整合、用于建设、各计其
功”的原则,对避灾生态搬迁补助资金进行专账分类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预算编制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资金管理办法,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市县负担建房补助资金预算到位率。
对上年结转的资金应当在下年用于结转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避灾生态补助资金省财政将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依据项目预算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市县政府建立避灾生态补助资金公示制度,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向群众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立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制定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市县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移民搬迁资金开展自我评价,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对市县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实施情况进行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市县财政、国土、移民(脱贫)搬迁办公等部门对县(区、市)避灾生态搬迁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跟踪检查。
利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通过设置监控规则,对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的以及代理银行代办的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的拨付全程监控。
第二十四条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群众反映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要充分发挥避灾生态移民搬迁信息化管理平台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贪污、截留、挪用、铺张浪费的行为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0日起实施,截至2021年10月19日止有效,有效期5年,解释权归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原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南地区移民搬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13﹞518号)同时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