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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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01•【文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2年9月1日)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每一个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会同卫生厅(局)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论证确定,依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并被国家计委、卫生部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第三条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范围包括省级和部分地(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四条建设的主要内容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用房以及部分基本设备的采购。

1、业务用房原则上依照业务用房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安排建设。

2、基本设备只安排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设备品目和规格要求由国家计委和卫生部确定。

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定由省计委、卫生厅组织进行。

三、项目前期准备及文件第五条凡纳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计划的项目,由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提供。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装备要符合以下要求:1、选址应选择交通便利的区域并远离污染源;2、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区域应分开;3、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应分开;4、业务科室的结构布局应符合工作流程;人流物流分开;符合卫生学要求;5、通讯、给排水、供暖、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6、应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7、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8、应配备开展工作必须的基本设备;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各省、自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解决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前期准备不足、配套资金不落实和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置换等问题,保证各项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防止出现“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银行、同比例直接拨付”的拨款管理方式。

现将有苯要求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省、自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必须按照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向财政部提交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提交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提交的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配套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包括拨款和转贷资金,下同。

)各有关部门、贷款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二、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

开户银行应按旬向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各级财政和建设项目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国债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次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度报表》(附表1)及国债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的分析报告。

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度报表》及其分析报告将作为财政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

三、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国债项目管理规定

国债项目管理规定

国债项目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收益债券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号:发改办财⾦[2015]2010号颁布⽇期:2015-07-29执⾏⽇期:2015-07-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发⾏与上市第三章项⽬及收益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五章信⽤评级和增信措施第六章投资者保护第七章信息披露第⼋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深化改⾰若⼲重⼤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党中央2015年全⾯深化改⾰⼯作要求,扩⼤直接融资规模,规范项⽬收益债券发⾏管理⼯作,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现将我委制定的《项⽬收益债券管理暂⾏办法》印发你们,请在⼯作中认真贯彻执⾏。

附件1:项⽬收益债券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法⽬的和依据】为规范项⽬收益债券发⾏管理⼯作,扩⼤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收益债券,是由项⽬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发⾏的,与特定项⽬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于特定项⽬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资⾦⽤途】发⾏项⽬收益债券募集的资⾦,只能⽤于该项⽬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资本⾦或偿还与项⽬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的超过项⽬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贷款除外。

第⼆章发⾏与上市第四条【发⾏⽅式】项⽬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也可以⾯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

⾮公开发⾏的,每次发⾏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百⼈,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民币。

⾮公开发⾏项⽬收益债券的,不得采⽤⼴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式。

第五条【发⾏条件】发⾏项⽬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和⾮公开发⾏债券的要求。

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2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人民银行分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重大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使财政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现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发展进口替代产品,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确定,必须坚决防止重复建设,不变相扩大生产能力,不乱铺摊子,不搞填平补齐,按照“质量、品种、效益”和替代进口的要求选择企业和项目;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取得标志性的效果;以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为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对所选择企业进行系统的改造,提高工艺装备水平;重点选择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续建项目和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当年可以开工的项目。

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法规

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确保国债资金安全;(二)科学合理,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分工负责,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章国债工程项目使用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二)社会事业发展;(三)生态环境保护;(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五)其他符合国债政策支持的领域。

第五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三)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资金来源明确;(四)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具备可行性;(五)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三章国债工程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国债工程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三)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同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国债工程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确保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三)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

第四章国债工程项目实施和监督第八条国债工程项目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三)加强工程变更管理,防止擅自变更;(四)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第九条国债工程项目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二)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三)加强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监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四)加强项目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国债工程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第十条国债工程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三)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国债项目管理规定

国债项目管理规定

国债项目管理规定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管理制度]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壹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关联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壹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关联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壹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壹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壹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于的问题。

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相关法规汇编

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相关法规汇编

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相关法规汇编一、立法背景国债专项资金投资是指政府为特定目标或项目设立的资金,用于支持社会和经济发展。

为保障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合理和高效运作,相关法规被制定出台。

本文将对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相关法规进行汇编和总结。

二、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管理条例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制定了《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管理条例》,对国债专项资金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

该条例明确了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管理机构、投资规模、投资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审批办法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的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性,财政部制定了《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审批办法》。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申请材料、项目评估和风险评估等要求,保证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和政策。

四、国债专项资金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债专项资金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以规范国债专项资金的投资收益分配和使用。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保护机制和分配规则,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五、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风险管理办法国债专项资金投资涉及到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财政部制定了《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风险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评估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分散投资、资产配置、风险等级评定等,为国债专项资金的投资风险防范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六、国债专项资金投资信息披露办法为保障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国债专项资金投资信息披露办法》。

该办法要求相关机构和投资主体定期披露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相关信息,包括资金来源、投资项目、收益情况等,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七、国债专项资金投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为保障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国家审计署制定了《国债专项资金投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该规定对国债专项资金投资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维护国债专项资金投资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严格国债工程资金管理

严格国债工程资金管理

严格国债工程资金管理
国债工程资金管理是指对国债项目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和高效。

国债项目通常是国家重大的基础
设施建设和发展项目,因此资金管理的严谨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如何进行严格的国债工程资金管理。

首先,国债工程资金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流程。


包括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监督检查制度等。

所有
资金使用都必须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确保资
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需求。

其次,国债工程资金管理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

建立专门
的资金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

同时,要
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及时
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

再次,国债工程资金管理需要加强外部监督和公开透明。

国债
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接
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最后,国债工程资金管理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

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资金管理中的风险和问题,确保国债项目的资金使用安全和稳健。

总之,严格的国债工程资金管理是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只有做好资金管理,才能确保国债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高度重视国债工程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制度,确保国债项目的资金使用合理、透明和高效。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9.22•【文号】财基字[1998]619号•【施行日期】1998.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1998年9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为了解和掌握国债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国务院各有在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列《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国债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国债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国债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国债专项资金是指政府为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或推动经济发展而发行的债券所筹集的资金。

为了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价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国债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评价的目的和原则二、评价的范围和内容评价的范围包括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从项目启动到项目验收,都应进行评价。

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综合评估项目的绩效。

三、评价的方法和指标评价的方法可以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各种评估工具和方法,如财务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灰色关联分析等,来全面评估项目的效果。

指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考虑项目的特点和评价的目的。

四、评价的程序和责任评价的程序应包括评价计划的制定、数据收集和分析、评价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评价应由专门的评价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来进行,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评价结果应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通报。

五、评价的应用和建议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实施的参考和决策的依据,对项目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

同时,评价结果也应提供给相关的决策者和管理者,为国债专项资金的投资决策提供经验和借鉴。

评价报告中还应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

最后,评价管理规定还应包括监督和检查措施,保障评价的有效实施。

对于评价结果不达标的项目,应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整改措施。

此外,还应加强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评价水平和专业能力。

通过以上规定和措施,国债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管理将更加规范、科学和有效,能够更好地促进国债专项资金的投资项目实施和效果评估,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债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内政字[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内政字(2003)29号2003年1月24日)第一条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

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

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国债项目后期管理方案

国债项目后期管理方案

国债项目后期管理方案一、项目扫尾工作。

1. 工程验收。

首先得把那些个相关部门和专家都召集起来,像请各路大神来会诊一样。

把工程的角角落落都检查个遍,从那些埋在地下的管道,到高高在上的屋顶,可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

要是发现有啥问题,就像揪出调皮捣蛋的小怪兽一样,赶紧让施工方整改。

只有验收都合格了,这国债项目才算真正有个交代。

验收报告也得写得明明白白,就像写一篇详细的探险日记。

工程的基本情况、验收依据、验收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还有最后的验收结论,都得清清楚楚地写在上面。

这报告以后可就是这个项目的“身份证”,随时都可能被翻出来查看呢。

2. 资料归档。

那些项目过程中的资料就像是这个项目成长的照片集,可不能弄丢了。

从项目的规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到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图纸、变更通知,再到最后的验收资料,都得整整齐齐地放进档案柜里。

咱们可以给这些资料分分类,就像给不同类型的衣服分个衣柜格子一样,方便以后查找。

要是以后有人想了解这个项目的前世今生,打开这个档案就能一目了然。

二、资金管理。

1. 资金结算。

先把和项目有关的各种花费都拿出来对对账,看看每一笔钱都花到哪里去了。

这就像是在家里算算账,看看钱都花在买菜、买衣服还是交水电费上了。

要是发现有不合理的支出,就得像查小偷一样,把它找出来。

然后按照合同规定,和施工方、供应商等结清款项。

该给人家的钱一分不少地给,不该给的也绝不能乱给。

在结算的时候,要确保所有的票据都是合法合规的,就像我们出门坐车得有车票一样。

如果票据有问题,那就得让对方重新提供或者解释清楚。

这可是关系到国债资金的合理使用,容不得半点马虎。

2. 资金审计。

请专业的审计人员来给这个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做个“全身检查”。

他们就像是项目资金的“医生”,会仔细查看每一笔钱的进出是否符合规定。

如果发现有什么“病症”,比如说资金挪用或者浪费的情况,就得赶紧对症下药。

而且审计结果要公开透明,就像把自己的考试成绩公布出来一样,让大家都能看到这个项目资金使用得是否合理。

某某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项目及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某某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项目及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某某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项目及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集团公司所属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及省发展改革委要求,为认真做好安全国债改造工程项目及资金的管理,确保安全国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现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各相关煤矿单位及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国债改造项目的施工管理,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主抓此项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和业务部门收集好相关资料,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国债改造项目按期实施。

二、所有安全国债改造项目必须按要求编制设计施工方案,经六枝工矿(集团)批复后,严格组织施工、验收及决算等工作。

三、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债项目改造,并按期完工,各有关煤矿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国债改造项的日常目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国债管理办公室,明确负责人,督促国债项目顺利实施,并收集好相关资料,做到施工结束一项及时申请验收决算一项。

四、加大国债项目资金的管理力度。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国债专项管理资金账户,将中央预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各煤矿自筹资金统一管理,随时掌握各项改造工程的配套资金收、支情况,做到台帐清楚,反映具体、真实;各煤矿单位财务部门也要建立好国债项目专项管理资金台账,准确反映中央预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本单位自筹资金使用情况。

五、为加快推进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制度的通知》(能煤函[2009]19号’要求,化处煤矿、四角田煤矿、竹林煤矿、马临煤矿2009年第三批国债项目必须建立旬报工作制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按每月上、中、下旬分别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即:每月3日、13日、23日前分别上报截至上个月下旬、本月上旬、中旬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其旬报内容为:1.投资到位情况,中央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情况,年度计划投资,中央投资、地方政府配套投资,单位自筹等资金到位总体情况。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 资金监管得到加强,风险防范能力得到提升
02
促进经济发展
• 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债资金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明
显增强
• 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经济增长潜力
• 资金支持民生改善,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03
优化财政政策
• 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财政政策得到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效率得到提高
• 国债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国债品种日益丰富
• 加强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提高执行力
• 拓展资金用途范围,支持新兴领域发展
03
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
• 提高资金分配、使用、评估等环节的透明度,接受社会
监督
• 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合理
• 增强社会信任度,提高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适应市场发展
加强政策引导
退
丰富
加强监管
• 政府采取积极财政政策,增加国债
• 原有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市
• 防范国债资金滥用、挪用等风险
发行规模
场发展需要
• 通过国债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各方
• 为规范国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 制定新的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完善
职责,加强资金监管
用效益,制定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管理制度体系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资金配置效率
•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了资金申请、审批和使用流程,提高了资金
配置效率
• 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评估,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 资金使用效益得到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财政风险防范
•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各方职责,加强了资金监管
• 防范国债资金滥用、挪用等风险,保障国家财政安全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9月10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国经贸投资[1999]886号文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增发财政债券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决策,根据国债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改造的任务及要求,使国债专项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JP〗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用国家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债券资金和中央财政转贷地方财政的债券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国家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人民币贷款。

二、国债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方式第五条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体现支持“质量、品种、效益” 和替代进口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使其尽快取得标志性成效。

第六条凡承担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债专项资金的支持。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原则上由国家主要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承贷。

第七条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实施。

三、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及补助资金的下达第八条项目投资补助主要支持512户重点企业、120户试点企业集团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企业社会效益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适当向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倾斜。

第九条具体项目投资的补助金额,按该项目贷款总额两年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计算。

对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的上述企业视项目情况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三年)。

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第十条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银行对项目的承贷金额,一次核定补助金额,分两年注入。

第十一条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其他企业,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贴息资金按照银行对项目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现行贷款利率,按照一定的贴息年限,实行全额贴息,一次核定。

2024国债项目进度和建设整治方案

2024国债项目进度和建设整治方案

2024国债项目进度和建设整治方案一、项目进度介绍2024年国债项目是中国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社会基础设施而发行的债券项目。

本文将介绍2024年国债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建设整治方案。

1.1 项目规模2024年国债项目的规模较大,总金额为5000亿元人民币。

这些资金将主要用于改善交通基础设施、加强环境保护、提升教育水平、发展新兴产业等方面。

1.2 项目安排项目计划于2024年1月开始,预计将分为三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是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等工作;第二阶段是实施阶段,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第三阶段是验收和运营阶段,包括项目验收、投运和日常运营管理。

1.3 项目进展截至目前,项目已经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等。

在实施阶段,许多项目已经开始了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

例如,在交通基础设施方面,已经着手修建了一些高速公路和铁路线路;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开始了一些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项目;在教育水平方面,已经启动了一些学校建设和师资培训项目;在新兴产业方面,已经开始了一些科技研发和创业支持项目。

二、建设整治方案为了确保2024年国债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有效整治,我们制定了以下建设整治方案:2.1 加强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此,我们将设立一个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协调。

项目管理团队将包括工程师、财务人员、法律专家等相关人员,他们将负责项目的计划、执行、监控和评估。

此外,项目管理团队还将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2.2 提高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我们将严格审核和监督工程施工进程,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其次,我们将加强对施工方的管理,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技术和经验。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和采购,确保它们符合质量标准,并进行必要的检测和检查。

2.3 加强环保措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我们将注重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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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项目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
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各县发展计划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向上级计划部门上报本县上月国债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四条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中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国债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进行自行招标的要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5号令)执行。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县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八条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国债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制度。

地区财政和已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都必须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国债资金专户,实行国债资金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未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在国库或财政部门设立国债资金专户,项目建设单位也要设立国债资金专户。

财政国债专户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一条加强和完善国债资金的监管,建立国债资金财务专管员制度。

每个国债项目都要确定财务专管员,财务专管员由财政、发展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

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日常财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先由财务专管员审核签字,再由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国债专户拨付。

财政部门要逐一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帐务处理、款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各级审计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经常介入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强化对国债资金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核管理。

国债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申请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概预算做为项目工程招投标及资金结算的依据。

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申请财政、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计,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工程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国债项目配套资金的管理。

属地县财政配套的资金,先拨入国债资金专户,统一拨付。

属于项目单位自筹配套的,项目单位要按工程进度、按比例落实到位,转入国债项目专户统一拨付。

属于群众投工投劳配套的,要确
定详细的考核定额、计量标准,健全考核记录体系,并定期汇总反映到项目执行情况中去。

第二十四条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在考察论证、上报有地、县配套资金的国债项目时,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以便统筹安排配套资金预算。

财政部门分解划转国债资金预算指标,必须以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为依据。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内容全部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国债项目的验收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组织验收。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工程决算报告;
(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八)工程竣工审计意见书;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移交手续,接管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成运行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的实际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

重视项目后期的管理,确保国家投资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建立责任书考核制度。

对建设项目从计划执行、建设程序、资金到位、工程质量、统计工作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签订责任书,进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对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得力,配套资金落实,按期完成计划,国债资金及时到位,工程建设质量好,按时报送各项报表的县,在安排下年度投资建设计划时,予以倾斜奖励。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国债项目的申报。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国债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
(三)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项目的;
(四)擅自调整建设计划或变更项目设计的;
(五)不能及时报送各类工作报表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行署发展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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