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简版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一、引言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中的重要资源,对于地质工作者和科研人员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地质资料的管理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方法,以确保地质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靠性。
本文档将介绍地质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地质资料的定义地质资料指的是地质工作和研究中所涉及的各种数据、图表、报告和文献等资料的总称。
地质资料分为实物资料和电子资料两种形式。
实物资料包括地质岩心、标本、地质地图等;电子资料包括数字地质模型、地质图像数据等。
三、地质资料的管控3.1 资料登记1. 建立地质资料登记表,包括资料名称、编号、作者、文件类型、存储位置等内容。
2. 根据资料的特点,适时更新、完善地质资料登记表。
3.2 资料归档1. 地质资料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进行归档,例如按照地质区域、地质类型等进行分类。
2. 归档后的地质资料要进行标签标注,清晰记录资料的分类信息,方便后续查找和利用。
3.3 资料存储1. 实物资料应妥善保管,采取防潮、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2. 电子资料应进行多重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4 资料借阅和利用1. 建立资料借阅制度,对外单位或个人的借阅要进行记录和审批。
2. 合理利用地质资料,鼓励开展共享和交流,促进地质工作的发展。
四、地质资料的更新与维护4.1 资料更新1. 及时更新地质资料,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对于电子资料,定期进行数据的校验和更新,清理无用数据。
4.2 资料维护1. 建立专门的维护团队,负责地质资料的维护和修复工作。
2. 定期检查实物资料的保存状态,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资料。
五、地质资料的保密和服务5.1 地质资料的保密1. 针对涉密地质资料,建立保密制度,加强资料的保密和控制。
2. 对于外部人员的资料查阅申请,需经过严格审批和核实。
5.2 地质资料服务1. 提供便捷的地质资料查询服务,减少资料的查找时间。
2. 根据需求,定期组织地质资料的展览和交流活动,促进地质工作者之间的合作和学习。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由汇
份
。
目
录清
第十六条
汇 交 的 成 果地 质 资料 应 当
:
单
,
并 由 国 务 院 和 省 地 质 矿 产 主 管部 门 分
。
符 合 下 列 要求
一
别 筛 选 确 定 应 当 汇交 的 实 物 地 质 资 料
第十 四条
(
)
符合 国 家 有 关 地质报 告 编 制 的
第十条
需要 向 国 家 汇交的 成果 地质
:
一
(
)
科 学 钻探
、
大 洋调 查
、
极地考
目
资料
,
按 照 下 列 规定 办 理
一
察 煤层 气
,
、
航 天 考 察 等 国 家 重 大 调 查项
的 实 物地质资 料
(
;
和 科研
)
石油
、
天然气
、
、
放射
项
目
性 矿 产 和 海 洋 成 果地 质 资 料
由 汇 交人 向
并 由 省 地 质矿
人
产 主管 部 门 转 送 国 务 院 地 质 矿 产 主 管 部
一
)
政府 出 资 的 地 质工 作项
目
的承
门
。
担单位
;
第十
)
一
条
下列 成果地质资料
,
由汇
:
二
社会 出 资 的 地 质工 作项
目
的出
交 人 向 设 区 的 市地 质 矿 产 主 管 部 门 汇 交
一
资人
;
(
)
由
设区 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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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geological data management measures of S handong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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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并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具体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和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的全程监管,提高地质资料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质工作项目的,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一)政府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二)社会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出资人;(三)多方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各出资人所确定的一方,其他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四)中外合作的地质工作项目的中方,外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受让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186号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中地调发(2003)186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调查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调查资料,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调查资料。
本办法主要规范成果地质调查资料(以下简称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
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登记并妥善保管,原始地质凋查资料和实物地质调查资料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资料汇交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调查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第四条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和沈阳、天津、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大区地调中心)是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
大区地调中心负责本单位和辖区内由地方地调单位完成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的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
发展中心负责其他工作项目的成果资料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指导大区地调中心资料管理业务;负责成果资料的统计、分析;负责保管地质调查项目有关立项论证材料、项目设计等技术文档资料。
第五条成果资料汇交单位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章成果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均应汇交成果资料。
因故终止项目应提交阶段成果资料或工作总结报告。
成果资料主要包括经审查后的成果报告和附件、附图、附表、计算机软件系统及源代码、数据库系统、说明书及地调局要求上缴的数据资料等。
第七条地质调查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成果资料汇交单位,负责本单位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
第八条地方地调单位和大区地调中心承担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向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汇交。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治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GJ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GJ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RM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治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进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治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汇交人可以托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
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GJ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号]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一号)《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已于1988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朱训1988年7月1日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1988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7月1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简称地质资料,下同)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机构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使用,并对地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本办法附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地质资料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报告以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二年以内汇交。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年以内汇交。
第七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份数规定如下:一、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一式二份。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式四份。
第八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提交资料。
汇交一式四份的地质资料,其中二份由地方地质资料管理机关转送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
第九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附有矿产储量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地质资料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或者委托单位对地质资料正式验收的凭据。
地测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制度
地测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制度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期分析和保管是地质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正确有效的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不仅能够保障地质工作的顺利开展,还能够为地质研究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本文将针对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和保管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1. 地质资料收集地质资料的收集是地质工作的首要环节。
地质资料的种类繁多,包括地质图、野外调查记录、岩矿样品、地球化学分析数据、地球物理勘测数据等。
地质资料的收集应该遵循科学、系统的原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地质勘查工作中,地质工作者需要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明确需要收集和整理的地质资料的种类和范围。
同时,要根据野外实地调查的情况,合理采集样品并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收集的资料应当尽早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地质资料整理地质资料的整理是指对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进行系统、完整的整理和分类。
地质资料整理应该遵循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资料的清晰易读、方便检索。
在整理过程中,要对不同类型的资料进行分门别类,建立专门的数据库或档案系统,如地质图库、岩石图库、化验数据库等。
同时,要确保资料的保存完整和准确,避免遗漏和错误。
对于重要的地质资料,还应该建立备份制度,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地质资料定期分析地质资料的定期分析是指对整理好的地质资料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地质资料的定期分析可以帮助地质工作者了解地质情况和变化趋势,为地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在地质资料的定期分析中,需要对地质探测数据、地质勘查结果、地球物理资料等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解读和评估。
地质资料的定期分析还可以帮助地质工作者发现问题和挖掘机会,为进一步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4. 地质资料保管地质资料的保管是地质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地质资料的保管应该遵循规范的操作程序,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地质资料保管中,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档案系统,对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进行登记、编号、分类和存储。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管理办法
中地环发〔2004〕107 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中心)、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9日院务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自2004年11月开始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为院、政府、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地质资料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资料是指,院各部门及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在地质项目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和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纸质、电磁介质等形式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院及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规范上述除实物地质资料外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与管理工作,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汇交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科技情报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情报中心)负责院资料接收、整理、汇交、保管及服务工作,并提供资料利用服务。
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和监督本部门人员按要求汇交资料。
第二章资料汇交第五条资料汇交包括:1.情报中心按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下达给我院项目的部门(单位)汇交资料;2.院各部门及院职工向情报中心汇交各类地质资料及专业技术资料,包括:在地质项目工作中获取和形成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实物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3.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向院情报中心汇交原始资料、成果资料等项目合同中规定汇交的资料。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中地环发〔2004〕107 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的通知各处(室、中心)、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差不多2004年7月29日院务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自2004年11月开始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和规范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资料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为院、政府、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按照《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治理条例实施方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治理方法》、《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项目治理方法》以及其它有关地质资料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地质资料是指,院各部门及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在地质项目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猎取和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纸质、电磁介质等形式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
第三条本方法适于院及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要紧规范上述除实物地质资料外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与治理工作,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及治理方法另行规定。
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汇交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科技情报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情报中心)负责院资料接收、整理、汇交、保管及服务工作,并提供资料利用服务。
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和监督本部门人员按要求汇交资料。
资料汇交第五条资料汇交包括:1.情报中心按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下达给我院项目的部门(单位)汇交资料;2.院各部门及院职工向情报中心汇交各类地质资料及专业技术资料,包括:在地质项目工作中猎取和形成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实物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3.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向院情报中心汇交原始资料、成果资料等项目合同中规定汇交的资料。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提高地质调查和研究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地质资料的权益,推动地质科研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管理范围包括地质调查、研究和勘探中产生的地质资料,以及其他涉及地质领域的重要数据和文献资料。
第三条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 统一规划,建立地质资料库。
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规划的地质资料库,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地质资料。
2. 资料分类,建立标准化的分类体系。
根据地质调查和研究的需要,将地质资料分为不同类型和级别,并建立标准化的分类体系,以方便查询和利用。
3. 资料整理,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地质资料应当经过严格的整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地质调查和研究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4. 资料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应当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以方便长期保存和利用。
5. 资料利用,推动科研和经济发展。
地质资料应当根据需要向科研机构和经济部门提供,并鼓励和支持地质科研和勘探活动。
第四条地质资料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保护资料的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窃取、损毁或篡改地质资料,不得未经许可挪用或泄露地质资料。
第五条地质资料的保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地质资料应当进行严格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六条地质资料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地质调查和研究单位等。
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地质调查和研究单位应当配合并落实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进行地质资料管理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9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16日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全省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簿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技、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地质资料共享与服务机制。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的管理对于地质工作者和研究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有效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地质研究的效率,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地质资料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管理办法。
1. 资料收集与整理1.1 收集资料地质工作者在野外调查和实验过程中需要收集大量地质资料,包括岩石样品、地层数据、孔隙水样品等。
在野外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采集到的资料整理并建立清晰的档案。
1.2 整理资料收集到的地质资料应按照地质特征、地质时代、地层联系等原则进行分类和整理。
建立统一的编号系统,方便后续查询和管理。
2. 数据存储与管理2.1 数据存储地质资料通常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包括数字地图、数据库、文档等。
应选择稳定可靠的存储设备,定期备份数据以防丢失。
2.2 数据管理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对地质资料进行分类、标注和索引,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同时,限制数据的访问权限,保护地质资料的安全性。
3. 数据共享与交流3.1 数据共享地质资料的共享对于推动地质研究的发展至关重要。
应建立开放平台,方便地质工作者和研究人员共享数据和交流经验。
3.2 数据交流定期举办地质资料管理经验交流会议,分享最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
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地质资料管理的最新动态,促进地质资料管理的标准化。
4. 资料利用与评估4.1 资料利用地质资料的收集和管理不仅要求高效,还需要将数据转化为实际价值。
地质研究人员应充分利用地质资料开展科学研究和勘探工作。
4.2 资料评估定期对地质资料进行评估和审查,发现数据的不足和问题,及时进行修正和完善。
确保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结语地质资料管理是地质工作者和研究人员必须重视的工作。
通过建立有效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地质研究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地质科学的发展和应用。
希望本文提供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对您有所帮助。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0.14•【文号】自然资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已经部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自然资源部2024年10月14日附件: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升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水平,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三、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四、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
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分类标准见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附件1)。
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接收、保管Ⅰ类实物地质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
汇交人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五、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自然资源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区域中心或专业中心,区域中心保管具有区域特点的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专业中心保管某一专业类型或国家重大工程形成的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日期】•【文号】中地调发[2005]1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地调发〔2005〕1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资料的接收和保管工作,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公益性服务工作,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原始地质调查资料和实物地质调查资料,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对其它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地质调查资料归国家所有。
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利用或转让地质调查资料。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为地质调查资料提交单位,负责地质调查资料的提交工作。
第五条地调局地质调查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服务工作,接受国土资源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著作权的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守秘密法》或《著作权法》执行。
涉及国土、测绘等专业秘密的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章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单位职责划分第七条地调局是地质调查资料的主管单位。
发展中心和天津、沈阳、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 XX 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大区地调中心”)是地调局资料管理单位。
第八条地调局履行以下职责:(一)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管理地质资料的接收工作。
(二)负责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服务的统一管理与检查监督。
(三)负责地质调查资料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培训工作。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成果的重要体现,对于国民经济建设、地质科学研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为了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地质资料的定义与范围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地质科研等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数据、图件、报告等。
具体来说,地质资料涵盖了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图、剖面图、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查数据、化验分析报告、地质科研成果报告、地质数据库等多种形式。
二、地质资料的汇交(一)汇交主体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地质勘查单位、科研机构、矿山企业等,都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义务人。
(二)汇交内容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包括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三)汇交时间汇交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地质资料汇交至指定的地质资料管理机构。
一般来说,在地质工作项目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完成汇交。
(四)汇交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汇交和电子汇交两种方式。
电子汇交应符合规定的数据格式和要求,以确保数据的可读性和可用性。
三、地质资料的保管(一)保管设施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保管设施,包括库房、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设备,以保证地质资料的安全存放。
(二)保管制度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的保管制度,明确资料的接收、登记、入库、借阅、归还等流程,确保资料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数据备份对重要的地质资料进行定期的数据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四、地质资料的利用(一)利用申请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利用地质资料,应向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
(二)利用方式可以查阅、复制地质资料,但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篡改、转借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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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地质资料是指通过勘探、开采、调查、研究等方式获取的地质信息的记录和资料,是研究地质科学、资源勘探与开发的重要依据。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地质资料,保障地质调查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二、地质资料管理的必要性
地质资料作为地质科学研究的基础和资源开发的依据,其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1. 提高地质研究效率:有效的地质资料管理可以提高地质科研工作的效率,避免重复采集和浪费。
2. 保护地质资料资源:地质资料是一种珍贵的资源,需要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损坏和丢失。
3. 促进资源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对于资源勘探与开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良好的管理可以更好地挖掘和利用地质资源。
三、地质资料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收集:地质资料管理要求全面收集各种类型的地质资料,包括野外勘探观测数据、试验分析数据、文献资料等。
2. 统一归档:对于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要进行统一的归档管理,建立清晰的分类体系和档案编目。
3. 规范标注:对于地质资料的存储位置和内容,要进行规范的标注和记录,方便后续的查找和使用。
4. 安全保护:地质资料是一种珍贵的资源,需要进行安全保护,包括数据备份、防火防水等措施。
5. 共享利用:地质资料应当以共享的方式进行利用,促进地质科研和资源开发的合作与交流。
四、地质资料管理的措施
1. 建立地质资料库:通过建立地质资料库,集中管理地质资料,方便查阅和利用。
地质资料库应具备良好的设备和技术支持,保障地质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2. 制定管理规范:建立地质资料管理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明确各类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要求。
3. 加强人员培训: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地质资料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4. 制定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地质资料共享和交流的机制,促进地质科学与资源开发的合作。
5. 定期检查和审计:定期对地质资料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地质资料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地质资料管理的挑战和对策
1. 数据安全性:地质资料的管理需要注意数据的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和损坏。
建议加强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技术支持:地质资料管理需要依靠先进的技术支持,包括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分析软件等。
建议加强技术研发和引进,提高地质资料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3. 资源投入:地质资料管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建设地质资料库、培训管理人员等。
建议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的投入,确保其持续有效运行。
六、结论
地质资料管理是保障地质科学研究和资源开发的重要环节,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可以提高地质研究的效率和资源开发的效益。
我们需要重视地质资料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投入和支持,推动地质科学与资源开发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