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_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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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类
“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学理分类:
对于这样一个宏大的法律体系,如何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学界和法律界有过不同的方案,例如,有的学者提出三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有的学者提出八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政治法、文化法;有的学者提出十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又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官方分类:
2001年3月9日,李鹏同志指出: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有三个:一是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二是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三是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7页)
2003年4月26日,吴邦国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准主要有三个,“第一,涵盖各方面的法律部门,即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法律部门要齐全。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比较齐备,做到有法可依。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并相互配套。”(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年第三号)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为七类: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我们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大部门,按照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宪法、宪法相关法、行政法、刑法是公法,民商法是私法,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结合,社会法既是一个独立的部门,也是一个大的类别。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因而是最重要的主导的法律部门,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部门中,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及1999年三次修宪通过的17条修正案。
除此而外,宪法相关法还包括如下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
1.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基本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议事程序等。
2.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
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目前主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4.立法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立法法。
5.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选举法、人民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人民代表的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
6.涉及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及公民的有关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法律。有国防法、领海和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民法法律部门
民法”是指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调整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采用以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为民法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规范,而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只是以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轴心法律规范,附之以其他一些单行民事法律,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包括有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等。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自愿、平等、合意、等价、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
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比较接近,例如都涉)I到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但区别在于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财产关系和民事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而商法则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部门。这一法律部门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才开始被承认和逐渐发展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目前我国有关商法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期货法、信托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招标投标法、企业破产法等等。
(三)行政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