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审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嘉峪关市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甘发改服务[2013]226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嘉峪关市城市
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发改服务〔2013〕2263号)
嘉峪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设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继续申请执行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报告》(嘉发改物价发〔2013〕105号)收悉。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令)和原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印发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规定,2012年9月我们研究制定了你市的试行收费标准,现收费标准已到期,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市意见,长期占道收费标准不变,继续执行原标准。
现就你市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城市道路占用费是国家设立收费项目、授权省制定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市有关单位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可收取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城市道路占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甘肃省非税统一票据。
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按时参加收费年审,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建设行政。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价5%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号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
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
根据粤价〔2009〕151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
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
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作者:————————————————————————————————日期:ﻩ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 月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城市建设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中国27大城市管理法规汇总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目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6)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9)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11)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5)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17)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1)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25)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7)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1)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5)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8)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1)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43)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6)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7)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50)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2)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56)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6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4)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7)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70)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73)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75)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作者:佚名日期:2011年04月28日来源:互联网【字体:】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四、按国家规定取消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热、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将其统一规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调整情况,分不同档次制定。
收费标准控制在下列标准以内:(一)兰州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80元;(二)其他地级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50元;(三)县级市每平方米30元;(四)其他县每平方米20元。
具体收费标准和用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等的比例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地级市及州、行署所在地的市(县)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同意,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二)县及县级市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地(州、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个别地方要高于上述标准的,地级市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县及县级市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报上一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21-09-29收费工程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
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1)广州地区省政府A、小区工程省政府基建投资额5%B、零散工程省政府基建投资额10.5%(2)其他地区省政府基建投资额4%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局部收费工程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风格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开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工程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工程;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工程及重复设置的收费工程。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工程。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工程〔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管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工程,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工程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存、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目前形势的收费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取消22项经营服务收费项目(附件1),同时废止有关文件;降低5项经营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
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收费,取消项目的有4项,降低标准的有1项。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到原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税务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价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2.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表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1: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备注1、省财政厅工程预决算审核机构工程预决算审核收费省物价局关于基建支出工程预决算审核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0〕260号)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2、省建设厅甘肃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建设科技成果推广代理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甘肃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17号)建设科技成果评估费建设新技术培训费建设科技成果开发、转让费建设技术资料费省勘察设计协会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经营活动收取咨询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经营活动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批复(甘价房地〔2001〕29号)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工程经济咨询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批复(甘价服务〔2002〕329号)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网服务费3、兰州铁路局兰州火车站兰州车站音乐茶座收费(96)甘价费便字第8号中铁国际货代兰州分公司集装箱全程快捷运输服务业务收费省物价局关于集装箱全程快捷运输服务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6〕284号)4、其他单位甘肃金海汽车物资公司市场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甘肃金海汽车物资公司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2〕309号)车辆评估、鉴定服务费车辆代办过户服务费车辆买、卖代理服务费上市交易的车辆收取停车费车辆信息查询服务费甘肃富邦旧机动车辆经营有限公司兰州大西北汽车交易市场上市交易车辆车位租赁费省物价局关于甘肃富邦旧机动车辆经营有限公司兰州大西北汽车交易市场有关书费的批复(甘价房地〔1998〕41号)车辆代办过户服务费车辆买卖代理服务费车辆评估鉴定服务费信息咨询费注:涉及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依据同时废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8〕5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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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甘发改规范〔2018〕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2号)和《甘肃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决策听证实施办法》和《甘肃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甘价法调[2004]206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
附件: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
——结束——。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8-09-29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免征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甘发改服务[2013]209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03
【实施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有关问题的意见
(甘发改服务〔2013〕209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甘肃省定价目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调〔2013〕1659号)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额的审批权限下放市(州)人民政府管理。
本着权利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原则,现就审批权限下放后的配套费免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免征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1 / 2
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审批权限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城市基础设
2 / 2。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批准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甘建建〔2010〕19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意见,适当降低部分计费标段的收费标准,大部分计费标段的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现将重新审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
附件1规定收费标准以各类招标投标项目每标段中标价或合同价为一宗计费。
二、执收单位规定本批复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收单位为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附件2)。
交易中心为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提供交易服务时,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收费前须向省发展改革委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按《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通知》(甘建建〔2006〕222号)规定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对交易中心的收费执行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稽查。
省内其他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有形市场,包括机电设备招投标市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水利、交通、铁路、民航、电力等专业招投标市场须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核同意并领取《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否则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
宾馆、旅社住宿费5%,餐饮娱乐业营业额2%,旅游商品出售营业额2%,旅行社旅游收入营业额1%,停车场营业额3%,机动载客车辆20元/月.辆,载客三轮车10元/月.辆。
浙价费[1997]284号,[1997]财综95号
5
白蚁防治费
白蚁预防费不超过2元/平方米,农民建房不得收取白蚁预防费。白蚁预防费具体标准及白蚁防治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制定,
4、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浙价费[2字[2005]5号
(5)
注册结构工程师(包括一、二级)考试注册收费
1、考试报名费:35元/人.科;
2、客观题考试(基础考试):60元/人.科,专业考试(作图题考试):120元/人.科;
3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2元/平方米
浙价费[2001]373号
4
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
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经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西湖养湖管理费
营业性船只按营业收入总额6%,单位自用船按12元/年.只,运动船按1元/年.只收取
[1993]浙价房联43号,[1993]财综118号
附件:
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说明
1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备案
浙价费[2004]72号
2
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
浙价费[2002]346号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对住房收取的:80元/套
2、对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收取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含)的每宗200元;500以上-1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1000以上-2000平方米的每宗500元;2000以上-5000平方米的每宗800元;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1000元
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理顺经济关系,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整顿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供水、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公交、市政设施城市环卫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二是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标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费范围,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编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在全省城市建设的建筑项目。
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民宅每平方米收取1元,其他建筑每平方米收取2元。
二、免、减、缓收范围要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
除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如确实需要减、免、缓的,由各市、州政府制定统一的减、免、缓政策。
在减、免、缓政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征收部门要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在减、免、缓政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审批减、免、缓,否则,按违纪论处,问题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凭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列入“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类中的“其他基金收入”科目,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
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建设项目收费行为。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降低和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从2011年5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行的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管理的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转让、租赁手续费)、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严格按国家要求降低收费标准。
对住房交易手续费严格执行国家免收政策,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管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将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服务〔2005〕229号)中的M≤500的费率由3‰降为2‰,500<M≤1000的费率由2.3‰降为2‰。
各收费的执收单位在4月20日前到各级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的跟踪管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各类建设项目收费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时参加收费年审,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2.27
•【字号】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施行日期】201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号)要求,我委对截止2010年7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共计180件进行了清理。
经审定,决定对13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4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或予以废止。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或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为主会同其他部门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内部文件、秘密文件和会议文件,也不包括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的文件。
二、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或以省发展改革委为主会同其他部门在2010年7
月31日之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要严格依照《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11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
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却》(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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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审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甘价服务[2003]22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7.21
【实施日期】2003.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审批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3]223号2003年7月21日)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
为了认真贯彻《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216号),加快审批进度,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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