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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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反违章工
作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指导好各发电企业、分(子)公司、项目部反违章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反违章技能和“三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不安全不工作”的观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反违章是企业全员性的工作,查禁违章,人人有责,管理人员和员工要实行“双向”监督,做到层层抓,层层保。
第三条对各类违章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违章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在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必须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
第四条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
第五条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目标是:杜绝习惯性违
章,杜绝指挥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杜绝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装臵性违章,消除现存的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装臵性违章,努力实现“零违章”目标,以“零违章”保证“零事故”。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公司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司系统反违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系统反违章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技术部。
第八条公司事业部、发电企业、分(子)公司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单位其他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违章领导小组。
第九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生产主要负责人以及安监人员为成员的反违章工作小组,全面负责项目部反违章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管理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制定各级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考核办法,研究解决消除装臵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
2.协调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检查各部门、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讨论反违章的重大奖惩。
4.监督、考核各级人员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各分管区域的装臵性违章。
第十一条各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或由专职安监人员负责执行。主要职责如下:
1.具体负责对本单位以及所管理项目部反违章管理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负责监督、考核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和职工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对装臵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
3.负责汇总、曝光本单位以及所管理项目部出现的违章情况。
第三章违章分类
第十二条违章的定义:在发电生产过程中,凡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称之为违章。
第十三条违章现象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臵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第十四条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偶然性违章是指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
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的不安全工作行为。
习惯性违章是指由于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而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
第四章反作业性违章
第十五条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包括水电、风电等)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1.加强正反两方面的安全教育,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如举办安全讲座、安全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等进行正面教育,同时采用事故案例、违章者的现身说法等进行形象生动的安全教育,使职工认清违章一害自己、二害家庭、三害集体,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经常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地探讨作业性违章的各种表现。
第十七条各级领导要了解掌握下列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
1.不信规程信经验,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
故。
2.口头上承认安全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
3.图省力、嫌麻烦、贪图方便、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违反安全规程。
4.因赶工期,贪图“快”“捷”的念头导致忽视安全,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5.因事先准备不充分、仓促作业而违反安全规程。
6.因配合不好、交待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违反安全规程。
7.因工作简单、分散、零星,作业者怕麻烦,违反规程制度。
8.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心猿意马而违反安全规程。
9.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违反安全规程。
10.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11.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规定,直接参加工作班作业。
12.在重大技改工作中,技术方案考虑不周,违反有关反事故措施规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八条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各单位应按违章的定义,结合实际,制定出作业性违章的范例和表
现;组织职工学习作业性违章范例和表现,并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
第十九条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层负责,逐级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1.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等,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负责查禁和考核。
2.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3.部门负责人、专工、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
4.安监、生技等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5.由于部门领导组织反违章工作不力,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复发生,由安监部门考核该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和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十条各级人员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责任。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安监人员要把反作业性违章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监督各级领导对反违章工作分层负责,分层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