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最新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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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动向及预防措施的探讨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动向及预防措施的探讨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动向及预防措施的探讨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级财政对农业的各种补贴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增多,掌握在农村基层干部手中的各项资金也随之增加。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不高,*管理不到位,资金发放、使用的各项监管措施相对滞后,犯罪打击不力等原因,造成这几年涉及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案逐年增多,严重影响了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增加了不安定因素的产生,更降低了党和*在人民心中的地位。

本文仅就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动向及预防措施等方面略作探究,以供参考。

一、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原因(一)掌握各项资金多,建设项目多,使犯罪有利可图。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农村建设工程的实施,各项补偿、救济款项的发放都是通过农村基层干部实施的,使得农村基层干部手中掌握了大笔资金和多项审批权。

这些资金和权力的使用,为权力行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可能,使犯罪变的有利可图,诱发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

(二)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

大部分农村干部基层的文化水平偏低,平时又疏于学习造成*思想意识差,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

虽然我国农村的基层村民自治*制度已开展实施多年,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社会关系诸多因素对选举村组基层干部造成干扰的现象,选出的村官并不完全代表广大村民的意愿。

这些*素养不高,为官动机不纯,图名利的人,通过各种途径选举当选为村干部,不可能真正为村民谋利益,没有认真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权利义务意识。

他们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收受好处费时心安理得,认为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是“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的事情。

他们把村里收入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任意处置。

甚至弄虚作假,虚报项目,夸大数据套取国家补贴资金,还认为是占国家的便宜,没拿村集体的钱就不是犯罪,或者套取的资金都做了村里的收入,没装进个人腰包就不算违法。

在淡薄的法制观念下,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趋势进一步加剧。

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农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然而,近年来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现象呈现多发、高发、频发趋势,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相关案件的查办情况,笔者现对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

一、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特点(一)犯罪行为多涉及经济问题。

目前,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多涉及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罪名,涉案人员大多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或通过滥用手中职权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用各种名目截留、侵占集体财产,或将公款挪用于经商、炒股、购买理财产品等营利活动,而村干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多是由于涉案人员法律知识不足、工作方法简单等引起,具有偶发性,占案件总数量比例并不高。

(二)涉案金额较小但影响恶劣。

虽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小官大贪”的情况,涉案数额巨大,但仍属较个别现象。

总体来看,村干部职务犯罪大多是从贪小利开始,往往犯罪次数多却涉案总数额较小,然而由于其属于最为典型的“发生在群众身边,危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会直接影响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引发群众不满情绪甚至形成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舆论和恶劣社会影响。

(三)犯罪手段具有较强隐蔽性。

随着村级财务管理的不断规范,村干部企图谋取非法利益已无法轻易得逞,因此虚开发票、虚挂往来帐、收入不入账或多收少入账等手段成为其违法犯罪的常用手段,他们希望通过此类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的方法逃避法律惩处,其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而这些获利方式仅从账目表面难以发现问题,特别是当相关人员“统一口径”时,更给犯罪线索发现、案件查办带来了不利因素。

二、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一)法治意识淡薄。

整体上看,村干部文化水平较低,对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监管制度缺乏系统学习,对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后果认识不清,许多涉案人员甚至以为只要把贪污的钱退回去就不用负法律责任。

XXXX年X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调查情况报告(可编辑).doc

XXXX年X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调查情况报告(可编辑).doc

XXXX年X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调查情况报告(可编辑)X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调查情况报告XX区是二〇〇四年组建的由五个乡镇组成的政区型开发区村屯多、农民多是我区的显著特点。

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城市化建设进程速度的加快。

我区经济得以快速发展。

农村富裕了村干部管理的资金也相对多了起来但是由于农村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滞后加上农村干部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等种种原因导致我区发生了一些因村官职务犯罪引发的农民集体上访现象。

因此如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做好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我院对全区四十八个行政村进行了走访调查对“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以及预防对策进行了深入的探索。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调查中我们发现“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文化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是“村官”犯罪的主要原因。

“村官”多数产生于农民不少“村官”小农经济意识、家长作风严重为“官”动机不纯。

他们之所以当官有的是为了光宗耀祖有的是图个吃喝有的是为了捞钱盖房有的是为家族势力撑门面因此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在部分“村官”思想中滋生蔓延他们把当官作为捞钱的资本把当官与发财等同起来无视村民利益和党纪国法因而实际工作中一些“村官”表现得目无党纪国法。

认为集体的财产就是我的财产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我想怎么拿就怎么拿。

个别靠家族势力当“村官”的认为“我就是政府”、“我就是党”对不同意见或举报者打击报复从而形成了一些地区出现了“村霸治村”的现象。

如我区前进村就曾经出现过一些上访的村民经常被神秘人打伤的现象造成了该村的村民连续几年到处上访一度使这个村子经济发展滞缓、社会治安混乱。

、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一些“村官”通过白条子套取现金虚构事实支付现金最后形成了糊涂账。

一些“村官”“脑袋就是账本口袋就是银行”想支给谁、支多少全凭自己一句话从而造成了农村财务管理混乱。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王文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窝案、串案频发,不仅侵害了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利益,还影响到了农村的稳定和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高发暴露出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管理及制度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文章拟通过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所暴露出的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化解矛盾工作机制作者简介:王文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08-02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一)共同犯罪比重增大,窝案串案频发且罪名较为集中从笔者查阅的有关资料看,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数虽在逐年的减少,但查办的人数基本保持不变,这说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共同犯罪比重越来越大,窝案串案越来越多的显著特点。

而且易发生窝案串案的罪名主要集中在了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中贪污罪又是窝案串案的重灾区。

窝案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村委成员集体作案,有的是村村之间合伙作案,还有的是村干部与乡镇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合伙作案。

(二)犯罪类型集中,作案手段单一且多数被判处缓刑农村基层组织通常拥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了侵财类的罪名,较为集中的是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其中贪污罪所占的比例最大。

作案手段单一,主要采取收入不入帐、虚报冒领、直接侵吞等手段进行贪污,归案后一般能如实供认犯罪问题,被判处缓刑的居多。

(三)政治面貌以党员为主,年龄多是中年以上且学历较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多数是党员,年龄在45岁以上的人员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易发年龄段,而且犯罪嫌疑人的学历层次较低,主要集中在初中、小学和高中三个教育层次,被查办的初中文化层次的人数也是最多的。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是指在农村乡镇、村委会等基层单位担任职位的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乱纪,从事腐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还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阻碍了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步。

本文将阐述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特点(一)违法手段多样化。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在手段上表现出多样化特点,包括存在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巧立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滥用职权等形式。

他们往往采取虚报农田水利工程等工作进度、伪造材料、捏造项目等手段,从中牟取暴利。

(二)犯罪隐蔽性高。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在犯罪手段、环节、关系链等方面表现出隐蔽性高的特点。

他们常常采取虚构文件、伪造账目等掩盖犯罪证据;与亲朋好友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难以穷根追踪。

(三)职权过大、监督不力。

在农村基层单位,一些干部任职时间长、职权过大、监督不力的情况较为突出,给了他们从事腐败、贪污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职权过大容易滋生腐败,监督不力监管不到位,也容易造成腐败聚敛,一旦失去遏制腐败的机制,将会给农村干部带来诱惑。

二、预防对策(一)引导干部正确履职。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职位观和权力观,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并完善财务公开制度,加强资金和资源的审计和监督。

(二)加强廉政建设。

构建完善的纪检监察制度,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推行双重预防机制,提高违法犯罪的预防能力。

(三)加强执法监管。

加强农村基层单位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职务犯罪行为。

(四)依法惩治腐败。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严厉打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行为,提高惩治腐败的力度和效果,形成有效震慑。

(五)加强社会监督。

加强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提高农民群众的参与度,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工作的监督和反馈,提高基层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XXXX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可编辑

XXXX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可编辑

XXXX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可编辑)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刑移法律实务和刑事法学研究中一直长期存在争议直接影响到职务犯罪案件在实体法上的定罪刑和程序法上的管辖分工。

本文在对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农村垂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进行深人调研的基础上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对农村甚层组织的界定(一)村党支部是否属于《解释》规定的“农村基层组织”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处理农村事务中发挥的是领导核心作用且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起到的是“支持”和“保障”功能那么可以认为村支部的权利事实上是在村民委员会之上且实践中乡以上党组织均被斌予与同级法律意义上的组织相同的性质加之村支部成员在村民委员会交叉任职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综合参照《解释》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及农村政治生活的实践我们认为村党支部人员成立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完全有依据的。

(二)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是否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农村基层组织”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本身属于村民委员会派生的机构在语义上应当包括在基层组织的范围之内。

尤其是下属委员会的人员依法可由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兼任故应当按照基层组织人员对待。

.但是对村民小组长是否可以适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的问题审判机关往往持不同看法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XX年月日作出的《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的批复》。

“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一方面按照《批复》行文的逻辑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集体财产与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过程中的贪占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其行为后果也不尽相同。

另一方面按照法律适用规则新法优于旧法立法解释优于司法解释。

因此村民小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摘要]当前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是农村的自治组织,其协助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

本文结合近几年来笔者所在市统筹城乡发展及各项诸如生态林补偿、征地补偿等政策,村委会担负着管理本村财务的重要职能,引发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也随之增多现状,分析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从2007年至今,笔者所在院共受理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10件13人,其中村委主任9人、村支书4人,均涉及两个罪名,一是挪用公款罪,二是贪污罪。

由此可见,近年来笔者所在地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呈高发势头,其基本案情大多涉及挪用或者贪污国家生态林补助款、征地补偿款。

如何对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笔者将从所在地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出发并结合所在院办理这类案件的实践经验来总结。

一、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一)涉及的罪名均为贪污或是挪用公款。

从2007年至今,笔者所在院受理审查起诉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10件13人,其中涉嫌贪污罪8件10人,挪用公款罪2件3人,占本院受理职务犯罪案总数的23.21%。

涉案的内容是国家生态林补助资金、征地补偿款。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突出。

如上所述,本院从2007年至今受理村干部职务犯罪10件13人,同时村干部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问题也非常突出,如笔者所在院办理的被告人林某、门某贪污案,两被告人同为某村村委会干部,相互勾结,在国家下拨生态林补助资金后共同侵吞,占为己有。

(三)犯罪数额不大,但危害严重。

在查处的这些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较大,其中1万元以下1人、1万元至2万元0人、2万元至3万元3人、3万元至5万元0人、5万元以上9人。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处理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处理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处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处理吉林省镇赉县纪委:贾作辉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定罪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亟待解决。

在我国刑法有关职务犯罪的法条中,明确规定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而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非公司、企业人员,是否属于其他单位人员范畴也未作规定。

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确实且大量存在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问题,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司法实践中各地执法不一。

下面就谈谈我个人对这类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粗浅认识,不当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的规定,可以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理,可以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一类是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理,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

第一类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理的情况: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定罪处理。

明确了这一点后,我们只需要知道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被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了。

根据2000年4月29日通过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被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该法条中所说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且列出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共七项:一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是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是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是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是代征、代缴税款;六是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摘要: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当前理论界、司法界均存在较大争议,特别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级、各部门或者各司法工作人员观点各不尽一致,导致该类案件在处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虽然在《刑法》规定基础上,全国人大和两院为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认识,也曾分别就此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实践中争议与分歧依旧非常激烈。

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现有法律在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主体范围、其所履行的管理职责的性质上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明显的漏洞。

因此我们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抛砖引玉,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更加清晰,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法律适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加大。

我国农村的基层组织比较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工作和管理村公共事务。

随着国家对农村投入的加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生在镇村等基层组织侵害农民利益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且逐年呈上升趋势,损害了基层干部的形象,降低了在群众中的信任度,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当前,在处理涉及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围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争议不断而且日益突出。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届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职务犯罪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为依法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犯罪行为如何准确定性,因我国现有法律在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主体范围、其所履行的管理职责的性质上规定不明确,在当前理论界、司法界均存在较大争议,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各部门或者各司法工作人员争议与分歧也依旧非常激烈,最终直接地影响到职务犯罪案件在实体法上的定罪量刑和程序法上的管辖分工,致使在具体办理此类案件时遇到诸多问题,形成难受理、难立案、难判决等诸多情况。

刑法中关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刑法中关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决策探索2009.8下┃┃行政与法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现象比较突出,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各项农村改革工作的有效开展。

虽然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对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按刑法规定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由于基层党务、公务、村务和经济事务等均由村支部、村委会、经济合作社等组织承担,有时任职存在交叉,甚至分工界限不明确,故适用刑法时必须结合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一并把握其刑事立法和立法解释的精神。

一、从犯罪主体角度,首先要正确把握“村基层组织”的含义(一)党支部人员是否属于立法解释规定中所指的基层组织人员有人认为,村党支部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在立法解释中无明确规定,因而不能被认定为立法解释规定的基层组织。

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党支部已有明确的规定,党支部完全属于立法解释中所指的村“基层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此处所说的“基层组织”与立法解释中的“基层组织”应属于同一个法律概念。

(二)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是否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基层组织”立法解释行文中明确将村民委员会列为村基层组织。

但问题是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是否属于立法解释中所指的基层组织,这关系到其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能否以贪污、受贿类犯罪定罪量刑问题。

笔者认为,村分设的村民小组和下属的委员会不属于立法解释中所指的基层组织。

能够协助人民政府的基层组织是村级基层组织,村分设的村民小组和下属的委员会,只是协助村级组织工作的组织,与村基层组织是有区别的。

(三)村经济合作社等农村基层社区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是否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基层组织问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现状分析与惩防对策

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现状分析与惩防对策

村 务不 公 开 .一些 村 的村 务 公 开栏 在 农 户 住 房外 墙 水 泥 墙 面上 用 油 漆 书写 . 少 有 一年 多 未 更 换更 新 . 至 村 务 公 开名 存 实 亡 : 目管 理 混 乱 . 账 一些 村 的 财 务制 度
某 实 付 购树 款 55万 元 .剩 余 21万 元 被 黄 某 占为 己 . .
有 :0 1年 1 21 0月 , 某 在 账 目交 接 时 , 将 虚 开 的 49 黄 又 . 万 元 购 树 发票 在 新 农 村 建设 账 目中重 复 报 销 .共 计 贪
对农 村 基 层 工作 人 员 职 务 犯 罪 的调 研 分 析 .总结 涉 农 惠 民职务 犯 罪 多 发 领域 、多 发 环节 。深 入 分 析 作 案动 机、 手段 . 点 挖 掘农 村 “ 补 ” 物管 理 机 制 建 设 欠 缺 重 三 款 和 监 督 管理 漏 洞 .为今 后 进 一 步 有效 地 惩 治 和 预 防农 村 基 层组 织 人 员 职务 犯 罪提 供 了有 效借 鉴
某 审 批盖 章 后上 报 荥 阳市 民政 局 , 某 与 任 某 、 某将 李 牛
是 部 分 乡 镇 政府 对农 村 基 层 组 织财 务 监 管 不 到
位。 乡镇 政 府 作 为行 政 村 和 自然 村 的直 接 上 一级 政 府 , 对 农 村基 层 自治 组 织 的 财 务 管 理 负 有 直 接 监 管 之 职 。
上 群众 监 督 : 还有 一些 村 干 部 , 族势 力 大 , 部分 群 众 家 大 迫 于村 干 部 的淫 威不敢 检举 举 报 失去群 众 监督 的权 力
拿 . 了也 没人 发 现 的侥 幸 心理 . 无 异 是农 村 基 层 组 拿 这 织 成 员侵 财犯 罪 生 根 发 芽 的温 床 例 如 .0 8年 6月 20 至 20 0 9年 底 . 级 财 政 部 门共 向荥 阳市 某 镇 某村 委 拨 上 付新 农 村建 设 资金 2 6万 元 。2 0 3 0 8年 底 . 迎 接 上 级 为 对新 农 村 建 设 的验 收 . 村 委从 外 地 购 买 一 批 绿化 树 . 某

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犯罪情况、危害及对策

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犯罪情况、危害及对策

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犯罪情况、危害及对策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在我市呈上升趋势,每年以8%-12%的速度攀升,仅去年全市就办理此类案件41件54人。

涉案金额虽然不大,平均到每个犯罪嫌疑人也就1万多元,但因其涉及最基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其危害程度是相当大的。

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基层党组织廉政建设问题将直接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我们对近两年来我市办理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研究,纵观这些案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可见一斑。

1、经济问题。

在部分地区,村委会掌握着很大一笔集体资金,如村提留款、农副业收入、村办企业利润留成、罚款收入等等,同时控制着土地承包款、国家的救灾和扶贫款、土地税,公益事业捐赠等资金的使用。

少数村干部私欲膨胀,利用职权,在财务上弄虚作假,贪污挪用,主要表现为:在收费环节做手脚。

有的村村干部向农民收款无正式收据,以白条代替发票,不少收费不入帐或少入帐,从中截留侵吞,以"加班费"、"误工费"等名目乱发补贴,自己"奖"自己。

如沿河村96年至2003年的白条占支出总数的53%,徐河桥村已1年半没建账,党支部3名成员私分交通局建电站占地款,偷发工资2万元,单从账面上无从发现犯罪痕迹;少数村干部在国家规定上交税费的基础上层层加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将这部分非法资金转入"小金库",私设帐外帐,供极少数村委会干部挥霍,如菜园村虽未更换过会计但就有4套帐,各套帐之间又相互牵连,村属企业帐目与村财务“互通有无”,管理混乱,形成了很多的呆帐、无头帐,会计从中大钻空子,利用重复记帐的方法肆意侵占公款;虚报冒领,向国家资金伸手,极少数村委会干部不仅把平时个人请客送礼、接客招待的费用设法变换为公务招待公费报销,自用自批自报,有的还在上报的统计数字上造假,涉及到扶贫款,救济款就会想方设法多要、多报、少发,乘机发困难财,为自己捞好处。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员从事属于村 民自治范围的经 营管理活动不能适用 《 解释 》
的规 定 。 根 据上 述 规 定 ,我 认 为 ,在 办理 村 基层 组 织 成 员 职务 犯 罪
农 村 基 层 组 织成 员 职 务犯 罪 的 法律 适 用 问题 ,在 当前 理论 界、 司法 界均 存在 较大 争议 , 特别 在 当前 司法实 践 中 , 由于各级 、 各部 门的 司法 工 作 人员 观 点不 尽 一 致 ,导 致该 类 案 件在 处 理 上 存 在较 大 的差 异 。 虽 然在 《 刑 法 》规定 基 础 上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在 2 0 0 0年 4 月2 9日第 九 届 十 五 次 会议 上 通 过 了 《 关 于刑 法 第九 十三 条第 二 款 的解 释 》 ( 以下 简 称 《 解 释 》 ),对 村 民 委 员会 等 基 层组 织 人 员 构成 职 务 的情 况作 了 明确 规定 ,为依 法 处 理此 类 案 件提 供 了法 律 依 据 ,但 实践 中争 议 与分 歧 依 旧非 常激 烈 。究 其原 因 ,在于 我 国农 村 的基 层组 织 成 员任 职 时 有交 叉 、 分工 界限 不 明确 , 我 国现有法 律规 定也 不 明确 , 存在 一定 的漏 洞 。 致使 在具体 办理 此类 案件 时遇 到诸 多问题 , 形 成难 受理 、 难 立案 、 难判决等诸多情况。本文拟就其中一些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准确 界 定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成 员 职 务 犯 罪 正确 理 解 相 关法 律 和 《 解 释 》的规 定 ,准 确 界定 农 村基 层 组织 成 员 和公 务 的定 义 ,是认 定农 村基 层 组织 成 员 职务 犯 罪 的 重要 依 据 。在 处 理涉 及农 村基 层 组 织人 员 职务 犯 罪 案件 时 ,应 当根据 犯罪 嫌疑 人 的主体 和行 为 的性 质来 作 出准确 的认定 。 1 . 准 确界 定农 村 基 层 组 织成 员概 念 和 范围 . 我 们 认 为 ,根 据 《 宪 法 》和法 律 的规 定 以及 我 国农 村基 层 组织 的客 观现 状 ,参 照 我 国现 有 职 务犯 罪 有关 规 定 的精 神 ,农 村 基层 组织 成员 , 应 界定 为 :由村 民选 举产 生或 者受 上级指 派 , 在农 村 委会 从 事 管理 职 责 的人 员 ,村 党 支 部 中从 事 管理 职 责 的 成员 ,以农 村 基 层组 织 成 员论 。其 范 围具 体包 括 :由村 民选举 产 生 的村 民委 员 会 主 任 、副 主任 委 员 、村 委会 委 员 、村 党 支部 书记 、副 书记 、委员 。理 由如下 : ( 1 ) 村 党 支部 书记等基 层 党组 织 中从 事 管理 工作 的人 员 , 应属于 《 解 释 》中所 指 的基 层 组 织人 员 。立 法 文 件未 对 党 的组 织工作 人员 可 以构成 犯罪 的主体 进行 表述 , 是立 法 的技术 原 因 , 立 法 文件 往 往 不 在法 律 文 件 中将 党 的组 织 进行 表 述 ( 如 刑法 上 只讲 “ 国家 机 关 ” ,而未 表 述 党 和 国家 机 关 )。不 管 有 无 明文 表述 ,人 们 均 将党 的组 织赋 予 与 同级 法 律 意义 上 的组 织 相 同 的 性 质 。如 果 村 民委 是 基层 组 织 ,其 工 作人 员 利 用 职务 犯 罪可 以 构 成 贪 污受 贿 罪 ,而 对 其实 施 领 导 的党 支 部人 员 反 而不 能对 其 职 务 行 为 承担 刑 事法 律 责 任 ,这 在 逻辑 上 是 说不 通 的 。 因此 , 村 党支 部书 记等 人员应 当属 于村 基层 组织 工作 人员 。 ( 2 ) 在 村 民委 员会 中从事 管 理职 责 的人员 ,如村 民委 员会 分 设 的村 民小 组 长 和下 属 委 员会 负 责人 ,应 当属 于 “ 村 民委 员 会 等村 基层 组织 人员 ” 。根据 村 民委员 会组 织法 第 l 0 条 和第 2 5 条 规 定 ,我 认 为 ,这 些组 织 本 身属 于村 民 委员 会 派 生 的机 构 , 是 村 民委员 会 的 组成 部 分 ,应 当包 括 在 基 层组 织 的 范 围之 内 。 村 民小 组 长 由村 民小 组 会 议推 选 ,有 协 助 人 民政 府 开展 工 作 的 职 能 。这些 人员 在履 行 职能时 , 所 行使 的无 疑是一 种 管理 职权 , 故 应 当按照 基层 组织 人员对 待 。 2 . 严格 依 法界 定从 事 公 务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分析》近年来,党中央把"三农"问题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改革措施,做出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农村经济生活发生巨变,经济利益的刺激、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近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呈上升趋势,严重损害了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同时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有力惩治腐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稳定,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职责。

因此,对当前农村基层职务犯罪原因分析,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概念"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提出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

《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⑴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⑵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⑶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⑷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⑸代征、代缴税款;⑹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特点案情特点分析:一是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村村支书和村长为主。

长期以来,由于普遍认为村支书、村长"位低权小",所以未被作为犯罪高发群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是,随着国家"三农"投入的大幅增加,使得村支书、村长等这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所掌握、管理、经手的资金越来越多,(fwsir)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呈增多之势--有的大肆侵吞挪用"三农"资金,有的弄虚作假从中谋取私利。

二是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管理村财务,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村支书、村长即管权又管钱,财务收入支出没有公开、不透明,公开也仅仅流于形式。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近年来,国家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大量的支农惠农资金流向农村,有力推动了新农村建设。

然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截留、挪用、贪污支农资金的案件数量迅速上升。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腐败行为不仅直接伤害群众的感情,而且大大降低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成为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

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然《刑法》有所规定,全国人大和“两高”也曾分别就此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实践中争议与分歧依旧。

本文就司法实践中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涉农职务犯罪存在的主体范围、履行管理职责的性质等相关法律争议提出看法,以期对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有所裨益。

一、主体方面存在的争议及界定(一)主体方面存在的争议1、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范围根据现今农村基层组织设置,村一级组织一般存在村委会和党支部两套机构,对于村委会成员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可构成职务犯罪主体,但对于村党支部书记成员等人员是否属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却未作出明确规定。

实务中,有人认为,党支部是否基层组织不明确,党支部成员不能构成职务犯罪主体。

而更多的人认为,农村党支部当然属于基层组织,且处于领导核心地位,故党支部书记的行为应当适用立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法律性质。

2、村委会基层组织人员的主体身份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检、法认定不一致的现象,其主要争议在于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能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村民委员会包括哪些人员?村委会中是否所有成员都可成为职务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

实践中争议的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村民小组负责人或者下属委员会成员(如治保员等)是否属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有的观点认为应将这些人员视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有的则认为,村分设的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只是协助村级组织工作的组织,与村基层组织有区别。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_0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_0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重要职责是办理好农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带领广大农民发展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然而,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逐年上升,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某市20XX年共立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09件,其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就达31件,占到了28.4%。

笔者通过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结合实际调查,认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有以下原因:一是村干部素质低,任用教育不到位。

近年来,农村调整选拔的新的基层组织人员中,一些地方由于缺少必要的考查、考核,没有把好素质关,致使一些素质低的人员被选拔到村基层组织岗位上,埋下了发生职务犯罪问题的隐患。

在犯罪的基层组织人员中,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政治素质较差,有的甚至还有严重的前科劣迹。

同时,教育不够也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原因。

目前,虽然各村大都建立了活动室、阅览室等学习阵地,但基层组织人员学政治理论、学业务却很少,对基层组织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更少。

由于忽视教育和学习,使一些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状况发生了变化,自律意识不强,宗旨观念淡薄。

二是村级财务管理混乱。

特别是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较快,集体经济逐步向农、工、商、贸等多元化经济发展,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跟不上,白条子下账、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等,致使财务管理无透明度,民主理财流于形式。

突出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收支无制约。

有的村基本上没有经费收支审批制度,基层组织人员人人管钱管物,个个自批自报。

有的村对财务实行家长制管理,支出、审批一人说了算。

二是账目不健全。

有的村收入、支出不按规定建账,村干部乱花钱,直至贪污侵占公款。

三是财务人员成份杂、素质低。

由于村级财务人员的配备没有一定的标准,致使村级财务人员鱼龙混杂,整体素质偏低,加之对其政治和业务培训少,不少会计人员缺乏法纪观念,财会业务水平低,账务处理随意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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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可编辑)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刑移法律实务和刑事法学研究中一直长期存在争议直接影响到职务犯罪案件在实体法上的定罪刑和程序法上的管辖分工。

本文在对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农村垂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进行深人调研的基础上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对农村甚层组织的界定(一)村党支部是否属于《解释》规定的“农村基层组织”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处理农村事务中发挥的是领导核心作用且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起到的是“支持”和“保障”功能那么可以认为村支部的权利事实上是在村民委员会之上且实践中乡以上党组织均被斌予与同级法律意义上的组织相同的性质加之村支部成员在村民委员会交叉任职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综合参照《解释》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及农村政治生活的实践我们认为村党支部人员成立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完全有依据的。

(二)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是否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农村基层组织”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本身属于村民委员会派生的机构在语义上应当包括在基层组织的范围之内。

尤其是下属委员会的人员依法可由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兼任故应当按照基层组织人员对待。

但是对村民小组长是否可以适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的问题审判机关往往持不同看法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XX年月日作出的《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的批复》。

“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一方面按照《批复》行文的逻辑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集体财产与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过程中的贪占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其行为后果也不尽相同。

另一方面按照法律适用规则新法优于旧法立法解释优于司法解释。

因此村民小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关于浙江省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浙江省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为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法打击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活动,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村和社会稳定,现就各地在办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提出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如下:一、问:如何界定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活动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答:认定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应当注意把握以下要点:第一,协助的事项必须是政府事务,而不是村集体事务;第二,协助的事项必须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第三,政府就该事项对村基层组织有委托或授权。

二、问:村基层组织人员对政府统一组织的对口帮扶单位捐助款物的管理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答: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问: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吞、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如何定性?答:村基层组织人员采取虚报土地数、人口数等手段侵吞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发放到村,村集体尚未提留前,村基层组织人员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侵吞、挪用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发放到村,村集体按规定提留后,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吞、挪用应当发放给农户的资金,以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认定;侵吞、挪用村集体提留的资金,以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认定。

四、问: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与村集体资金混在同一账户时,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侵吞、挪用的,如何定性?答: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意图明确指向土地补偿费用的,侵吞、挪用的资金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数额内的,以贪污、挪用公款罪认定;超过的部分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主观意图指向土地补偿费用的,以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认定;超过村集体资金、属于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部分,以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认定。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LegaI S y st e m A nd S0cI et y 翟圈豳蓥鎏圈整鎏i j竺堡!型旦f叁整!圭塾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林海峰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管理简陋、不规范的特点是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发放和管理土地征用费过程中出现挪用公款、贪污现象产生的土壤,涉及‘散项”性质认定成了查处此类案件的首要解决问题。

关键词村委会挪用公款款项性质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O)11.240.03案例:2005年,某村有1000亩土地被镇政府征用规划成为工业园区,并签订了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征地补偿款每亩按3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款每亩为1.6万元,安置补助款每亩为1.3万元,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每亩为0.1万元,土地征用款由镇政府拨付给村,再由村统一发放给被征地的村民。

协议签订后,征地补偿款由村所在的镇政府分3批次将款项按每亩3万元的标准打入村账户中去。

期间,村两委商议决定从每亩征地补偿款中抽取10%的费用,用于购买本村其他村民的土地,统一建没安置房供被征地村民使用。

村两委的决议经过村民代表、村党员代表表决通过。

村账户收到镇政府第一次拨付土地征用款后,按各村民实际被征用土地的面积扣除l O%的费用后全部发放完毕。

2005年11月7日,村账户收到镇政府第二次拨付的土地征地款后还未发放,村委会主任林某擅自从村账里挪出20万元用于归还了亲戚的欠款,后在同月28日案发,案发后三天,林某己将20万元钱打回村账里。

经侦查查明,该村在土地征用之前并无银行存款,也没有任何集体收入。

另查明,林某在2004年1月份为做羊毛衫生意的朋友周某担保了一笔20万元的银行贷款,借款时间为6个月,同年7月份,贷款到期后周某生意不顺,无力偿还,银行让林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无奈林某向亲戚借了20万元用于银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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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作者:李先赋【按:今年2月县人代会期间,人民代表提出了希望法检两院深入乡镇开展预防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和警示教育的建议。

我院对此作出了积极响应,组织力量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调研,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撰写了这篇讲稿,并利用第一季度全县各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机会,派员赴各乡镇开展宣讲活动,起到了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本讲稿将在今后的宣讲活动中,不断地完善提高。

】这次宣讲的话题是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

也许有人会说:不是国家干部才有职务犯罪吗?村基层组织都在农村,他的人员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怎么也会涉及职务犯罪的问题呢?下面我们就来讨论几个问题,解开这个疑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村基层组织人员指哪些人:村基层组织人员到底包括哪些人呢?由于我国农村的基层组织比较多,除村委会外,还有村党支部、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治保会、妇联、团支部、民兵排、村民小组和各种协会等。

所以,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是比较宽泛的。

但是从各地目前出现的情况看,发生在掌管村经济活动的人员身上的问题比较多,比如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的人员,他们有的人在经济活动中禁不住利益诱惑失足走上犯罪道路。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为了让大家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违法犯罪问题有一个感性的认识,我们来列举几个案例。

案例一、马某某和陈某、刘某等人共同受贿案。

马某某是某镇的一个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陈某是村委会副主任,党员;刘某是该村村党支部委员。

2013年1月17日,马某某代表村委会、村党支部与镇党委政府签订《社会管理网格化责任书》,受镇党委政府委托,协助政府从事县城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两违”清理整治工作。

当日,马某某召集陈某、刘某和村委委员刘某某、计生专干刘某某、村民小组组长骆某某、黎某某共七人开会,成立“两违整治工作小组”,决定向“两违”户收取所谓“管理费”,作为辛苦补助。

工作小组成立后,马某某等人不仅没有对该村“两违”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反而纵容辖区居民违法占地、违法建房,然后向“两违”户收取所谓“管理费”。

在短短三个月内,工作小组收受34户农户的谓“管理费”共计84500元用于私分。

此外,马某某从2012年至2013年年初,私自收受11户“两违”户5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18200,默许其违法占地、违法建房。

马某某等人的监守自盗行为导致该村的“两违”问题十分突出,政府工作非常被动,影响极其恶劣。

这属于基层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二、村支部书记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案。

2005年因某乡一个村的两个组发生滑坡地质灾害,乡政府先后申请县发改局解决两个村民组农户的搬迁安置资金。

2006年1月12日,该村支书唐某领取一个民组的安置费3万元,实际支付安置费15000元,其余15000元占为己有。

同年6月25日,该村支书又领取另一个村民组的安置费6万元。

在没有其他人员参与和监管的情况下,自己记账自己开支。

这6万元安置费中,只有10640元用于平整场地、安置搬迁户,以交通费、接待费名义列支1.6万余元,其余33000余元不能说明去向。

因这次地质滑坡解决两个村民组的75000元安置费,有48000元被村支部书记占为己有。

虽然事后这个村支书辩解称其非法占有的资金已经用于其残疾人弟弟某某修建房屋,并未自己使用,但其行为在性质上是以权谋私,是贪污行为。

此外,这个村支书还在2013年2月将国家征收用于安置地质灾害搬迁户的200多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以38000的价额私自转让给他人。

这是一个村党支部委员会干部以权谋私的典型例子。

一个老支书,工作二十多年,本已德高望重,受人敬仰,然而一旦晚节不保,落得身败名裂。

而今,等待着他的的将是法律的庄严审判,实在可悲、可叹、可惜!案例三、社区干部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利益案。

在2012年青龙镇某社区征地工作中,该社区主任冯某某、某村民组组长冯某某协商,事先找县国土局征地股干部罗某某、沈某某商量,让他们在测量征地面积的时候做手脚套取国家的征地补偿款,并许诺给予好处。

罗某某、沈某某答应后,冯某某等人携带现金5万元约请罗某某、沈某某吃饭、洗澡,并用4万元现金向罗某某、沈某某行贿。

罗某某收受贿赂款后与沈某某均分。

事后,罗某某、沈某某在征地测量的过程中采取重复测量、扩大实测面积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征地补偿款22万元。

现已被立案侦查,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案例四、多名社区干部共同侵吞集体资金案。

2012年青龙镇某社区土地征收工作中还涉及到一块非法买卖的土地,当地村民对这块土地的征地补偿款的归属提出异议。

经青龙镇、县国土局、社区、村民组代表与购买方协调处理,达成了村民组与购买方平分征地补偿款的协议。

村民组分得的款项中,有10万元被参加协调处理的干部瓜分。

其中,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王某某分得2万元,副主任冯某某分得2万元,村民组组长冯某某分得2万元,社区干部冯某某分得1万元,县国土局两个干部以工作经费名义各分得1万元,青龙镇干部安某分得5千元,群众代表张某某分得5千元。

就在同一时期,社区副主任冯某某还伙同村民组组长冯某某、出纳冯某两个所谓“村民代表”私分了城北工业开发区给高洞村民组集体的公路补偿5万元,每人分得现金1万元。

现在,我们来看看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看待,既享有相应的权力,也要受法律的约束,而不是说可以随心所欲,胡作非为。

哪一些活动属于履行公务呢?按法律规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工作就是属于履行公务,共有七项:一是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是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是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是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是从事代征、代缴税款;六是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七项工作时,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为什么法律将这些活动规定为履行公务呢?这是因为这种管理活动本身属于国家和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但这些工作又需要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来协助,或者需要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来发动、组织村民积极参与,或者需要将相关款物委托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进行管理。

因而村基层组织人员参加这些活动属于履行公务。

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活动中,哪些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一是贪污受贿。

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要立案追究;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如果情节较重,也要立案追究。

哪一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例如“烧香摸屁股搞惯手脚”多次贪污、贪污公款用来搞赌博嫖娼非法活动、贪污行为影响了救灾抢险工作、贪污救济款粮造成救济对象生活困难等等,多次贪污未受处理的,要新账老账一并算,按照累计贪污的数额计算。

对受贿罪的数额规定贪污罪的规定是一样的;如果索贿的,还要从重处罚。

二是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例如挪用公款赌博、吸毒、嫖娼或者挪用公款从事放高利贷等国家禁止的行为,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要立案追究;挪用公款从事个人的营利活动,例如挪用公款做生意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也要立案追究;挪用公款归超过3 个月未还,即使没有用来进行非法活动,也没有用来做生意等营利,但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也要立案追究。

三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也统称为渎职。

滥用职权指故意超越职权或者故意不履行职责,主要有四种表现: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玩忽职守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或者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者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或者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企业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等等,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立案追究。

另外,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要立案追究。

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村务自治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前面讲的是村组织基层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那么,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活动以外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涉及那些犯罪呢?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如果侵占、挪用集体资金、集体财产或者收受好处徇私舞弊触犯刑法的,适用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

由于这些犯罪行为都是与其在村委会、村党支部的身份职务有关,我们也可以把它叫做村务自治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这几种犯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幅度分别于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是相当的,只是查处的机关不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由检察院查办,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公安机关查办。

按照相关规定,侵占资金数额或者财物价值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如进行吸毒、赌博等,原则上无论多少都应当立案追究;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5千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当立案追究;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1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当立案追究。

村组织基层人员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等经营、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的特点:村基层组织人员虽然只是“村官”,但权力不小,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因而容易滋生腐败。

以村“两委会”为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委员会广泛的权力,其中有的权力“含金量”是很高的,例如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权力,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的权力,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和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权力,发包集体土地的权力,等等。

此外,还受政府的委托从事各种款物的管理、分配,从事国有土地的的经营和管理,协助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重要工作。

而村党支部又是村委会的领导机构,而且“两委”人员往往交叉任职。

所以,村官虽小,一旦腐败起来的危害却很大。

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的几个特点:一是村干部违法违纪作案手法多样,五花八门。

有的相互勾结、合伙作案;有的收入不入账,直接侵吞;有的以发补助、奖金的名义将公款私分;有的借接待、跑项目、购物资等事项,虚列开支、虚报冒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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