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吐血奉献:《美国宪政历程25个经典案例》之外的影响美国宪政历程的案例全景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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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法律的案件美国(3篇)

影响法律的案件美国(3篇)

第1篇导语: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而一些重大案件不仅改变了司法实践,也深刻影响了法律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美国历史上几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分析其对法律的影响。

一、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1857年)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该案判决宣布奴隶制在联邦领土上是合法的,否定了黑人奴隶的公民权。

这一判决加剧了南北双方的矛盾,最终导致了美国内战的爆发。

影响:1. 加剧了南北矛盾,为美国内战埋下了伏笔;2. 推动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制定,特别是第13、14和15修正案;3. 促使美国在民权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如《民权法》和《选举权法》。

二、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种族隔离案件,判决支持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即不同种族的人可以生活在同一地区,但必须保持隔离。

影响:1. 促进了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形成,加剧了种族歧视;2. 导致了美国南方长达数十年的种族隔离制度;3. 促使民权运动兴起,为种族平等争取了法律保障。

三、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是美国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判决认为女性有权在怀孕初期终止妊娠,这一判决引发了关于堕胎合法性的激烈辩论。

影响:1. 推动了美国堕胎合法化的进程,保障了女性的生育权利;2. 激发了关于生命权利和女性权利的讨论,影响了美国政治和社会价值观;3. 为美国堕胎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各州根据该案制定了相应的堕胎法律。

四、奥布赖恩诉菲尔丁案(Obergefell v. Hodges,2015年)奥布赖恩诉菲尔丁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同性婚姻案件,判决认为同性婚姻在美国是合法的,这标志着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

影响:1. 推动了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保障了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2. 引发了关于性取向和婚姻自由的讨论,影响了美国社会的价值观;3. 为美国同性婚姻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各州根据该案制定了相应的同性婚姻法律。

高一历史(人教版)必修1同步练习卷:第8课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高一历史(人教版)必修1同步练习卷:第8课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第8课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一、选择题〔每题4分,12小题,总共48分.〕1.有学者认为,“在美国,有权作出决定的只是总统而不是内阁,美国的内阁仅是一一个非正式的总统的咨向机构,即使参加内阁会议的大多數人的意见与总统相左,总统亦可不必采纳。

〞这一论点A.说明美国内阁设有存在的必要B.说明总统职权符合宪法规定C.说明总统与内阁之间权限不明D.说明三权分立没有很好执行【答案】B2.近邻同盟是公元前4世纪中期以德尔斐为中心组建的古希腊城邦的一个宗教性同盟,同盟议事会权利有限。

不久,底比斯操纵近邻同盟对弗基斯罚款。

弗基斯人无力承当,进而发动战争。

战争拖垮了底比斯,马其顿应底比斯之邀,打败弗基斯人,乘机控制了近邻同盟。

在美国制宪会议上,汉密尔顿表达了此历史事实。

据此可知,汉密尔顿主张A.实行三权分立,杜绝专制 B.实行两党制,加强权利监视C.加强国家立法机构的权利 D.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答案】D3.美国1787年宪法第十款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颁发捕获敌船答应状;铸造货币;发行纸币……〞1792年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制止各州行使的权利,由各州或其人民保存之。

〞这说明美国政治体制中A.联邦政府加强了各州的自主权 B.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分权C.立法、行政、司法分权制衡 D.保障人民主权建立共和政体【答案】B4.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对美国的体制称赞不已.说“既像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像一个大国那样荣耀和强大〞。

托克维尔称赞的体制是( )A.邦联制 B.联邦制C.中央集权制 D.三权分立【答案】B5.任东来和陈伟在?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说:“历史经历证明,宪法的重要性在于民众对它的信任,而民众的信任完全建立在宪法能否约束官府,约束代表民意多数的议会,以及维护民众的个人自由和根本权利。

〞美国宪法获得民众“信任〞的主要方式是( )A.分权制衡 B.人民主权C.联邦制 D.选举总统和议员【答案】A6.美国制宪会议召开时,麦迪逊担忧占据高位的人会滥用权利,谋取私利和独断专行,特别强调“制定某种条款保证社会防止行政首脑的无能、过失或背信弃义,是必不可少的〞。

美国宪法法律案例(3篇)

美国宪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发生了一起著名的宪法法律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该案是美国宪法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解释案例,对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当时,美国联邦政府由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三个部门组成。

在1801年,联邦党人杰斐逊当选为美国总统。

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杰斐逊在1803年任命了大量的联邦党人担任地方官员。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被任命者手中。

其中,弗吉尼亚州的法官约翰·马伯里被任命为联邦巡回法院法官,但由于国会大厦尚未完成,他的任命书未能送达。

1803年2月,杰斐逊任命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签署了马伯里的任命书,但同样未能送达。

马伯里认为自己的任命权受到侵犯,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麦迪逊将任命书送达给自己。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受理了此案。

二、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马歇尔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处理一个尚未送达的任命书。

他认为,如果直接判决麦迪逊违反宪法,那么最高法院将越权干涉行政部门,这与三权分立的原则相悖。

因此,马歇尔从宪法解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以下观点: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最高法院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这是宪法赋予的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

3. 国会制定的《1789年司法条例》中关于最高法院有权强制行政部门执行判决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因此无效。

4. 马伯里的任命书尚未送达,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最高法院无权强制麦迪逊执行。

基于以上观点,马歇尔判决马伯里败诉,但他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反宪法。

三、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法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该案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反宪法,从而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2. 维护了宪法的权威:通过此案,最高法院成功维护了宪法的权威,使宪法成为国家最高的法律准则。

影响美国司法的25案例

影响美国司法的25案例

影响美国司法进步的25大案在美国,自然权利是神圣的,社会契约是神圣的,拥有私有财产是神圣的;更不消说,神与对神的信仰是神圣的。

这些观念融合在一起,才形成了法律在美国的神圣性。

因此,要比较深入地了解美国法律,就必须了解美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反过来一样,要研究美国的任何一个侧面,都需要了解美国的法律。

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此案发生于1801年。

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

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

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契约神圣原则与大学自治传统——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美国这个法治国家,一个通行的金科玉律就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但私有财产的确定和确认需要契约来规范,显然,政府的更替、社会的变动、阶级的冲突都可能影响到契约的有效性。

为此,美国宪法第1条第10款特别规定:任何一个州都不得“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但宪法文本的规定要化为现实生活的法治还有赖于法官们的努力。

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之初就遇到了一项有关契约的案子——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Dartmouth collegev.Woodward)。

而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对此案的一纸判决不仅维护了契约神圣的原则,也使美国私立大学的发展有了坚强的法律后盾。

联邦至上原则和宪法默许的权力——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819)1787年的《美国宪法》确定了美国法制的框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目标。

十个美国法律案例(3篇)

十个美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美国法律体系以其独特性和复杂性而闻名,许多法律案例不仅对当时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也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列举十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律案例,旨在展现美国法律的发展脉络和司法理念。

1.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这一案例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

马伯里曾任美国国务卿,在他离任时,约翰·亚当斯总统任命他为联邦法院法官。

然而,由于国会未能及时批准这一任命,新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马伯里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要求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履行任命。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由于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赋予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的权力,因此马伯里有权获得这一命令状。

然而,马歇尔大法官同时指出,这一判决可能违反了宪法,因此他否决了命令状的颁发。

这一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或总统的行为违宪。

2. 案例二:斯科特诉桑德福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这一案例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法律案件之一。

斯科特是一位非洲裔奴隶,他声称自己已获得自由,但他的主人将其带回了居住在密苏里州(当时允许奴隶制)的住所。

斯科特因此起诉桑德福特,要求获得自由。

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决斯科特无权起诉,因为他是奴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此外,法院还宣布联邦政府无权禁止奴隶制在联邦领土上的存在。

这一判决加剧了南北双方的矛盾,最终导致了美国内战的爆发。

3. 案例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一案例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布朗是一位黑人学生,她因为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当地的白人学校就读。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消除学校种族隔离。

最高法院判决,根据“隔离即不平等”的原则,学校种族隔离违宪。

这一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新的动力,推动了美国社会对种族平等的追求。

有关司法制度的书籍介绍

有关司法制度的书籍介绍

有关司法制度的书籍介绍1、《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本书通过对美国宪政史上25个司法案例的介绍,将美国宪政发展的历史呈现出来。

以案说法,以法述史,以史写意,阐释了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以及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以及渗透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宪政精神,同时也透过对宪政史的变迁展示了了美国法律影响下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2、《历史深处的忧虑》:本书以信件的方式,生动地勾勒出美国现实社会的图画。

本书主要围绕着美国人在宪法修正案保护下所拥有的几项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持枪自由、沉默权等。

作者对这些权利的渊源与保护进行了平实而深刻的讲解,同时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固然重要,但是也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3、《总统是靠不住的》:本书依旧以信件的方式,从作者亲身经历的美国总统大选开始讲起,以一连串的美国历史故事,探讨了总统到底是什么,美国政治制度的操作原理及过程,着重展示了在三权分立以及司法独立的体制下总统权利所受到的平衡与制约,强调了机制的重要性。

4、《民主的细节》:本书正如作者所说,是通过讲故事的方式描述了美国权力制衡机制的运转,公民社会的草根生活图景,平等、自由与福利和法治争议的探讨以及活跃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得形形色色的人物,从而在日常生活的细节中展示了美国的民主,并告诉大家民主究竟是什么。

5、《送你一颗子弹》:这本书里记录的是作者2005—2009年左右生活里的点点滴滴。

小到老鼠,宿舍的室友,食物及音乐,大到爱情、人生及政治制度。

作者以审视的眼光,诙谐而随性的语态记录的一部人类学笔记似的心灵随笔,折射出对生活的感想、人性的探讨及政治的态度。

6、《我们台湾这些年》:本书从1977年写起,以一个台湾平民的视角,描述了30多年来台湾社会的大事件和小故事,通过对一些重大政治事件的描述反应了台湾政治制度的变革以及社会心态的变迁历程,展示了台湾老百姓最真实的日常生活及悲喜人生。

7、《立法者的法理学》:本书从法律与现代政治的关联为切入点,提出了从“法律人的法理学”到“立法者的法理学”的过渡,并通过对我国宪法及现状的解读批判了“宪法司法化”的理论。

“法”因信仰而“治”——《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之感想

“法”因信仰而“治”——《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之感想

【关键词 】法治 信仰 美国宪政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1747(2012)09—0052—02
美 国社会 的变迁 ,在很大程度上受美 国联邦最 高 法 院在不同时期所做 出的重大判例的影响。《美 国宪政 历 程—— 影响美 围的25个 司法大案》 (以下简称 《大 案 》)正是对这些案例 的荟荤 。此书描述了法治在 美 国社会 的各个方 面 ,揭示 了贯穿始终 而又与时俱进 的 法信仰观念及精神 ,使读者对美国宪政的发 展演化 留 下 了深刻 的印象 : 自由 、平 等 、种族 、宗 教 、选举 、 商界 ……美 国宪政历程 的酸甜苦辣尽 在其 中。另外需 指 ,此 书中的 “宪政 ”是指在判例 、司法解 释 、颁 布法令 中,依据宪法逐步形成一整套 法律体 系 ,借 以 治理 国家 。其 中,离我们最近的大案 ,莫过 于发生在 世纪之交 的 “布什诉戈尔案 ”,即由联邦最高法院裁决 两位总统候选人之间的争议 。
二 、权 力分 割与 制衡缝 隙 中司法权 之崛起
托马斯 ·弗里德曼认 为 ,“美国成功 的秘密不在 于 华盛 顿 ,也不在 于硅 谷 ;不在 于空军 ,也 不在 于海 军 ;不在于言论 自由 ,也不 在于 自由市场 。真正 的秘 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 治及其 背后 的制度 。正是这种制 度使每一个人可 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 掌权 。美 国 真正强大的力 量 ,在于 ‘我们所继承 的良好 的法律 与 制度体系 。有人说 ,这是一种 由天才们设EORETIc^L HORIZON
们可 以运作 的体 系 ’。”『2]这段话很恰 当的形容 了美 国 法律制度的社会地位 ,及其之于国家强盛的重大意义。
在分权 与制衡思想原 则的引导 下 ,由洛克启 蒙 、 孟德斯鸠完善的三权分立思想 ,使得如今 的美 国政府 在公权构建上呈现三足鼎立而相互制衡 :由众议 院和 参议 院所 组成 的国会行 使立法权 ,总统行使行政 权 , 司法权则归属于法院系统 ,法 院系统 的最高权威便是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了解美国法治必读:影响美国的25个宪法案例(任东来)

了解美国法治必读:影响美国的25个宪法案例(任东来)

了解美国法治必读:影响美国的25个宪法案例(任东来)了解美国法治必读:影响美国的25个宪法案例(任东来)第一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

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Al Gore)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是谁赋予了最高法院如此巨大的政治权力呢?是宪法吗?不是。

美国宪法只是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府格局,并没有明文赋予最高法院一槌定音的最终权威。

是选民和民意吗?当然也不是。

与行政首脑(总统)和立法者(联邦参众两院议员)经选举产生不同,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半数通过产生,而且终身任职(除非受到国会弹劾),跟选民和民意根本不搭边儿。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自己的。

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一案的判决,初步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

一、党派斗争法官星夜任命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乔治城(Washington Georgetown)一位41岁的富商;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

富商马伯里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麦迪逊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经过六年的反英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

美国人虽然赶走了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份。

1787年9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费城(Philadelphia)诞生。

读《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有感.

读《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有感.

读《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有感最初选择读这本书是被它的题目吸引,“25个司法大案”,想必会有很多案例。

果然不出我所料,比起其他枯燥难懂的法律书籍来说,这本书用大量案例,呈现出美国的法律世界。

我甚至被这本书的前言里戈尔说的话说打动,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做出不利于他的判决后,他说:“我虽然很难同意最高法院的决定,但是我接受它,我接受这一判决的最终权威,为了我们民族的团结和我们民主的力量,我拱手让步。

”我没看这本书前很难想象一个美国人会如此的尊重法律,重视法律。

因为我一向认为美国是一个非常自由的民族,美国人心中都有自己的信仰。

现在我发现我错了,美国人所表现出对宪法的尊重甚至超过了我们国家。

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有宪法,但有的国家也只是把宪法当成一纸空文,有多少国家能做到比美国人更能看重宪法,又有多少国家能真正做到是法治社会?在美国,不存在凌驾与美国宪法之上的存在,对于成功当选的总统,美国宪法甚至规定了他们的职权和职责,这就是美国之所以能做到法治社会的根本原因。

然而,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利是从哪里来的呢?此书的第四章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给予了我解释。

最高法院的权利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自己的,大法官马歇尔通过此案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

宪法出现的目的又是什么呢?本书再次以令人深刻的话语告诉我们答案。

宪法就是要管政府和掌权者的。

因为手掌大权,所以法律首先要管的,不是平民老百姓,而是掌权者。

如果执法者循规蹈矩,遵纪守法,那么被管理的人民自然会老实生活,也同样遵纪守法。

但是,如果连政府都腐败无度,那老百姓还怎么生活呢?很多人心里自然不服,俗话说的好,为何允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美国人民对法院有一种近乎信仰的力量,他们把法官当成了他们的守护神。

还记得罗斯福推行新政,尽管百姓们都很尊敬罗斯福,罗斯福当时也是如日中天之时,然而当法院多次驳回罗斯福新政的请求时,罗斯福总统愤怒的想要提出改组最高法院,但是这一计划遭到了广大群众和国会的反对。

美国十五大经典法律案例(3篇)

美国十五大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这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律案例之一,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

该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和总统的行为违宪。

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这是美国民权运动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该案废除了美国南方各州实施的种族隔离政策,确立了美国公民在教育领域的平等权利。

三、斯通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49年)该案规定,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不能因为言论内容而限制言论自由。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四、新泽西州诉塔夫脱案(1962年)该案规定了政府官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能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这一判决对于维护政府廉洁和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五、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73年)该案废除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公民有权持有和携带武器的限制,确立了公民有权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六、罗伊诉韦德案(1973年)该案确立了美国妇女在怀孕初期享有堕胎权。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七、阿基尔诉阿基尔案(1974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宗教信仰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美国公民的宗教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八、伯恩诉麦考密克案(2010年)该案废除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枪支销售的禁令,确立了公民有权购买和销售枪支的权利。

九、奥康纳诉弗吉尼亚州案(2003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性取向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十、库珀诉卡罗尔案(1987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性别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女性权利和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阿兰诉弗吉尼亚州案(1986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年龄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莱文诉美国案(2005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种族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前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略论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难产,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和民主党候选人戈尔的政治前途竟然系于佛罗里达州的区区几百张选票!为此,双方打得不可开交,还好不是在白宫门前舞枪弄棒,而是在法院上唇枪舌剑。

双方几经过招,最后把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后者一锤定音,解决了长达36天的总统难产危机。

由非民选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来解决选票统计的纷争,进而决定了总统宝座的归属,这多少是美国民主的尴尬。

不过,在嘲笑美国民主制度“不民主”的同时,人们也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美国法治的完善和对法院权威的尊重。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作出了不利于戈尔的判决后,戈尔优雅地承认失败:“我虽然很难同意最高法院的决定,但是我接受它。

我接受这一判决的最终权威,为了我们民族的团结和我们民主的力量,我拱手让步。

”一对远在大洋彼岸隔岸观火、欣赏美国大选悲喜剧的中国读者来说,印象最深的可能不是布什和戈尔的较劲,而是最终由最高法院来定夺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这样,平时不显山露水的美国最高法院也开始进入中国读者的视野。

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中,我们可能无法理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和权威。

美国法院哪儿来的这么大的权力?它何以能够获得被万民景仰、连总统都得让它三分的权威?它又以什么形式来展示、维护和巩固自己的权威?的确,在当今世界各国政府中,似乎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司法部门拥有美国最高法院那样的权力和权威。

这一权力来自它对美国根本大法——宪法的“话语霸权”,它是美国宪法的最权威和终极的解释者,它的权威来自它的基本公正、来自它基本不受政府更替和舆论变迁的我行我素。

20世纪美国知名政治家、著名大法官查尔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在1907年的一次演说中曾感慨到:“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这个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们说了算。

”说这番话时他是纽约州州长,后来,他破天荒地两度出任最高法院法官(1910─1916任大法官,1930─1941任首席大法官),更是亲自体会到了这句话的份量。

美国宪政历程

美国宪政历程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2010/11/12
1796年华盛顿《告别词》:“党派终将成为狡猾奸诈、野心勃勃、毫无原则的人颠覆人民权力的政治工具。


汉米尔顿:联邦党
杰斐逊:民主共和党(民主党前身)
1828年民主党成立
1854年共和党成立
新旧总统交接之际,约翰·马歇尔一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一面又要准备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致使十七份已经签字和盖章的法官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马伯里诉麦迪逊
汉密尔顿“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

资料:美国的宪政历程(02)

资料:美国的宪政历程(02)

对最高法院的作用,法国贵族托克维尔有精彩的评论。19世纪30年代初,他用9个月的时间考察了美国的政治民情,撰写了政治学的传世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他写到:“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机构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则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份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则依靠他们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们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纵,民主派则依靠他们去抵制保守派的顽固。他们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忽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
1937-1939年间,由于老法官退休和辞职,富兰克林愣是获得了7次机会任命自己的人担任大法官。其中一位大法官叫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年仅41岁,和富兰克林一样是小儿麻痹症患者,但后遗症较轻。他在大法官的位置一呆就是36年零7个月,创美国历史上大法官任期之最。此公出身贫寒,对弱者充满同情,在一些民权案子中永远是站在弱者的一边。不过,他贪财好色的人品常为人诟病。66岁时他第4次结婚,新娘子才22岁,气得国会内的卫道士要弹劾他。1966年,《洛杉矶时报》(Los Angeles Times)揭露威廉违法在一家基金会兼职,年薪12000美元,累计所得近10万美元,而这家基金会又在赌城拉斯维加斯(Las Vegas)投资赌场。这还了得!国会内的保守派议员听说后如获至宝,在国会再次提出弹劾他的议案。无奈,当时国会两院是民主党的天下,在他辞掉兼职后国会便放了他一马。1975年威廉突然中风,无法上班,理应退休,但是当时的总统正好是当年积极主张弹劾他的众议院共和党(少数党)领袖福特(Gerald Ford,是美国历史上唯一一位没有经过民选的美国总统。他成为总统完全是个偶然。1973年12月,由总统尼克松[Nixon]提名、经国会两院批准,福特就任副总统,接替因逃税和受贿而辞职的副总统阿格纽(Spiro Agnew)。次年9月,他接替因水门事件而辞职的尼克松总统,成为美国第38任总统),为了不让福特总统有机会任命一个保守派法官接替他的位置,更是报当年的一箭之仇,威廉坐着轮椅、带着尿袋出庭,硬撑十个月,最后还是前功尽弃,在同事和舆论的压力下不得不提出辞职。

美国宪政历史历程

美国宪政历史历程

美国宪政历史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序言1.美国对法律的尊重,是美国法治的重要基础。

“他们(联邦大法官)的权利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

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忽略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必须强调指出的是,美国人的守法观念同他们的权力观念,是一个硬币的正反面,缺一不可。

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因而也有守法的义务。

2.《独立宣言》的两个思想来源:①以约翰·加尔文教义为核心的清教主义信仰(17世纪美国新英格兰清教徒中盛行的盟约观念,号召人们要依照上帝的旨意服从他们的统治者及所在地的法律)②17世纪英国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约翰·洛克等人的理论。

洛克认为,人们对生命、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是神所赋予的,建立政府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而不是损害它们,因而政府也不能不经同意就取得或再分配财产,法律首先是为了反抗政府滥用权力,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而建立的。

3.“社会契约”也是美国法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概念,其中心内容是政府是自由的、具有道德的人们自愿同意的人为产物,不存在天然的政治权威。

政府必须同人们订立契约,才能取得统治的合法。

前言1.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难产,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和民主党竞选人戈尔的政治前途竟然系于佛罗里达州区区几百张选票!为此,双方打得不可开交,最终把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后者一锤定音,解决了长达36天的总统难产危及,人们在嘲笑美国的民主的同时,也深切感受到美国法治的完善和对法院权威的尊重。

遭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作出不利于戈尔的判决之后,戈尔说:“我虽然很难同意最高法院的决定,但我接受它。

我接受这一审判的最终权威,……为了我民族的团结和我们民主的力量,我拱手让步。

”2.当今世界似乎没有哪个国家的司法部门拥有美国最高法院那样的权利和权威,这一权力来自他对美国根本大法——宪法的“话语霸权”,他是美国宪法的最权威和终极的解释者,来自他的基本公正和基本不受政府更替和舆论的变迁的我行我素。

影响美国法律的案件(3篇)

影响美国法律的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作为世界上的法治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在历史长河中经历了无数案件的洗礼。

这些案件不仅影响了当时的司法实践,更对美国的法律体系、社会价值观乃至全球法治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回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探讨它们如何塑造了美国法律的历史轨迹。

二、影响美国法律的案件回顾1. 斯科特诉桑德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1857)该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

1857年,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宣称奴隶制在美国领土上是合法的,否定了黑人的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加剧了南北矛盾,最终导致了美国内战的爆发。

虽然该判决在1865年被废除,但它对美国法律和种族平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布兰代斯诉杰克逊案(Brandeis v. Jackson,1927)该案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言论自由的重要案例。

1919年,一名男子因在公共场合散发反战传单被定罪。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即使是在战争期间,个人的言论自由也应受到保护。

这一判决巩固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言论自由的核心原则。

3. 罗斯诉韦德案(Roe v. Wade,1973)该案是美国关于堕胎法律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

1973年,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孕妇有权在怀孕早期堕胎,这一权利受到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

该判决在美国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但同时也为堕胎法律提供了法律依据。

4. 洛奇诉韦伯案(Obergefell v. Hodges,2015)该案是美国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里程碑案件。

2015年,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同性婚姻权利受到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

这一判决在美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标志着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里程碑。

三、影响美国法律的案件分析1. 法律的变迁上述案件反映了美国法律在历史长河中的变迁。

从奴隶制到种族平等,从言论自由到同性婚姻,这些案件展示了美国法律在不断发展中逐渐完善的过程。

2. 社会价值观的影响这些案件背后,是美国社会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美国金典案例法律解析(3篇)

美国金典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作为法治国家,其法律体系完善,法律案例丰富,对全球法律界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选取美国金典案例,对其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进行解析,以期对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美国金典案例简介1. 美国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补充和修改,其中一些修正案对美国的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第14条修正案确立了公民权利的保护,第5条修正案规定了正当程序和禁止双重危险等原则。

2. 民权运动案例民权运动是美国历史上一次重要的社会变革,其相关案例在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例如,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宣布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宪,为消除种族歧视奠定了基础。

3. 商法案例商法案例涉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对商业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例如,波斯纳诉联邦储备银行案(Porchera v. Federal Reserve Bank)涉及银行欺诈和监管问题。

4. 刑法案例刑法案例关乎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例如,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确立了警察在讯问嫌疑人时应告知其权利的原则。

三、美国金典案例法律解析1. 美国宪法修正案(1)第14条修正案第14条修正案于1868年通过,其核心内容是确立公民权利的保护。

该修正案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及所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能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在其管辖下的公民的平等保护的法律。

”这一规定对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2)第5条修正案第5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大陪审团起诉,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任何人的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得无理搜查和扣押;不经适当补偿,不得剥夺私有财产。

”这一规定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对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2. 民权运动案例(1)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法”因信仰而“治”——《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之感想

“法”因信仰而“治”——《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之感想

“法”因信仰而“治”——《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
个司法大案》之感想
田时雨
【期刊名称】《理论视野》
【年(卷),期】2012(000)009
【摘要】体悟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从这些具有司法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大致
所反映出的美国宪政历程中看到,法应该成为一种信仰,同时使宪政至高无上,进而依法治国,可以说"法"因信仰而"治"。

【总页数】2页(P52-53)
【作者】田时雨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美国宪政主义历史结点的背后——读《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2.美国司法部的环境保护角色——美国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的百年历程
3.生机盎然
的宪法——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读书一得4.宪政:支撑美国市场经济发展
的制度基石——读钱福臣著《美国宪政生成的深层背景》5.权力、权利与美国宪政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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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东来先生编撰的《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案件》想必各位法学科班生耳熟能详,我是在2005年,这本书刚出版一年的时候接触阅读此书,深觉意犹未尽。

对于美国的宪政的体系,我深感兴趣,特别是它的司法制度,25个司法案件远远不能表达完尽美国宪政之路的跌宕起伏。

呕心沥血的整理,摘抄,翻译相关英文案例,和大家一起研究除了那25个案例外,还有哪些美国的司法案例使我们不得不关注,因为它推进了人类民主政治的发展。

我们不是因为兴趣,而是因为信仰,所以选择了法律。

这句话与大家共勉。

凡是蓝色的字是我自己的写的,其余黑色的字体都是从相关案例,文章中转载的,感谢原作者。

臭名昭著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布莱西诉弗格森(Plessyv.Ferguson)我们都知道,联邦最高法院合并审理的布朗案,开明的沃伦大法官破除了以逻辑解释宪法,推测制宪者原意的解释方法,第一次以用现实环境来论述宪法必须着眼于当下不平等的制度。

那么,造成美国南方种族隔离的政策究竟是怎样开始的呢?在英国殖民时期,各殖民地相当于独立小国家,差别很大。

例如南方的佐治亚,一开始是由英国总督规定不准蓄奴,在一系列政策失败后,反而在美国独立前开始大规模蓄奴。

对蓄奴问题的认识差异和处理不同,形成美国独立后南北两方的政治紧张,并且在1860年导致南方各州准备脱离联邦。

林肯最终决定,以战争拖住南方。

1861年至1865年,美国经历4年的南北战争,双方共计有60万人的战争死亡。

战后,曾经富庶的南方一片焦土,经济被摧毁。

战争不仅带来南方民众对北方的长期敌对情绪,也由于在战争后期林肯宣布废奴,使得南方民众把战争带来的痛苦迁怒于黑人。

经过一段北方人主导的重建时期,南方回归自治,并且通过了一系列地方法,实行黑白种族隔离。

例如,根据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过的法律,火车必须为白人和有色种族提供平等但隔离的不同车厢(汽车电车不在此列)。

这条法律引起一场司法挑战,这就是布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v.Ferguson)。

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荷马·布莱西(HomerA.Plessy)故意登上一节专为白人服务的车厢,根据上述州法律,布莱西被认定为“有色种族”,因违法被逮捕。

他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其侵犯了自己根据美国宪法而享有的权利。

法官弗格森裁决州政府有权在州境内执行该隔离法,布莱西被判罚金300美元。

1896年,布莱西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次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1的多数裁决: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违宪,其原因是当时南方种族隔离法案都强调“隔离且平等”。

这是美国《独立宣言》在要求和英国分离的时候强调的一条原则,而《独立宣言》的原则也是美国的立法依据之一。

用这样的逻辑死死咬住“平等”,是美国南方一系列种族隔离立法能够成功生存近百年的原因。

当时在南方,白人去使用为黑人服务的公共设施,也是违法的。

问题是白人多而富裕,他们的公共设施普遍且条件更好,白人没有必要去使用专为黑人服务的设施。

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南方黑人民权运动之前,美国的南北方在种族相处的状况上是有本质不同的。

在北方,黑人早就融入社会中,黑白矛盾是密切相处之中文化差异和利益冲突带来的矛盾。

在南方则更多的是种族隔离中由于黑人状况差而带来的贫穷和屈辱。

寻求真正种族平等的黑人民权运动1909年,美国全国有色人种协会成立,他们要打破南方的种族隔离,首先把教育作为司法挑战的突破口。

循“隔离且平等”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在1896年也对教育作过裁决:只要黑白学校有相同的地位,那么隔离制度是合法的。

此后,全国有色人种协会协助一系列与教育相关的种族隔离案件进行司法告诉,最后以著名的布朗案取得决定性胜利。

新闻言论自由但不得危害公正审判————谢波德案Sheppard v. Maxwell 美国是最标榜新闻自由的国家,其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

”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新闻自由,是美国新闻记者对抗一切限制新闻报道的金科玉律;同时,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由公正的陪审团”及时和公开的审判。

这一条为确保公正无私的审判而设计。

两者时有冲突,传媒对案情的报道与被告获得公平审判之间的冲突尤其突出,因而美国法院在如何保证审判不受传媒干扰方面也发展了一些比较成熟的规则。

在美国司法界,一项无可置疑的原则便是法官是法庭的主宰,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院和法庭所处的环境以确保传媒和公众不干预对被告的公正审判。

如果传媒的报道惹人注目且遍及街头巷尾,而初审法官又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以使陪审员避免任何来自报端的影响,那么其判决就要冒被推翻的危险。

在这方面,美国最高法院的最著名、最经典的案例便是1966年的谢波德一案。

山姆·谢波德(Sam Sheppard)是俄亥俄州的一位著名外科医生,1954年因涉嫌杀害已有身孕之妻而被捕。

他自称无辜,其妻是外人入室将她击昏后所杀害。

此案公开后,立刻引起全国和地方各媒体的极大关注,有关评论和报道随即铺天盖地而来。

在谢波德被捕前,各报纸就认定他犯有谋杀罪。

对于庭审过程,传媒亦紧追不放,记者及照相机、摄影机充诉法庭。

在选定陪审员、举证及认定事实等方面,传媒极力施加影响。

主审法官对此听之任之,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陪审团的判断不受干扰。

此种情形一直持续至有罪判决作出后方才停息。

随后,谢波德以审判过程被严重干扰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当时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

1966年,谢波德在依人身保护令获得联邦最高法院重审之前,已在俄亥俄州的监狱里度过了10年的时光。

这10年之中,最高法院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在大众传播时代保护刑事被告的经验也日益丰富,最后,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注:Sheppard v. Maxwell,384U>S.333,362-363(1966)。

该案经重审后,谢波德被宣告无罪释放,几年后,谢波德去世。

)。

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主审法官在该谋杀案的审理中未能保护被告人获得正当法律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审判权利,未能保护被告人不受审前弥漫全社区的偏见和在法庭审理中因传媒报道而产生的不良影响力的伤害。

主审法官克拉克在判决意见中极其严厉地批评新闻界的过分报道和初审法官的失职行为。

这一案件表明,传媒过度地公开庭前听审和庭申情况,并且在法庭上行为失当,使被告人实际上失去了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此后,美国法院规定:法庭和法庭的一切设施受法庭控制,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庭和法院处所的环境以确保传媒和公众不干预被告接受公正审判。

法官可运用若干程序上的方法来排除报道带来的潜在的不利影响,包括:(一)推迟审理案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二)如果有关的报道尚未充斥整个州,将案件转移到另一县区,或从另一县区引进陪审员以代替转移案件;(三)监督对陪审团候选人的预先审核,以确保对被告的清白与否抱有先入之见的候选人不能入选陪审团;(四)隔绝证人或至少警告他们在作证前不要听从传媒对于诉讼的报道;(五)命令重新审理;(六)发布限制性命令,禁止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向传媒做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

美国各地区法院都坚定不移地对法庭的环境和法庭成员及联邦法院工作人员向传媒发布信息加以管理,但它拒绝利用藐视法庭的权力来阻止不受欢迎的新闻报道。

最高法院认为,初审法官有权发布禁令,禁止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当事人、证人、法院工作人员和法律执行人员向传媒披露可能导致法官审理案件时产生偏见的事项,如被告人的陈述、证人的身份和可能提供的证言,或者与案件是非曲直有关的评论意见。

这也是美国法院从谢波德案件中得到的启示。

长期以来,美国一直禁止在法庭上使用摄像机采访报道,记者只有通过文字和素描的形式记录法庭情况。

198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钱德勒诉佛里达案中裁定,对于刑事案件,即使在被告人反对的情况下,各州也可准许摄影摄像机进入法庭。

从此法庭上使用摄像机采访的趋势不可逆转。

截至1993年止,只有三个州(密西西比、印第安那和南达科他)禁止一切法庭摄像.“各州也可以决定在法庭内设立电台、电视现场直播审判情况”。

但为避免过度地、不合时宜地使用摄像设备干扰法庭正常的审判活动,从而妨碍案件的公正审理,联邦法院又为此设立了严格而周密的法院规则,由法官授权传媒有节制地使用摄像设备。

有关规则规定:刑事案件不得使用摄影机采访;操作者必须离开机器坐在旁听席上;不能用人工灯光,不能有机器声音(如快门、过卷);多个单位申请采访必须共用一套机器;采访必须提前两天通知法院,提前一天安装设备等。

另一个被法官越来越多地用来限制传媒获得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信息的策略,就是依据法律和按照法院固有的权力,封存有关逮捕和其他公开记录的信息。

最著名的例子是在“水门事件”的审理中,很多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磁带都被法官密封了,当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的官员作为公众代表致函西里卡法官,要求启封有关材料,并将材料提供给新闻媒介检查时,函件本身亦被命令封存。

与封存公共记录相平行的另一种方法就是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有影响的案件的审理。

一般情况下,对有轰动效应的刑事案件在审判及预审程序期间,拒绝公众和传媒进入法庭。

这种方法以前用得极少,但继1976年最高法院“内布拉斯加报界协会诉斯图尔特案”(注:在内布拉斯加报界协会诉斯图尔特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一致推翻了内布拉斯加州法院的直接约束传媒的限制令,这些限制令禁止新闻记者:(1)报道在一次有关一桩恐怖的多次谋杀案件的公开预审上提出的证言和证据;(2)报道被指控者向执法人员或其他人作出任何交代或供认的情况和性质;(3)报道任何“强烈暗示”被指控者的其他事实。

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直接针对报界的司法禁令的问题。

),严格限制初审法院发布禁令以阻止传媒发表有关待决刑事审判的新闻的权力以后,这种方法在初审法院开始日益盛行起来。

一个更为苛刻和让传媒无法接受的限制是对传媒的事先约束。

法院如果认为倘若传媒获得了案件审理的情报,可能损害审理程序的公正性,则可以采取事前限制措施,禁止传媒发表它们已获得的新闻。

传媒对这种司法行为的贬义术语是“司法限制言论令”,还给它起了一个很恶毒的名字,即“口嚼子令”。

一旦传媒获得有关待决诉讼案件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如果被发表,有可能极大地影响诉讼的进行和结果,法院即必须做出选择:是使用前面所述的为极度缩小或消除报道的冲击而设计的程序手段,还是发布直接对抗传媒的“司法限制言论令”。

但为了不至于侵犯宪法第一修正案,法院颁布“司法限制言论令”必须符合几个极为苛刻的条件:首先,必须存在对公正审判“明显而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对预审的公布于众会侵犯被告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其次,必须是没有其他可供替代的有效办法。

法院必须认真检查他们是否还有其他不那么严厉的办法可以取代对传媒的事先约束,比如审判地点的变更、推迟审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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