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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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的名词解释

反托拉斯的名词解释

反托拉斯的名词解释在经济学领域,反托拉斯(Antitrust)是指反对和打击垄断行为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托拉斯(Trust)一词源自美国19世纪末期的典型垄断形式,即企业联合形成的大规模产业组织,通过垄断市场、控制供需和操纵价格等手段来实施不正当竞争。

因此,反托拉斯旨在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垄断行为对经济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一、反托拉斯的历史背景和发展1. 反托拉斯的起源反托拉斯运动起源于美国,早期主要是针对工业垄断的抗议和斗争。

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初期,一些大型企业通过垄断手段控制了美国的石油、钢铁、铁路等主要产业,对市场造成了较大的扭曲。

2. 公平竞争法的制定为了应对垄断的严重影响,美国于1890年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谢尔曼反垄断法》。

该法案禁止企业通过协议、合并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手段来扼杀竞争,从而保护消费者和小企业免于受到垄断的压迫。

此后,反托拉斯法逐渐完善和发展,并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二、反托拉斯的目标和原则1.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托拉斯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打破垄断市场,增加竞争性,可以促使企业提供更高质量、更具创新性和更实惠的产品和服务,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权和更好的价格。

2. 维护市场竞争反托拉斯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竞争是市场经济核心的推动力,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和务实精神,推动产业的发展和进步。

3. 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托拉斯法主要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行为进行监管和惩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往往会阻碍其他企业的进入,限制市场的竞争性,并可能导致不公平的价格和低质量的产品。

三、反托拉斯的具体措施和手段1. 反垄断审查和调查反托拉斯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进行审查和调查。

通过对市场的调查和数据的分析,可以识别和证明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并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

2. 合并审查和限制对于企业的合并和收购申请,反托拉斯机构通常会进行严格审查。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第二条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指定一名秘书,其薪金同美国法院法官的一样。委员会有权 雇佣和确定其履行职权时,所需雇佣的律师、专家、检验者、职员和其它雇佣费用,该费用国会将 随时予以拨付。


除上述秘书、律师、专家、检验者、每一委员的职员外,委员会的所有雇员都是行政部门的一部分 ,要依据委员会规章或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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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Sherman antitrust law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 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 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 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 或共谋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 。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 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 景的深刻影响。
反垄断法的解释
Antitrust law
反垄断法的解释
1、 反垄断法即反托拉斯法,是国际间或涉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 活动的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从广义讲,垄断
活动同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指限制竞争)、卡特尔行为以及托拉斯
活动含义相当;从狭义讲,国际间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指在经济活动中,企 业为牟取高额利润而进行的合并、接管(狭义的垄断活动),或勾结起来 进行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划分市场等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狭义的限制性 商业惯例)。 2、《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世界反垄断法的开山鼻祖,主要内容是禁止 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此后制定的另两部法律则是对这一法律的补充和完 善。《克莱顿法》的主要内容是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联邦贸易委员 会法》则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该法还建 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 返回

经济学(第5版)-迈克尔·帕金著-梁小民译-第19章-管制与反托拉斯法

经济学(第5版)-迈克尔·帕金著-梁小民译-第19章-管制与反托拉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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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Addison Wesley Longman,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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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取消管制
卡特尔管制
• 对管制行业旳每一种企业旳产量进行限制
• 预防违约
管制——利用哪一种理论?
• 公共利益论 • 俘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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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法,1890 第二部分:
每一种将要垄断、企图垄断、或与任何个人 或某些人联合或勾结起来垄断了各州之间或 与外国旳任何一部分贸易或商业往来旳人, 都被以为是犯有重罪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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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 19-‹#›
管制和取消管制
• 自1887年以来,已经建立了许多管制机
构。
• 自1977年以来,行业已经在经历逐渐取
消管理旳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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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取消管制
管制过程
• 官员们是被任命旳 • 机构采用了一套做法和规则 • 机构向企业发放许可证
经济学家越来越有信心,愈加直言于从取消管 制中获益旳预期。
我们能够预期会看到更多旳取消管制旳出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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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 19-‹#›
学习目的(续)
• 解释在许多有历史意义旳案例中怎样利

反托拉斯案例与解析

反托拉斯案例与解析

反托拉斯案例与解析
反托拉斯法是一套旨在反对垄断行为,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原则。

在实践中,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企业通过限制竞争、操纵市场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反托拉斯案例解析是理解反托拉斯法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一些著名的反托拉斯案例及其解析:
1. 微软垄断案:微软公司因在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市场上的垄断行为被指控违反反托拉斯法。

法院裁定微软公司通过捆绑销售和排他性协议等手段,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市场之外,从而维持其垄断地位。

微软公司最终被要求分拆其操作系统业务,并支付罚款。

2. 谷歌搜索算法案:谷歌因在搜索算法中的偏向性被指控违反反托拉斯法。

法院裁定谷歌通过人为调整搜索结果,将竞争对手排在搜索结果靠后位置,从而剥夺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的机会。

虽然谷歌最终胜诉,但该案件引发了对互联网平台公平竞争的广泛关注。

3. 英特尔反垄断案:英特尔公司因在其CPU业务中实施排他性策略被指控
违反反托拉斯法。

法院裁定英特尔公司通过向电脑制造商提供折扣和奖励,要求他们只采购英特尔芯片,从而将AMD等竞争对手排除在市场之外。

英特尔公司最终被罚款并被迫开放市场。

这些案例揭示了反托拉斯法的核心原则,即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在实践中,反托拉斯法的实施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状况、企业行为、消费者福祉等多方面因素。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遵守反托拉斯法至关重要,同时也要关注市场变化,采取合理措施保持竞争力和创新力。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适用案例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适用案例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适用案例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的一项反垄断法规,旨在保护自由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不受垄断企业的侵害。

该法规规定,任何企业或组织,只要它的行为有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都可能触犯反托拉斯法。

以下是一些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适用案例。

1. 微软案微软公司被指控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并被判定为垄断行为。

其主要违法行为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强迫个人电脑制造商只能搭载微软的操作系统,限制其他操作系统的竞争,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度,扰乱了市场秩序。

该案件持续了数年,微软公司最终同意达成和解,以避免遭受更严厉的惩罚和制裁。

2. 高通案201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起诉高通公司,指控其滥用其在手机芯片市场上的主导地位,违反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FTC认为,高通公司采用了不公平的贸易条款,迫使手机制造商只能使用其芯片产品,从而限制了市场竞争和创新。

高通公司被判定违法,并被处以10亿美元的罚款。

3. 谷歌案2019年,谷歌公司也因垄断行为而受到指控。

美国司法部发起了一项针对谷歌的反托拉斯调查,并指控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抑制了其他搜索引擎的竞争和创新。

谷歌公司正面临着巨额罚款和监管机构的更加严格的监管。

4. 超级市场案一些超级市场也被指控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他们通过与供应商的合谋,固定物品的价格,从而限制了竞争。

此类行为将影响市场中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导致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而超级市场却能获取更高的利润。

总之,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维护市场竞争和鼓励创新,避免垃圾企业的垄断行为。

不遵守这些规定的企业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相反,严格遵守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对企业和消费者都是有好处的。

中小型企业也有了更好的机会能够获得公平机会去竞争,并创新。

反托拉斯法与竞争政策的基础分析

反托拉斯法与竞争政策的基础分析

• 防止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
• 适用的主体: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
密等。
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机构与程序
实施机构
• 政府部门: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欧盟的欧洲委员会等。
• 司法机构:如美国的法院、欧盟的法院等。
实施程序
• 立案:对涉嫌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国际竞争网络(ICN):成立于2001年,旨在加强各国
竞争执法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03
竞争政策的基本原则与实施
竞争政策的基本原则与目标
基本原则
• 公平原则:确保所有企业在同一市场竞争条件下平等对待。
• 效率原则: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 消费者利益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平等指标。
效果。
• 对竞争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如执法
• 完善竞争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确保竞争政策的有效实
力度、法规完善程度等。
施。
04
反托拉斯法与竞争政策在特定行业的应用
反托拉斯法与竞争政策在科技行业的应用
反托拉斯法在科技行业的应用
竞争政策在科技行业的应用
• 限制科技企业的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
• 促进科技行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竞争等。
• 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科技产品的质量和性价比。
• 防止科技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窃
取融行业的应用
• 限制金融企业的垄断行为,如操纵市场、损害竞争等。
• 防止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供指导。
02
执法创新
• 引入新的执法手段和方法,提高执法效率。

《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又称《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项
法律。

该法律是由美国参议员谢尔曼在19世纪末推出,旨在打击垄断
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

该法律从制定到实施,经历了以下的步骤:
第一步,制定《谢尔曼法》。

1890年,美国参议员谢尔曼在国会提出一份草案,旨在打破垄断的局面,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经过多次
讨论和修改,最终在同年7月被正式通过,成为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
部分。

第二步,打击垄断。

《谢尔曼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政府对垄
断行为的重视,并开始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垄断。

当时,美国的石油、
钢铁、铁路等行业都存在着垄断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竞争。

《谢
尔曼法》的实施,迫使美国大企业通过竞争而非垄断来获取市场份额。

第三步,法律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谢尔曼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而不仅仅局限于实物和消费品市场。

如今,有关信息技术和网络的监管,也已被纳入到《谢尔曼法》
的管辖范围内。

第四步,打法不断升级。

垄断行为会变化,法律也需要随之升级。

美国政府对于垄断行为的打法也是从简单的禁止垄断行为到更细致、
具体的监管。

同时,政府也逐渐逐渐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
力度。

总之,谢尔曼法是美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经济法律,它保护了市
场公平竞争,鼓励了各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升级,帮助打破了多个行业的垄断局面,为保护消费者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
的重大贡献。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立法背景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立法背景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立法背景公元前50年罗马立法禁止投机倒把以及影响谷物交易的联合行为。

公元200年,Diocletian 颁布了一项法令,以死刑作为该法的强制力,禁止食品卖买中的欺诈行为,以及由于这种欺诈行为而导致的人为的食品短缺。

公元483年颁布的Zeno 宪法保护消费者不受所有食品价格和其他日用品价格人为提高的影响。

罗马帝国衰落以后,经济政治的不稳定持续了很长时间,既没有繁荣的经济、贸易,也没有反竞争的商业活动。

直到10世纪,曾经被罗马竞争法所打击的商人们,开始对重建商业联合与垄断显示出热情。

为了回应和对付这些重新出现的反竞争行为,英国、法国和意大利城邦在13世纪末颁布了一些法规禁止具体的限制贸易行为,如矿石交易者的固定价格以及鱼贩子们联合购售其产品的联合行为等问题。

从英国的《大宪章》(Magna Carta)时期后,英国的普通法法官开始提出关于“贸易限制”的原则。

该原则禁止独占和串通,认为这是对个人自由参与竞争的限制,是不合法的。

1349年颁布的一项法令规定多收了食品费用的商人必需向受到损害的当事方赔偿双倍于其所收的费用。

这些规则以及普通法的原则后来融合到了英国的美国殖民地的司法判例中,后来成了新独立的美国的法律。

而且美国殖民者对英皇所定义的贸易垄断行为非常敌意,以致于新成立的几个州都在其宪法中写明了对垄断的禁止。

目的是为了结束不合理的特权,保证自由的、多样化的非集中(decentralized)的经济生活方式。

在市场准入自由,缔结合同自由,商业、经济个人主义的自由原则下,十九世纪的美国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都笼罩在自由气氛中,这种气氛鼓励了个人通过不受限制的竞争和适者生存的经济原则追求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收益。

随着在银行、通信、制造业、运输业技术革新步伐的加快,效率和规模经济越来越受到重视。

大规模生产要求巨大的固定投资,反过来这又意味着只有商业状况良好的大型企业才能稳步地进入多样化产业。

第十五课 反托拉斯法

第十五课 反托拉斯法

第十课反托拉斯(反垄断)一般情况下,当自由竞争在贸易和工业中普遍存在的时候,经济社会是最好的状态。

商品和服务在商业竞争中作为决定性的因素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然而与此相反,商业主体宁愿减少竞争,使自己能够决定所生产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尽管通过生产更好的商品以减少竞争是商业主体的恰当目标,但一些商业主体却通过非法途径来减少竞争。

如:固定价格、分配行业内竞争者的独占销售区域。

反托拉斯法如《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法》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禁止这些非法行为,并且避免不合理的、可能会削弱或阻碍竞争的经济势力(实力)的集中。

《谢尔曼法案》谢尔曼反第一条是关于禁止那些限制交易的契约、联合或共谋的规定;第二条是禁止垄断或企图垄断的行为的规定。

违反任何一条规定皆会构成犯罪(行为),将会被处以罚金、监禁或两者皆有。

一般来说个人违法者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监禁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而企业违法者会被处以一百万以下的罚金。

而且,发生不法行为时,联邦地区法院有权核发禁令(禁)制止不法行为,遭受不法侵害者也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居额赔偿(即实际发生损害数额的三倍)。

除了三倍的赔偿外,美国司法部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有义务制定适当的执行程序。

《贸易限制》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第一条规定,“任何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限制州际间或对外商贸的契约、联合或共谋均为非法”。

由于该条的规范(语言)过于宽泛,所以形成了许多与构成违法因素有关的司法解释。

标准如上所述,如果从字面上理解第一条“禁止任何限制贸易的契约、联合或者共谋”的规定,该禁止会使所有未履行的契约无效。

为了避免如此宽泛而不切实际的适用,法院对该条进行了解释,仅仅认定那些不合理限制贸易的行为无效,这些解释(个标准)被称为“合理规则”。

法官(院)运用这些具有弹性的“合理规则”来确定被争议的行为是否不合理地限制了竞争。

当然这还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包括相关产业的结构、被告的竞争者对于该争议行为的回应能力以及被告采取该限制的目的。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美国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反垄断法。

因此,该法被认为是是现代各国反垄断法的鼻祖和样板。

除《谢尔曼法》之外,美国的反托拉斯法还主要包括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以及1936年的《罗宾逊一帕特曼法》等。

[1]美国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托拉斯法的关系以及依据《谢尔曼法》对知识产权不正当行使行为进行反托拉斯规制方面,无论是国会立法、司法判例还是执法实践,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最高法院在1917电影案中首次承认“专利权滥用”原则。

[2]司法实践中,美国专利法经过历次修改,逐渐缩小了专利权滥用的范围,如1952年国会制定新的专利法时在第271条增加了d款,列举了三种不属于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而到1988年再次修订专利法时,在此款又增加了两种不属于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3]在著作权方面,1948年在M.Witmark& S onsV s.Je nsen案中,法院首次承认了“著作权滥用”的原则。

依据反托拉斯法与衡平法的规定,法院要求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可以破坏市场中的竞争结构,以平衡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垄断”权利和市场中公平竞争的良性存在。

此后近四十年中,有关该原则适用范围,即其适用上是否独立于反托拉斯法,则一直存在争议。

1990年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在Lasercomb America,inc.V s.Re ynolds案中,在继续承认该原则的同时判定该原则适用时与反托拉斯法无关。

[4]犯著作权人在授权合同中所为的不当限制,即使不构成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著作权滥用。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法院判例和国会立法的基础上,也曾提出了一些原则或者发布了相关指南。

[5]其中,1995年4月6日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34](以下简称《指南》)最值得关注,因为它“集中反映美国反托拉斯法在这一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最新发展动向”(王先林语)。

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

寻租案例



据新华社报道,位于鄂东黄石市的康赛集团在上市过程中,通过”内 部职工股”的交易将两名部长级干部拉下了马,大批地方干部栽在这家 上市公司上。 “康赛集团的前身是湖北省黄石市服装厂,T恤衫、中山装是该厂当年 质量过硬的名牌产品。当时公司发展势头很好,可是总经理童施建、党委 书记张建萍的共同看法则是,企业只有上市才能圈到大量的钱,因此只要 能拿来批文,可以不惜血本公关。 于是,公司负责人从黄石市、湖北省到国家主管部委、证监会,八方出击, 以购送内部职工股的手段进行‘资本营运’。 如此炮制,本来不够上市条件的康赛公司由于不断公关,一路绿灯,终 于在北京拿到了1798.44万股的额度上市批文。 据有关部门调查,在康赛集团股票案中,受牵连的除了两名部级干部 外,还有黄石市委原书记陈家杰(违规购买康赛原始股5万股,获利35万元) 、黄石建行原行长王建华(为康赛筹资托市受贿50万元)等一大批地方官 员。”(新闻原稿节选)
从医药业的寻租行为看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中国软科学

据估计,“七五”期间,我国财政收入平均年递增10%, 而公费劳保医疗支出却平均年增23%。1992 年医疗费支 出约为400亿元,有人估计其中存在的租金至少有20亿元。 另一项更为大胆的测算是,全国医疗单位每年获取的药品 回扣让利即达70亿元,其中大部分当属从租金转化而来, 其中也包括正常的冲减购进成本的折扣。我们从一个例子 可以大致明白租金的比例程度:一瓶乳酸环丙沙星,药厂 的出厂价仅3.40元,在济南各医院,最低价已达13.30元, 最高价为68元,中间价则为20—50元, 其中的差价已非 正常的经营利润所能解释,很大比例应视为租金。

(2)生产或消费的外部不经济:当一个生产者
或消费者采取的行动使他人付出了代价而又未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立法目的及借鉴意义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立法目的及借鉴意义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法⽬的及借鉴意义2019-10-14美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由1890年以来通过、制定和实施的⼀系列法规及其修正案组成,统称为反托拉斯法。

构成反托拉斯法核⼼的基本法规有三个,即《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除此以外,反托拉斯法还包括历年来对上述法规进⾏修改和补充的⼀些重要法规。

主要是:《1918年维伯·波密伦出⼝贸易法》、《1933年惠勒·利法》、《1950年赛东―克富维法》,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其他各种贸易法规。

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是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法,它于同年7⽉20⽇正式⽣效,其全称是《抵制⾮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主要内容是:禁⽌竞争对⼿串通起来控制市场和企业的垄断⾏为,禁⽌⼀切限制贸易的托拉斯和其他形式的合作,禁⽌⼀切垄断⾏为。

今天,美国在联邦和各州⼀级都有反托拉斯法,并由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庭来保证其贯彻执⾏。

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规定了禁⽌各种⾮法垄断性、限制性或不正当的商业⾏为的规则。

被禁⽌的⾮法商业⾏为有限制贸易的协议,垄断或图谋垄断,各种实质性地减少或限制竞争的⾏为,商业贿赂,对消费者的各种不正当或欺骗性的⾏为等。

上述各种违法⾏为⼤致可分为两类:⼀类属于“本⾝违法⾏为”,适⽤“本⾝违法规则”,即把这类⾏为的本⾝看成违法⽽加以禁⽌,公司或⼚商只要有这种⾏为,⽆论是否产⽣损害结果,均为⾮法并须追究法律责任;另⼀类属于“损害结果⾏为”,适⽤“合理规则”,即对于不正当的商业⾏为是否违法要进⾏合理分析,只有这类⾏为的⽬的在于垄断或其结果对竞争者或消费者产⽣损害时,才能判定为违法。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个主要特点是:反对造成垄断的不公平竞争⾏为,⽽不反对现有的垄断企业,也就是说,⼀个⾏业中垄断企业的存在本⾝并不违法,只有当垄断企业利⽤垄断地位不公平地竞争时才算违法,⼀切以企业⾏为是否违背公平竞争为判断依据。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概述1890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

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

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背景的深刻影响。

简介美国联邦第一个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是1890年国会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因由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正式名称是《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

该法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共8条,其主要内容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中。

第1条规定,以托拉斯或任何类似形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者均属非法,违者处以5千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科;第二条规定,凡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其他任何人联合或勾结,以垄断州际或对外贸易与商业的任何部分者,均作为刑事犯罪,一经确定,处罚与第1条相同。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奠定了反托拉斯法的坚实基础,但该法的措辞极为含混和笼统,诸如“贸易”、“联合”、“限制”等关键术语词义不明,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所以,该法颁布后执行不力。

此外,该法还常常被法院用以反对工会组织,镇压工人运动,仅1890年到1897年,联邦最高法院就据此作出了12项不利于工会的判决。

正文第一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

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100万美元的罚款。

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

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二条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

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又称反托拉斯法,是指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部重要法律。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1. 立法目的(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2)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国家经济战略目标。

2. 基本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禁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市场准入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3)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4)经营者自主原则:尊重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得干预企业合法经营活动。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主体范围(1)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2)涉及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

2. 地域范围《反垄断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包括境内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

四、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1. 垄断协议(1)垄断协议的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垄断协议的类型: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3)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一个或多个经营者控制一定市场份额,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具有重大影响,能够排除、限制竞争的地位;(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拒绝交易、搭售、限定交易、不公平价格等;(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

3. 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并、分立、收购、合并、控股等;(2)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标准: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了加强谢尔曼法和澄清“合理的准则”,制定了两个法案,1914年的克莱顿法禁止许多非常特殊的活动。

首先,它认为附带条件的合同是非法的,这样一种合同限定消费者必须购买一种产品才能得到另一种产品。

其次,它限制“本质上削弱竞争或倾向于产生垄断”的合并。

第三,它禁止价格歧视,即由于除了成本变化或同竞争对手的价格对抗之外的各种原因,对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

为了调查从事州际商业的公司的“组织、企业行为,经营和管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获得广泛的权力。

同时,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案又增加了另外的措辞含糊的禁止条文:“商业上不公正的竞争方式是非法的。

”但是,什么构成“不公正”行为只有由委员会来决定。

法案还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发现违法行为的地方发布“停止命令”的权力。

然而,1914年立法的重点集中在行为上,因此,在法院上所有反托拉斯行为的中心仍然是“合理的准则”。

从行为到结构:1945年美国铝业公司案 1911年以后的一系列案件中,法院再次肯定单纯作为垄断不违反反托拉斯法。

例如,虽然美国钢铁公司已发展到足以支配钢铁市场,但它不能强迫剩余的竞争对手或者图谋决定价格,因此,它没有不合理的行为。

正象法院所说的:“法律不认为单纯规模是违法的,也不认为未行使的支配力的存在是违法的。

”简言之,一种仁慈的垄断不是违法的。

直到1945年这都是法院的基本立场,但1945年,“合理的准则”在重大事件美国铝公司案件上受到了挑战。

美国铝公司(Alcoa)受到责难,它被指责垄断了近来的精铝市场,违反了谢尔曼法的第二条,争论主要在美国铝公司控制了粗铝市场90%的事实上。

法院并不认为任何特殊表现或行为本身是违法的,美国铝公司靠此达到了它的垄断地位的。

实际上,法院认为,美国铝公司使用了“正常的、精明的,但不是掠夺性的商业经营……这些包括远超过需要的建设能力。

”宁可是市场结构本身使法官勒尼德·汉德做出了支持美国的裁决,并命令美国铝公司拆散。

管制与反托拉斯法

管制与反托拉斯法

17.1 管制
1. 公共利益管制將達成效率競爭的 價格與成本 ($/次) 結果:價格等於 $20 /次,數量 等於 300 次/週
生產者利益 管制
2. 生產者利益管制將限制產量為
公共
200 次/週,此時產量的邊際收
利益 管制
入 MR 等於產業的邊際成本 MC,
而價格等於 $30 /次
數量 (百萬戶)
管制與反托 拉斯法
17 CHAPTER
CHAPTER CHECKLIST 學習本章後,您將能:
1 解釋管制自然獨占與寡占的效果 2 描述美國的反托拉斯法
17.1 管制
管制
包含定價、產品標準與加入產業的規定,並由政府機構 執行這些規定,以影響經濟行為
Hale Waihona Puke 17.1 管制 管制的經濟理論
有關管制的兩大經濟理論為: •公共利益理論 •擄獲理論
邊際成本定價法則
訂定價格等於邊際成本,受管制的產業生產效率數量 圖17.1 說明邊際成本定價法則
17.1 管制
1. 訂定價格等於 $10 的邊際成本
2. 在此價格下,市場達成效率數量 (800 萬戶)
3. 消費者剩餘極大化,如綠色三角 形所示
4. 廠商在每一訂戶遭受的損失,如 紅色箭頭所示
價格與成本 ($/戶)
消費者剩餘
3. 消費者剩餘萎縮至較小的綠 色三角形
價格 =ATC
效率數 量
數量 (百萬戶)
17.1 管制
價格與成本 ($/戶)
4. 無謂損失如灰色三角行所 示
消費者剩餘
生產者剩餘 無謂損失
價格 =ATC
效率數 量
數量 (百萬戶)
17.1 管制
報酬率管制

反托拉斯法案例讲解专题讲座讲稿

反托拉斯法案例讲解专题讲座讲稿

“反托拉斯法案例讲解”专题讲座讲稿First, we need to understand American unfair competition law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how they differ from American antitrust laws;Federal unfair competition laws are found in Section 5 of the FTC Act;Only the U.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can enforce this statute;California unfair competition laws are found in Section 17200 of the California Business & Professions Act;Only the California Attorney General’s Office and county prosecutors can seek civil penalties or fines under this statute;While private parties, as well as the California Attorney General’s Office, can ask for the return of money and for court orders under this statute, the powers of the California Attorney General’s Office are greater under this statute;PAGE 1 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之间的区别;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节规定,该法由且仅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强制执行这一法规;加州不公平竞争法由加州商业及专业法第17200节规定,该法由且仅由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县检察机关执行,即可根据本规约寻求民事处罚或罚款;虽然当事人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均有权依据该法要求返还钱款及请求法院裁定,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办公室依据该法获得的权力更大;Differen t Uses of Federal and State Unfair Competition Laws (Cont’d)联邦和加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种不同的用途Federal and state unfair competition laws can be used to prosecute antitrust violations; Without Section 5 of the FTC Act, the FTC could not prosecute antitrust violations; Without Section 17200 of the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the California Attorney General’s Office could not obtain civil fines for antitrust violations;Federal and state unfair competition laws can be used to prosecute acts that, if completed, would violate federal or state antitrust laws;Example: One company asks another to fix prices or rig bids and that other company reports the request to the government;But, there is another potential use of federal and unfair competition laws which is broader than federal and state antitrust laws;联邦及州反不正当竞争法可用于起诉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如果没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节的规定,则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无权起诉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如果没有加州商业及专业法第17200节的规定,则美国加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就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进行民事罚款;联邦和各州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用于起诉某些行为,如果这些行为一旦完成将违反联邦或州的反托拉斯法;例如:某公司要求固定价格或操纵投标而其它的公司将该要求向政府报告;另外联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另一个潜在用途,而这种潜在用途比联邦及州反托拉斯法适用的更加广泛.Federal and state unfair competition law may be used to go after unfair business practices, even if those practices cannot be shown to be violations of antitrust law, if:Those practices significantly threaten or harm competition andThere is no legitimate business justification or existing law that excuses the conduct or gives it a “safe harbor;”Showing market power or a market-wide effect is not required;Arguably, showing injury to consumers (as opposed to competition) is not required; Note: It is an open question in California as to whether the standard for showing a violation of state unfair competition law is even broader than Section 5 of the FTC Act but this discussion will assume that the state standard is the same as the federal standard;联邦及州反不正当竞争法可用于不公平的商业行为,即使这些做法不能被证明是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如果这些做法明显构成威胁或损害竞争,且有没有合法的商业理由或现行法律豁免该行为或给它一个“安全港”;不需要证明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或市场影响;不需要证明消费者(而不是竞争)受到损害,尽管这一点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注:我们这里假定加利福尼亚州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一致,尽管这一点仍值得探讨Disputes About Non-Antitrust Uses of Unfair Competition Laws反不正当竞争法用于非反托拉斯法领域的争议The use of state and federal unfair competition to prosecute unfair business practices that do not violate antitrust laws is controversial:For example, some have argued that injury to consumers, not just to the market, should be required;Others have argued in response that not only does unfair competition law not impose such a requirement but also unfair business practices threaten market efficiency. As the late Judge Bork pointed out, threats to efficiency also hurt consumer welfare and as such should be prosecuted.For example, it would have been difficult to show Microsoft’s practices injured consumers because they still got a good browser for free and because the value of competing browser was speculative. Yet, even under the antitrust laws, Microsoft’s practices were found to be illegal.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不正当竞争法用于起诉不正当商业行为,而这些商业行为并不违反反托拉斯法,关于不正当竞争法在这方面的适用是有争议的:例如,有些人认为应该证明消费者受到损害,而不仅仅是市场受损; 而另有一些人反驳说,不仅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作出这样的要求,而且不公平的商业行为也威胁到市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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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了加强谢尔曼法和澄清“合理的准则”,制定了两个法案,1914年的克莱顿法禁止许多非常特殊的活动。

首先,它认为附带条件的合同是非法的,这样一种合同限定消费者必须购买一种产品才能得到另一种产品。

其次,它限制“本质上削弱竞争或倾向于产生垄断”的合并。

第三,它禁止价格歧视,即由于除了成本变化或同竞争对手的价格对抗之外的各种原因,对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

为了调查从事州际商业的公司的“组织、企业行为,经营和管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获得广泛的权力。

同时,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案又增加了另外的措辞含糊的禁止条文:“商业上不公正的竞争方式是非法的。

”但是,什么构成“不公正”行为只有由委员会来决定。

法案还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发现违法行为的地方发布“停止命令”的权力。

然而,1914年立法的重点集中在行为上,因此,在法院上所有反托拉斯行为的中心仍然是“合理的准则”。

从行为到结构:1945年美国铝业公司案 1911年以后的一系列案件中,法院再次肯定单纯作为垄断不违反反托拉斯法。

例如,虽然美国钢铁公司已发展到足以支配钢铁市场,但它不能强迫剩余的竞争对手或者图谋决定价格,因此,它没有不合理的行为。

正象法院所说的:“法律不认为单纯规模是违法的,也不认为未行使的支配力的存在是违法的。

”简言之,一种仁慈的垄断不是违法的。

直到1945年这都是法院的基本立场,但1945年,“合理的准则”在重大事件美国铝公司案件上受到了挑战。

美国铝公司(Alcoa)受到责难,它被指责垄断了近来的精铝市场,违反了谢尔曼法的第二条,争论主要在美国铝公司控制了粗铝市场90%的事实上。

法院并不认为任何特殊表现或行为本身是违法的,美国铝公司靠此达到了它的垄断地位的。

实际上,法院认为,美国铝公司使用了“正常的、精明的,但不是掠夺性的商业经营……这些包括远超过需要的建设能力。

”宁可是市场结构本身使法官勒尼德·汉德做出了支持美国的裁决,并命令美国铝公司拆散。

没有垄断者会垄断他没有意识到的正在从事的事。

因此美国铝公司在这里意欲保持并确实保持了对铸块市场的完全和专有的控制。

这就是“垄断”那个市场,然而在其他方面它做的是无害的。

另一个案件值得在这儿简要地提一下,当谢尔曼法在美国铝公司案上被解释为适用于象垄断者一样行动的寡头以后,它又进一步扩充了谢尔曼法。

1946年,美国提出对三个最大的国内卷烟生产者的诉讼。

虽然判决承认没有勾结的特别证据,但法院仍判定厂商似乎考虑了在制定价格上的相互的行为,从而犯有暗中勾结罪。

实质上,这个案件扩充了法律,既包括了公开的的勾结,也把暗中勾结包括了进来。

其他立法继克莱顿法之后制定了一系列其他涉及特殊问题领域的立法。

1921年,威利斯·格雷厄姆法从反托拉斯角度出发正式解除了电话行业的兼并(本章后面将更详细地讨论电信行业)。

电话行业是一个被政府实质上宣布为一种自然垄断,并认定与其解散它,不如对它进行调节的为数极少的行业之一。

为了把“不公正的”和“欺骗性的”竞争方式都包括进来,1938年的惠勒—李法在用语上又扩充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这个法案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处理虚假的、欺骗性的广告和有害产品的销售。

1950年的塞勒—凯弗维尔法扩充了政府禁止合并的权限。

最初的立法仅能禁止横向合并,这种合并指厂商结合在一起生产同样的产品。

塞勒—凯弗维尔法既扩充了政府禁止混合合并的权力,又扩充了政府禁止纵向合并的权力。

纵向合并指在一种生产过程各不同阶段上的厂商联合——例如,电影制片公司、电影发行公司和连锁影剧院。

混合联合指生产不相关联的产品的厂商联合。

然而,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承认,合并极大地削弱了竞争这个事实。

这个法案堵塞了克莱顿法中的一个主要漏洞。

早期立法虽然禁止厂商获得其他公司的股票,如果这样一种交易将削弱竞争的话,但是,厂商仍可以通过购买竞争厂商的有形资产(工厂和设备)绕开立法实现合并。

1950年塞勒—凯弗维尔法明确禁止了这种策略。

对合并的进一步调节1914年克莱顿法给予政府限制可能“极大减弱行业竞争”的合并的权限。

1950年塞勒—凯弗维尔法使司法部能有效地监察和实施这些规定。

1968年,司法部公布了第一个指导线,设计这个指导线是为了减少可接受的合并的不确定性。

1968年的指导线是非常严的。

例如,如果最大的4家厂商控制了市场的75%以上,一个占有市场15%的兼并厂商要获得控制另外1%市场的一个厂商的话,这家厂商就会遭到拒绝。

1982年,同里根总统对大企业不干涉的态度相协调,反托拉斯司公布了一组新的、远为宽大的指导线。

1984年,进行了修改,到现在仍适用。

1982/1984年标准是以称作赫芬达尔—赫什曼指数(HHI)的衡量市场结构的尺度为根据的。

计算HHI的方法是把每个厂商的市场份额表示为一个百分比,将这些数字平方,并相加。

例如,一个行业中有两家厂商,每个厂商控制市场的50%,其指数为: 502+502=2500+2500=5000一个行业有4家厂商,每个厂商控制市场的25%,其指数为:252+252+252+252=625+625+625+625=2500 表15.1表明了对几个假设行业的指数计算。

如果赫芬达尔—赫什曼指数小于1000,这个行业就被认为是非集中的,任何计划的合并都不会受到司法部的拒绝。

如果指数在1000—1800之间,司法部将拒绝任何将增加100个点以上指数的合并。

赫芬达尔—赫什曼指数在1800以上意味着这个行业已经是集中的,司法部将拒绝任何使指数上升多于50个点的合并(见表15.2)。

1982年,两个啤酒厂,帕布斯特和海勒曼,计划合并。

在这时,赫芬达尔—赫什曼指数在啤酒行业大约是1772。

合并前,每家厂商大约占有市场7.5%。

合并后,新厂商有一个15%的联合市场份额,这将使指数上升112.50:(152)-(7.52+7.52)=225-112.50=112.50 因为合并增加的指数超过100个点,它受到了司法部的拒绝。

1984年,这两家公司向司法部再次申请合并。

这次,帕布斯特酒厂同意向第三个团体出售它的4种商标——占其总产量1/3以上——和一个啤酒厂。

这次出售使它们完全可以在指导线以内进行合并,于是,反托拉斯公司不再提出异议。

然而,到1988年,合并还没有完成。

实施、制裁和矫正我们在第13、14章讨论了政府干预垄断和市场支配力背后的基本经济逻辑。

在上一节,我们简略地概述了反托拉斯法的发展。

现在,我们转到具有同等重要性的实施领域。

反托拉斯司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反托拉斯司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两个不同的管理实体具有代表美国政府利益对被认定违反反托拉斯法的私人或公司起诉的责任。

1914年,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立法赋予它禁止“不公正的和欺骗性的”行为的广泛权力。

联邦贸易委员会有5名成员,他们由总统任命,并由参议院认可,任期7年。

一大批律师和经济学家负责调查和“控告”违犯者。

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违犯者发布“停止”的命令,但这样的法令对过去的损害既不执行刑事或民事处罚,也不执行货币罚金。

因此,联邦贸易委员会只是为了防止进一步的非法行为而存在的,在实践中,联邦贸易委员会大多数程序都是以正式的协议,而不是以停止命令作为结局的。

联邦贸易委员会还建立了一套贸易管理规则,阐明了什么是不公正的并使人们易于采取行动。

例如,这样一种“规则”指出,一个未能在汽油泵中清楚地显示辛烷等级的服务站犯有“不公正的或欺骗性的行为或经营”罪。

这些规则由于使行为标准清楚从而简化了判决过程。

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行动是为了防止不公正或欺骗性行为的进一步起作用,同司法部反托拉斯司一道,它还对实际违反法律者起诉。

执行处罚和进行矫正的权力形式上由法院负责,但实际上反托拉斯司决定哪些案件要起诉。

所有指控个人或公司犯罪的案件都发生在反托拉斯司,但它实在太小了。

它的手段是有限的,追踪反托拉斯违犯者的行为还随总统和首席检查官的观点而变化。

私人诉讼反托拉斯案件还可能由私人公民起诉。

自1914年以来,只要私人能清楚地证明受到重要的伤害或伤害的威胁,他们就有权起诉。

1982年,以取消告终的对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起诉就是由私人公司(MCI)提出的。

1987年,多数自由的垒球联合会运动员发现运动队的所有者们似乎不情愿为了尖子运动员互相出高价。

一些人实际上对他们所说的“抑制贸易的共谋”提出了私人诉讼,法庭则做出了有利于他们的判定。

然而最后的判决到1988年还未做出。

制裁和矫正如果发现违反法律的现象,法院有权予矫正。

一定民事的和刑事的制裁对过去的错误可能是必要的,别的手段可能为防止未来的错误。

明确地说,法院可以“(1)禁止非法行为的继续;(2)强迫被告处理他或她的错误的后果;(3)恢复竞争条件。

”为有效地消除垄断,法院选择矫正方法要特别慎重。

例如,反托拉斯法令命令被告处理附属公司;为有效地同被告竞争,建立一个具有适当资产和人员的公司;使竞争者以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甚至免除任何特许权使用费就能得到专利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或专门知识;对所有希望购买的人提供商品和服务;改订被告购买或销售的期限;以及取消、缩短或修改同竞争者、供给者或顾客未解决的协议。

同意令政府提出的所有民事诉讼的75—80%以签订被称为同意令的方式解决。

同意令是在起诉的政府和被告之间的必须由法院认可的正式协议。

这样的命令可以在审判发生之前、期间甚至之后签署。

因为反托拉斯案件诉讼时间长而费用昂贵,所以,在诉讼过程中解决得早对双方显然都有利。

同意令包括多种多样的协议。

例如,一个公司可能同意放弃一件对有效竞争来说是障碍的专利,或者,它可能同意分解为独立的竞争性公司,像下面所描述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一样。

刑事诉讼1955年和1974年,违反谢尔曼法的制裁变化了。

这个最初的法案认为,违反是轻罪,在个人和公司之间也未做区别。

现在,制裁较为尖锐和严厉了:任何订立合同、从事联合或勾结因而被宣布为非法的人将被认为是犯了重罪,在定罪上,如果是公司,将被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任何其他个人,将被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3年以下监禁,或者依法院判决上述两种方式并罚。

反托拉斯司的工作是为了限制最无法无天的犯罪活动,在那里犯罪意图是清楚的。

1961年,美国生产电力设备的重要公司的7个著名经理被认为明目张胆地违反了确凿的法律。

他们曾秘密地碰头并协议制定价格。

这七个人全都接受了30天监禁的判决。

三倍损害任何因为违反反托拉斯法受到损害或金融损失的个人或私人公司,都可以由犯罪当事人在任何所征罚金之外赔偿损害。

法院作出的赔偿判决必须是实际损害的三倍。

由于在反托拉斯法中被禁止的任何事情而受到商业和财产上的损害的任何个人将接受他所受到的损害的三倍补偿,以及诉讼费,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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