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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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8•【文号】卫办监督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做好《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实施细则》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情况、认真听取和采纳地方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的监管原则,强化了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和禁止吸烟内容,完善了卫生监管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全面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确保卫生监督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实施细则》的内容,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要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实施细则》学习,强化经营者法律责任意识。

要通过广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卫生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与专家作用,细化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冀卫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卫规〔202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2022年9月9日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参照《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河北省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用于医疗服务的,下同)的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及其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以下简称配置规划),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依据配置规划组织实施配置许可,指导开展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健康规范发展,为其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预留规划空间。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现将《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4月4日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施健康河北战略和全省卫生健康重点工作目标,深化改革,提升能力,加强管理,改善服务,保障安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健康服务需求。

一、抓好抓实深化医改相关重点工作(一)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

指导各地制订并落实医联体建设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医联体网格化管理。

对照深圳“罗湖模式”,以人、财、物一体化管理和医保基金“总额管理、结余奖励、合理超支分担”为重点,全面推开医联体建设,重点打造“200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与大医院组建医联体”。

(二)有序推进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总结推广医院章程试点经验,推进全省医院章程制定工作,力争到2019年底,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启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

开展促进公立医院“三个转变、三个提高”专项行动。

(三)持续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

以新生儿、重症医学等专业护理为重点,开展质量督导评价,进一步规范护理服务行为。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冀卫法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冀卫法监〔2009〕17号)各市、各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结合前期各地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情况,决定在全省公共场所重点行业全面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好量化分级制度,作为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加强组织和领导,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突出抓好县(市、区)量化分级制度实施工作。

2009年,各地住宿业量化分级制度实施率要达到100%,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的实施率要达到80%以上。

三、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办法》开展工作。

对于风险性较高的场所,加强监督力度,适度增加监督的频次,促使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

四、对确定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要及时贴挂标识。

2009年,各地卫生信誉度A级公共场所挂牌率要达到80%以上,B、C级的挂牌率要达到50%以上。

五、加强卫生监督员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对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及量化分级制度的认识水平,使准确掌握量化评分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六、省卫生厅将量化分级制度实施工作列入2009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年度考核目标,并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公共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公共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公共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冀卫监督函〔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公共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求的通知冀卫监督函〔2014〕12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根据省卫生计生委今年卫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和公共卫生许可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公共卫生许可档案和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公共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基本要求》与《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文书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行政执法文书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重要工具和载体,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案卷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学习和研究,提高文书制作质量,切实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格式正确,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和档案案卷为突破口,全面提高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抓好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许可档案和处罚案卷基本要求,加强管理,强化审核,严格规范各个环节文书制作,对公共卫生许可档案和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全面规范。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公共卫生许可档案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开展自查,按照基本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四、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必须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对公共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进行组卷,使用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的档案案卷封面、封底,规范装订并归档。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冀卫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通知冀卫规〔2017〕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委对《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进行了修订,经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4月17日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和卫生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一、纳入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的界定(一)公共浴室:又称为沐浴场所,是指为宾客提供洗浴服务的场所。

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所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场所。

(二)理发店:又称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精选资料】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精选资料】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精选资料】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城〔2003〕406号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20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城市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特许经营包括已经从事这些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

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优先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

接受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案的告知性备案。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行使授权方相关权利,承担授权方相关责任。

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公用事业营运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市场监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规划,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制定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二)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等具体组织工作;(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四)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五)对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监督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七)协助价格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核算和监控成本及费用;(八)向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九)紧急情况时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08]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08]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08]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将《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许可从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到行政许可的期限、变更、延续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是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工具和载体,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制作质量的好坏,直接体现着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

因此,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学习和研究,努力提高文书制作质量,切实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格式正确,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务必抓好这一重要环节,以规范行政许可法律文书为突破口,全面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抓好行政许可等法律文书的规范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要求,对原有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进行规范。

三、严格制作程序和备案报告制度。

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行政许可格式文本进行变通的,应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同意后执行;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书格式应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行政许可等法律文书的具体使用作为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案卷评查、现场督查等有效形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卫监督发〔2009〕5号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5号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5号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见附件),决定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是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向风险度管理转变的一种方式。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顺利开展。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要求,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切合实际的量化标准,认真组织实施。

同时,要加强对地方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各地要对卫生监督员进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培训,提高监督员对法律、法规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认识水平,准确掌握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的宣传力度,向社会提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要注意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五、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009年各地要重点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至2009年12月底,各省会城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他城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请各省(区、市)于2009年12月底前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开展情况书面报我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各地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

联系人: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房军联系电话:(010)68792407附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预防疾病,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主体1. 公共卫生主管部门河北省公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2. 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公共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1. 餐饮场所包括餐厅、食堂、快餐店、小吃摊等。

餐饮场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保障食品安全和卫生安全。

2. 商场超市商场超市要严格管理冷藏、冷冻、速冻等食品的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保证食品的新鲜、安全。

3. 酒店宾馆酒店宾馆要加强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卫生管理,及时更换床上用品、保洁卫生间,并定期消毒各种物品和设施。

4. 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游戏厅、KTV等,要加强对场所内空气质量、环境卫生的监管,确保公众健康。

5.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车、出租车、火车等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内部环境清洁卫生,减少传染病的传播风险。

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措施1. 卫生许可证各类公共场所需要向公共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获得该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 定期检查公共卫生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各类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包括设施设备、操作规范、食品安全等方面,对不符合要求的场所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3. 举报投诉公众对发现的公共场所卫生问题可以通过公共卫生主管部门的举报投诉渠道进行反映,公共卫生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并及时回复。

4. 宣传教育公共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公众的卫生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29
•【字号】冀卫监督函〔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
正文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冀卫监督函〔2021〕1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根据《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冀卫规〔2021〕3号)的配套文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样式)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29日附件列表:
附件1-8.rar。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冀卫法监字[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法监字〔2007〕18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为认真贯彻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好“卫生安全工程”,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要求,省卫生厅决定在各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中逐步推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制定了《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附件: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率,增加执法透明度,促使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在对以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科学监督管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

鼓励企业自律,加强对卫生安全等级低的经营单位的监督,探索建立新时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

二、实施步骤(一)学习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培训,使卫生监督员正确理解管理方法和评分标准,熟练掌握检查方法。

组织公共场所经营者、重点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学习,讲解此项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检查标准和管理办法,指导企业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二)摸底调查在开展卫生安全等级评定前,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摸底调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空调通风设施要求)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风入口必须设于室外并远离污染源,空调通风设施的送风口、回风口、过滤器、盘管组件、风管及其它系统部件应当定期清洁,空调冷却用水应当定期消毒。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等7个卫生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等7个卫生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等7个卫生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冀爱卫[2010]9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等7个卫生标准的通知(冀爱卫[2010]9号)各市爱卫会、省爱卫会各委员部门: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省爱卫办参照国家和兄弟省的卫生城市、县城等相关卫生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我省省级卫生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新增了市辖区、镇、社区的省级卫生标准。

现将重新修订和新增的7个卫生标准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新的卫生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附件:1、河北省卫生城市标准2、河北省卫生县城标准3、河北省卫生区标准4、河北省卫生镇标准5、河北省卫生村标准6、河北省卫生社区标准7、河北省卫生单位标准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河北省卫生城市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1、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

政府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卫生创建工作的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2、市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研究和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3、市爱卫会办事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及设备,能够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爱国卫生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冀政办字〔20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组织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对本级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核对,及时调整衔接到位,编制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要切实维护《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权威性,做好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的事项领用和信息维护。

除涉密等不宜列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外,目录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今后,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随意设置行政许可的前置或后置办理条件。

二、及时全面公布。

各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机构要在本通知印发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部门要同时在本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三、规范事项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或“放管服”改革等因素需作目录事项调整的,按职责权限和调整程序及时予以动态调整。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市县实施部门的业务指导,厘清审批和监管权责边界,建立健全业务协同和信息互通的审管衔接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作业用工制度的改革。

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10•【文号】卫监督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发布日期:2012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1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了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我部2003年8月19日颁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2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2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2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现就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健康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工作要求。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管理,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加大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管力度,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监管。

加强职业病危害社会监督,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防护知识。

强化职业病危害执法监察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严肃处理,促进我省职业健康形势根本好转。

二、全面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一)明确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保证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标准》等12项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标准》等12项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标准》等12项标准的公告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标准》等12项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标准》等12项标准(标准名称及编号见附件)已经本机关审查并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原对应12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2项标准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7日附件12项标准目录序号原标准名称原标准编号现标准名称现标准编号1城镇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标准DB13(J)/T87-2009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标准DB13(J)/T87-20182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标准DB13(J)/T88-2009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标准DB13(J)/T88-20183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标准DB13(J)/T89-2009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标准DB13(J)/T89-20184风景名胜区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1-2009风景名胜区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1-20185城镇公园与广场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2-2009城镇公园与广场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2-20186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3-2009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3-20187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4-2009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4-20188城镇道路桥梁养护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5-2009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5-20189城镇照明设施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6-2009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服务标准DB13(J)/T96-201810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DB13(J)/T127-2011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DB13(J)/T127-201811林荫停车场绿化标准DB13(J)/T131-2011林荫停车场绿化标准DB13(J)/T131-201812古树名木养护管理与复壮技术规程DB13(J)/T208-2016古树名木养护管理与复壮技术规程DB13(J)/T208-2018——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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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冀卫规[2013]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规〔2013〕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省疾控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为,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
2013年8月28日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卫生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七条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明确市、县(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分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同一公共场所经营者申办的卫生许可范围分属不同级别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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