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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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商品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规范长三角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现货挂牌交易行为,交易场所是交易所提供的现货挂牌交易系统。

第二条交易资格的取得:交易所交易商均可参与现货挂牌交易。

第三条交易商品由交易所公布,交易商购进和售出商品时可从交易所挂牌的交易商品中进行选择,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向交易所申报新的交易品种。第四条交易商在选择挂牌的交易商品后,应如实申报交易商品的主要商品属性,包括商品品种、等级、主要质量指标、厂家或产地、交货地、交货方式、

最少交易量等内容。

第五条交货时间:买卖双方一旦成交即进入交货环节。

第六条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09:00---16:00时,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第七条交易双方通过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应向交易所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为0.02%。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双方手续费)

第八条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由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并收取商品成交金额0.03%的交收服务费,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

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结算和交收,交易所免收双方的结算和交收服务

费。

第九条交易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并签订的交易合同不得转让;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条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合同的交货时间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报价是指各交易品种在交收时间按照约定的交收地点、交收方式进行交收的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报价单位为元/吨,交易单位为吨。

第十二条交易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应向交易所交付定金,定金标准为成交总金额的20%;交易所有权根据商品价格变动和实际情况

调整定金比率。

要交易所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的,买方在合同成交后的5日内,应将足额货款划入交易所清算账户;卖方在合同成交后的5日内准备好相应的货物待交货。

第十三条交易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无权要求退还已划至交易所帐户的定金,该定金由交易所支付给守约方。

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或买方未按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迟延履行部分货款金额0.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不再履行,交易所将违约方定金支付给守约方。

第十四条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的程序:

1、交易商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并向交易所交付足额定金;

2、挂牌方应根据其选择的交易品种,并根据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买卖方向、品名、规格、厂家或产地、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地、最少交易量、该挂牌的有效期等内容;

3、摘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选择所需货物,在确定认可挂牌方的价格等所有成交条件,输入相应数量的摘牌指令即成交,成交价格为挂牌价格;

4、摘牌方可就挂牌方的价格提出还价,所有的还价信息会通过系统公开。挂牌方在同意退让价格后,参考还价信息中的价格和数量等因素,可以选择相应的还价方进行成交,成交价格为该还价信息的价格,成交数量为交易双方申报数量较少的数量;

5、买卖指令经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成交,买卖双方即达成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商品现货交易合同,该合同对交易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6、未成交的交易指令,有效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交易商定金、货款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第十六条结算和交收程序:

实物商品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摘牌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十五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1、D2、D3、…、D15交收日。

1、交易商应于交易前将交易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用于交易的结算准备金。

2、交易当日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闭市后,买卖双方应按现货挂牌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交收;

3、买方应于D3交收日内,将足额货款划入交易所清算账户;

4、卖方在D3交收日内前准备好相应的货物待买方到期提取。

5、交易所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将货物提货单交与买方,将相应的提货单和提货人信息提供给卖方或指定仓库。买方必须于收到货物提货单后,按照合同约定由买方提货人持《提货单》在D5个工作日内到合同约定的地点完成货物的提取;逾期未办理的,交易所视为买方对货物无异议;

6、货物交收或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买卖双方均有义务在最短时间内将货物交收情况通报交易所,买卖双方对交收货物数量确认无误后,交易所将买方80%货款划入卖方账户, 余款待买方对货物质量无异议及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行划转;

7、交收质量:

(1)买方提货时可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

(2)买方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时,应在D5交收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并附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的质检报告。

(3)卖方认可买方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的,则卖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同时,买卖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或向交易所申请调解。

8、卖方应在D15交收日内按实际交货数量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逾期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每逾期一天,卖方应按未开具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卖方逾期超过D15交收日仍无法提供全

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将从剩余货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部分支付给买方,并将其余货款划至卖方帐户后,视为买卖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

9、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间允许有±10%的溢短量,有溢短量存在时,以实际交货数量进行货款结算。

第十七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由卖方承担,所有权转移之后由买方承担。

第十八条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摊位在交易所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十九条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交易所调解,达成协

议的,由交易所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10日内,争议各方

协商不成或交易所调解无效的,交易商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进行仲裁。

第二十条挂牌交易违约处理

1、下列属于现货挂牌交收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全额货款的;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足额有货凭证的;

(3)、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4)、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将足额增值税发票送达买方的;

(5)、买方或卖方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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