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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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三个部委共同发布的,于2024年生效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规定》进行全面解读,详细介绍其内容。

《规定》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工作任务和基本原则。

其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遵循“安全、便捷、优质、绿色”原则,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道路运输秩序的维护以及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二章重点规定了出租汽车运价、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要求各地根据市场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运价政策,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出租车收费标准。

同时,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电子计价器,并确保计价器准确、可靠。

第四章对出租汽车车辆的要求提出了详细规定。

要求车辆符合环保排放标准,并配备安全设备和应急工具,确保乘客的安全。

同时,对车辆外观和车内环境进行了要求,提出了车辆装饰和广告的管理规定。

第五章规定了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对驾驶员的人身安全、驾驶技能、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要求,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驾驶员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六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并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七章规定了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管和执法要求。

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并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信用评估。

最后一章为附则,对《规定》的解释和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的发布对规范和提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促使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

同时,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一些不合规经营行为,确保了出租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也应注意到,《规定》只是一部法规文件,如何落实和执行仍需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确保出租汽车安全行驶及乘坐安全,保护出租汽车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拥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出租汽车的安全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证及营运许可证。

二、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售后服务程序,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出租汽车服务,保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三、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检测标准,对出租汽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出租汽车安全行驶。

四、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择优聘请资格良好、业务能力强的驾驶员,并定期进行技术和文化培训,不得聘用无资格、无能力的驾驶员。

五、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票价标准定价,不得擅自增加票价,给乘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出租汽车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服务。

七、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出租汽车经营的相关规定,保障乘客与司机的安全,确保出租汽车的安全行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给社会带来更加安全、舒适、便捷的出租汽车服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设施;(三)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营。

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二)故意绕道行驶;(三)索取高于公示标准的车费;(四)违反规定使用计价器。

第四章车辆与驾驶员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保障乘客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汽车租赁合同履行纠纷案例分析

汽车租赁合同履行纠纷案例分析

汽车租赁合同履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详情:2023年4月7日,北京市民张某某因工作需要,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一辆符合技术标准的租赁车辆。

然而,租赁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车辆,导致张某某无法按时使用租赁车辆。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某于2023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租赁公司返还已支付的租赁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租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车辆,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的规定,租赁公司还应确保租赁车辆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

法院认为,租赁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租赁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车辆,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的规定,租赁公司还应确保租赁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作为承租方,有权要求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车辆。

租赁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某某无法按时使用租赁车辆,给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张某某有权要求租赁公司返还已支付的租赁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汽车租赁公司在签订和履行租赁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租赁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同时,承租方在选择租赁公司时,也应充分了解租赁公司的资质和信誉,以降低自身在租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此外,对于承租方而言,当发现租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及时与租赁公司进行沟通,争取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保障乘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投入、自愿退出、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竞争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树立公共服务意识,以乘客需求为导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有出租汽车运营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许可证。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巡查检查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相关税收政策,不得违法逃税。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运营,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没有出租汽车运营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二章出租汽车运营管理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良好的运营状态。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调度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便捷的叫车服务。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配置车辆数量,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人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驾驶人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良好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驾驶人考核制度,对驾驶人的服务质量和投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定。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带着证件上岗,提供文明、礼貌、规范的服务,不得拒载、超载、议价和随意调价。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车内整洁,提供乘客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不得干扰乘客正常出行。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乘客权益保障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乘客车费结算方式、车辆运营区域范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计价器收取车费,并出具票据,不得随意涨价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害乘客权益。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并于2015年5月1日实施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9月30日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以及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有关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出租汽车企业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时间、里程、日租、包车等方式接受乘客预约或应约载客到达目的地的活动。

第四条市级运输主管部门本规定所称市级运输主管部门是指本市政府确定的市级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的范围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的备案登记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向市级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经备案登记后方可推广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并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车辆的准备和配置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配置具有运营条件的车辆,并按照有关标准配置车载终端、车载视频监控设备、安全窗膜、导航地图等配套设备和系统。

第八条驾驶员的准备和要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操作许可证,并具有高尚道德情操和良好职业素养,熟练掌握出租汽车运营规定和服务技能。

第九条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提供高质量的运营服务,根据乘客需求提供合理优质的出行服务。

第十条营运时间和范围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营运时间和范围规定,合理安排车辆运营时间和区域范围。

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及时公告和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出租汽车乘客预约服务第十一条出租汽车乘客预约服务的范围从事出租汽车乘客预约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滴滴出行网约车全国考题及答案

滴滴出行网约车全国考题及答案

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企业的(),服从管理。

CA 财务制度B考勤管理制度 C.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D.培训学习制度引起头晕是碳氢化合物柴油机危害眼睛和呼吸道积炭增多增加燃油 8% 左右无论夏季冬季都需要保持 80-90度的水温骨盆骨折应仰卧屈膝混合气不均匀燃烧室冷是碳氢化合物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屏幕全选继续教育周期出自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 B出租车驾驶员BCD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B 不按固定C未办理D拒载议价网约车驾驶报备信息不包括B驾驶证不得以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改善知识结构不包括奇闻异事驾驶员小李反馈符合服从管理的职业道德驾驶员从事的是一种服务性工作车辆设施体现高品质差异化的定位不包括健康证调整心态保持心情饱满遇有携带违禁品ACD A劝阻 C 必要时D发现危险驾驶员抢答后出现交接班车辆出现故障AD 暂停运营预防车辆蓄电池过度放电 C该轮制动器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 A处分B处罚 C.停运 D.吊销从业资格以下哪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应当编制的内容? C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B.操作规程C.内控制度D.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设置 BA.监督检查管理机构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C.财务管理机构D.车辆机务管理机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起施行。

AA. 2014年12月1日B. 2015年1月1日C.2015年2月1日D.2015年4月1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为乘客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适用于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以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提供安全、文明、优质的出租汽车服务。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并遵守许可证件的规定。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接受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管理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确保出租汽车经营的高效、规范和安全。

第六条出租汽车的运营车辆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环保和技术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三章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通过相关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件。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管理,按规定开展工作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并主动协助乘客的上下车。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进行非法收费、霸座、拒载等行为。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以礼貌、热情、诚信的态度对待乘客,并按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费。

第四章出租汽车服务的管理第十五条出租汽车服务应当提供方便、快捷、舒适的服务,并且对乘客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应当配备出租汽车标识和计价器,计价器应当显示清晰、准确,并保证计费公正。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服务应当提供良好的车内环境,保持车内清洁,不得吸烟、吐痰等影响乘客的行为。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近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一份全新的法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和规范。

该规定全文共计60条,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规定的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提高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出行需求。

第二条定义巡游出租汽车:指预约服务范围内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有偿载客服务的出租汽车。

车辆按照客户的需求或巡游路线行驶,无固定路线或终点。

网约出租汽车:指运营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台提供的预约服务,能够对载客车辆进行实时调派的出租汽车。

预约服务:指在网络平台上预约用车,由车主接受订单后提供服务的方式。

经营许可证: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证明文件,以批准驾驶员或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相关业务为主。

经营许可证号码:指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与经营许可证相关的唯一标识序列。

第三条经营许可证的取得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必须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服务。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驾驶员、车辆、车辆运行以及相关经营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驾驶员的条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有关从业资格证明,并依法取得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证。

第六条车辆的条件巡游出租汽车必须是载客四轮汽车,符合国家与地方的车辆技术标准与要求,车辆品牌与车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车辆的运作环境巡游出租汽车应该在规定的服务范围内乘车,并且不能频繁、长时间的等待猎捕。

第八条营运期限巡游出租汽车在拥有合法经营许可证的同时,需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服务期限和使用期限。

第九条运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的运营地点应当在法定义务区域内,且不得路途贸易。

第十条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诱骗、陷阱等不良手段骗取客户业务,以及对客户不礼貌行为的几次性实施应得罚款。

第十一条履约义务营运者应当履行约定的交通运输服务,确保客户的出行权益,不得因违约给客户造成损失。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深刻影响,共享经济模式在出行领域内迅速崛起。

不同于传统的出行方式,共享出行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更为便捷、经济、环保的出行服务,备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支持。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共同发布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目的在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巡游出租汽车乘客的安全、方便和合法权益。

巡游出租汽车与传统的出租车相比,具有行驶范围广、起步价低、行驶价格透明等特点,深受市民和游客的欢迎。

而在使用过程中,一些不良商家对巡游出租汽车乘客违法经营、高价收费等行为时有发生。

因此,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以及广大巡游出租汽车乘客。

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服务的利益主体,对全面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运营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规定的适用范围中体现了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是一个综合性的生态圈,不仅包括生产和销售,还包括售后服务、技术维护等多方面内容。

第三条准则本规定以规范经营、便捷出行、安全可靠、服务至上的准则为指导。

遵循本规定的准则,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将更加注重自身的生产流程和服务质量,提升用户的出行体验和产品的可信度。

乘客体验最佳的渠道,能够赢得市场,成为成功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第四条服务宗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把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出租汽车代步服务作为宗旨,为乘客提供周到、优质、舒适、便捷、廉价的服务。

本条规定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宗旨,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出租汽车代步服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法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对该规定的简要介绍:1. 经营资质: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包括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和电子计价器使用证书,确保经营者具备安全可靠的服务能力。

2. 车辆条件:出租汽车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车辆状况、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3. 服务质量: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提供文明、礼貌的服务,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并如实履行运输合同,不得拒载、绕道或虚报行程。

4. 价格合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要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价格制度执行收费,不得乱涨价、砍头价或实行不合理的收费方式。

5. 安全保障:出租汽车要配备合格的安全设备,包括安全带、灭火器、急救包等,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援。

6. 司机管理: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保证乘客的安全出行。

7. 投诉处理:乘客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存在问题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及时处理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8. 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进行处罚,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和乘客的利益。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旨在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水平,确保乘客的安全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通过严格的资质要求、车辆条件、服务质量、价格合理等方面的规定,有效地规范了行业秩序,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该规定还加强了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管理,提高了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通过这些措施,乘客可以更加安全、方便地使用出租汽车服务,也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各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高效、优质的出租汽车服务。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供合法、规范的运营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车费;(二)保持车辆的良好运营状况和安全性能,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三)保障乘客在行车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四)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建立服务监督机制;(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竞争性定价,不得出现价格垄断、恶意涨价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经营主体管理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主体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

第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切实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处理,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赔偿;(二)定期对巡游出租汽车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运营状况和安全性能;(三)建立健全服务监督机制,及时消除服务质量问题并给予相应纠正和处罚;(四)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已经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许可证的经营主体,应当每年对相关许可证材料进行更新,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第九条任何经营主体不得以虚假方式冒领或转让他人名下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许可证,如发现虚假冒领或转让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吊销许可证。

第十条经营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档案,确保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规范性和标准化。

出租车处罚规定

出租车处罚规定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 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 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 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 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交通事故认定
•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 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 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 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 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 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 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 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 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 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 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依据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 第13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 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 ,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法律

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法律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律法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史上最严环保法”将实施,有望推动大气雾霾治理;预算法规定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2015年1月1日起取消部分高考加分项目;流动人员档案服务免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颁布,规范经营许可;中国三项铁路新规施行……2015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1、新环保法“按日计罚”加大违法成本2015年1月1日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环保法施行。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新修订的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环保法25年首次大修以推动大气雾霾治理。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

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此次是第一次进行修改。

我国很多地方都受到了雾霾天气的影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否有助于治理大气污染,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对于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公共事件专门作出规定,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

新《环保法》实行“按日计罚”,即执法部门对企业不执行的,继续加罚,改变过去一次性罚款的规定,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并罕见规定协助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动用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2、“经济宪法”开启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后,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市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诚信、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注重服务质量和形象,竭力为乘客提供高品质、高效率、高可信度、高智能化和高便捷度的服务。

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投诉处理制度,积极接受监督。

第八条普通出租汽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不适用。

第二章服务质量标准第九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在车内设有计价器和明码标价牌,标明车费和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收取车费。

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标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熟悉城市道路交通情况,有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态度,向乘客提供热情、礼貌、安全、舒适的服务。

第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不得发布违法、不良信息,不得涉及赌博、暴力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佩戴服务标志、考勤卡和驾驶证,不得私自搭载他人或收取超过标准的车费。

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内环境卫生,诚信为乘客放置雨伞、座垫等服务用品。

第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配合执法检查,不得有抗拒检查行为。

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公正、准确的处理。

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预约召车和线上支付等功能,满足乘客需求。

第三章市场准入和退出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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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第1页共4页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按照《出
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各级道理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
()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者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编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申请许可内容请在□内划√
首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者申请扩大出租汽车经营范围,请选择
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出租汽车经营□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如申请扩大出租汽车经营范围,请选择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范围
出租汽车经营□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营运车辆信息
拟购置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厂牌型号数量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及等级车辆技术等级备注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车辆情况”表
现有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道路运输证号厂牌型号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
及等级
车辆技术等级购置时间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聘用或者拟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情况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
取得相应
驾驶证时间
从业资格证
类型
从业资格证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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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7
28
29
30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第4页共4页
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内划√
1、《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8、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日期
负责人职位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要求,计划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现承诺如该申请获得许可,将按附表填报的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在180天内购置车辆并投入运营。

如违反承诺,将自愿放弃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承诺人印章(签字):
年月日附表:拟投入车辆情况
序号厂牌型号数量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
及等级
车辆技术
等级
备注
1 2 3 4 5 合计
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的规定,决定准予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

请按下列要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经营区域:
车辆数量及要求: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
请于年月日去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于年月日前按上述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然后办理相关手续。

在确定的时间内未按经营协议及本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将撤销本经营许可。

(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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