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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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裁判者必须坚持程序对等 原则,即裁判者应当给予各方当事人以平等参与的 机会,对各方当事人的主张、证据、辩驳予以同等 的尊重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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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能力平等 诉讼能力平等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同样具有长期
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 在现代诉讼制度中,诉讼能力平等是一个不断
发展的过程: 1. 赋予了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2.为了克服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而导致的事实上的 不平等,逐步形成了法律援助制度。 3.制度的发展更多表现为“量”的变化:①律师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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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现代刑事诉讼的结构性原则
一、有关控审关系的原则:控审分立原则与不告不 理原则 (一)控审分立原则
控审分立是指在主体与职能关系上,应当由不 同的诉讼主体承担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换句话 说,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应当分别由不同的诉讼主 体来承担。 (二)不告不理原则 1.在启动问题上,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也即, 起诉在实质意义上决定着一个案件能否进入审判的 视野。
第七章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原则 第三节 现代刑事诉讼的结构性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 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并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 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 为准则。 一般而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在内容上,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 2.在效力上,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法律效 力。 3.在适用上,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 性。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构成了控辩法律地位平 等的底线。从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角度看,任何人 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包含着以下含义:
1.被追诉人没有义务向追诉方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 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 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 述或提供证据。 2.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 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 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 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 3.被追诉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 述,但这种陈述必须出于其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 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 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根据。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 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为了确定一个公民有罪,必须满足法定的条 件。一般认为,这一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 容: 1.证明被告公民有罪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并应 当达到法定的标准。包括: 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 担,不得采用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②控诉一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从而达到 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如果控方对被告人有罪的证 明存在合理怀疑,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③被告人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不负有证明自 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 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2.应当由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审判对被告公民是否有 罪加以确认。包括: ①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机关只能是审判机关。 ②法院只有经过公正审判,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 ③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审判时应赋予被告人辩护 上所需的一切保障。
二、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法制国家程序原则”的含义 包括
以下两个方面:
1.在立法形式上,以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为内容的 刑
事追诉程序,应当而且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加以 确
定。
2.在立法内容上,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①应当预先确定各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以杜绝 就
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刑事立法的基 本要求之一。 一般而言,程序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具体要求: 1.国家应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化。 2.各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要严格按照 法律的规定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 3.要确立制裁性措施,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所要承担 的法律后果。 4.要建立必要的诉讼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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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
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 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或 者说,不得被认定为是有罪的人。
无罪推定是针对封建专制刑事诉讼的有罪推定 提出来的。作为一种法律思想,无罪推定最早由现 代刑法学之父——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
2.在审判对象上,起诉范围直接决定了审理的范围 和裁判的对象,诉外裁判不具法律效力:①在人的 问题上,审判应当以起诉指控的被告人为限;对于 没有遭受指控的公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审判范 围。②在有待裁判的事实问题上,审判应当以指控 事实为限,除依法具有事实同一性外,对于没有明 确提出指控的事实,法院无权进行追诉和裁判。 二、有关控辩关系的原则:控辩平等原则 (一)诉讼地位平等
助 权逐渐向审判前程序推移。②法律援助的对象不断 扩大。
(三)诉讼资讯平等 现代诉讼制度十分强调辩护人对诉讼程序的参
与性和知情权。其中,关于案件证据的知情权尤其 受到了强调。但两大法系实现资讯平等的方法各 异:大陆法系实行阅卷制度,英美法系实行证据开 示制度。 三、有关裁判者地位的原则:客观中立原则
裁判者是否中立、是否平等对待诉讼双方,构 成了程序正义与否的基本标志。
现代诉讼制度要求,裁判者必须遵循中立原则 与程序对等原则。
中立原则首先是一项适格性要求,即充任裁判 者的法官必须中立于有待裁判的案件。根据该原 则,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法官不得充任裁判者:① 与案件有牵连的人;②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 何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人;③对其中一方当 事人怀有支持或反对偏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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