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2016.3.8介绍
财税实务:资源综合利用部分企业可享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部分企业可享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鼓励的资
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部分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进行了减免。
据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
惠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增值税减免。
(一)免征增值税
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
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
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水泥,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四、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五、企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企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六、企业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10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是什么

资源综合利⽤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是什么国家为⿎励建材企业充分利⽤废渣废料,⽣产建材产品,从1995年起相继出台了两个有关资源综合利⽤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是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它规定,对建材企业⽣产的建材产品,其原料中掺有煤矸⽯、⽯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废渣(不包括⾼炉⽔渣)不少于30%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是财税字[1996]020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产品等实⾏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它明确规定继续执⾏上述优惠政策,并且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扩⼤到以其他废渣为原料⽣产的建材产品。
此项优惠政策规定得较为简略,实际执⾏中却⽐较复杂,下⾯举⼀实例加以说明。
河南省某⼚充分利⽤这⼀优惠政策,⽣产掺兑30%以上废渣的建材产品,近三年中获得免征增值税639万余元,取得很好效益。
该⼚享受这⼀政策的程序如下。
筹划利⽤建材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某⼚是⼀家国有企业,现年产⽔泥20多万吨,主导产品为“⾹⼭牌”425R普通硅酸盐⽔泥。
上述优惠政策出台后,该⼚即着⼿筹划利⽤这⼀税收优惠政策。
1998年3⽉,该⼚组成技术⼒量进⾏科技攻关。
当年4⽉份,即进⼊产品试验阶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废渣掺兑量,⽣产出⽔泥6000吨,经送河南省⽔泥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完全符合GB175-92标准。
该批⽔泥投放市场后,⽤户反馈良好。
此后,该⼚继续作掺兑实验,稳定配料配⽅,于当年6⽉开始正式批量⽣产,7、8⽉份共⽣产⽔泥41333吨,通过计量计算,实际利⽤废渣11774吨,掺兑废渣量体积⽐达到36%,其中废渣代替黏⼟2204吨,煤740吨,⽯灰⽯2049吨,经河南省⽔泥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泥产品质量稳定,性能优越。
经科学论证,该⼚通过废渣利⽤,每年可使⽤煤矸⽯50000吨,粉煤灰10000吨,硫酸渣12000吨,年产⽔泥21万吨。
向有关部门提出“资源综合利⽤企业申请”该⼚于1998年8⽉正式向洛阳市资源综合利⽤认定考核⼩组提出了“资源综合利⽤企业”的申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源的日益稀缺,资源综合利用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措施。
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减免,进一步推动了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将废弃物或次生资源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回收、利用和加工,以生产出新的价值产品。
这既有利于环境保护,降低废弃物的排放和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也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成本和风险,企业往往面临着较高的经营压力。
为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是中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征收增值税是效率最高和拟衔接最好的税种之一。
为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的发展,中国政府于2014年开始实施增值税改革,并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享受减免、退还或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具体而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按规定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主要条件包括企业已申请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并且符合相关环保和质量要求。
2. 减免增值税: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具体来说,按照不同类别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能源消耗情况,政府规定了不同的增值税减免比例,从而为企业减轻了生产成本。
3. 增值税退还: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退还。
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既可以保护环境,也有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对于大型基础工业生产企业来说,对“三废”(即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是重要业务。
国家对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规定有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 号)规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产生的收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此政策对鼓励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产生的“三废”,减少企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节约资源,降低生产成本,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但是,由于该政策的特点和不少企业在操作中缺乏必要的筹划,虽然有效利用了“三废”,却不能享受到应有的优惠。
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按上述001 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几个条件:首先,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必须是《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并且是将其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生产;其次,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必须是企业原设计规定以外的产品;最后,只有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该产品须有所得)才能享受免税五年的优惠政策。
问题在于,大型基础工业生产企业回收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通常是中间产品,企业用这些中间产品连续生产企业的主要产品,通常并不对外销售。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即收益课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由此可见,没有收入的实现也就不会有所得的产生。
企业利用“三废”形成的中间产品,即使属于原设计规定以外的产品,在没有对外销售的情况下,也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怎么办?笔者认为,在目前国家没有更明确的政策出台的情况下,企业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改变业务操作,即先将该中间产品对外销售,然后再购进用于生产,这样才可计算该中间产品的所得额,才符合001 号文件的规定,从而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2016.3.8

的税收优惠并未解决有效的大量货源流向非法散户的问题。此次政策将税收优惠的受益方
变为拆解、利用企业,相比较再生资源回收环节,拆解利用环节有较高进入门槛。
二、进一步引导企业走循环发展之路。并不是所有利用固废资源的企业都能享受该优惠
求提供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纳税人既可提供自主申报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fù zé )的书面声明材料,也可提供由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并对其真实性负责(fù zé )的检测
报告。
精品资料
六、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三年
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应如何(rúhé)适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纳税人增值税退税的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cái shuì)〔2013〕23号)进行整合归一,
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查阅和使用。
精品资料
统
一
(tǒngyī)
退
方
式实
行
即
征
即
原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
退,财税〔2015〕78号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政策。
降低税负。
财税〔2015〕78号将原有免征增值税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
产原料(yuánliào)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yuánliào)中掺
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
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yuánliào)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污水处理劳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效劳,提高增值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本方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免退税〕。
第二章减免退税资格认定第三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附件三〕;〔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展审查:〔一〕审核申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齐备,印章、附报资料是否齐全;〔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三〕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进展实地查验。
如需进展实地查验的,应指派2名〔含〕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根据查验情况出具实地核查报告,重点查验以下容:〔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核准生产、经营围,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与申请情况是否相符;〔二〕申请减免退税产品或劳务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三〕根据账载数据计算比例是否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四〕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容。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2.18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咼硫天然气石膏、硫酸、硫酸铵、硫磺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石膏的二水硫酸钙含量85%以上,硫酸的浓度15%以上,硫酸铵的总氮含量18%以上。
50%2.19 工业废气高纯度二氧化碳、工业氢气、甲烷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符合(GB10621—2006),工业氢气产品符合(GB/T3634.1-2006),甲烷产品符合(HG/T3633-1999)规定的技术要求。
70%2.20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电力、热力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100%3.1 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金属及镍钻锰氢氧化物、镍钻锰酸锂、氯化钻1•产品原料中95%以上利用上述资源;2.镍钻锰氢氧化物符合《镍、钻、锰二兀素复合氢氧化物》(GB/T26300-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0%3.2废显(定)影液、废胶片、废像纸、废感光剂等废感光材料银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必须通过IS09000、IS014000认证。
30%3.3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铁合金)1.产品原料70%来自所列资源;2•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30%3.4废催化剂、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旧线路板、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线路板蚀刻废液、锡箔纸灰经冶炼、提纯或化合生产的金属、合金及金属化合物(不包括铁及铁合金),冰晶石1.产品原料70%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必须通过IS09000、ISO14000认证。
30%类别、资源备注:1.概念和定义。
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一篇: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008-1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09•【文号】财税[2008]15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五项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

操作指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9日来源:山东省国税局字号:【大中小】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简化程序、减轻负担、降低风险、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前,需要先经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资源综合利用明细项目详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项目》(附件一)。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流程纳税人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前,应先进行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并在认定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资料同时作为减免税备案资料存档。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纳税人申请流程1.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持附件一所列的报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2.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后做出结论并通知纳税人。
(二)税务机关操作流程1.纸质资料流转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查验,主要查验以下内容:①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优惠项目是否属于附件一所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②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③《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附件二)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优惠项目进行备案,并在《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中注明税收优惠资格起止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财税[2008]156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部分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8.12.09【实施日期】2008.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5.09•【文号】财税〔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标 签】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 为了支持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长期以来,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199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开始对利用废资源生产的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此后根据资源综合利用范围的扩大,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2008年在对有关文件进行整合,对一些项目进行调整以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继续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为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了解和执行此项政策,现作如下政策解读,供大家学习参阅。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一、现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 目前,我国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免税、税务部门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先征后退等方式。
(一)直接免税 直接免税是指对某些货物或劳务直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部门即征即退 税务部门即征即退是指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有即征即退50%、80%、100%。
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三)财政部门先征后退 财政部门先征后退是指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将已征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
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

七、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
实行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推广的技术经济政策,不定期发布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向目录。重大的资源综合利用科研与技术开发课题要纳入国家或地方的科技攻关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对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成熟技术应积极安排示范工程,逐步实现产业化;适当引进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组织科技力量消化吸收和创新;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开展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推广应用。
(二)建设项目中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均应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三)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支持其他单位开展综合利用。并对利用废物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装运补助费。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与利用废物的企业之间应当签定长期的供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对未经加工或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费用;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按照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大于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的原则,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一定费用。
1.煤矿回收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油母页岩、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磷矿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二氧化碳气、五氧化二钒、褐煤蜡、腐植酸、石膏、煤精、琥珀、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萤石、磷、钒、氟精矿、稀土精矿、铁精矿;
(五)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奖罚制度。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处罚。对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通报批准,并限期整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税﹝2001﹞198号【发文日期】2001-12-01【实施时间】2001-12-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增值税注释: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全文废止。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附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docx关联知识: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2008年修订版﹞》的通知。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

附件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一、增值税免税(一)再生水1.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2.报送资料(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胶粉1.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2.报送资料(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翻新轮胎1.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2.报送资料(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特定建材产品1.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2.报送资料(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污水处理劳务1.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2.报送资料(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六)建筑砂石骨料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2.报送资料(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七)垃圾、污泥处理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2.报送资料(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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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合 归 一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财税„2015‟78号)将近年来发布的资 源综合利用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 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 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 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 ‟23号)进行整合归一,极大地方便了纳 税人查阅和使用。
五、如按照•目录‣的规定,仅要求产品原料比例 达到一定比重,其相关技术标准材料如何提交? 如•目录‣仅要求产品原料达到一定比例,且无明 确要求提供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纳税人既可提供 自主申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的书面声明材料,也可 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的 检测报告。
六、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三 年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应如何适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纳税人增值税退税的 事后管理,开展纳税评估。定期向环保部门获得享受资源综 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受到环 保处罚的情况;协调内部税务稽查、税源管理等部门,以便 掌握半年内纳税人受到税收处罚的情况。如发现有纳税人因 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收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 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 得享受78号文及7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关于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问题 纳税人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提供当地环保 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达标期间包含退税所属期的符合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如环保部门因政策调整原因不 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其真 实性负责。 (四)关于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问题 生产销售炼钢炉料的纳税人,提供国家工信部公告的该纳 税人和其销售对象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文件的复印件或打 印件。
二、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重新办 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吗? 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免 税优惠政策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自2015年7月1日起,需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办理税务资格备案,之后按照“入库减免退 抵税”的征管规范规定,于每个申报期结束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
影 响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的 因 素
1.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 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2.已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条 件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已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 、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 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 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 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 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生产混凝土的纳税人,如不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 是否可按照简易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纳税人生产的混凝土产品如不符合78号文规定的技术标 准,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 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 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前往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 缴纳增值税备案。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 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统 一 实 行 即 征 即 退 方 式
原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财税„2015‟78号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 惠政策。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 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 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与先征后返相比,具有税款返还及时、 操作程序简单易行的优点。与免征增值税比较,收入对应成 本中耗用进项税额不需转出,纳税人可实实在在享受税收优 惠利好,具有实质性降低税负。 财税„2015‟78号将原有免征增值税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 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 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 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污水处理劳务、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等项目,调整为按不同比例享 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将原有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由先征后 退调整为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
享 受 优 惠 须 同 时 符 合 条 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 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 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 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 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设 置 不 同 档 次 退 税 比 例
财税„2015‟78号中设置了四档退税比例 即100%、70%、50%、30%,取消原有80%比 例。
增 减 资 源 产 品 项 目 内 容
如利用废渣资源生产的产品中增加了微晶玻璃、U型玻璃;取 消了废橡胶制品作为原料;新增原料及产品项目如:以煤炭开 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进行发电。 增加了废旧稀土产品加工废料,废弃稀土产品及拆解物生产稀 土金属及稀土氧化物,环己烷氧化废液生产环氧环己烷、正戊 醇、醇醚溶剂,氧化铝赤泥、电石渣生产氧化铁、氢氧化钠溶 液、铝酸钠、铝酸三钙、脱硫剂,煤焦油、荒煤气(焦炉煤气 )生产柴油、石脑油,废玻璃生产玻璃熟料,废纸、农作物秸 秆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等。 用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 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 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作为炼钢炉料;将废纸、 农作物秸秆生产出纸浆、秸秆浆和纸等等。 将风力发电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通过•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5‟73号)进行明确。
三、减轻企业税负。在当前实体经济不景气的 情况下,通过减轻税赋来帮助企业应对困难,走 出困境。 因此本次税收优惠将有助于我国建立正规合 法的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利好行业长期发展,让 企业在政策的支持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型 升级,坚持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
部分问题
一、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近年来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政策进行了 整合归一,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的查阅和适用。 (二)统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方式。原资源综合利 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 退,现一律调整为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 (三)设置了四档退税比例,分别为100%、70%、50% 和30%。 (四)增减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内容。
七、提供各项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产品和服务技术标准、纳税人管理质量体系认证的 证明材料问题 纳税人的产品和服务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或应取得纳税人管理 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省内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 、认证报告或证书。 (二)关于符合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问题 纳税人应符合•***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提供省环 保厅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纳税人名单的文件的复印件或打 印件,文件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及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 利用产品。
而之前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 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 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 ‟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 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 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
政策的作用
一、促使散户向企业的转变。 我国再生资源现行回收渠 道从业门槛低且非常分散,正规合法的回收体系尚未建成, 大量从事回收的个体商贩缺乏环保意识,因此针对回收环节 的税收优惠并未解决有效的大量货源流向非法散户的问题。 此次政策将税收优惠的受益方变为拆解、利用企业,相比较 再生资源回收环节,拆解利用环节有较高进入门槛。 二、进一步引导企业走循环发展之路。并不是所有利用 固废资源的企业都能享受该优惠政策,享受该政策的企业需 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不低于B级及所用原料比例、清洁生产 评价和环保标准等相关条件。而这些硬性指标就是在引导企 业一定要重视环保、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否则就无法享受 政策的红利。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 政策介绍
2016年3月
内容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 惠政策浅见 资源综合利用具体增值税税收优惠 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 值税优惠政策浅见
基本情况
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 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73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决定对资源综 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给予相关综合利用资源及产品30%-100%的增值税 即征 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 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 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 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 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