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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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更新至20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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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更新至2019.4.1)1.常用编制文件深度要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建质函[2016]247号《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 HG/T 20519-2009 2.常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1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年3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8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19年4月1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以77号令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4月1日施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根据 2015年 5月 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5]6号3、燃气常用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年版)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 51102-2016《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 20368-2012《液化天然气(LNG)车辆燃料加注系统规范》GB/T 26980-2011 《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20174.输气管道依据的主要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13《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标准》GB 50459-2009《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69-2014《油气输送管道工程水平定向钻穿越设计规范》SY/T 6968-2013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 50424-2015《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GB 50460-2015《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水工保护施工规范》SY/T 4126-2013《油气输送专用钢制热感应弯管》SY/T5257-2012《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 21448-2017《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 9711-2017《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T 50470-2017《油气输送管道工程测量规范》GB/T 50539-2017《石油天然气站场管道及设备外防腐层技术规范》SY/T 7036-2016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站内工艺管道工程》SY 4203-20165.中压管道依据的主要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CJJ 63-201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T 51-2016《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2018《燃气输送用金属阀门》CJ/T 514-2018《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QX/T 109-2009《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2010《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 215-2014《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CJJ/T 250-2016《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1部分:管材》GB 15558.1-2015《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件》GB 15558.2-2005《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3部分:阀门》GB 15558.3-2008《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2010《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T/CGAS 002-2017 《城镇燃气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CJJ/T 259-2016《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 50680-2012《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2013 《城镇燃气工程智能化技术规范》CJJ/T 268-2017《城镇燃气设备材料分类与编码》CJ/T 513-20186.天然气液化工厂依据的主要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 SY/T0048-2016《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 3009-20137.总图专业依据的主要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燃气工程制图标准》CJJ/T 130-20098.工艺专业依据的主要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2012《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 6479-201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2018《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T 5310-2017《焊接钢管尺寸及单位长度重量》GB/T 21835-2008《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15《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 GB/T 21447-2018《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3501-201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压力容器》GB/T 150-201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液化天然气低温管道设计规范》GB/T 51257-2017《钢质管道聚烯烃胶粘带防腐层技术标准》SY/T 0414-2017《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2000(2008年版)《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HG/T 20592~20635-2009《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GB/T 18442-2017《低温介质用紧急切断阀》GB/T 24918-2010《低温阀门技术条件》GB/T 24925-2010《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 20801-2006《压接式碳钢连接管材及管件》CJ/T 433-2013《钢制对焊管件类型与参数》GB/T 12459-2017《钢制对焊管件技术规范》GB/T 13401-2017《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2013《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 GB/T 4830-2015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2008《油气回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B/T 35579-2017《油气回收系统防爆技术要求》GB/T 34661-20179.建筑、结构专业依据的主要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 50001-20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201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174-201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16《地下结构抗震设计标准》GB/T 51336-201810.暖通专业依据的主要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 81-201311.给排水专业依据的主要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年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 12.电气专业依据的主要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201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 20675-1990《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2008 《控制室设计规范》 HG/T 20508-2014《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 3006-201213.自控专业依据的主要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2013《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SH/T 3104-2013《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 3081-2003《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T 3082-2003《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 3005-2016《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HG/T 20512-201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加油加气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AQ/T 3050-2013《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HG/T 20511-2014《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 20507-201414.环境保护依据的主要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1~16453.6-200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15.节能依据的主要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11-200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15《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石油化工设计能耗计算标准》GB/T 50441-201616.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依据的主要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199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17.消防专业依据的主要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18.其它《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建城〔2016〕203号)《天然气》GB17820-2012《安全色》GB 2893-200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2009《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噪声作业分级》LD 80-1995《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T 3029-2010《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T 3030-2010《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石油化工设备管道钢结构表面色和标志规定》SH/T 3043-2014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标准》GB/T 50393-2017《加臭剂浓度监测仪》CJ/T 524-2018《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 394-201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设计标准》GBT 51312-2018《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NB/T 47013.1~47013.6-20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GB/T 51248-2017《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27550-2011《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GB 51208-2016《电动汽车充电站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NB/T 33022-2015《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导则》NB/T 33023-2015《燃气分布式供能站设计规范》DL/T 5508-2015《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 145-2010《普通柴油》GB 252-2011《车用汽油》GB 17930-2013《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燃气工程设计手册》2009年版《钢围堰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95-2018《承插式管接头》CJ/T110-2018《建筑排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及管件》CJ/T 250-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1985年1月10日[1985]城劳字第5号)。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陕安监〔2015〕15号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陕安监〔2015〕15号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陕安监〔2015〕15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陕安监〔2015〕155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陕安监〔2015〕15号文件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对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废止,鉴于我省原制定的《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2015〕15号)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现行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陕安监〔2015〕15号文件予以废止。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金属冶炼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及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三、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现行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矿山及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对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竣工验收表》逐项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要将竣工验收各项资料整理建档,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企业安全总监制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施。

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

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从事工业生产的必备法规引言:安全生产一直都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在中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屡次升级完善,以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

本文将重点分析并总结中国于2018年颁布的最新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的立法背景2018年《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该条例是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措施,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

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的主要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其中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责任人的职责与义务、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该条例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保责任到人。

企业的领导层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人员,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

2.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管控条例要求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管理,包括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职业病危害评估、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维修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得到评估和管控,预防事故的发生。

3.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要求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职工的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同时,企业还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事故的能力。

4. 安全生产监管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对于安全生产的监管和责任追究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是中国国务院于2018年颁布的一
项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的颁布旨在加强对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主要包括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监察检查等内容。

根据该条例,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

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方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要求
各类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对于危险化学品、煤矿、建筑施工等高风险行业的企业,还对其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此外,《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监管
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规定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置。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的出台,为全面推进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加强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企业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一、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要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运行。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条例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安全生产秩序的良好运行。

三、加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要加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要加强事故调查和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理的能力。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和科学研究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和科学研究。

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创新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工程等特种行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的高风险行业得到有效控制。

六、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能力。

要加强安全生产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的状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要加强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的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陕西安全管理条例

陕西安全管理条例

陕西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五十一号《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XX年x月x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年x月x日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承担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和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人民*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其他部门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辨识风险因素,排查事故隐患对风险管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组织排查治理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安全意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技术项目推广应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公共隐患治理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等方面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产权转移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治理责任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及责任追溯等内容,并与安全生产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50人以上不足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生产工序、设备进行风险辨识并确定风险等级,进行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定期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储存、经营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在居民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点、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先行拆除或撤出原有危险区域内的危险物品和危及区域内的矿山、尾矿库高压输电线、油气输送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宾馆、饭店、体育场、商场、旅游景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寺庙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得超过规定或设计的容纳人数,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识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配备应急广播、照明和安全监控系统第二十一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尘肺病等职业病易发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电梯、供排水、化粪池、窨井等重点部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发出警示并进行应急处理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重大危险源作业和动火、有毒有害、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临近输油管线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履行相关内部审签手续,查验作业人员相关职业资格证件;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危险作业管理的其他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对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装配安全检测、监控和报警系统,进行实时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变更的,应当先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方案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和完善灾害综合治理体系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和应抽尽抽、可保尽保的瓦斯治理方针;按规定健全足够能力的瓦斯抽采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时,应当优先开采保护层水害矿井应当加强水害预报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应当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第二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进行辨识和安全评估;定期检查安全状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险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尾矿库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应急预案,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鼓励新建尾矿库采用一次性筑坝、干式堆存等安全生产水平较高的筑坝方式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引汉济渭工程等水源涵养地区域内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无主尾矿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指定管理单位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保障、职业危害防护和工伤保险办理等事项;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的赔偿;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后的赔偿;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作业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开始操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督管理和执法机制;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实施监督核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依法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第三十五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不良信息,纳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其他安全生产不良信息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已有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场所的安全距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开展诚信服务,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不得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管理与人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管理与人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陕安监函〔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1月4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简称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落实监管责任《规定》细化了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了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

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厘清属地监管职责,坚持突出重点与“双随机”相结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水平,确保《规定》有效落实。

二、强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督促企业安全管理上水平。

一是依法监督检查,强化安全执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规定》的贯彻落实,对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切实掌握企业的数量、规模、生产工艺、安全管理、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要根据各企业生产特点,定期组织专家对危险程度高、事故易发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和部位进行督导检查,督促企业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管控,认真查找问题和隐患并做好整改工作。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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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 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 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构举报。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 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 表彰、奖励。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 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 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 提供的有关资料。
备案受理单位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 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 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 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 设单位未在开工前支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费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施工。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 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 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 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 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 (一)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设计的; (二)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 厂、供应商的;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4•【字号】陕安委〔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省属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年7月14日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重大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备、设施或场所。

主要包括:(一)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有毒物质的贮罐区(贮罐);(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花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库区(库);(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花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煤层冲击地压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九)设计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十)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1]47号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1]47号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1〕47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2号令)精神,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充分发挥安全评价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推动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安全评价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抓好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发[2010]23号和陕政发[2010]39号文件要求,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日常监督,实施动态监管。

要将评价机构的行为规范、评价报告质量、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在查处事故时,要调阅事故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提出的有关预防事故和安全管理措施等是否符合实际进行调查。

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虚假等严重问题的,要依法追究评价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规范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在我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遵守《陕西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外安全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并对安评报告作出的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7•【字号】陕安委办〔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企业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陕安委办〔2018〕51号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办,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现将《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相关部门将此通知下发到管辖范围内所有企业,指导并督促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8月7日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职工广泛参与、工会民主监督”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双报告”是指企业定期将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进行报告。

第三条企业是本单位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报告、整改销号等制度,主动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四条企业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及时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抄送属地工会组织,如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应随时上报。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本单位工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五)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六)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七)生产经营区域布局合理,并与生活区域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考核试题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考核试题

一、单选题(15题,每题3分,共45分)1.2023年新修订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由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 D )起施行。

A.2023 年 6 月 11 日B.2023 年 9 月 27 日C.2023 年 9 月 29 日D.2023 年 12 月 1 日2.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C )的领导。

A.主要负责人B.企业法人C.中国共产党D.安全生产委员会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包括( D )。

A.厂长B.董事长C.法人D.安全总监4.新修订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B )机制,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A.事故预防B.安全生产协调C.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D.应急救援工作5.新修订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A )予以保证。

A.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B.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C.安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总监D.安委会、法人或安全总监6.新修订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用专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是( C )A.200人矿山开采企业B.199人工业制造企业C.38人危险化学品装卸企业D.149人客车运输企业7.根据新《条例》,下面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是( C )。

A.医疗器械企业B.电子产品企业C.渔业生产企业D.乳制品生产企业8.根据新《条例》规定,甲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安全出口,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D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2万元以下B.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C.3万元以上D.1万元以下9.根据新《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定期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排查,( B )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生产检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油站单层油罐改造为双层油罐安全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油站单层油罐改造为双层油罐安全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油站单层油罐改造为双层油罐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陕安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油站单层油罐改造为双层油罐安全监管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加油站企业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反映,在加油站埋地单层油罐改造为双层油罐(以下简称“单改双”)的过程中,存在审查监管职责不清,认识不统一等问题。

为规范全省加油站“单改双”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区分加油站“单改双”不同情况进行安全审查。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第1.0.2条条文说明规定,加油站建设规模不变,布局不变、功能不变,地址不变的设施、设备更新不属改建,而是正常检修维修范围的工作。

符合上述情形的加油站“单改双”,不属于改扩建项目,不适用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设施审查规定。

对于加油站扩大油罐区容量规模,改变油罐布局和地址,属于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履行建设项目改扩建安全设施审查手续。

二、全面落实“单改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油站企业要加强改造期间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范》中有关双层罐的规定,落实“单改双”的设计、施工、产品质量与监测检测等设备设施要求。

对于不属于改扩建的加油站“单改双”,加油站应当在施工前将“单改双”的整体方案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备查。

方案中应明确改造起止时间,油罐容量与布局及产品质量监测报告,设计与施工单位的相应资质,与第三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改造过程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三、加强对加油站“单改双”的安全监管。

《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2年3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达到以下要求:(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按照规定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三)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并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陕安委〔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省属有关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9月29日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政府和省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对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中央驻陕企业和省属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约谈由省政府授权省安委会或省安委会授权省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省安委会组织的约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承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的约谈,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根据职责分工约谈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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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7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承担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

其他部门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辨识风险因素,排查事故隐患。

对风险管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组织排查治理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安全意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技术项目推广应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公共隐患治理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等方面。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产权转移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治理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及责任追溯等内容,并与安全生产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5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生产工序、设备进行风险辨识并确定风险等级,进行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定期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储存、经营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点、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先行拆除或撤出原有危险区域内的危险物品和危及区域内的矿山、尾矿库。

高压输电线、油气输送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商场、旅游景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寺庙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得超过规定或设计的容纳人数,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识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配备应急广播、照明和安全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尘肺病等职业病易发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电梯、供排水、化粪池、窨井等重点部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发出警示并进行应急处理。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重大危险源作业和动火、有毒有害、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临近输油(气)管线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履行相关内部审签手续,查验作业人员相关职业资格证件;(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四)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六)危险作业管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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