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范本
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诉状
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诉状【正文】被告人:XXX性别:男年龄:XX岁住址:XXXXXX原告人:XXX性别:男年龄:XX岁住址:XXXXXX案件: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起诉事实:一、被告人于20XX年XX月XX日,在本市XX区XX街XX号,非法进入原告人住宅内。
二、被告人擅自进入原告人住宅后,用暴力手段对原告人进行恐吓和打骂。
三、被告人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和身体伤害。
证据:一、调查报告:对被告人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出具的调查报告。
二、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清晰记录了被告人非法入侵原告人住宅的情况。
三、医院诊断证明书:由相关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了原告人受到的身体伤害。
四、证人证言:相关证人证言可证明被告人的非法入侵行为以及对原告人的恶意言行。
罪名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触犯他人代表居民个人权益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X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
控辩意见:一、控方意见:被告人XXX的非法入侵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情节恶劣,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方意见:被告人XXX无意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此等指控缺乏证据支持,应当予以驳回。
判决建议:鉴于被告人XXX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的事实清楚,并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应依法判处被告人XXX拘役(管制)刑罚,并责令其赔偿原告人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和医疗费用。
法庭陈述:原告人XXXX在法庭上作证称,被告人非法入侵住宅时对其进行恐吓和暴力侵害,导致其心理受伤和身体受损。
同时,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的非法入侵行为,证实了原告人所述事实的真实性。
被告人XXX未对指控进行有效的辩解,对自身行为负有明确的责任。
结案陈述: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对原告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伤害。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庭应当依法予以严惩,维护社会正义。
生活中真实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居民王某(化名)在自家小区内遭遇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的纠纷。
事发当天,王某下班回家,发现家中门窗紧闭,但门把手却异常松动。
王某担心家中被盗,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家中并无财物丢失,但客厅沙发上却坐着一名陌生男子。
经询问,该男子自称是王某邻居李某(化名),因好奇进入王某家中。
随后,警方将李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二、案件经过经调查,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关系,两人关系一般。
事发当天,李某因家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情绪激动之下,误以为王某家中无人,遂进入王某家中寻找安慰。
在王某回家前,李某在王某家中逗留了一段时间,后被王某发现。
王某要求李某立即离开,但李某却以回家取东西为由,拒绝离开。
在警方到达现场后,李某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三、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虑到李某系初犯,且认错态度良好,警方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件处理过程中,王某与李某就此事进行了多次协商。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但李某表示自己无力承担。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误工费500元。
四、案件启示1.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一旦发现家中门窗异常,应立即报警。
2. 遵守法律法规。
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因一时冲动,误闯他人住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3. 增强邻里关系。
邻里之间要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增进友谊。
本案中,若李某与王某关系较好,或许就不会发生此类事件。
4. 加强法制教育。
家庭、学校、社会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每个人都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五、结语生活中,法律案例无处不在。
这起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引发的纠纷案,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1)松刑初字第0000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著福,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白果村亚流坝村民组 193号。
非法侵入住宅起诉书
非法侵入住宅起诉书原告:XXX (姓名)被告:XXX (姓名)地点:XXX (地点)日期:XXX (日期)诉状:原告XXXX,因被告XXXX于XXXX年XX月XX日非法侵入原告所居住的住宅,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特向贵庭提起此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给予原告赔偿并依法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一、关于被告的非法侵入XXXX年XX月XX日晚,原告正在其住宅内休息。
当时,被告未经原告的允许和知情,越过围墙,非法进入原告的住宅。
原告听到噪音后立即发现了被告的存在,并迅速报警,将被告控制。
二、关于被告侵犯原告的住宅权被告的非法侵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6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而被告的行为无疑违反了该法律规定,给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居住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干扰和困扰。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6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请求判决:一、判决被告为非法侵入原告住宅的行为,并确认其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被告的侵入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元。
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附录:一、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列出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二、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出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三、其他补充材料:(如需要提供其他补充材料,请在此列出)特此申请。
原告:XXX联系地址:XXX联系电话:XXX日期:XXX。
法律意识私闯民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也日益增强。
然而,仍有一些人无视法律,擅自闯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隐私。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私闯民宅事件的剖析,探讨法律意识在私闯民宅案件中的重要性。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因与邻居王某有矛盾,怀恨在心。
一天晚上,张某翻墙进入王某的住宅,意图报复。
张某进入王某住宅后,发现王某不在家,便在其家中翻找财物,并将王某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带走。
王某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遂报警。
公安机关根据现场痕迹和监控录像,将张某抓获。
三、案例分析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闯入王某住宅,并翻找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 法律意识在私闯民宅案件中的重要性(1)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隐私。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私闯民宅行为侵犯了他人隐私权,是违法行为。
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隐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2)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私闯民宅案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源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匮乏。
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3)强化法律制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于私闯民宅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案例启示1. 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隐私。
2. 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3.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私闯民宅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总结私闯民宅案件的发生,不仅侵犯了他人隐私权,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刑法168条 案例
刑法168条案例根据您所给的任务名称,我将为您撰写关于刑法168条的案例。
刑法168条是指“非法侵入住宅罪”,下面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该罪的具体情况。
案例背景:在某市发生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目的,趁着业主不在家的时候,擅自进入了业主的住宅,并触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李某是一个邻里关系一直很不好的人,与被害人小张之间存在长期的矛盾。
有一天,小张整理完房间准备外出,因临时有事出门匆忙忘记上锁,李某看到小张出门后,萌生了非法进入其住宅的想法。
李某随即打开小张家的大门,进入了住宅内搜寻贵重物品。
正当李某在搜寻的过程中,被小张突然回家所吓到。
小张立即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将李某抓获。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168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合法的依据,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依法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不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小张的住宅是私人财产,未征得任何合法权限的情况下,趁机擅自进入了该住宅,触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小张的私人空间,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由于李某的行为属于初犯,并且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属于一般情节,因此不予以罚金。
在审判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非法行为供认不讳。
法庭根据相关证据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通过审判,对李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有效打击,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住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该案例展示了刑法168条的应用和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非法侵入住宅罪主要保护了公民的住房权益,维护了个人隐私和安全。
同时,该刑法条款的存在也起到了有效威慑作用,阻止了潜在的侵权行为。
通过该案例的审判结果,向社会传递了坚决打击侵害他人住宅的信号,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结:刑法168条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具体内容、法律适用和案例背景。
该刑法条款的存在和应用,有效地维护了个人住房权益和公共秩序。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公民的住宅,没有本人的允许或者经司法工作人员出示合法证件,不得入内。
否则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下面请看一则案例。
自诉人宋某某,男,1938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新野县城关镇陵南区90号。
委托代理人和某,南阳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新野县城关镇西关。
被告人曹某某,男,1946年8月15日生,汉族,工人,住新野县城关陵南区88号。
辩护人李某某,女,51岁,教师,住新野县城关镇陵南区88号。
诉人宋某某以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侵宅罪,于199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自诉人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某、周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宋某某诉称:被告人曹某某不经其同意,便带领十余人,强行到其院内修散不,并对其家人实施殴打,将其女儿宋某打伤。
请求追究被告人曹某某非法侵宅的刑事责任。
并赔偿经济损失800元。
被告人曹某某对进入自诉人的住宅不持异议。
但辩称进入自诉人院里是经自诉人同意的,进院的目的为了修房后的散水,按照有关规定,自己有权在房后做散水。
并辩称没有殴打自诉人及其家人。
辩护人意见同被告人意见。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宋某某与被告人曹某某系前后邻居,自诉人居北,被告人居南。
1999年3月,自诉人宋某某房子进行翻建,翻建后南墙留有50 公分(盖房子塔架所留)空间。
1999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认为自诉人所建的房子宅其较高为由,便带领家人及其工人十余名,到其房后(宋某某院内)做散水,自诉人宋某某及其家人以被告人曹某某所修散水的位置(50公分),属自己的宅基为由,进行阻拦,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曹某某强行在其房后 50公分处做了散水。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有自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台向某、宋某某、李某某、秦某、白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在卷证实;另有有关书证在卷佐证。
非法入室的案例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 年 12 月28 日至 2022 年8 月 29 日,被告人罗某某先后至慈溪市观海卫镇的卫某家园、南市苑及古塘街道的华泰家园小区,盗窃作案 6 起,窃得人民币 10710 元及老凤祥千足黄金金条 3 条、铂金嵌宝戒指 1 枚、铂金项链 1 条、方正 e400 型笔记本电脑 1 台、联想旭日 410m 型笔记本电脑 1 台、文曲星数码相机 1 架、诺基亚 2230 型挪移电话机 1 部、软中华香烟4 条、黄鹤楼香烟 1 条等物,物资价值人民币 72035 元。
2022 年 3 月 13 日凌晨 1 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华泰家园小区6 号楼 101 室陆某某家行窃,为逃避抓捕,被告人罗某某刀刺陆某某腹部,致被害人陆某某被刺后跌落在床下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陆某某某某 1 致右股骨大结节骨折,予保守治疗,目前右肩关节功能部份受限,此伤已构成轻伤;右腹股沟遗留 3.2 厘米疤痕,此构已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某在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损伤,其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
被告人罗某某抢劫犯罪未遂。
被告人罗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两罪并罚。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罚。
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其没有刀刺被害人陆某某腹部。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盗窃事实2022 年 12 月 28 日凌晨 2 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卫某家园,采用爬窗手段进入该小区 a 幢 601 室丁某家,未窃得财物。
2022 年 1 月 5 日 19 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市苑,采用爬窗手段进入该小区 3 幢 602 室张某某家,窃得人民币40 余元和铂金嵌宝戒指 1 枚、马生肖玉 1 块、铂金挂件 1 件(金首饰及玉均无法估价)及电费、电话费存折等财物。
侵入他人住宅案例:闯入他人住宅并造成损害的案例分析
侵入他人住宅案例:闯入他人住宅并造成损害的案例分析案例标题:侵入他人住宅案例:闯入他人住宅并造成损害案例细节:时间:2008年10月12日地点:某市郊区A小区主要人物:1.姚先生(以下简称被告):住在A小区的居民,案件中的闯入者。
2.李先生(以下简称原告):被告闯入住宅的居民,遭受了财产损失。
案件背景:被告姚先生之前与原告李先生有一段不愉快的交往。
姚先生认为李先生对他进行了诽谤和造谣,因此怀恨在心,打算通过在其住所进行报复来伤害李先生。
在此情况下,姚先生于2008年10月12日决定闯入李先生的住宅,造成财产损失。
事件经过及损失情况:2008年10月12日上午10点,姚先生悄悄来到了李先生的住宅。
由于姚先生没有被邀请进入李先生的住宅,他使用了暴力手段强行打开了门锁。
进入住宅后,被告开始进行破坏行为。
他将李先生的私人物品抛到地上,并故意撞倒了放在客厅的鱼缸,导致鱼缸破损,水和鱼洒落一地。
这一破坏行为还引起了火灾,李先生的住宅被大火吞噬,他的家里所有财产都被毁坏。
由于火势较大,李先生所在的小区其他住户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损失估计:1.李先生的损失:a.房屋总价值损失:200万人民币;b.家具、家电损失:50万人民币;c.私人物品损失:20万人民币;d.住宅内突发火灾导致的其他损失:30万人民币;总计:230万人民币。
2.其他受影响住户的损失:火势较大,导致多户住宅内部部分损坏,总计约50万元。
法律诉讼过程:1. 2008年10月15日,李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
2.姚先生于2008年10月25日被警方逮捕归案。
3.李先生于2009年1月起诉姚先生,要求其赔偿损失。
4.法院于2009年6月受理该案,并对双方进行了多次听证、辩论。
5. 2010年3月,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姚先生应赔偿李先生230万元,另需赔偿其他受影响住户50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被告姚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李先生的财产权和住宅安宁权。
私闯民宅定罪标准案例
私闯民宅定罪标准案例私闯民宅在我国刑法中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定罪标准也相对明确。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么,私闯民宅定罪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某日,小王因为和邻居发生了矛盾,心情不好,便决定去邻居家里闹一闹。
于是,他趁着邻居不在家的时候,悄悄地溜进了邻居家的院子。
他打开了邻居家的大门,径直走进了屋内。
在屋内,他翻找了一番,还故意将一些家具弄得乱七八糟。
后来,邻居回家发现了这一切,便报了警。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私闯民宅定罪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未经邻居的允许,擅自进入了邻居的住宅,这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其次,侵入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小王进入邻居家并非出于无意识的疏忽,而是出于对邻居的故意侵犯,这一点也是构成定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再者,侵入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或影响。
在案例中,小王不仅进入了邻居的住宅,还故意弄乱了邻居的家具,这种行为已经给邻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和影响。
综上所述,私闯民宅定罪的标准主要包括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以及造成一定的损害或影响。
只有当被告的行为符合以上三个标准时,才能构成私闯民宅罪,从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私闯民宅的定罪标准,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考量,以保障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因此,对于私闯民宅的行为,我们应当牢记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宁。
当事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案例分析案例:非法侵入住宅罪事件时间:2008年6月15日事件地点:北京市某小区事件描述:2008年6月15日的晚上7点,小李(化名)家中发生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当时,小李正在家中与家人共进晚餐,突然听到门外传来了异常的噪音。
小李父亲开门查看时,发现一名陌生男子站在门外。
该陌生男子自称是快递员,并声称有一份急件要交给小李。
小李父亲质疑其身份,要求出示相关证件。
然而,该男子以一种侵略性的举止强行闯入了小李家中,并迅速关闭了门。
小李父亲很快意识到该男子可能是有意非法侵入,并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他要求警方尽快派人到达现场,并保持电话通话,以便提供更多必要的信息。
在接警后不到5分钟的时间内,警方赶到了现场。
他们在小区内进行了搜索,并很快发现了非法侵入者。
该男子试图逃跑,但被警方成功制服。
进一步调查中,警方发现该男子并非快递员,而是一名已有前科记录的惯犯。
他以快递员的身份为借口,试图实施入室抢劫。
幸运的是,小李家人机智地判断出其真实意图,并迅速采取行动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使用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较重的,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该罪行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未经住宅使用人同意;情节较重。
在该案例中,该男子明显违反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上述要素。
他非法侵入小李家中,并未经其父亲同意。
此外,该男子的身份欺诈行为以及前科记录在案,可以作为情节较重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侵入住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而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非法侵入者有抢劫、强奸等附加犯罪行为,其刑罚将进一步加重。
律师点评:这起非法侵入住宅案例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典型,涉事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该案例中,当事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进入他人住宅,并试图实施抢劫。
新法律私闯民宅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隐私权日益受到重视。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近年来,私闯民宅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本文将以一起新法律下的私闯民宅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居民李某在家中遭遇邻居张某的非法侵入。
张某因与李某有债务纠纷,未经李某同意,擅自进入李某家中,搜查李某的财物,并威胁李某支付债务。
李某报警后,警方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张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三、案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进入李某家中,搜查李某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2.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宪法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是我国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基本保护。
(2)刑法保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3)民法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李某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有权要求张某承担民事责任。
3. 案例启示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擅自侵入他人住宅。
同时,法律也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我们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结论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法律对此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本案的发生,不仅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有力的打击,也提醒了广大公民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1) 松刑初字第00009 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著福,男,1954 年7 月21 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白果村亚流坝村民组193 号。
非法侵入住宅案例
金 额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不 满 二 百 万 元 的 , 处 七 年 以
立案 侦查 。 死者 马 某 的 父亲 马 某 某 ( ,6 岁 , 男 5 该 市 郊区某 村 农 民 )认 为刘 某 与李 某 同是 汽修 厂
含 伙 人 ,于 是 要 求 刘某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2 0 0 9 年 年 底 , 马 某 某 手 捧 L 的 遗 像 , 带 著 儿 媳 妇 及 子 两 个 十 岁 左 右 的 孙 子 闯 入 刘 某 家 中 , 并 在 其 家 中 吃 住 ,停 留 长 达 3 J时 。 经 多 次 劝 解 , 马 某 某 拒 3,、 不离 开 ,后被 公安 机 关强 制带离 。
律 师评 析 :
上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销 售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二
倍 以 下 罚 金 ; 销 售 金 额 二 百 万 元 以 上 的 , 处 十 五 年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并 处 销 售 金 额 百
分之 五十 以上二倍 以下罚 金或者 没 收财产 。
法律 维 权 j
自从 事 非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或 者 超 出 备 案 的 项 目提 供 服 务 的 , 由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电信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关闭 网站。
非法侵n住宅案例
基本 案情 : 20 0 9年 1 0月 的 一 天 , 李 某 驾 驶 一 辆 大 型 货
的 ,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无 期 徒 刑 或 者 f5 1
定 : 非法搜 查他 人 身体 、 宅 , 者 非 法侵入 他 人 “ 住 或
非法讨债、侵占他人住宅涉刑事犯罪案例:周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讨债、侵占他⼈住宅涉刑事犯罪案例:周XX犯⾮法侵⼊住宅罪律师观点分析周XX犯⾮法侵⼊住宅罪之案例点评:⼀、案件概况:周XX以与杨XX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为由,趁杨XX⼀家⼈不在家的情况下,强⾏砸锁⾮法侵⼊杨XX住宅并占住其中。
为此杨XX多次报警求助,但因双⽅⽭盾较深,始终未能达成调解⽅案,周XX也⼀直拒不搬出案涉房屋。
⽆奈之下,杨XX只能委托律师通过提起刑事⾃诉的⽅式进⾏维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周XX认识到其⾏为的违法性,主动交出案涉房屋的钥匙、将房屋归还给杨XX,且在开庭时明确表⽰⾃愿认罪,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周XX犯⾮法侵⼊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律师点评及建议⽆论基于什么原因发⽣纠纷,通过合法⽅式进⾏维权始终是⾸选。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周XX⾃称其占有他⼈住宅系事出有因,是为了维护⾃⾝的权益,但是其采取的⼿段却是严重违法的,最终不但没有维护好⾃⼰的权益,反⽽陷⼊牢狱之灾。
反观杨XX遇到违法⾏为积极报警求助、固定证据,最终使⾃⼰的合法权益收到了合法、公正的保护。
在此,律师建议在⾃⾝权益受到违法⾏为侵害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即使合法维权。
本案判决书全⽂如下:⾃诉⼈杨XX,男,1963年11⽉2⽇⽣,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专⽂化,住宜兴市。
⾃诉⼈周XX,⼥,1962年12⽉7⽇⽣,汉族,江苏省宜兴市⼈,初中⽂化,住宜兴市。
诉讼代理⼈陶XX,江苏XX律师。
诉讼代理⼈马XX,江苏XX律师。
被告⼈周X军,⼥,1972年12⽉28⽇⽣,汉族,江苏省宜兴市⼈,初中⽂化,⽆业,住宜兴市。
因本案于2018年12⽉25⽇被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7⽉12⽇被宜兴市公安局执⾏逮捕。
现羁押于⽆锡市第⼆看守所。
辩护⼈杨XX,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律师。
⾃诉⼈杨XX、周XX以被告⼈周XX犯⾮法侵⼊住宅罪,于2018年8⽉21⽇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23⽇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诉⼈杨XX、周XX及其诉讼代理⼈马XX,被告⼈周XX及辩护⼈杨XX到庭参加诉讼。
法律保护闯入者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张某因经济困难,心生邪念,意图非法占有邻居李某的房产。
一日凌晨,张某翻墙进入李某的住宅,试图窃取房产证等重要证件。
在翻墙过程中,张某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李某发现张某后,立即报警。
张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
一、案件背景李某,男,45岁,某市居民,经营一家小型超市。
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两家关系一直不错。
然而,近年来,张某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生活陷入困境。
为了摆脱困境,张某开始寻求非法途径。
二、案件经过2021年6月的一个晚上,张某在家中饮酒后,心生邪念,决定非法侵入李某的住宅,试图窃取房产证等重要证件,以便出售或抵押,以偿还债务。
张某翻墙进入李某的住宅,在寻找房产证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李某发现张某后,立即报警。
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
在李某的指认下,民警在李某的住宅内找到了张某。
张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三、案件审理此案经某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1. 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 张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属于自伤行为,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认定。
3. 张某在作案过程中,未造成李某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但已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全,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1. 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 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四、案件评析1.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
2.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社会危害性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全,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
本案中,张某非法侵入李某的住宅,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侵占房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房屋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之一。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火爆,房屋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侵占房屋案件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侵占房屋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2010年,王某(以下简称原告)在市区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位于市区繁华地段。
购房后,王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将房屋出租给李某(以下简称被告)居住。
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租金为每月2000元。
2016年,王某因工作调动回到市区,发现房屋被李某私自翻建,将原有100平方米的房屋扩大至150平方米。
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房屋所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拆除擅自翻建的房屋,并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擅自翻建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王某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受到法律保护?3. 法院应如何判决李某拆除擅自翻建的房屋?三、法律分析1. 李某擅自翻建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李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翻建房屋,侵犯了王某的房屋所有权,构成侵权。
2. 王某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王某的房屋所有权受到李某的侵害,其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李某拆除擅自翻建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妨碍通行、采光、通风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在本案中,李某擅自翻建房屋,扩大了房屋面积,侵占了王某的公共空间,影响了王某的正常使用。
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诉状
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诉状被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告人住址:(详细地址)代理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码)原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原告人住址:(详细地址)代理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码)法院:(具体法院名称)案由:(案由名称)案号:(案件编号)起诉日期:(具体日期)正文:一、案情描述根据相关调查材料及证据,被告人于(具体日期)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进入原告人的住宅,侵犯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构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
二、事实依据1.原告人住宅地址位于(具体地址),为其合法所有及使用的住宅;2.被告人于(具体日期)非法闯入原告人住宅,侵入了其私人空间;3.案发期间,被告人未经原告人允许,擅自进入其住宅,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证据列表1.现场勘查记录;2.监控录像及照片证据;3.证人证言;4.相关证据材料等。
四、法律依据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相关司法解释及判例等法律法规。
五、损害及诉求原告人因被告人的非法入侵行为,遭受了财产损失、身心受到了伤害,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压力。
在此,原告人诉求如下:1.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非法入侵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3.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非法入侵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六、其他事项在审判过程中,原告人及代理律师将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并尊重法院的裁决结果。
以上事实及理由,原告人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赔偿责任。
特此诉状。
原告人:(姓名、签名)代理律师:(姓名、签名)起诉日期:(具体日期)。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公民的住宅,没有本人的允许或者经司法工作人员出示合法证件,不得入内。
否则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下面请看一则案例。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1)松刑初字第0000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著福,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白果村亚流坝村民组193号。
委托代理人麻胜炳,男,退休干部,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麻阳街法院宿舍。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羽松,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白果村亚流坝村民组193号,系张著福之子。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忠位,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白果村亚流坝村民组184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清松,男,1942年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喻忠位之父。
被告人冉光宏,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永安乡电管站聘用职工,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永安村新街98号。
辩护人任克军,男,40岁,松桃苗族自治县供电局职工,中专文化,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药菊董路15—8号。
被告人王敏,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甘龙供销社职工,现永安乡电管站聘用职工,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供销社职工宿舍。
被告人任明燕,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现永安乡电管站聘用职工,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中心完小职工宿舍。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乡电力管理站。
代表人罗武松,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硕士研究生,水电高级工程师,永安乡电力管理站承包人,住松桃苗族自治县环卫站职工宿舍(教场坝)。
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诉状
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诉状
被告人(姓名):XXX
性别:男
年龄:XX
住址:XXX
原告人(姓名):XXX
性别:女
年龄:XX
住址:XXX
诉状内容:
被告人XXX于XX年XX月XX日,在没有原告人的允许下擅自进入原告人位于XXX的住宅,趁原告人不在家时私自进入并搜查财物。
此行为已构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及物质损失。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X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侵犯了原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和正常的生活秩序。
原告人特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严惩被告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社会安宁。
证据材料:
1. 监控录像:XX年XX月XX日,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XXX进入原告人住宅的行为。
2. 现场勘查记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记录显示被告人已进入原告人住宅并对财物进行搜查。
3. 证人证言:邻居XXX证实XX年XX月XX日见到被告人XXX 擅自进入原告人住宅。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人XXX承担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的法律责任,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
2. 要求被告人XXX赔偿原告人的精神损失费及物质损失费,共计人民币XXX元。
3. 要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起诉。
原告人(签名):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被告人(签名)(如有):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代理律师(如有)(签名):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以上所陈述事实属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1)松刑初字第0000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著福,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白果村亚流坝村民组 193号。
委托代理人麻胜炳,男,退休干部,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麻阳街法院宿舍。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羽松,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白果村亚流坝村民组 193号,系张著福之子。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忠位,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白果村亚流坝村民组 184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清松,男,1942年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喻忠位之父。
被告人冉光宏,男,1971 年1 月10 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永安乡电管站聘用职工,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永安村新街 98 号。
辩护人任克军,男, 40 岁,松桃苗族自治县供电局职工,中专文化,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药菊董路 15—8 号。
被告人王敏,男,1970年3 月30 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甘龙供销社职工,现永安乡电管站聘用职工,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供销社职工宿舍。
被告人任明燕,女,1973 年11月7 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现永安乡电管站聘用职工,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中心完小职工宿舍。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乡电力管理站。
代表人罗武松,男,1954 年11月1 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硕士研究生,水电高级工程师,永安乡电力管理站承包人,住松桃苗族自治县环卫站职工宿舍(教场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廷强,男,任该乡乡长。
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喻清松、喻忠位以被告人冉光宏、王敏、任明燕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0 年12 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永安乡电力管理站,永安乡人民政府为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1年 3 月 23 日、9 月 14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自诉人张著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麻胜炳、自诉人张羽松、喻清松、喻忠位,被告人冉光宏及其辩护人任克军,被告人王敏、任明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乡电力管理站代表人罗武松以及际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廷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喻清松、喻忠位诉称,由于永安乡电力管理站管理不善,经常拖欠电费,导致供电部门给全乡停电两个月之久,因此,永安乡人民政府提出议案,面向社会招标承包。
罗武松于2000年10 月份承包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并张贴公告,全乡于农历8 月28 日正常通电,到农历 9 月初 8 日下午,白果、鸣珂两村仍未通电。
自诉人张羽松、喻忠位受两组村民的要求将脱掉的变压器开关合上,这两组的村民得以正常照明。
事隔三日后,被告人冉光宏、任明燕、王敏三人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冉光宏手提绳子于农历 9 月 10 日晚和 9 月 11 日早晨分别闯进喻清松、张著福的家中,冉光宏说要罚款1万元。
自诉人没有钱交,三被告人就进入房间内乱翻东西。
冉光宏扬言如果不交足4000 元罚款,就要扣押张羽松的农用车,并将张羽松、喻忠位二人捆到永安乡政府派出所。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东拼西凑了 4000 元(其中张著福家 3000元,喻清松家 1000 元)交给冉光宏。
三被告人收钱后,写了一张白条。
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有证人李杰、张著葵、郑胜仙、喻朝阳、喻清文、喻义成、喻忠明、喻忠余、陈金环,可以证实是冉光宏撬了张著福的门扣进屋后,并乱翻东西等。
并提交收条、暂收条复印件各一张。
认为被告人冉光宏、王敏、仁明燕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要求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三被告人以及永安乡人民政府、电管站退赔 4000元人民币及赔偿误工、利息等损失。
自诉人张著福的诉讼代理人麻胜炳以被告人是社会闲散人员,没有具备我国《用电管理办法》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三被告人到自诉人家中是未经过住宅人同意,并且是采取撬门扣进屋,到屋内乱翻东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三被告人及永安乡电力管理站提出张羽松、喻忠位擅自合闸造成白果、鸣珂四台变压器送电51 小时无法计量,从而损失电费是毫无根据的,因为各村的村民每家每户均装有电表。
三被告人所谓张著福家的电表不走,属于窃电行为,也是没有依据的。
张著福没有撕过电表的封条,电表不走,其原因不明,不能认定是张著福窃电。
三被告人及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应退赔自诉人的4000 元现金。
永安乡人民政府将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发包给社会上没有具备办站条件的罗武松承包,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永安乡人民政府应承担退赔自诉人 4000 元现金的连带责任。
被告人冉光宏、王敏、任明燕辩称,自诉人张羽松、喻忠位擅自去合变压器开关,造成电力损失,经检查张著福家的电表不转动,是偷电,我们才进入张著福家检查用电器,没有乱翻他家的东西。
经过协商张著福和喻清松两家同意支付4000 元电力损失费。
我们是电力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有权对用电户的电器进行检查,没有撬张著福家的门扣,也没有乱翻他家的东西,只是检查他家的用电装置,不构成犯罪,不同意退还和赔偿自诉人的4000 元现金及其他损失。
被告人冉光宏的辩护人任克军以被告人冉光宏等人是电管站工作人员,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电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用电检查提供方便”。
第五条“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
”可见,被告人冉光宏等人是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张著福的行为是窃电行为,张羽松、喻忠位的行为属违章行为,永安乡电管站对自诉人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追交 4000 元的电费,仅仅是教育,远远未达到实际电费的损失金额。
不应退赔自诉人的 4000 元电费。
被告人永安乡电力管理站代表人罗武松辩称,我们电管站的人员是依法对电路进行检查,没有撬门人户,张著福家窃电,并且写了保证,张羽松、喻忠位擅自合上大坡处供电线路总开关,造成鸣珂、白果两村四台共140 千伏安变压器无法计量,致使大量电费损失,追交自诉人的4000 元电力损失费只是损失电费的零头,这部分钱已用了支付电费等,不同意退赔。
被告人永安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廷强辩称,永安乡电力管理站是乡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按照电力法,电管站工作人员依法检查电路是合法的,张羽松、喻忠位擅自合上开关造成电管站的电力损失,张著福家又偷电,不同意退赔自诉人交的 4000 元电力损失费。
经审理查明,2000年9 月25 日,永安乡人民政府将永安乡电力管理站(不是法人单位)发包给罗武松承包,同年 10 月 5 日(农历 9 月初8 日)下午,白果村亚流坝组村民张羽松、喻忠位二人得知其他村已通电,便擅自将位于大坡处的供电线路开关合上,白果、鸣珂两村通电,村民得以照明。
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工作人员冉光宏、王敏、任明燕等人于10 月7 日晚和 8 日上午到喻清松、张著福家中去处理张羽松、喻忠位擅自合闸一事,进入张著福家检查线路,灯泡等受电装置,发现电表不转动,认为张著福家偷电,对张著福、喻清松两家进行罚款,因此,双方发生争执,自诉人张著福等人说没有钱交,冉光宏说不交钱,捆都要捆你们到乡政府、派出所去等话。
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家迫不得已交了3000 元电力损耗费,喻清松、喻忠位也交 1000元电力线路损失费。
被告人任明燕出具两张收据,一张是收到张著福、张羽松擅自搭电、偷电造成永安电管站电力损耗费3000 元,另一张是收到喻忠位交来电力线路损失费 900 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 永安乡电力管理承包合同书证实永安乡人民政府于 2000 年 9 月 25 日将永安乡电力管理站发包给罗武松承包。
2. 自诉人张羽松、喻忠位承认是他们二人到大坡处的供电线路开关合上,并证实他们两家已交 4000 元钱给被告人任明燕等人。
3. 自诉人张著福、张羽松证实被告人冉光宏讲罚款、不交钱要捆他们到乡政府、派出所去或开他家一辆车子去。
4. 被告人冉光宏、王敏、任明燕供认到喻忠位、张羽松家中处理喻、张擅自搭电以及张羽松家电表不转一事,收了张著福、张羽松家 3000元的电力损耗费,收喻忠位交的电力线路损失费 1000 元(其中有 100 元收据,喻忠位未领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