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奖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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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2)

2.使用范围 (2)

3.各部门职责 (2)

3.1安全部 (2)

3.2商务部 (2)

3.3财务部 (2)

4.总体原则 (2)

5.处罚细则 (3)

5.1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

5.2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行为的处罚 (4)

5.3违章、违规用电处罚 (9)

6.奖励 (13)

7.裁决与执行 (13)

8.附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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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奖罚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福州仓山万达广场工程施工现场达到福州市安全文明工地,保障生产安全顺利地进行和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健康,创建一个安全、文明、整洁的施工环境,经项目经理部研究决定,结合福州仓山万达广场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使用范围

福州仓山万达广场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发生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适用本条例。

3.各部门职责

3.1安全部

① 负责按月考核各分包队伍的当月安全绩效,为项目安全奖罚提供基础数据。

② 负责执行安全文明施工个人奖罚的具体操作。

③ 负责每月、每季度安全奖罚的数据统计。

④ 备份存档奖罚单据。

3.2商务部

协助安全文明奖罚手续的办理。

3.3财务部

① 负责建立安全文明施工奖罚专项基金。

② 协助安全文明奖罚手续的办理。

4.总体原则

1、项目安全部对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对超出本条例罚款范围内的犯罪行为,将移交当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3、罚款制度实行属地原则,即施工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对本施工范围内的所有行为和现象负全部责任。

4、在总包单位发出口头或书面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整改要求或通知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将给予处罚。由总包方代为整改的,整改所需材料

费、人工费、管理费及其它合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支付。

5、连带处罚

对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其直接监督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将承担连带处罚责任。

6.集体违规处罚

对单次出现五人(包括五人)以上违规现象的,将在处罚违规人员的基础另行处罚责

任单位。

5.处罚细则

5.1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一条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分为两种:

(一)警吿教育。

(二)罚款:对个人 50 元以上(含 50 元), 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下。对单位 200 元以上(含 200 元),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下,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或法律、法规,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

品(黄、赌、毒或违章操作的小型工具),项目安全部门给予没收或罚款,情节严重的移

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条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的责任班组或责任人,在无能力交纳罚款

时,由其责任单位负责足额交纳罚款。

第四条对于外来人员、送货人员、送货车辆或司机等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

规定可给予教育、警告、劝退施工现场,或从轻处罚,罚款由当事人、被访人、收货人负

责足额支付。

第五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六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七条分包单位或班组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八条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到位、或管理不力、或不作为,因而造成责任

区内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混乱的,将给予分包单位相关责任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九条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新进场人员,能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态度端正并立即改正的人员。

版次: A版第十条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后果较为严重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强令违章指挥他人,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的。

5.2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一条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者,根据情况给予处罚:

(一)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其中之一行为,违者

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并处罚1000 元/次,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情节轻微的,处200 元以上(含 2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分包单位的班组或个人拒绝、阻碍项目管理人员的正确管理,情节轻微的给予

100 元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500 元以下(含 500 元)的罚款或责令其退场。

第十二条有下列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章制度行为的给予处罚:

(一)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戴安全帽的,每人/次处罚50 元。

(二)高处、临边危险作业不系挂安全带的,每人/次处罚100 元。

(三)在施工现场非吸烟区吸烟的,每人/次处罚100 元。

(四)随意(随地)小便,每人/次处罚50 元。随意(随地)大便的,每人/次处罚

200元。

(五)施工现场不穿戴整齐(如赤背、短裤、裙服、光脚、穿拖鞋、凉鞋、或鞋后帮

未提上)每人/次/项处罚50 元。在施工现场施工用水处洗澡的,每人/次处罚100 元。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100 元,相关分包单位主要负

责人连带处罚 500 元。

(七)施工班组或个人违章、违规作业,不听从管理人员的正确指挥,或管理人员违

章、违规指挥,视其问题及后果的严重程度,每人/次处罚100 元以上(含 100 元) 500 元以下(含 500 元)。

(注: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9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一 2005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2001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 —9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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