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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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建筑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建筑

)流程简述一、前言生活垃圾是城市运营管理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保障市民的环境卫生和生活质量,各地都在积极开展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但是,这项服务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才能合法开展。

本文将从建筑物角度出发,简述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流程。

二、申请部门建筑物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需要经过的审批部门有:城市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

三、审批流程1. 准备材料建筑物在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建筑物业主或经营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填写的申请表;•建筑物周边区域地图等资料;•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等资料;2. 申请现场勘查建筑物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前,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本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情况。

勘查后的报告需要提交给审批部门。

3. 各部门审批在提交申请材料和勘查报告后,审批部门将会审核这些材料,并要求建筑物补充或修改相关材料。

审批部门还会根据所在区域的环保要求、公共安全要求等方面考核建筑物的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就会颁发许可证。

4. 申请领取许可证颁发许可证前,建筑物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

费用的缴纳方式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费用都是根据服务的性质、服务区域、服务范围等综合因素进行计算。

5. 监督检查建筑物获得许可证后,需要定期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且要遵循所在区域的环保和城市管理相关要求,保持清洁和公共安全。

四、以上是建筑物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流程。

在申请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规定要求搜集相关材料,强化现场勘查工作,加强与审批部门沟通,确保申请顺利通过和正常运营。

同时,在服务过程中还要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保护市民环境卫生和生活质量。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发布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环境卫生公司经营范围(5个范本)

环境卫生公司经营范围(5个范本)

环境卫生公司经营范围(5个范本)范本1环境卫生公司经营范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2环境卫生公司经营范围:承接垃圾清运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工程。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3环境卫生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除四害服务,白蚁防治,环境及物品消毒服务,除虫灭鼠药品及器械销售,家政服务及楼宇保洁服务,地毯和地面保养清洗服务,公共场所和街道及物业的管理和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修剪养护设计及施工,酒店用品和保洁清洗用品及厨房用具销售,城市垃圾清扫及运输,无尘保洁,空调设备的清洗,木材和石材及楼外墙清洗保养翻新,除甲醛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范本4环境卫生公司经营范围:环境卫生管理;污水处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管道工程施工;装卸服务;保洁服务;提供劳务服务(不含涉外);环保专用设备、机电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日用百货销售;物业管理;城市垃圾收集处理;道路货物运输;预制建筑物制造、管理;道路清扫、管养。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5环境卫生公司经营范围:城市环境道路清扫、清运、维护、保洁等环卫配套服务;城市垃圾分类服务;再生物资回收(不含危险废旧物,不含危险品及机动车,不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不得在三环路内设点经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类凭资质证书经营);绿化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凭相关资质许可证经营);公共厕所管理;河湖整治工程施工;固体废物治理(不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管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管理,规范垃圾跨界转移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准入(一)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活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根据中标单位申请核发服务许可证。

(二)加强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单位资格核查。

承接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具备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资格条件。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承接单位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对服务承接单位办公场所、垃圾清运机械设备、垃圾处理设施场地等情况,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验。

二、规范垃圾跨界清运处置行为(三)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条件。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卫生维护管理第三章生活废弃物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必要经费。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规定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的义务,对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许可证 申请材料(全套)

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许可证 申请材料(全套)

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许可证申请材料(全套)尊敬的市城管局领导:我司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特此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我们的经营范围包括家政服务、卫生保洁服务、物业服务、园林绿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石材养护、清洗、城市亮化工程施工、清洁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建筑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等。

我们希望通过此次申请能够为市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也扩展我们的业务范围。

一旦我们的服务许可申请获得领导的批准,我们将认真履行我们的工作职责,为市生活垃圾清运事务贡献一份力量。

我们真诚地希望市城管局领导能够批准我们的申请。

此致敬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4日附:申请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相关设备专业人员及设备、设施配置情况以下是我们的环卫作业技术及质量标准:一、道路清扫保洁1、质量标准1)道路人工清扫保洁服务标准清扫作业时间为夏季五点出班七点前完成普扫,冬季五点半出班七点半前结束清扫工作,其余时间不间断巡回保洁。

职工上岗作业时,工作服装整洁,身着安全标志。

职工上岗作业时,注意行人和来往车辆,不扬尘、不扰民、礼貌待人。

我们会认真贯彻执行市、区规定的道路清扫质量标准,在保证安全生产、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完成当日规定的清扫保洁任务。

2)道路人工清扫保洁质量标准路面、路牙(垫板、雨水口、巷口、井盖)过街天桥、立交桥、便道(包括:树坑、公交车站)及隔离墩(栅)、周围的地面无污物,露出道路本色。

保洁路牙时要站在牙下依次顺序作业,并带扫1米宽的路面。

清扫垃圾,随扫随清,禁止往雨水口、绿地中倒垃圾。

绿地内禁止扔烟头、果皮、纸屑、包装等垃圾。

道路清扫和保洁时,根据路面污染情况选择不同档位,夜间清扫速度不超过10公里/小时,白天保洁速度不超过8-10公里/小时。

司机需按时加水和卸土,保证清扫质量。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杭州市城管委,杭州市园文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品质,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基本要求(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环卫服务行为。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适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

(四)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

二、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管理部门(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环卫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工作。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诚信建设,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庆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事项的行政许可及其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重庆市范围内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应当符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的规定条件。

第五条重庆市范围内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企业,拟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可以在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约定并作出承诺后,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条申请人选择按照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一)申请书原件一份;(二)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五)车辆照片复印件一份;(六)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说明原件一份;(七)固定办公和机械设备停放场地证明复印件一份;(八)作业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等企业管理制度;(九)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运输还需提供申办企业与符合规定的处置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等证明合法处置去向的材料;(十)涉及跨界运输的企业还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办城〔2017〕108号)要求,涉及跨界运输的企业应提交生活垃圾输出地和输入地省级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示意见。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朱继霞
2个
工作日
2
审核岗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
胡志松
6个工作日
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李树庄
6个工作日
3
审批岗
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杨俊
4个
工作日
4
制证岗
1、对受理事项批准通过的,受理大厅负责填写《大兴区市政市容委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通知申请人。
2、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四、《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第一百五十四项)
实施机关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
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受理方式及地点
兴华大街三段15号大兴区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市容委窗口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科室
大兴区市政市容委城区环境科
申请材料
一、提交由XX区(县)市政市容委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有效的验资证明报告,应包括资信等级证书或资信证明、有形资产证明(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五、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
六、《XX区(县)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及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验收批复(拟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需提交本项材料)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送达和备案
审查内容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27
•【字号】津城管废〔2019〕273号
•【施行日期】2019.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津城管废〔2019〕273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
为贯彻落实好“一制三化”工作,规范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及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天津市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天津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附件:1.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2. 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3. 天津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4. 天津市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城市管家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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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家经营范围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的活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冲洗服务,城市垃圾清扫、清运、中转、运输服务,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清理、保洁、管理、维护等活动),城市泔水清运服务,城市排泄物收集、清运服务,城市积雪清理服务,冰雪清除、运输,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的活动);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河道、堤防、岸线整治,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城市水域治理,城市水域垃圾的清理、清除,水域河道清洁服务,水面保洁,大气污染治理,建筑工地粉尘污染治理,动物无害化处理;城市垃圾分类服务(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从事再生废旧资源加工的活动);海洋环境服务(从事海洋环境保护服务、海洋污染治理、海洋的水域污染治理等服务的活动);清洁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从事对建筑物内外墙、玻璃幕墙、地面、天花板及烟囱的清洗活动),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汽车站保洁,地铁站保洁,火车站保洁,飞机场保洁,害虫防治,灭鼠及预防),其他清洁服务,病媒生物防治服务(对鼠类、蚊虫、蝇类、蜚蠊等各类病媒生物的防治活动);城市绿化管理(城市绿地和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管理活动,与城市绿化有关的树木病虫害的防治),城市公园管理,城市街心花园的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名胜风景区管理,森林公园管理,植物园管理服务,其他游览景区管理,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城市矿产基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静脉产业园等),城市鲜花栽培、布置,草种植,园艺产品种植,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树木种植;树木移植);森林经营和管护(从幼林郁闭成林到林分成熟前根据培育目标所采取的抚育采伐、补植、修枝、除草、割灌(藤)、浇水、施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各种森林抚育措施;对林木进行的松土、培蔸、割灌、除草等管护活动),林木育种和育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从事森林病虫、鼠、兽等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的活动),森林防火服务,林地防火,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从事污水排放、雨水排放,路灯、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涵洞、防空等城乡公共设施的抢险、紧急处理、管理等活动),城市雨水分级收集处理控制系统,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服务,城市路标、路牌管理服务,市政排水管道疏通;城乡市容管理(从事城市户外广告和景观灯光的规划、设置、设计、运行、维护、安全监督等管理活动),城市路街整治的管理和监察活动,城市公共建筑及设施清洗服务,城市市容协调检查服务,城市小区、街道环境协调,公共环境检查,城市乱涂、乱画、乱扔杂物、乱倒渣土、乱贴小广告治理,城市停车场服务,停车场运营,共享自行车服务,公共自行车服务,宠物服务(不含动物饲养、诊疗)宠物寄养(寄托、收养)服务;物业管理(从事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住宅小区、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办公楼、写字楼、商业用房、商场、商厦、商业大厦、购物中心、家具城、酒店、康乐场所、工矿企业、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物业管理服务,房管部门对直管公房的物业管理,单位对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公共事业管理服务,保安服务(居民住宅保安服务,门卫,巡逻,安全检査,安全服务);家政服务(保姆服务;家庭洗衣服务;家庭保洁服务;家庭产妇与新生儿照护;雇用家庭雇工的家庭住户的活动),居民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自行车存放服务;代送物品服务(送水、送奶、送报、送煤等);提供有偿帮助服务(买菜、排队购物、取奶、换煤气、叫出租车;代取快递、包裹服务;代缴水费、电费、代写文书等);行李搬运服务;个人投币机器服务(投币橱柜、投币擦鞋、投币照相、投币量血压等投币机的服务);衣服缝补服务(含扦边服务)),不提供住宿社会工作(专为孤儿、老人、残疾人、智障、军烈属、五保户、低保户、受灾群众及其他弱势群体等提供不住宿的社会看护与帮助服务活动,以及慈善、募捐等其他社会工作的活动),为方便居民提供的各项服务(小卖铺、小饭馆、修理、理发、澡堂等),投币售货机服务,自动售货机零售,社区服务中心服务,代驾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紧急救援服务(紧急转运服务、陪同服务、紧急医疗咨询、救援联络服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为中小学生非在校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服务)(不包括从事课余辅导、教育培训、餐饮、住宿类的业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为3岁以上幼儿非在幼儿园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服务)(不包括从事文化课余辅导、教育培训、餐饮、住宿类的业务),儿童临时看护服务(小饭桌、校外活动站);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数据服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汽车(货车、卡车、拖车等)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自卸运土车等)经营租赁,机动车(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修理和维护、保养及维修、救援等。

天津市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天津市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天津市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天津市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服务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废弃物,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质及粪便,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质。

第三条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保洁服务的申请,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申请,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经营性清扫保洁服务的,应当填写《从事清扫保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明;(二)注册资本金证明;(三)人员、设施、工具配置情况说明书;(四)作息场所面积及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作息场所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供与相邻人签订的协议;(五)清扫保洁作业质量保证书;(六)与接纳或转运生活废弃物单位签定的书面协议;(七)实行机械清扫、水洗道路作业的,还应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自有机扫、高压水洗专用车辆证件,或租用机扫、高压水洗专用车辆协议,以及供水指标的证明。

第六条申请从事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应当填写《从事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商、交通部门核发的经营、运营许可证明;(二)注册资本金证明;(三)处置场地的产权单位同意消纳生活废弃物的书面证明;(四)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自有密闭专用车辆证件,或租用密闭专用车辆协议书;(五)作息场所、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作息场所、停车场地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供与相邻人签订的协议;(六)收集、清运质量保证书;(七)专业人员及设施、工具配置情况说明书。

环卫道路工人清扫保洁员岗位资格证考试题(附含答案)

环卫道路工人清扫保洁员岗位资格证考试题(附含答案)

环卫道路工人清扫保洁员岗位资格证考试题(附含答案)一、选择题1、清扫机械作业应制定一套作业规划,必须掌握车、人行道的道路面积(B ),街道车辆行驶情况等资料。

A.路的长度B.道路保洁级别C.清扫机械的清扫速度2、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ABCD)的原则。

A.减量化B.资源化C.无害化D.谁产生、谁依法负责3、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C)。

A.充分回收B.合理利用C.充分回收、合理利用D.分类收集4、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A)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A.城市人民政府B.常州市人民政府C∙江苏省人民政府D.常州市建设局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ABC),严禁挪作他用。

A.收集B.运输C.处置D.填埋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D ) θA.检举B.控告C.投诉D.检举、控告7、道路保洁等级划分为(C )0A.1级B.3级C.4级D.2级8、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C )。

A. 杂草B.积存垃圾C. 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D.污水9、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BC)处置。

A.产生单位B.转运站C.处理厂(场)D.回收1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C )、做好职工A.工资B.卫生保健C.工资和福利待遇D.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11、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ABC) oA.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B.文明执法C.依法查处违法行为12、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

山东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司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资质,现寻求对外项目合作。

QQ:276570553,.,../枣城管字[2015]19号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环卫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市市政园林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现将《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4月23日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环卫清扫收运企业资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环卫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枣庄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枣庄市环卫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监督、年审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枣庄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二章审批条件及经营范围第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款:(一)分级条款1、一级企业条件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5吨以上扫路车(机吸车)、洒水车、冲洗等车辆总数≥15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服务工作,在现代城市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必须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管理。

本文将从必要性、审批程序和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对生活垃圾进行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的审批具有非常重要的必要性。

城市中庞大的人口和日益增多的生活垃圾产生量,使得生活垃圾处理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可以有效地解决城市中生活垃圾过多而无处堆放的问题,保证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此外,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还可以有效地处理生活垃圾中含有的粪便等污染物,减少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不利影响。

因此,审批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是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其次,审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申请者应该通过适当的渠道获得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填写和提交。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和设备情况等。

其次,申请材料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估,以确认申请者是否具备从事该项服务的能力和条件。

最后,经过审核通过的申请者将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书,可以正式开展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

审批过程中,需要保证申请者的合法合规,并确保其具备足够的技术和设备来进行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

此外,审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还需要依照相关政策加强监管。

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政府还可以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投入到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中,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济支持,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同时,政府可以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活垃圾处理的意识,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审批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材料及操作流程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材料及操作流程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材料及操作流程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国家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需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一、需要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需要办理该证件,这些企业需参与招投标并中标,签订有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例如:负责城市街道垃圾清理的XX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届满30天前办理续期。

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0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0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

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0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0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0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0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0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四、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办理材料:0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0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03、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04、所属环卫机械、设备、车辆的清单、照片;05、安装车辆行车定位和记录设备证明;06、企业法人身份证明;07、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专业资格证书;08、提供按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的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的证明材料;09、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材料;10、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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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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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一、企业基本情况
申请人
企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成立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企业网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企业经理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
企业从业人员状况从业人员年末人数人;年末离退休人员人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人;其中:管理人员人
有职称人员总数人
专业
技术
人员
总数人
其中:中级职称人其中:中级职称人高级职称人高级职称人聘用退休技术人员人
企业注册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
企业资本构成比例国有:个人:外商:港澳台商:企业简介:
二、机械设备基本情况机械清扫能力达%
车辆资料
资料
名称
自有
(台)
租用
(台)
备用数
(台)
型号
机械清扫车辆具有的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的说明运输车辆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的说明
三、申请及审批意见
经办人核查情况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月日
(公章)
年月日
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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