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的十个基本理念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学范围
第一章概述1、概念: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为主要调整方法,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内的法律学科。
2、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法通则》146条)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无需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有关实体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增多;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各国立法互有歧异;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5、法律冲突的解决结果:适用本国法、适用外国法、适用统一实体规范第二章渊源1、渊源有: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法律学说和法理2、国内立法是最古老也是最主要的渊源。
3、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
5、司法判例: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6、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中包含的共同原则或法律理念。
7、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第三章学说国家时代代表人物法则区别说意大利13-14世纪巴托鲁斯法国16世纪杜摩兰达让特莱荷兰(国际礼让说)17世纪胡伯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国籍说意大利19世纪孟西尼既得权说英国19世纪戴西国际礼让说美国19世纪施托里《冲突法评论》本地法说美国20世纪库柯政府利益说美国20世纪柯里优先选择原则说美国20世纪卡弗斯法院地法说美国20世纪艾伦茨威格最密切联系说美国20世纪里斯协调说法国20世纪巴迪福超国家的国际私法说德国20世纪齐特尔曼比较法说德国20世纪拉沛尔法律直接适用说法国20世纪弗朗西斯卡基斯一、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1、内容:(1)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第一讲国际法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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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格斯堡和约:
一、确立新教和天主教的平等地位。 二、确立了教随国定的原则。西方强调个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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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世纪以前,几个国家的代表有时 候会在某个地点聚会,但威斯特伐利 亚和会与这些聚会不同,它类似于欧
洲全局会议——就像我们现在的欧洲
首脑会议,因为它的关切点在于安排 和解决欧洲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
一系列会议所缔结的一系列足够多的
条约,奠定了欧洲各国领土分配格局。
吉登斯 剑桥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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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24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
集团发动了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 野蛮空袭,并摧毁了我国驻南大使馆。
对南联盟进行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
貌似尊重人权,其实质是借人权否定 国家主权,否定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干涉他国内政。
“人道主义干涉”在政治上是十分有害
的,由于它允许个别国家或几个国家采取 单方面军事行动,直接使用武力。削弱了联合国
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 自有其不同的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 围,二者互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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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宪法,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上,中国尊 重和遵守国际法的体系。 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 的规定。 条约可直接适用的:民事诉讼法239条(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 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条约需要经过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反补贴》,针对有关WTO协议在国内的适用问 题作出司法解释,排除了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性, 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倾向于采取“转化”的方式。
论国际法的理念
论国际法的理念国际法是调节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理念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是制定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的理念,以及其在现实世界中的应用和意义。
国际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自然法”思想,旨在限制君主的权力。
随后,随着欧洲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国际法逐渐发展成为调节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如今,国际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作用在于维护世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促进全球合作。
国际法的理念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主权平等。
主权平等是指国家之间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
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准则。
2、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是指国家之间应该通过对话、协商等方式解决争端和冲突,以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国际合作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鼓励国家之间建立互信互利的关系,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
3、国际法治。
国际法治是指各国应遵守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守国际法,并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解决争端。
国际法治是维护世界和平和秩序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现实应用中,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在解决领土争端、贸易摩擦等国际争端中,国际法为国家之间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平台。
此外,国际法还通过规定国家之间的合作义务,促进了全球治理和经济发展。
可以说,国际法是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在回顾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和理念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际法的理念是主权平等、国际合作和国际法治。
这些理念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维护世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促进全球合作,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保障。
展望未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法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
我们期待国际法能够继续发展完善,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世界形势,从而为国际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
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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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国私第一章 国际私法总论
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 广泛 传统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多局限于债权、物权、 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现代各国国际私法的 内容已扩展到知识产权、涉外劳动关系、代理关 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国际私 法的适用范围已明显扩大。此外,现代国际私法 越来越注重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国 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工程承包及劳务输 出、国际票据、信托、保险等,都涉及到国际私 法的调整。
第一章 国际私法总论
(马德才)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的名称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法 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冲突法、国际私 法等。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二)国际私法的对象 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 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 条约中规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 调整,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 关系的方法,而是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方法。由于冲突规范是国际私 法的特有规范,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涉 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
①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模式
B、专章专篇式 这种立法模式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 章或专篇形式相对集中地、较为系统地规 定冲突规范。它较之分散立法方式显然是 一个进步。一些原先采用分散立法方式的 国家,在修订民法典时,纷纷放弃分散立 法方式,转而采用专章专篇的立法方式。 目前,仍有许多国家采取这种方式。
(二)国际私法的对象
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2)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调整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存在这种直接调 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国际私法学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学知识点总结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及发展国际私法是研究私事与国际联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私人在跨国界交往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私事为对象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
国际私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学科,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和国际贸易法,最早的国际私法规则出现在古代的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活动中。
经过历史的发展,国际私法逐渐形成了独立的学科体系,成为国际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即法院应当根据适用法选择原则,确定涉外事务适用的法律。
法院在确定适用法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民族、国籍、居所、交易地点等因素,以确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2. 无国籍原则:国际私法适用无国籍原则,即对于没有国籍、居住国不明或者信息不充分的个体,应适用国际公认的权利义务原则。
3. 自动承认原则:即各国的司法判决和裁定应当自动承认,避免对外国判决和裁定进行二次审理。
4. 等效性原则:即外国民事法条约的效力应等同于国家立法效力,保障外国民事法条约的实施。
5. 合作原则:即各国在处理国际私事事务时应加强合作,共同解决跨国界私事问题。
三、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际私事适用法、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法律责任等方面。
1. 国际私事适用法:国际私法的一大重要内容是研究国际私事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主要研究在涉及跨国界的个人、法人和物权关系等私事中的适用法律问题。
2.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主要包括协助调查证据、承认外国判决和裁定、实施裁定等方面。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主要研究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和制度,以及相关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4. 国际民事法律责任: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国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履行责任等方面。
第一讲国际法的基本理念要点
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联合 国成立之后。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联合国宪章》。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产生了许多国际法的新分支, 航空法、外空法、国际环境保护法等。 19
国际法的基本内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如国际法 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利和 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国际法的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如海洋法、国际航 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 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 法。
使得当时的罗马帝国内慢慢形成两个阵营,一个天 主教阵营,一个新教阵营,帝国内部的邦国根据自 己的宗教选择形成不同的联盟,这样就达到了暂时 的力量均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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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年,两个宗教联盟之间终于爆发了一场战争, 这可以看成是双方力量再分配的过程。战争主要争, 从宗教层面看,抢宗教话语领导权,谁说了算;从世 俗政治方面看,争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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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世纪以前,几个国家的代表有时 候会在某个地点聚会,但威斯特伐利 亚和会与这些聚会不同,它类似于欧
洲全局会议——就像我们现在的欧洲
首脑会议,因为它的关切点在于安排 和解决欧洲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
一系列会议所缔结的一系列足够多的
条约,奠定了欧洲各国领土分配格局。
吉登斯 剑桥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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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辩论主张就是说“海洋是自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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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分类
针对文明的欧洲人之间的战争,我们是平等的国际 法主体,我们要签订平等的国际条约。 针对野蛮人,欧洲人与野蛮人之间不需要签署国际 条约,就可以占领土地。
国际私法学 完整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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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学说: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代表人 2、学说主要内容 3、学说价值及缺陷 4、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依据? 内国法院如何适用外国法?
1、重述:(restatement)美国法学会从联邦及各 洲的大量判例中总结出的相关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2、《合同法重述》、《侵权法重述》、 《冲突法重述》
1934年 比尔 第一部 1971年 里斯 第二部(1986年修订) 3、美国确定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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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五、总结及补充
(三)惯例及习惯 custom
(二) 统一实体法直接调整
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确定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规范.
例: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66条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 或损坏, 买方支付价格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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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两种调整方法(规范)的关系: 1)相同点:目的相同,都是为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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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马丁. 沃尔夫著,李浩培等译 《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 萨维尼著 李双元等译 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 13th ed(1993 by Lawrence Collins and Others)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y Cheshire and North
国际私法总结
1、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名称: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简介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3、法律冲突:指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的现象。
4、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2)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方法:间接调整、直接调整A、间接调整:通过“间接法律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规范);B、直接调整:通过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直接法律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实体规范)5、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1)类型:A、空间冲突B、时际冲突C、人际冲突D、系统冲突E、国际冲突和区域冲突(法域法区)F、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G、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本国法——住所地法外国法——内国法(法域区分,如大陆与香港)2)产生:A、各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B、各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D、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3)特点:A、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区别于区际冲突)B、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区别于时际冲突)C、是一种私法冲突(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为私法)D、是一种平面冲突(平等地位的不同国家)4)解决方法:A、冲突法解决方法(间接调整),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B、实体法解决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商事实体规范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2024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三篇)
2024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____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在____年的国际私法学习中,我深感这门学科的重要性和广泛应用的领域。
通过学习,我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且学到了一些在实际生活中非常实用的知识和技巧。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总结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一、加深对国际私法基本原理的理解国际私法是一门独特的法学学科,其基本原理对于学习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基础知识。
首先,我认识到国际私法是为处理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而存在的一门法学学科。
在跨国交易、国际合同、海外投资等方面,法律冲突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国际私法就是通过法律准则和规则来解决这些冲突,确保法律制度的相互协调和实施。
其次,我了解到国际私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和商业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规定存在差异,如果没有国际私法的调整和引导,涉外交易将变得困难和不可预测。
国际私法通过适用法和冲突规则的制定,使当事人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预见和规避潜在的风险。
另外,我还了解到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主要来源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主权国家的立法。
在国际层面上,各国通过签订国际公约和条约来协调和统一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
这对跨国交易和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国内层面上,国内法院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来处理跨国争议,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救济。
通过对国际私法基本原理的深入学习,我对国际私法的概念、目的和原则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这将对我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产生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学会运用国际私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在学习国际私法的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理论知识,还学会了如何将这些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的解决中。
一个合格的国际私法从业者需要具备较高的运用能力,能够准确判断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标准,帮助当事人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法。
首先,我学会了如何确定适用法。
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冲突的案件中,确定适用法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通过学习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我能够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合同约定等因素来判断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适用。
学习世界主义法治理念应该掌握的十大方面.doc
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该掌握的十大方面一、社会主义治理念的内容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这五个理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理念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目标要求:一是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二是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三是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四是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五是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四、政法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具体包含以下方面:一是一切为人民;二是一切依靠人民;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五、准确理解公正正义理念要把握以下方面:一是合理合法;二是平等对待;三是及时高效;四是程序公正。
六、公正正义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具体要求:一是坚持秉公执法;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四是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五是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七、政法工作服务大局要做到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具体做到一是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二是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三是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四是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八、在实际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
二是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
三是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九、政法干警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具体做到:一是切实增强党的观念,二是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三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四是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作用。
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24字心得体会_学习心得体会党的十八大曾首次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来高度概括的组成。
国际私法学的十个基本理念
在识别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1、一般情况下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制度和观念 进行识别; 2、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定性必须保持惟一 性,不能模棱两可; 3、在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原告的选择, 只有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必须按原告提 起的诉因识别; 4、一旦做出定性,法院在决定管辖权、法律 适用时必须保持连贯性。
三、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
现代国际私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综合利用直接 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方法解决国际私法案件中的 法律问题。 与间接调整方法相比,直接调整方法更直接、更 全面、更彻底的解决不同国家间的民商事法律冲 突。所以当一个国际私法案件中的争讼问题属于 某一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的调整范围,法院应优 先适用直接调整方法,只有当直接调整方法无法 适用或不能解决问题时,法院才适用间接调整方 法。因此,直接调整方法排斥并冲击着间接调整 方法,使两者出现对立。
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国际私法的另一个特殊 性是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在一 国国际私法体系中,这两种渊源的地位和作用 是不同的。一般说来,国内法渊源中的国际条 约比国内法渊源有优先地位,而国际惯例比国 内法渊源中的任意性规则有优先地位,但不得 违反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规则。不过,不同国家 对这两种渊源关系的规定有所不同。
2、是法院司法实践的实际要求,因为在涉外民商 事诉讼开始时,案件的准据法还没确定,程序问 题只能适用法院地法; 3、便利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国际民商事诉讼的 要求。
如何区分程序法和实体法问题?
对此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英美法系的国家常把某些 问题识别为程序问题,借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大陆法 系则认为当事人间的关系,特别是他们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属于实体法,而法院和当事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关系则是程序法问题。 一般来说,那些会在实质上影响案件结果的所有争议都 可归为实体法问题,而关于诉讼的日常例行规则可归为 程序问题。不过要对具体问题做出明确的区分并非易事, 如时效、证据、推定、损害赔偿等问题,不同国家,甚 至同一国家在不同案件中的结论会不同。我国法院也应 根据具体案件,分析争讼问题对判决结果的影响程度, 作出恰当划分。
国际私法基本概念大全
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这种民事关系都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分;[2]这种民事关系是广义上的的民事法律关系;[3]涉外民事关系具有国际性。
3、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规定不同;(2)一个国家法律的于内效力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产生不同国家法律域内与域外效力的冲突;(3)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的方法:(一)冲突法调整:亦称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一步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
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利用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二)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
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三类问题: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2、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
3、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9、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
10、冲突规范的主要特点:1、它仅仅指出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而不能具体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它只有与其援用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最古老的规范,也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规范。
1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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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 凡是一个民商事案件中含有涉外因素,不管 是实体法律关系还是程序法律关系具有涉外 因素,均构成一个国际私法案件。何谓“涉 外”?普通法系和西欧国家理解较宽泛,我 国受前苏联影响将涉外概括为民事关系的主 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已发生的法律事实中 至少有一个涉及外国。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概念下定义,但 最高院2001年12月25日通过的《关于涉外民事案件诉讼 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案件 作了列举: 1、涉外合同纠纷案件 2、涉外侵权案件 3、信用证纠纷案件的主体并不限于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 当事人,有时案件双方虽都是国内当事人,只要有涉外 因素,仍属涉外民商事案件; 4、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这 里的仲裁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涉外仲裁裁决; 5、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6、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当然还包括涉 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国际私法学的十个基 本理念
国内案件和国际案件 程序法问题和实体法问题 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内国民商法与外国民商法的平等 适用外国法与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 识别问题、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的逻辑过程 分割法与司法任务的简单化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诉讼和仲裁在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中的基本关系 立法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的区分意义和考虑因素
但在现阶段直接调整方法并不能取代间接调整方法。 因为: 1、国际统一实体法多出现在国际经济、贸易和知识 产权领域,在国际民商事其他许多领域,还难以制 定统一实体规范; 2、在存在统一实体法的领域,缔约国的数量有限, 缔约国与非缔约国及非缔约国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仍要靠间接调整方法解决; 3、统一实体多允许缔约国保留,在保留的领域也需 要间接调整方法; 4、现有国际条约往往为解决某一领域的某个问题或 某几个问题而达成的,尚未覆盖整个领域或该领域 中的全部。
对于三者的关系,识别是前提,对后两者起着决
定作用,而管辖权问题又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他 们必须与识别的结果保持一致,法院也只有在解 决了管辖权问题后才会遇到法律适用问题,但解 决管辖权问题是依据法院地的程序规则,而解决
法律适用问题则是法院地冲突规则。
八、分割方法与司法任务的简单化
随着国际私法规则的发展和精确化,必然要求国际私 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不 同性质规定不同的冲突规则,甚至对同一法律关系的 不同环节适用不同的法律,这种方法称为分割方法。 传统冲突规则对同一类法律关系只规定一条冲突规则, 但分割方法更符合日益复杂的法律关系,使案件得到 更公正、更合理的解决。但回带来法院的司法负担, 使法院地国为追求公正判决支付过高的社会成本,因 此,一些学者提出在进行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时,应 将司法任务的简单化作为主要考虑因素之一。 因此,分割方法和司法任务简单化间是一对内在的矛 盾,两者须保持一个适当的度,过分强调任何一方面 都是不恰当的。
在识别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1、一般情况下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制度和观念 进行识别; 2、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定性必须保持惟一 性,不能模棱两可; 3、在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原告的选择, 只有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必须按原告提 起的诉因识别; 4、一旦做出定性,法院在决定管辖权、法律 适用时必须保持连贯性。
就冲突规范与各国民商法的关系而言,由于 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或选择规范,通过 他来在各国民商法间举行选择。因此,它与 各国民商法间形成适用,层次上的上下位关 系,法院在面临一国国际私法案件时,首先 应适用冲突规范,而不能直接适用外国或内 国民商法。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 作用是划分内国民商法与外国民商法的适用 范围。
国际私法中的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是 两种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补充的方法。法院在
处理具体案件时,只能用一种方法,而且在存
在统一实体法的领域,直接调整方法优先适用,
只有在直接调整方法无法适用时,才适用间接
调整方法。但对整个国际民商事领域来说,两 种方法是相互补充,缺一不可的。
四、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而法院在决定司法管辖权时,必须考虑法院地 国家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对法院和当事人的 便利程序、是否存在一事多诉、仲裁协议、管 辖豁免等问题。因此,立法管辖权是一般规定, 司法管辖权 是针对具体案件的决定。立法管 辖权是基础,但一国享有立法管辖权,并不必 然导致该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立法管辖权更 多体现一国主权的要求,但司法管辖权的决定 必须更多的考虑不同国家的协调和管辖权的自 我限制。
国际私法正是以各国民商法间存在的冲突为 前提,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民商法 为准据法来调整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因此, 国际私法并不优先适用内国民商法,而是将 内外国法在价值上不分轻重,赋予平等的资 格,客观的确定准据法。这是自萨维尼提出 “法律关系本座说”以来,国际私法一直坚 持的基本理念。
总之,国家主权是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前提, 但并不是说冲突规范的具体内容也要体现国家 主权原则,更不是说所有的国际民商事关系要 适用法院地法才体现国家主权哪个要求。在现 代国际交往增多,全球化的时代,国际私法的 主要任务应是消除一国法院只适用本国法,而 不适用外国法的法院地法主义。
七、识别、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2、是法院司法实践的实际要求,因为在涉外民商 事诉讼开始时,案件的准据法还没确定,程序问 题只能适用法院地法; 3、便利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国际民商事诉讼的 要求。
如何区分程序法和实体法问题?
对此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英美法系的国家常把某些 问题识别为程序问题,借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大陆法 系则认为当事人间的关系,特别是他们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属于实体法,而法院和当事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关系则是程序法问题。 一般来说,那些会在实质上影响案件结果的所有争议都 可归为实体法问题,而关于诉讼的日常例行规则可归为 程序问题。不过要对具体问题做出明确的区分并非易事, 如时效、证据、推定、损害赔偿等问题,不同国家,甚 至同一国家在不同案件中的结论会不同。我国法院也应 根据具体案件,分析争讼问题对判决结果的影响程度, 作出恰当划分。
适用外国法是否有损于国家主权呢? 不会。因为: 1、适用外国法的范围是有限的,只有部分案件适用外 国法; 2、适用外国法是以内国的冲突规范为根据的,而内国 的冲突法也是主权国家制定的,因此,适用外国法正 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体现; 3、作为冲突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可以保 证适用外国法的结果不至于忘记本国的法律原则和公 共利益; 4、根据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无损内国法院的司法管辖 权; 5、在国际私法案件中,并不意味着适用本国法才能维 护本国的主权,才能保护本国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相 反,有时适用外国法更能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内国民商法与外国民商法
国际私法问题产生的前提条件是:一国法院平等的对 待内国民商法和外国民商法。如果一国根本否认外国 民商法的域外效力,也不要求外国承认内国民商法的 域外效力,遇到国际私法案件时只适用内国民商法, 就没有法律冲突问题,也无所谓国际私法问题。但事 实上,各国都相互承认外国民商法在内国的效力,也 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因此,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的 本质是外国民商法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民商法的域内效 力,或内国民商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民商法的域内效 力间的冲突。
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国际私法的另一个特殊 性是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在一 国国际私法体系中,这两种渊源的地位和作用 是不同的。一般说来,国内法渊源中的国际条 约比国内法渊源有优先地位,而国际惯例比国 内法渊源中的任意性规则有优先地位,但不得 违反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规则。不过,不同国家 对这两种渊源关系的规定有所不同。
六、国家主权与适用外国法
就国家主权与国际私法的关系而言,国家主权是 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条件,也是一个国家产生适 用外国法问题的前提。 一国为何要适用外国法,即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学者给予了不同的解 答,该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理论的中心。对这一 问题的回答形成了各种学说。从实证的角度,国 家也出于多方面原因而适用外国法。
管辖权问题是以国法院是否能够或应该对含有 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是国
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的主要体现之一。
法院须从两个方面合理的解决这一问题:一是 根据法院地的诉讼法,该国有合适的行使管辖 权的基础;二是法院行使管辖权不存在其他排 除因素或不便因素。
法律适用问题是法院在确立了管辖权后,在审理 时具体选择什么实体规则作为判决依据的问题。
从法院处理国际私法案件的实际过程看,识别问 题、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是三个依次必须 解决的问题,我们在分析国际私法的实例时,总 是离不开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国际私法的许多 制度也是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的。 识别是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前提。定性的不同, 适用的管辖权规则、冲突法规则和实体法规则就 不同,会直接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同。
二、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
一个法院受理国际私法案件后,会遇到多个需
要解决的争讼问题,各国法院的普遍实践是: 首先将这些问题划分为程序法问题和实体法问 题。其次,对于程序法问题,法院只适用法院 地法,对于实体法问题,法院应适用国际私法 规则选择合适
1、如果要求法院在审理国内案件和国际私法案件 是适用不同国家的程序法,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 的普遍要求;
三、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
现代国际私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综合利用直接 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方法解决国际私法案件中的 法律问题。 与间接调整方法相比,直接调整方法更直接、更 全面、更彻底的解决不同国家间的民商事法律冲 突。所以当一个国际私法案件中的争讼问题属于 某一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的调整范围,法院应优 先适用直接调整方法,只有当直接调整方法无法 适用或不能解决问题时,法院才适用间接调整方 法。因此,直接调整方法排斥并冲击着间接调整 方法,使两者出现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