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商品企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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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商品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河南省旅游商品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enan Tourism Commodity Enterpris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TCEA)。
第二条本会是经河南省民政厅登记,由全省从事旅游商品生产、经销和热心于旅游商品研究、开发、销售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机构,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旅游局,同时并接受省相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本会宗旨: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和合共荣。
第四条本会地址郑州市汝河路29号。
第二章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本会主要的职能:
(一) 建立会员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关系,协助同行业与政府间的关系,订立行规公约。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顿,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协调和扶持旅游商品的开发、设计和生产,组织旅游商品创新和优秀商品经营单位等评比活动。
(三)收集、研究和交流国内外、省内外有关旅游商品市场动态的重要信息,促进旅游商品企业向品牌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四)组织对本省旅游商品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方面建设性的建议和议案。
(五)组织本省旅游商品企业参加国内外旅游商品展销会、博览会等促销及各种考察活动,协助企业开展旅游商品宣传推荐活动;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招商引资、打造品牌、高层公关等服务,为会员单位开拓市场,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商品流通献计献策。
第六条本会主要的任务
评定旅游商品经营单位等级,致力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旅游商品的调研、规划、咨询、商品信息、资源等服务,协助旅游商品企业研制、生产和开发、沟通产销信息,促进我省旅游商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的发展,为加快河南旅游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本省从事研究、生产、营销旅游商品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等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履行会员义务;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积极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入会后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及“河南省旅游商品企业协会理事单位”牌匾。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听取和审议本会各项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市场调查、出国考察和旅游商品展销等各项活动,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信息、咨询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合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和配合本会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向本会汇报工作情况和经验,提供有关的市场信息和统计资料;
(五)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又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决定常务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五)办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入会、退会。
(六)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通报工作情况;
(七)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决定各机构领导人的任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其职权是:(一)履行第十五条的权利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的职权。会长会议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是协会的领导核心。会长会议由会长组成,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领导并监督秘书处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