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集团员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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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集团员工职务行为管理规定

碧桂园集团员工职务行为管理规定

碧桂园集团员工职务行为管理规定碧桂园集团文件碧桂园集团员工职务行为管理规定一、概述(一)目的为维护碧桂园集团(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公司员工职务行为,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三)举报渠道员工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质疑、规劝或制止,并第一时间向其主管领导汇报,或经过以下举报渠道向公司举报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29916100举报邮箱:二、员工应当禁止的行为(一)员工利益冲突未向公司申报并获批准,员工不得从事下列存在员工利益冲突的行为:1、员工及其近亲属(配偶及双方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下同)设立的企业与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2、员工及其近亲属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的企业中投资入股比例超过1%的;3、除另有规定外,员工不得在其它企业、机构、组织中兼职、任职(公益性质的除外);4、与离开公司未满5年的前员工“所在”单位开展业务且前员工为该单位的创始人、股东、高级管理层的;5、员工的近亲属在公司入职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1、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收受她人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红包,各种名义的提成、回扣、手续费,有价证券,购物卡(券)、礼品等;2、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她人安排并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体育、桑拿、沐足、KTV等活动;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她人免费或低价为自己建造、装修、修缮房屋;4、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报销费用;5、不得向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借款或借用其它财物;6、不得从事其它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7、员工的近亲属不得利用员工的职务影响,从事上述行为。

(三)侵占、挪用、私自处分公司财物1、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经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侵占公司财物;2、不得盗窃、私分、私卖公司财物;3、不得虚报费用或订立虚假合同,套取公司资金;4、不得以公关、接待的名义,购买购物卡、会员卡、商品等供内部人员及家属消费、使用;5、不得挪用公司财物;6、不得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建筑材料等财物擅自抵押、赠与、转让、出租;7、不得故意毁损公司财物;8、不得从事其它损害公司财物的行为。

碧桂园集团员工职务行为管理规定

碧桂园集团员工职务行为管理规定

件集团文碧桂园碧桂园集团员工职务行为管理规定一、概述(一)目的为维护碧桂园集团(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公司员工职务行为,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三)举报渠道员工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质疑、规劝或制止,并第一时间向其主管领导汇报,或通过以下举报渠道向公司举报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9、举报二、员工应当禁止的行为(一)员工利益冲突.未向公司申报并获批准,员工不得从事下列存在员工利益冲突的行为:1、员工及其近亲属(配偶及双方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下同)设立的企业与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2、员工及其近亲属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的企业中投资入股比例超过1%的;3、除另有规定外,员工不得在其他企业、机构、组织中兼职、任职(公益性质的除外);4、与离开公司未满5年的前员工“所在”单位开展业务且前员工为该单位的创始人、股东、高级管理层的;5、员工的近亲属在公司入职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1、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红包,各种名义的提成、回扣、手续费,有价证券,购物卡(券)、礼品等;2、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安排并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体育、桑拿、沐足、KTV等活动;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他人免费或低价为自己建造、装修、修缮房屋;4、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报销费用;5、不得向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借款或借用其他财物;、不得从事其他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6.7、员工的近亲属不得利用员工的职务影响,从事上述行为。

(三)侵占、挪用、私自处分公司财物1、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侵占公司财物;2、不得盗窃、私分、私卖公司财物;3、不得虚报费用或订立虚假合同,套取公司资金;4、不得以公关、接待的名义,购买购物卡、会员卡、商品等供内部人员及家属消费、使用;5、不得挪用公司财物;6、不得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建筑材料等财物擅自抵押、赠与、转让、出租;7、不得故意毁损公司财物;8、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公司财物的行为。

碧桂园员工处罚管理制度

碧桂园员工处罚管理制度

碧桂园员工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秩序,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碧桂园工作的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在工作中,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职业道德,不得违反职业操守,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处罚,是指对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操守等行为的处理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

第二章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第五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 违反职业操守;3. 损害公司利益;4. 玩忽职守;5. 其他身为公司员工应禁止的行为。

第六条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后做出相应处罚: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员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2. 罚款:对违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给予罚款处罚;3. 停职:对情节严重的、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违规行为给予停职处理;4. 辞退: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给予辞退处理。

第七条公司上级部门需根据具体情况、调查结果等综合因素,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决定通知违规员工。

在通知时,需告知员工其权利和申诉途径。

第三章申诉和鉴定程序第八条员工对公司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公司提出申诉。

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再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员工。

第九条公司将根据员工提出的申诉,做出重新审理处罚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员工。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处罚决定时,将根据事实、证据等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决定的依据。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于规定时间内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碧桂园所有。

总结本制度以维护公司正常秩序、保障公司正常运营为宗旨,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也对员工的申诉和鉴定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本制度的实施能够起到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形象的作用。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四条人员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行为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

具体有: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其它岗位人员作不该作的事情的行为,如私自替岗,代他人考勤,到别的岗位上作与业务无关的事情等。

5 旷工:没有履行请假程序不在工作岗位的、私自让他人替岗的、没有按时销假的、或没有履行审批程序脱岗20 min及以上、迟到30min 及以上、或早退20min及以上的行为。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是指一种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用于处理公司成员违反职责或造成损失的情况,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的要点:
1. 确定责任主体:制度明确确定了责任主体,一般包括高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等。

2. 规定违规行为和责任范围:制度规定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责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并明确了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

3. 确定问责方式和程序:制度指导如何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包括调查、审查和决定问责的程序、权限和程序等。

4. 确立问责机构和责任人:制度明确指定问责机构和责任人,负责执行问责工作,通常是公司内部的监察、纪律和人事部门。

5. 确定问责措施和惩罚办法:制度规定了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和处罚办法,例如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6. 强调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制度强调所有问责事项都应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处理,确保问责工作的公信力和效力。

7. 定期回顾和修订:制度规定了定期回顾和修订制度的程序,以适应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和需要。

总而言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是为了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第一篇: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问责管理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常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哦,或者损害管理下岗的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五、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决策责任追究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为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时间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物业企业员工违纪惩罚条例

物业企业员工违纪惩罚条例

物业企业员工违纪惩罚条例第一篇:物业企业员工违纪惩罚条例1.0目的对员工的工作纪律、责任目标以及消防安全管理等具体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设置警戒和违纪后的惩处标准。

2.0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0惩罚细则:员工严重违规,公司将会对其开出过失单,除有具体规定外,一般一年内或连续12个月累计接获三次过失单将予辞退。

凡违规造成损失者,公司将按情节追究赔偿。

以下为具体违规处理决定(但不局限于以下规定):(工作纪律类)3.1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口头警告,超过5分钟以上,每分钟罚款1元,超过1小时以旷工半天论处,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超过三次者以旷工1天论处。

员工每旷工一天按照员工日平均工资的2倍扣除工资,同时旷工均开具“过失单”。

3.2未请假或假满未及时续假而不到岗者以旷工论处,按3.1款处罚。

连续旷工三日作自动离职处理。

违反其它请假、批假规定的,每次扣10元。

3.3未按规定、按时办理交接班手续:一次口头警告,二次罚款20元,三次罚款并发过失单。

3.4工作时间下棋、打牌、串岗、离岗、酗酒、睡觉、干私活,或涉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次罚款20元并开具过失单,二次罚款50元并开具过失单,三次辞退。

3.5上班时间接、打私人电话,每次不超过三分钟,发现违规,每次扣10元。

3.6酒后(因工作需要的应酬除外)不准上班,酒后上班,当日作旷工处理(详见本条例“3.1”款),并开具过失单。

3.7未经上级批准擅自调班:一次口头警告,二次罚款20元并开过失单。

3.8擅自脱岗:一次罚20元并开过失单,二次降级降薪,三次辞退。

3.9巡场不到位,工作区域卫生不洁、秩序混乱:一次口头警告,二次罚款20元,三次降级降薪。

3.10未按规定规范着装、挂胸牌或工作服不整洁:一次口头警告,二次开过失单,并罚款20元;工作时间袖手:一次口头警告,二次罚款20元,三次开过失单;违反其它员工礼仪规定的,每次扣10元。

3.11禁烟区内吸烟;一次辞退。

2024年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篇)

2024年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篇)

2024年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根据提供的内容,以严谨、稳重、理性、官方的语言风格进行改写如下:第一条,各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有明确的领导责任。

具体而言,全面负责生产的负责人需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则对其所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而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则需对其所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并对其业务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由园区安委会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及时、深入的调查,以明确事故性质并确定事故责任。

对于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事故调查组将提出具体的行政责任追究建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提交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若需给予党纪处分的,则提交相应党组织部门处理。

对于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存在疏漏,或是经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将由安监办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条,接受行政问责的责任人员应严肃对待联合问责小组的询问,需全面、细致地阐述问责事项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已采取的或计划采取的整改措施。

同时,责任人员应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以补救和纠正问责事项所带来的影响。

整改完成后,责任人员应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的实施将依据不同适用对象的责任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区分。

对于情节较轻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将在园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行政处分。

对于非管理权限内的责任人,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若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将在园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一)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相关指示、命令、规定的;(二)未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安全生产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的;(三)未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或规章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等保障体系未落实的;(四)未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导致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规办理企业申报事项,或未及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六)对检查、监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或整改指令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力的;(七)未按规定提取、缴纳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经费保障不足,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重要情况不及时解决,或在一个月内接到两次以上同类投诉而未对被监管对象存在的隐患或问题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九)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也未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上级政府或部门的;(十)其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或监察职责的情形。

员工违纪与处罚管理制度

员工违纪与处罚管理制度

员工违纪与惩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订立旨在规范员工的行为纪律,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本制度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及实习生。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惩罚方式第三条违纪行为分类依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违纪行为分为五个等级:细小违纪、一般违纪、重点违纪、严重违纪、特别严重违纪。

第四条细小违纪惩罚1.违纪行为:细小违纪是指员工在工作中显现疏忽、不小心等细小错误。

2.惩罚方式:口头批判、书面警告。

第五条一般违纪惩罚1.违纪行为:一般违纪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定进行细小违法行为,或未经许可离开岗位等。

2.惩罚方式:书面警告、罚款、停职等惩罚。

第六条重点违纪惩罚1.违纪行为:重点违纪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造成较大经济和声誉损失等。

2.惩罚方式:罚款、降职、解聘等惩罚。

第七条严重违纪惩罚1.违纪行为:严重违纪是指员工有意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重点经济或信誉损失。

2.惩罚方式:解聘、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特别严重违纪惩罚1.违纪行为:特别严重违纪是指员工涉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

2.惩罚方式:解聘、追究刑事责任,并向相关机构报案。

第九条惩罚决议的程序1.惩罚决议的程序应当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员工在发生违纪行为后,将会经过以下程序进行惩罚:–收集证据–进行调审核实–审查并订立惩罚方案–进行惩罚决议2.在惩罚决议过程中,员工有权供应申辩料子并享有被听证的权利。

第三章违纪与惩罚记录第十条违纪与惩罚记录的建立与保管1.公司将建立员工违纪与惩罚记录,认真记录员工的违纪行为和相应惩罚。

2.违纪与惩罚记录将保管至员工档案中,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违纪与惩罚记录的使用1.公司可以依据员工的违纪与惩罚记录,评估员工的绩效和晋升机会。

2.员工在离职时,企业有权向新雇主供应员工的违纪与惩罚记录。

第四章违纪与惩罚的申诉第十二条申诉途径与条件1.员工对惩罚有异议时,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碧桂园员工处罚管理制度范文

碧桂园员工处罚管理制度范文

碧桂园员工处罚管理制度范文碧桂园员工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碧桂园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员工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碧桂园工作的员工,包括全职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等。

第三条碧桂园员工处罚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员工的行为,建立健全的纪律管理体系,保护企业的利益。

第二章处罚的范围和种类第四条碧桂园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将被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碧桂园员工的处罚种类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停职、解聘等。

第三章确定违纪行为及其认定标准第六条碧桂园员工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工作进程和工作效率;(三)损害企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某一违纪行为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一)有证据证明员工的违纪行为;(二)员工对自己的违纪行为供认不讳。

第四章处罚程序第八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职业道德的员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予以处罚:(一)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审讯;(二)听取员工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三)进行内部审议,确定处罚措施;(四)书面通知员工处罚结果。

第九条员工有权要求听证,提供证据和辩护。

第十条除非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否则应当在员工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章处罚措施的执行第十一条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可以直接通知员工,不需要进一步的程序。

罚款、降职、停职、解聘等处罚措施的执行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通知员工所处罚措施;(二)协助员工填写或签署离职或降职文件;(三)向员工支付应给的工资、津贴、奖金等。

第十二条解聘员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向员工发出解聘通知书;(二)制作员工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三)结算员工工资、福利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碧桂园员工对处罚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上级部门投诉申诉,公司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公司员工违法违规处罚管理办法(版)

公司员工违法违规处罚管理办法(版)

公司员工违法违规处罚管理办法(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管理,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客户的权益,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生产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型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违法行为;2、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私自离岗、参与赌博等行为;3、违反公司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泄露商业机密等行为。

第三章处罚的程序1、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处罚。

2、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公司需及时报警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3、公司进行处罚时,应依据职务、责任、过错、情节等因素,根据以下程序进行处罚:(1)调查取证: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对证据进行保全、整理和备案。

(2)初步认定:公司应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初步认定,有关责任人应承认或提出抗辩,对可争议的问题应进一步调查、论证。

(3)听证:对于涉及人员名誉、权益受损等情况,应进行听证,让当事人和证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4)定罪量刑:根据初步认定和听证结果,结合该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责任分配等因素,进行定罪量刑。

(5)处罚及通报:制定处罚决定书,并通报相关单位、团体和人员,及时公告内部。

第四章处罚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公司进行处罚必须依法依规,不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2、公正性原则:公司进行处罚必须公正进行,不得偏袒或歧视。

3、适当性原则:公司进行处罚必须适当,不得过度惩罚或过度放任。

4、程序正义原则:公司进行处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和公平原则。

第五章特别规定1、对于涉及到公司核心机密和重要商业机密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进行刑事追究,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2、对于涉及到公司核心利益和高层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公司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碧桂园集团员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办法

碧桂园集团员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办法

碧桂园集团员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办法附件:碧桂园集团员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惩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维护碧桂园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及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三条员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应坚持合法合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挽回损失、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第四条员工违反《碧桂园集团员工职务行为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受到责任追究。

员工故意实施违规违纪行为,导致集团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严惩。

集团监察部有权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集团任何部门或员工都有配合集团监察部进行调查和举证的义务。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种类:(一)批评;(二)记过;(三)降级;(四)解除劳动合同;(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违规违纪受到批评、记过、降级处分的,应设置考察期,考察期内不得增加工资及奖金,不得晋升职务:(一)受到批评处分的,考察期为3个月;(二)受到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6个月;(三)受到降级处分的,考察期为12个月。

考察期自最终处罚决定发出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七条违规违纪受到批评或记过处分且造成集团经济损失的,可对其扣罚奖金:(一)受到批评处分,扣罚3000元以下奖金;(二)受到记过处分,扣罚5000元以下奖金。

扣罚的奖金归受处分人所属单位所有,由受处分人所属单位在发放奖金时进行扣罚。

第八条违规违纪受到降级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应对其工资、奖金各降相应档次。

第九条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其重新入职集团、与集团产生业务往来。

第十条违规违纪受到处分,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应调离岗位。

第十一条违规违纪获得的经济利益和不当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集团有权收缴。

第十二条违规违纪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集团除对其作出处分外,还应就未能挽回的经济损失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碧桂园管理制度

碧桂园管理制度

碧桂园管理制度1. 总则1.1 碧桂园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促进员工发展而订立的。

1.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含管理层、行政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

1.3 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包含企业文化、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奖惩机制等方面内容。

1.4 全部员工必需遵守本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据情况予以相应的惩罚。

2. 企业文化2.1 碧桂园企业文化以“诚信、创新、杰出、共赢”为核心价值观。

2.2 全部员工应当始终遵从企业文化,以此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方式。

2.3 公司将定期组织培训和活动,以加强员工对企业文化的理解和认同。

3. 组织架构3.1 碧桂园设有总部、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具体部门和职责由公司领导团队决议。

3.2 公司领导团队由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技术官等构成,各自负责相关领域的管理工作。

3.3 各部门领导应依据公司战略目标订立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团队实施。

4. 岗位职责4.1 碧桂园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员工清楚本身的工作职责,合理分工,优化工作效率。

4.2 各岗位职责由部门负责人依据实际情况订立,需要进行评估和调整时应及时更新。

4.3 员工应依照职责执行工作,若有合理建议或优化方案,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5. 工作流程5.1 碧桂园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作流程,包含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各方面的流程规范。

5.2 员工在工作中应依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操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

5.3 各部门应加强协作,保障工作流程的顺畅运行,如有任何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

6. 奖惩机制6.1 碧桂园设立了嘉奖制度,以激励员工连续进步和取得优良业绩。

6.2 优秀员工将依据其工作表现获得相应的奖金、晋升机会或其他福利待遇。

6.3 对于工作不力、违反规定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员工,将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包含警告、停职、解雇等。

6.4 奖惩机制的具体实施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并需严格依照规定进行。

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解读

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则
共4条:介绍了《办法》制 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 及程序
第二章 分类
共4条:对3类37个违规违 纪行为进行说明,对责任 追究的内容进行界定
第三章 处理
共12条:对违规违纪行 为的处理进行分类,明 确了对应的处理方法
第三章 附则
共6条:规定了《办法 》的补充事项和解释权 问题及执行时间
2 违规违纪行为 分类
三、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权限:
处理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由集团纪委牵头,有关 部门配合,提出处理意见。
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集团纪委应同时按照《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提出意 见,报集团党委予以处理。
三、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程序:
工作人员所在部室 单位书面报告违规违 纪事实
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工 作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 恶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
二、违规违纪行为分类
3、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划分(轻微违纪行为)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违规违纪行为:
1. 一年之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5次(含5次)以上的; 2. 旷工0.5日(含0.5日)以上的,2日以内的; 3. 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串岗者或私自调换、顶替工作的、干私活的; 4.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领导指示和公司决定的; 5.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安全质量工作职责的; 6. 因个人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7. 违反工作纪律,酒后上岗的; 8. 企业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轻微违规违纪行为。
三、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违规违纪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经集 团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免于处理

碧桂园集团员工职务行为管理规定

碧桂园集团员工职务行为管理规定

碧桂园集团文件碧桂园集团员工职务行为管理规定一、概述(一)目的为维护碧桂园集团(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公司员工职务行为,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三)举报渠道员工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质疑、规劝或制止,并第一时间向其主管领导汇报,或通过以下举报渠道向公司举报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9、举报二、员工应当禁止的行为(一)员工利益冲突未向公司申报并获批准,员工不得从事下列存在员工利益冲突的行为:1、员工及其近亲属(配偶及双方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下同)设立的企业与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2、员工及其近亲属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的企业中投资入股比例超过1%的;3、除另有规定外,员工不得在其他企业、机构、组织中兼职、任职(公益性质的除外);4、与离开公司未满5年的前员工“所在”单位开展业务且前员工为该单位的创始人、股东、高级管理层的;5、员工的近亲属在公司入职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1、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红包,各种名义的提成、回扣、手续费,有价证券,购物卡(券)、礼品等;2、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安排并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体育、桑拿、沐足、KTV等活动;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他人免费或低价为自己建造、装修、修缮房屋;4、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报销费用;5、不得向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借款或借用其他财物;6、不得从事其他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7、员工的近亲属不得利用员工的职务影响,从事上述行为。

(三)侵占、挪用、私自处分公司财物1、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侵占公司财物;2、不得盗窃、私分、私卖公司财物;3、不得虚报费用或订立虚假合同,套取公司资金;4、不得以公关、接待的名义,购买购物卡、会员卡、商品等供内部人员及家属消费、使用;5、不得挪用公司财物;6、不得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建筑材料等财物擅自抵押、赠与、转让、出租;7、不得故意毁损公司财物;8、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公司财物的行为。

物业企业员工违纪惩罚条例 (4)

物业企业员工违纪惩罚条例 (4)

物业企业员工违纪惩罚条例1. 引言为了维护物业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和提高员工的工作纪律,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物业企业内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一旦员工违反本条例中的规定,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惩罚。

2. 违纪行为及相应的惩罚2.1 迟到•第一次迟到:口头警告。

•第二次迟到:书面警告。

•第三次迟到:扣除当天工资。

•第四次迟到及以上:停职一天,并扣除相应工资。

2.2 旷工•连续旷工超过3天:不发放工资,停职7天。

•连续旷工超过7天:解雇。

2.3 未经批准离岗•离岗时间不超过30分钟:口头警告。

•离岗时间超过30分钟但不超过1小时:书面警告。

•离岗时间超过1小时:扣除当天工资。

2.4 无故缺席会议•第一次缺席:口头警告。

•第二次缺席:书面警告。

•第三次缺席:停职一天,并扣除相应工资。

2.5 工作失职•工作失职情况轻微:口头警告。

•工作失职情况严重:书面警告。

•重大工作失职:停职3天,并扣除相应工资。

2.6 贿赂行为•接受贿赂:解雇,并报警处理。

•提供贿赂:解雇,并报警处理。

2.7 违反保密规定•小范围内的信息泄露:口头警告。

•重要信息泄露,并造成损失:停职7天,并扣除相应工资。

3. 处理流程当员工违反本条例中的规定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1. 首先,发现违纪行为的直接上级应当立即记录相关情况,并与违纪员工进行面谈。

如果直接上级认为需要纪律处分,将情况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2. 上级主管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调查。

如果核实属实,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惩罚。

3.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需将情况上报给人力资源部门,并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更严格的处理。

4. 纪律处分的申诉机制如果员工对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和惩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申诉: - 首先,员工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详细说明申诉事由。

- 如果对主管部门处理结果不满意,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再次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将会进行重新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决策。

碧桂园管理处员工奖罚条例

碧桂园管理处员工奖罚条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碧桂园管理处员工奖罚条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20625碧桂园管理处员工奖罚条例Regulations on Rewards and Penalties for Country Garden ManagementOffice Staff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碧园管理处员工奖罚条例一、处罚项目:1、考勤⑴代签到者,视旷工处理罚款30元;被代签到者,视旷工处理;⑵提前60分钟以上签到者,罚款20元;⑶不按时签到而后以不成立理由补签者,视旷工处理;⑷上班迟到早退,每人罚款10元,迟到早退超30分钟以上者视为旷工;无故旷工每天扣30元,二天以上加倍处罚;⑸未提前通知休息而未签到者,视为旷工处理;2、管理处员工的职业道德⑴踩草地、乱扔垃圾者,罚款20元;⑵未做到礼貌待客、文明服务、优质服务者,通报批评;⑶不遵守纪律、未维护管理处集体荣誉者,通报批评;3、办公室管理⑴值日人员不负责,办公室的卫生状况差,责任人扣20元;⑵办公台面摆放凌乱者,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20元;⑶在办公室大声喧哗、吃零食者,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20元;⑷在办公室坐姿不雅,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20元;⑸随意乱弹烟灰、乱扔烟头者,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10元;⑹因个人问题长时间占用办公电话,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10元;拔打声讯台者,罚款50元;⑺上班时间不及时或不接听电话者,罚款20元;⑻接电话时不注意文明用语者,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20元;⑼自行车未按指定地点停放,乱停放在办公室外走廊、道路上者,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10元;4、早操⑴听到集合哨后,集合动作缓慢者,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20元;⑵不专心做早操,谈天说地者,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20元;⑶不认真对待,动作软弱无力者,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20元;⑷点名时嘻嘻哈哈、应到声音不响亮者,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20元;⑸故意拍打摩托车,制造噪音者,罚款20元;5、仪表⑴不带工作牌上班者,一次警告,二次罚款10元;⑵工作牌佩带位置不对者,一次警告,二次通报批评;⑶须穿工作服时,不穿工作服上班者,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30元;⑷工作服不整洁,形象很差者,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30元;6、就餐⑴不服从食堂管理人员管理的,通报批评;⑵餐厅高声喧哗者,一次警告,二次通报批评;⑶打饭菜不排队者,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20元;⑷提前吃饭者,上班时间吃饭者,记旷工一次,罚款30元;⑸随意拿走食堂公用设施者,除归还公物外,罚款50元;⑹倒饭菜在桌面、地面者不自觉清理的,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30元;⑺擅自出入厨房工作间的,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20元;强行加菜者,罚款30元;7、员工集体宿舍管理⑴墙上无宿舍管理规定的,通报批评;⑵无实行舍长责任制的,通报批评;⑶宿舍内务卫生差的,通报批评;⑷个人内务差的,罚款30元;⑸有"四乱"现象的,通报批评;追究当事人责任;⑹有打麻将、聚赌、留宿外来人员、大声喧哗、讲粗话、脏话等不道德行为,损坏管理处的形象,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罚款30-200元;⑺有偷水、电行为的,除补缴应交水电费外,罚款100-500元;8、办公用品的使用、领用⑴有浪费行为,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50元;⑵有挪为他用行为的,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50元;⑶有多拿多占行为的,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罚款50元;9、综合其他项目⑴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的,视情节,罚款100-300元,严重的作辞退处理⑵不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工作的,通报批评,罚款30-100元;⑶不服从行政督察部监督的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罚款50-200元;⑷不参加集体组织的义务活动的,通报批评,并罚款50-100元;⑸本人岗位职责不明确的,一次警告,二次通报批评;⑹住户对管理处员工服务态度有效投诉一次,通报批评视情节扣30-100元;⑺因工作不负责引起新闻媒体批评的,责任人受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扣100-300元;⑻因工作台不负责,引起住户有效投诉的,责任人一次扣30元;⑼不懂物业管理法规,一次警告,二次通报批评;⑽不参加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的,罚款30元;⑾参加管理处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的,扣10元,缺席的扣30元;10、奖励项目⑴奖励项目⑵受到住户写信表扬的,视情节奖励30-100元;⑶受到新闻媒介报道表扬的,视情节奖励200-500元;⑷在管理过程中,集中住户意见提出完善管理建议的,视情况奖励100-300元;⑸提出新颖实效管理措施的,视情况奖励100-300元;⑹为管理处创造明显经济效益,视情况奖励300-800元;⑺维护管理处的形象、荣誉表现突出的,视情况奖励50-100元;⑻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消除消极影响表现突出的,视情况奖励50-100元;⑼举报偷盗公物、避免管理处损失的,视情况奖励50-100元;⑽礼貌待客,文明服务表现突出的,奖励30-100元;㈠、绿化队1、草地有石块等杂物的,每处扣10元;2、被践踏破坏草地不及时补植的,每处扣10元;3、不适量施肥,造成浪费和草木坏死,通报批评;4、因主观原因造成花草树木长势不良的,通报批评,严重的视情节处以20-100元罚款;5、未适时培土、松土,对花木进行防虫处理的,通报批评,并扣30-50元;6、草的高度超过标准,视面积的大小,处以30-50元罚款;7、违章操作造成机械损坏的,须负责将机械维修好,不能修好,须赔偿购买同类机械所需的大部分资金;8、消极贻工者,视情节轻重情况,扣30-100元;9、不及时的完成主管交办的任务的,扣50-100元;10、不及时消除处理有损绿化地隐患的,扣30-50元;㈡保安队1、无故打、骂人,虐待疑犯,罚款100元,并承担受害人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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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碧桂园集团员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惩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维护碧桂园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及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三条员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应坚持合法合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挽回损失、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第四条员工违反《碧桂园集团员工职务行为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受到责任追究。

员工故意实施违规违纪行为,导致集团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严惩。

集团监察部有权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集团任何部门或员工都有配合集团监察部进行调查和举证的义务。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种类:(一)批评;(二)记过;(三)降级;(四)解除劳动合同;(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违规违纪受到批评、记过、降级处分的,应设置考察期,考察期内不得增加工资及奖金,不得晋升职务:(一)受到批评处分的,考察期为3个月;(二)受到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6个月;(三)受到降级处分的,考察期为12个月。

考察期自最终处罚决定发出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七条违规违纪受到批评或记过处分且造成集团经济损失的,可对其扣罚奖金:(一)受到批评处分,扣罚3000元以下奖金;(二)受到记过处分,扣罚5000元以下奖金。

扣罚的奖金归受处分人所属单位所有,由受处分人所属单位在发放奖金时进行扣罚。

第八条违规违纪受到降级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应对其工资、奖金各降相应档次。

第九条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其重新入职集团、与集团产生业务往来。

第十条违规违纪受到处分,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应调离岗位。

第十一条违规违纪获得的经济利益和不当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集团有权收缴。

第十二条违规违纪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集团除对其作出处分外,还应就未能挽回的经济损失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经济赔偿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根据违规违纪的情节、损失的大小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拒不赔偿集团经济损失的,集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

第十四条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在集团BIP网站上公开通报。

第十五条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由受处分人所属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人力信息系统上登记备案。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运用规则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一)主动向集团监察部如实交代本人违规违纪行为;(二)揭发同案人或者其他违规违纪案件涉案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四)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五)其他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七条违规违纪行为较轻,且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一)集团监察部调查时不如实交代本人违规违纪行为;(二)订立攻守同盟,串供,包庇同案人;(三)阻止他人揭发违规违纪行为;(四)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赔偿集团经济损失;(五)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六)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证人;(七)考察期结束后2年内再次违纪;(八)其他应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九条考察期内再次违纪的,按其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重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违规违纪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有认罪态度好、配合集团调查、积极退赃等情形的,可酌情予以内部处分。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申诉处理的程序第二十一条如查实涉案人确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集团监察部应对案件、涉案人提出处分建议,经与涉案人及涉案人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涉案人上两级主管领导沟通后上报集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及受处分人所属单位,由受处分人所属单位落实执行。

第二十三条执行处理决定的受处分人所属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反馈集团监察部。

不按处理决定执行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人及受处分人所属单位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集团监察部申请复议。

集团监察部收到申请复议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受处分人及受处分人所属单位。

复议决定为最终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集团各单位因处罚决定与受处分人产生劳动纠纷,引发劳动仲裁或诉讼的,代理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法务工作人员可以向集团监察部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编分则第五章员工利益冲突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经申报同意,未造成集团经济损失的,给予批评处分;造成集团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集团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降级处分;造成集团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或要求解除利益冲突事项不解除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员工及其近亲属设立的企业与集团发生业务关系;(二)员工及其近亲属在与集团存在业务关系的企业中投资入股比例超过1%;(三)明知而与离开集团未满5年的前员工“所在”单位开展业务且前员工为该单位的创始人、股东、高级管理层;(四)除另有规定外,员工在其他企业、机构、组织中兼职、任职(公益性质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员工的近亲属在集团入职,未经申报同意,未造成集团经济损失的,给予批评处分;造成集团经济损失的,按以下标准处理:(一)造成集团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二)造成集团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降级处分;(三)造成集团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或存在上下级管理关系、岗位冲突,要求解除不解除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八条员工向集团申报利益冲突事项获得批准后,造成集团经济损失的,对审批的上两级主管领导和所属人力资源第一负责人按以下标准处理:(一)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给予批评处分;(二)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三)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六章索取、收受贿赂第二十九条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员工或其近亲属索取、收受与集团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红包、各种名义的提成、回扣、手续费,有价证券,购物卡(券)、礼品等,按以下标准处理,但出于正常的人情往来收受鲜花、果篮、纪念品、书籍等小礼品除外:(一)金额或价值累计2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二)金额或价值累计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降级处分;(三)金额或价值累计5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条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员工或其近亲属参与与集团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安排并支付费用的旅游、体育、KTV、桑拿、沐足等活动,按以下标准处理:(一)接受上述活动1次或金额累计2000元以下的,给予批评处分;(二)接受上述活动2次或金额累计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三)接受上述活动3次以上、金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涉及色情服务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三十一条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员工或其近亲属接受与集团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宴请的,按以下标准处理:(一)金额达到或累计达到2000元以下的,给予批评处分;(二)金额达到或累计达到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三)金额达到或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员工或其近亲属接受与集团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免费或低价为自己建造、装修、修缮房屋的,按以下标准处理:(一)金额或价值累计2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二)金额或价值累计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降级处分;(三)金额或价值累计5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三条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员工或其近亲属在与集团有经济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报销费用,按以下标准处理:(一)金额累计2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二)金额累计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降级处分;(三)金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四条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员工或其近亲属向与集团有经济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借款,按以下标准处理:(一)金额累计10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二)金额累计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给予降级处分;(三)金额累计50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五条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本人及其近亲属向与集团有经济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财物归个人使用累计超过7天,按以下标准处理:(一)财物价值累计20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二)财物价值累计2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给予降级处分;(三)财物价值累计10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六条员工或其近亲属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为与集团有经济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或造成集团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加重一档处分;造成集团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七条员工之间出于礼节收受礼品等财物或接受宴请等活动,应当遵从善良风俗,不得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明显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记过或降级处分。

第三十八条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他员工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红包、有价证券,购物卡(券)、礼品等,为该员工在升职、调薪、评优、奖金分发等方面谋取利益和好处,按以下标准处理:(一)财物的金额或价值累计2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二)财物的金额或价值累计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降级处分;(三)财物的金额或价值累计5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九条从事其他索贿、受贿行为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章侵占、挪用、私自处分集团财物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金额或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金额或财物价值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给予降级处分;金额或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侵占集团财物;(二)窃取、私分、私卖集团财物;(三)虚报费用或订立虚假合同,套取集团资金;(四)故意毁损集团财物;(五)以公关、接待的名义,购买购物卡、会员卡、商品等供内部人员及家属消费、使用。

第四十一条挪用集团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按以下标准处理:(一)金额2000元以下的,给予批评处分;(二)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三)金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给予降级处分;(四)金额2万元以上或用于非法活动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二条挪用集团其他财物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按以下标准处理:(一)价值累计2000元以下的,给予批评处分;(二)价值累计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三)价值累计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给予降级处分;(四)价值累计20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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