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doc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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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部门规章名称<<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档案局发布日期2001-6-5
主题词
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2001年6月5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需要,规范档案管理软件的开发研制和安装使用,提
高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的标准化水平,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管理软件,是指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各类档案馆用于对
档案信息和档案实体进行辅助管理的各种类型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
第三条档案管理软件的研制开发和安装使用,应遵循“规范、先进、实用”的原则,既要满足当前
工作的需要,又要兼顾将来技术发展的趋势。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档案管理软件应具备数据管理、整理编目、检索查询、安全保密、系统维护等基本功能,
并能辅助实体管理及根据用户特殊需求增扩其他相应功能。
第三章数据管理功能
第五条档案管理软件的开发研制与功能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档案工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
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标准。
第六条档案管理软件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具有严格的安全保密机制。
第七条档案管理软件应具有良好的实用性、兼容性及可扩展性,并做到界面友好,用语规范,操
作简单,使用方便。
第八条档案管理软件应具备较强的数据独立性,确保在软、硬件环境发生变化时数据的完整、安
全迁移及有效利用。
第九条档案管理软件应配有完备的安装与使用技术资料,主要包括:用户手册、系统管理员手册、
数据实体关联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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