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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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1 -- 2 -- 3 -- 4 -- 5 -表注:1.表中“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如无其他规定须是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的5年内的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申请晋升3000总吨及以上大副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的船员除满足上述资历要求外,5年内三副、二副或者三管轮、二管轮合计资历至少有12个月是在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任职;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理论考试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

但申请总吨或者功率提高至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船长和管理级高级船员在理论考试通过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的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见习相应的船长或者管理级高级船员职务3个月,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

2.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适任证书再有效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3.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6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4.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不少于12个月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参加适任考试:(1)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11规则)
(十三)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四)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五)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请。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2。
四、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污损、遗失补办者,应当向培训合格证书原签发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个人信息变更发证者,可按以下优先顺序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员〔2012〕170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任证书还应当包含证书等级、职能,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一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五)限制项目;(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第八条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

船舶种类分为:货物运输船舶、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关于船员适任证书

关于船员适任证书

关于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适任证书是指船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签发的,证明其具备相应航区、船舶等级所规定的任职资历和任职能力,并可以在相应职务的船舶上服务的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船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船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和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等。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船员适任证书的签发机构是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航运行政管理机构。

签发适任证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时,申请人应当向负责签发适任证书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航运行政管理机构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船员体格检查表、船员服务簿等。

如果船员在任职期间被发现具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不满足适任证书的任职条件,其适任证书将被撤销或
者吊销。

被撤销或者吊销适任证书的船员,自证书被撤销或者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职务的适任证书。

总之,船员适任证书是船员从事船舶工作的必备证件之一,也是保障船舶安全的重要依据之一。

因此,船员必须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自己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资格。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小型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海南海事局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公务船舶、渔船、非自航船、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海南海事局授权的分支局为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机关,具体负责权限内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籍港等项目;(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一)未满100 总吨船舶:船长;(二)未满100 总吨船舶甲板部职务:驾驶员、值班水手;(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轮机部职务: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四)无舱室小海船:驾机员。

第八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一)未满100 总吨和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 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沿海水域。

(二)无舱室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海南辖区内距海南岛本岛或其他岛屿不超过50海里的水域。

海船船员适任证

海船船员适任证

海船船员适任证摘要:一、海船船员适任证的定义和作用二、适任证的申请和颁发1.申请条件2.申请材料3.颁发机构三、适任证的分类及适用范围1.甲类适任证2.乙类适任证3.丙类适任证四、适任证的有效期及更新五、违反适任证规定的法律责任正文:海船船员适任证是我国对海船船员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确保船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正常运行。

本文将对海船船员适任证的定义、申请和颁发、分类及适用范围、有效期及更新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介绍。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的定义和作用海船船员适任证,是指在海洋船舶上从事相应职务的船员,根据国家规定,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证明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知识的证书。

适任证制度有利于提高船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二、适任证的申请和颁发1.申请条件船员申请适任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 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应职务的要求。

此外,还需具备相应的航海教育背景或经过航海专业培训,并有一定的航海实践经历。

2.申请材料船员申请适任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航海经历证明、健康证明等。

具体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区和颁发机构而异,请按照相关规定准备。

3.颁发机构我国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适任证的颁发工作,包括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

船员可以向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适任证的分类及适用范围1.甲类适任证甲类适任证适用于船长、驾驶员、轮机长等高级船员职务。

申请人需具备较高的航海技术和船舶管理能力。

2.乙类适任证乙类适任证适用于船舶无线电员、船舶报务员、船舶维修工等中级职务。

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航海技术和专业知识。

3.丙类适任证丙类适任证适用于船舶普通船员职务,如水手、机工等。

申请人需具备基本的航海技能和船舶维修技能。

四、适任证的有效期及更新海船船员适任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实务及申报要求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实务及申报要求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实务及申报要求一、我局授权考试的适任证书种类1、按航区分类:乙、丙、丁类(近洋、沿海、近岸)2、按船舶等级分类:一等(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kw及以上) 二等(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kw) 三等(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kw)3、按适任证书职务分: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限用操作员。

4、按船舶种类分类:货物运输船、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5、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类: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二、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形式1、现职海船船员申请考试:甲板部轮机部(1)职务晋升(1)职务晋升(2)航区扩大(2)航区扩大(3)吨位提高(3) 功率提高(4)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4)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2、非海船现职船员申请考试(换海船证):(1)江转海(2)渔转海(3)军转海3、航海类院校在校生申请考试:(1)本科抽考(航海类院校本科生)(2)学生考试(航海类高职及两年职业教育培训的学生)4、再有效抽考:近5年内资历不足12个月近5年内资历与证书所载适用范围不符安全记录不良证书失效三、适任证书的申考条件1、身体要求:身高: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脊柱、四肢: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缺,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视力:船长、甲板部高级船员和履行了望职责的普通船员的远视力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其他人员的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

听力: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音为合格。

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以纯音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30dB者为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机构 提 交补 发 申请 及 本 规 则第 十二 条第
( ) ( ) ( ) 要 求 的 材 料 外 , 应 当 一 、 四 、五 项 还 满足下列 要求 : ( ) 任 证 书 损 坏 的 , 当缴 回被 损 一 适 应 坏 的证 书 原 件 ; ( ) 任 证 书 遗 失 的 , 当 在 发 行 范 二 适 应 围 覆 盖 全 国 的 报 纸 上 登 载 适 任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 者 提 交 原 证 书 签 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或 所 在 地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的公 证 书 ; 载 适 任 登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的 , 自公 告 之 日起 满 3 日 0 后 方 可 申请 。
( ) 五 电气 、 子 和 控 制 工 程 ; 电 ( ) 护 和修理 ; 六 维
于 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 ) 规定 的材 料 ; 七 项
( ) 七 无线 电通信 。
船员 职能根据 技术要 求分 为 : ( ) 理级 ; 一 管
初 次 申请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 于 免
( ) 备 本 规 则 附 件 规 定 的 海 上 任 四 具 职 资 历 , 且 任 职 表 现 和 安 全 记 录 良好 ; 并 ( ) 过 相应 的适任考试 。 五 通 拟 在 油 船 、化 学 品 船 、 液 化 气 船 、 客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海船船 员适 任考试 和发证 工作 。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在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领 导 下 ,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对 试 和发 证工作 进行 统一管 理 。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所 属 的 各 级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确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具 体 负 责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6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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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发布日期】2017-03-28【生效日期】2017-03-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海船员[2002]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水手、机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二)开展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系指在海船上服务的水手、机工,在其任职前接受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英语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五条申请适任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45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培训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海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符合本办法附录l、3的标准;(二)建立相应的训练规范、实操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三)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四)取得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的资格。

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确认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培训机构在主管机关核准公布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章适任培训第七条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培训时间不少于645学时;(二)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4的纲要要求;(三)每班学员不超过40人;(四)实操训练时必须分组,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开班之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内容包括培训班的编号、学员的照片、姓名、性别、文化程度、所属单位等)以及具体培训计划报海事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申请甲类、乙类、丙类适任考试的条件

申请甲类、乙类、丙类适任考试的条件

申请甲类、乙类、丙类适任考试的条件一、学历要求以下学历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航海院校海上专业的相关专业学历。

申考职务学历要求例外甲类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大专2002年2月1日前毕业的航海类中专除上述职务以外的其它职务中专2002年2月1日取得丁类适任证书并满足资历要求的高级船员,按照目前持有的适任证书上载明的职务,申请参加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的考试和评估时不受中专学历的限制。

但上述船员最高只能申请丙二大副、大管轮。

二、资历要求以下资历指申考时五年内的并且与现持证书上载明的航区、等级、职务以及船舶种类相一致的船上任职时间。

现在职务可以申考资历要求申考形式职务值班水手职务晋升三副12个月三副航区扩大三副6个月吨位提高三副12个月航区扩大+吨位提高三副18个月二副职务晋升大副12个月航区扩大二副6个月吨位提高二副12个月航区扩大+吨位提高二副18个月大副职务晋升船长18个月航区扩大大副6个月吨位提高大副12个月航区扩大+吨位提高大副18个月船长航区扩大船长6个月吨位提高船长12个月航区扩大+吨位提高船长18个月* 持有沿海航区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职务满6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考试、评估。

现在职务可以申考资历要求申考形式职务值班机工职务晋升三管轮12个月三管轮航区扩大三管轮6个月吨位提高三管轮12个月航区扩大+吨位提高三管轮18个月二管轮职务晋升大管轮12个月航区扩大二管轮6个月吨位提高二管轮12个月航区扩大+吨位提高二管轮18个月大管轮职务晋升轮机长18个月航区扩大大管轮6个月吨位提高大管轮12个月航区扩大+吨位提高大管轮18个月轮机长航区扩大轮机长6个月吨位提高轮机长12个月航区扩大+吨位提高轮机长18个月*持有沿海航区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职务满6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考试、评估。

解释:职务晋升:指由低一级职务向更高一级职务晋升。

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培训要求

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培训要求

附录2: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2.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

3.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

4.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4.沿海航区的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

5.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吨位提高需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和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吨位提高还需通过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

6.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货物积载与系固》。

7.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

2.沿海航区的轮机长、轮机员和高级值班机工免除英语理论考试。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4.表中标注“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仅为无限航区评估项目。

5.表中功率提高是指沿海航区未满750千瓦船员申请750至3000千瓦时的评估项目。

6.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功率提高仅需通过《轮机模拟器》评估项目。

7.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和《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8.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2.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考试科目。

表七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2.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
(一)适任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后申请补发的,应向签发 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事管理机构出具事故证明。
(二)适任证书所载身份信息错误申请变更的,应向海事管理机 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船 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要求界定。
“11 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安全记录良好”是指申 请人在原来担任现申请的低一职务期间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 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十六条 发生“11 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 (四)项情形的,须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 资源管理》项目评估;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 对责任船员进行防污染规定、设备操作程序和方法的现场考核。
表二 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申考职
船长
大副
三副
值班水手
式 评估项目
申考形
职航
职航吨职航吨职航吨

务区位务区位务区位务区 位
晋扩提晋扩提晋扩提晋扩 提
升大高升大高升大高

升大
航次计划 气象传真图分析
☆ ★

☆☆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 海图系统
航线设计
☆☆
☆☆ ☆★ ☆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 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
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 销)。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八条 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

船员最新11规则-船员培训、考试部分

船员最新11规则-船员培训、考试部分

船员最新11规则-船员培训、考试部分《11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基本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一)一个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二)一个履约准备通知:《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三)一个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四)一个过渡期办法:《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五)一个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六)一个健康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七)一套适任标准:包括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等。

(八)一套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二、《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船员培训适任考试船上见习证书船员培训1.岗位适任培训:(1)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适任培训。

除了三副升二副、三管升二管职务签证外,均需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包括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并且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需要取得航海资历,资历的真实性由船员本人声明、培训机构审核。

《11规则》这种调整并不是降低现有的标准和要求,而是理清理顺相关法规规章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体现。

《11规则》并没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航海教育和培训的不同层次和类型,采取差别管理的模式区别对待,体现在接受不同航海教育与培训的学生在船员职业生涯起点上的公平。

(2)增加了新的适任岗位和适任标准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规则》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在船长和驾驶员适任标准中增加了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等要求,在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标准中增加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海船船员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本文将对这些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目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是为了评估船员是否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所担任的职务。

这些考试通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两个部分。

理论考试主要测试船员对海上航行、船舶操作、海洋气象等方面的知识掌握情况,而实践考试则考察船员在实际操作中的技能水平。

二、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内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结构和设备:包括船舶的各种结构和设备的名称、功能、位置以及使用方法等方面的知识。

2. 航行规则和安全:包括航行规则、海上安全、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3. 航海知识:包括导航、海图、海洋气象等方面的知识。

4. 船舶操作技能:包括船舶的操作、维护、修理等方面的技能。

5. 语言能力:船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英语或其他外语能力,以便与国际航行中的其他船舶进行通讯。

三、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种类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种类包括以下几个:1. 船长和大副考试:这是最高级别的考试,船长和大副需要通过这个考试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

2. 中副考试:中副是船长和大副的下级,需要通过中副考试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

3. 三副考试:三副是船长和大副的下下级,需要通过三副考试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

4. 机长考试:机长是负责船舶引擎的人员,需要通过机长考试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

5. 机务员考试:机务员是船舶引擎的操作人员,需要通过机务员考试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

四、海船船员发证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合格后,需要办理相关证件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

不同国家的证件种类和名称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1. 船员证:这是最基本的证件,证明持证人已经通过了相应的考试,并具备相应的职务能力。

2. 船舶操作证:这是船员在船舶操作方面的证明,通常需要持有相应的操作证才能操作相应的设备。

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培训要求

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培训要求

附录2: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2.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

3.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

4.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4.沿海航区的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

5.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吨位提高需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和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吨位提高还需通过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

6.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货物积载与系固》。

7.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

2.沿海航区的轮机长、轮机员和高级值班机工免除英语理论考试。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4.表中标注“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仅为无限航区评估项目。

5.表中功率提高是指沿海航区未满750千瓦船员申请750至3000千瓦时的评估项目。

6.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功率提高仅需通过《轮机模拟器》评估项目。

7.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和《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8.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2.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考试科目。

表七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2.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我国政府加人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长、高级船员和负有值班职责的普通船员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或承认另一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及有关业务:(一)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海员;(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海员;(三)正在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学员;(四)有关的公司、航海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或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最低年龄要求:1.申请海船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2.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三府合海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会话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最近5年内的海上服务资历,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以及具有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五)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海员教育和培训。

(六)参加并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由港务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签发。

适任证书的签发机关栏内加盖规定的印章,持证人照片处加盖规定的骑缝钢印。

第八条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有:(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和签名,出生日期;(三)STCW78/95公约规定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职能、级别和职位(等级和职务);(五)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包括:特定类型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等;(六)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签名;(七)发证日期和终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解读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器员
”、“电子技工”四个种类的船员岗位。(规则第七
、第八条)
2、减少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
“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
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种类繁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难以区分等问题。考虑到
无限航区与近洋航区,沿海航区与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标
本次修订引导接受中职/中专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先在国内 航线上任职,同时也保持航区扩大的通道,允许其今后到 国际航线上任职。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相一致,要求 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取得培训证明 才可以参加考试。
3、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 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 证书。
素质相对较低等实际问题。
6、关于公司管理。通过强化公司责任,引导公司重视船员
培养。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 “11规则”共九章64条。与“04规则”十三章100条相比, 在不影响履约的前提下,框架上进行适当地优化,内容上 进行了精简,主要是将“04规则”的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 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六章船上培 训和船上见习和第七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都作为适任 证书管理纳入到了“适任证书”一章,而将取得适任证书 的具体条件放在附则中统一规定。
准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
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10%,“11规则”将原无限航区和近
洋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海
航区。(第七条)
3、减少适任证书等级
“04规则”下的我国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划分较多,根据调
整后的航区,“11规则”对适任证书等级重新做了划分:

关于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

关于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

关于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
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如下:
1.申请条件:
●年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

●身体条件: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体格标准。

●教育背景:申请甲类一、二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申请驾驶员、轮机员的,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培训与经验:具备本规定要求,并经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船员海上资历;无线电话务员应当接受不少于120学时,其他职务船员应当接受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

●特殊要求:在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船员,应当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台格证》;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人员的,应当经渔业船舶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

2.申请流程:
申请人须通过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相应培训,并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权力和义务。

培训课程完成后,台格人员由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证明。

●申请人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或换发渔业船舶船员证书。

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等中等院校专业毕业生,具备健康及任职资历条件(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期满3个月)的,经考核合格可申请渔业助理船副、助理管轮证书。

3.其他注意事项:
●东营市海洋和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按照国家发布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对培训合格人员组织实施考试和考核,出具考试、考核结果。

●依法设立的渔业船员服务机构可以为渔业船员代理申请考试考核、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

建议您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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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 少于 6 个月的船上见习
通过电子电气员适任考 试
通过 GMDSS 限用操作员 适任考试
通过 GMDSS 通用操作员 适任考试
通过 GMDSS 二级无线电 电子员适任考试 通过 GMDSS 一级无线电 电子员适任考试
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还须 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 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完成相应的船长、 担任大副、大管 轮机长岗位适任
轮满 18 个月 培训
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 上完成不少于 3 个月的船上 见习
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 考试来自未满 500 总吨或者 750 千瓦 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 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 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 训、精通急救培训
2
电子技工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 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 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 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电子 电气员岗位适任 培训
完成 GMDSS 限用 操作员岗位适任 培训
完成 GMDSS 通用 操作员岗位适任 培训
完成 GMDSS 二级 无线电电子员岗 位适任培训 完成 GMDSS 一级 无线电电子员岗 位适任培训
担任电子技工 满 18 个月
担任 GMDSS 通 用操作员满 12 个月 担任 GMDSS 二 级无线电电子 员满 18 个月
担任值班水手、 千瓦适任证书者在相应等级
完成相应的三副、 值 班 机 工 或 者 船舶上;其他适任证书申请者
三 管 轮 岗 位 适 任 高级值班水手、 在 500 总吨或者 750 千瓦及以
培训
高 级 值 班 机 工 上的船舶上,在船长或者合格
合计不少于 18 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
个月
不少于 6 个月的驾驶台或者
机舱值班职责
免除
担任三副、三管 免除
轮满 18 个月
完成相应的大副、 担任二副、二管 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
大管轮岗位适任
上完成不少于 3 个月的船上
轮满 12 个月
培训
见习
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 考试
免除
通过大副、大管轮适任 考试
未满 500 总吨或者 750 千瓦 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 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 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 训、精通急救培训
3
完成相应的电子 技工岗位适任培 训
具有不少于 6 个月的海上服 务资历,其中至少应有 3 个月 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或 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 监督之下履行了职责
通过电子技工适任考试
电子电气 员
GMDSS 限用 操作员
GMDSS 通用 操作员
GMDSS 二级 无线电电 子员 GMDSS 一级 无线电电 子员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 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 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 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 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 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船上医护培训(仅限 500 总 吨及以上大副)、保安意识 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 员的培训
申请未满 500 总吨或者 750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 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 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 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 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 船员的培训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 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精通 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 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 训
同上
同上
未满 500 总吨或者 750 千瓦 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 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 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 训、精通急救培训
未满 500 总吨或者 750 千瓦 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 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 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 训、精通急救培训
船长、轮机 长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 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 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船上医护培训(仅限 500 总 吨及以上船长)、保安意识 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 员的培训
岗位适任培训
完成相应的值班 水手、值班机工岗 位适任培训
海上任职资历
海上服务资历
船上见习
适任考试
具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的不少
于 6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
中至少应有 3 个月是在船上
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 通过相应的值班水手、
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 值班机工适任考试
履行了值班职责,或者按照见
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
附件: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申请职务
值班水手、 值班机工
高级值班 水手、高级 值班机工
培训 基本安全和 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 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 船员的培训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 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 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 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 3 个月的船上见习
担任值班水手、
通过相应的高级值班水
值班机工满 18
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
个月
考试
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
12 个月,其中后 6 个月中按
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
要求,完成不少于 3 个月的船
上见习
1
特别规定
三副、三管 轮
二副、二管 轮
大副、大管 轮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 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 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 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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