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名词解释

立法法名词解释
立法法名词解释

立法目的:立法主体为实现并满足立法参与人的利益和需要,而为立法活动设定的动机和目标。

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指导思想:是指主要反映既得利益集团(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立法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思想。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国立法活动中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它既包括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在横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在纵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主体: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

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最高的,以立法为主要甚至是唯一职能的,以议事形式进行立法活动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以组织管理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称。(书)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在

国家行政机构中以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称。(赵谦)

行政机关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利。

授权立法: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将属于自己立法权限范围内的立法事项授予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立法,被授权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立法活动。

国家立法权: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整个国家的名义所行使的,用来调整最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在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立法权。

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本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立法权:是存在于中央和地方实行分权国家的,地位低于国家立法权的,所立之法的形式和立法范围有别于国家立法权的,其本身往往是具有多层次、多类别的一种立法权。

政府立法权:是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用以调整行政关系的一种立法权。

全国人大立法:是指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中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是指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全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程序:是有关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行使立法权的活动中,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步骤和方法。

军事机关立法:是指国家军事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军事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的自治地方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及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的总称。经济特区立法:是指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有关地方出现的经济特区的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专门授权而形成的,制定效力不超过经济特区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地方立法。

特别行政区立法:“一国两制”思想,根据宪法,为合理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所设置的直接管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殊行政区域,制定效力不超过本特区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地方立法。

立法预测:是指在立法规律和立法发展规律的指引下,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立法的发展趋势、未来状况进行考察、推测的方法、过程及相应的结果。

立法决策:是指立法主体依据其对立法的客观需要和其所代表的利益得失的判断及对满足这种需要与利益所采取的策略与手段的权衡,而作出的是否采取立法手段和选择何种立法方略与模式的对策性决定。(名词)

是指立法主体根据其对立法的客观需要和其所代表的利益得失作出判断,并权衡其采取的策略与手段,以便于对未来立法目标和立法方案做出选择和决定的活动过程。(动词)

立法决策主体:是指依法决定立法的方法、方针、策略或办法的机构或个人

立法规划:是指有权提出立法规划的主体,对经过立法决策通过的立法项目进行通盘考虑和总体设计后所作的立法部署和安排。

法的草案:是指法律草案、法规草案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的总称,是指提交给有关立法的主体审议和表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原型。

立法议案:是指享有天泉的主体就有关立法事项,以一定形式、以一定程序提交立法主体审议的有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议事原型。

立法动议:市直有关立法权限的立法主体制定、修改或废止某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申请。

表决通过法案:是指立法机关通过表决来决定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正式的法律的活动。

公布法律: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方式和形式公之于众。立法技术:立法活动中积累起来的并在立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立法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的总和。

立法语言: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专门的语言文字,它按照一定的规则表述立法意图、设定行为规范、形成规范性文件。

立法听证会:是指由法案的起草单位主持,由代表不同利益的双方或多方参加,对立法草案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辩论,起草单位根据辩论效果,确定草案内容。

立法民主化:是指国家立法体系中有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的民主化。包括立法决策、立法起草、立法程序、立法内容的民主化。

立法价值:是指立法主体通过立法活动所要追求实现的道德准则,进而在该准则的作用下通过立法活动的结果实现对立法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

立法原则:是指在一国立法活动中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公法:是以公权力的运用为核心,以规范、控制公权力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公法学:就是研究公权力运用的过程中如何对公权力进行规范、控制,使公权力的运行高效,符合一定规则与目的的学科。

法的解释:有关主体根据立法原意、法律意识和有关需要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说明、解答或阐述。

兜底条款:一项立法技术,将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难以包括的、或目前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

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公法是以公权力的运用为核心,以规范、控制公权力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私法是以私权利的享有为核心,以保障、规范私权利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立法的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立法法第4条

立法的民主性原则:立法法第5条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立法法第6条

利益群体:是指基于某种共同价值、共同利益、共同态度或者共同职业的利益个体所结合形成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利益集合体。形态一:相对稳定的社会组织(如政府机关、事业、企业、社团、协会、地下组织等)——利益集团【组织性】形态二:松散、无固定组织、变动性大、流动性强的个体总和。

我国的利益群体:党政干部群体、农业生产者群体、工业生产者群体、商业服务业劳动者群体、新经济群体等。

【三大利益集团】:

以贪腐官员为代表的权贵利益集团;

以垄断企业为代表的垄断利益集团;

以房地产业、资源行业为代表的地产和资源利益集团。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它既包括统计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在横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在纵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授权立法: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将属于自己立法

权限范围内的立法事项授予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立法,被授权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立法的活动。

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基于本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全国人大立法:是指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中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法定立法权:即宪法、立法法和其他宪法性法律确定立法主体所能行使的立法权;

应然立法权:即根据立法主体的性质、地位等情况可以推定的它应当能行使的立法权;

实然立法权:即立法主体实际行使的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是指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全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在国家机构中以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称。行政机关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军事机关立法:是指国家军事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军事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决策主体:是指依法决定立法的方法、方针、策略或办法的机构或个人。

主要立法决策主体:是指依法具有立法决策权的机构或个人,他们做

出的决策具有法定的或事实上的权威和效力。

辅助立法主体:是指可以参与立法决策,并对立法决策施加一定影响的机构或个人。

立法规划:是指有权提出立法规划的主体,对经过立法决策确定的立法项目进行通盘考虑和总体设计后所做的立法部署和安排。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行使立法权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步骤和方法。

法的草案——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原型

是法律草案、法规草案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指提交给有权立法的主体审议和表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原型。

立法议案=法律案(立法法使用)=法案——议事原型

是指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就有关立法事项,以一定形式、依一定程序提交立法主体审议的关于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议事原型。

由主案和附案两部分组成,是立法程序中由提案主体向立法主体提交的立法议案。

法的草案是立法议案的组成部分,是立法议案的附案。

解读新刑诉法

卞建林解读新刑诉法 2012.3.17 编者按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便于广大群众以及司法实务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决定》精神,本报开设“…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专家解读”专栏,约请参与刑诉法修改起草论证工作的诉讼法学专家对《决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

立法法修改解读

1.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适应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而且既然制定了法律,该等法律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因此,新《立法法》第六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的规定,并增加了第二款“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规定。 2.税收必须法定 多少年来,尽管我国有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但是税收税种的设立、税率等确定一直处于政府及部门的规定及其税收征管活动之中,社会上不时会出现某些不确定的说法和预期。为此,许多学者、专家呼吁,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必须法定。虽说经过一些曲折,但是最终这样的呼吁、议案获得了全国人大的通过。于是,在修改后的《立法法》“税收”第八条中专门增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样,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得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3.为授权立法设限制 早在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和条例有过一揽子授权。应当看到,国务院凭借这一授权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不断细化与深入, 这样的授权出现了一些弊端,于是不少代表近些年来提出议案,建议对授权立法加以具体限定,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可以责成其及时纠正。讨论通过后的新《立法法》在第十条顺应了这样的要求,在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之外,强调还需要明确决定授权的“事项”以及“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增加了第二、三款加以限制:“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4.特定调整或暂停部分法的适用 随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及其运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的一些法律及其部分规定作出调整及在试验期内的暂停适用。实践证明,这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但是,以往的立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及其授权,有时候也会引来一些人的诟病。而且近期国务院又相继批准设立新的自由贸易区。在这些区域,同样需要部分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部分规定的暂停适用。为此,新《立法法》在第十三条新增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这样,类似开放、改革的区域及措施,在法律上得以有法可依。 5.听取意见促进民主立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同时要求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并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新《立法法》在第三十六条新增了第二、三款,以确保在立法之前可以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促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6.建立立法评估机制 为了充分保障立法质量,修改后的《立法法》还为国家立法建立了立法评估机制,包括立法前的评估和立法后的评估。前者体现在新增的第三十九条之中:“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后者则在新增的第六十三条作了体现:

立法法名词解释

立法目的:立法主体为实现并满足立法参与人的利益和需要,而为立法活动设定的动机和目标。 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指导思想:是指主要反映既得利益集团(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立法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思想。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国立法活动中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它既包括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在横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在纵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主体: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 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最高的,以立法为主要甚至是唯一职能的,以议事形式进行立法活动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以组织管理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称。(书)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在

国家行政机构中以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称。(赵谦) 行政机关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利。 授权立法: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将属于自己立法权限范围内的立法事项授予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立法,被授权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立法活动。 国家立法权: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整个国家的名义所行使的,用来调整最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在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立法权。 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本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立法权:是存在于中央和地方实行分权国家的,地位低于国家立法权的,所立之法的形式和立法范围有别于国家立法权的,其本身往往是具有多层次、多类别的一种立法权。 政府立法权:是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用以调整行政关系的一种立法权。 全国人大立法:是指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中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立法法修正案模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四、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五、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

浅析立法法的修改与完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43376190.html, 浅析立法法的修改与完善 作者:王颖 来源:《商情》2018年第11期 【摘要】经过三十余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的立法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之中。全国人大2015年通过的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立法制度。但是,无论是修改前的立法法,还是新通过的修正案,都未能解决立法法的合性问题。因此,完善宪法,为地方立法权提供宪法依据,妥善处理立法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的不一致现象,是立法法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立法法宪法依据地方组织 宪法是立法法修改的基础和依据,依据宪法、符合宪法,是所有国家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更是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立法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只要仔细考察现行的立法法,就可以发现其中的许多规定都与宪法的精神并不完全吻合,甚至许多规定明显与宪法规定不相一致。择其要者,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行政规章制定主体的范围。1982年宪法授予行政规章制定权的仅为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第90条)除此之外,并未规定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享有规章制定权。然而,经过修改地方组织法,通过特权授权决定(决议),最终在2000年制定立法法时,“部委规章”扩大到“部门规章”,其制定主体由原来的“各部、各委员会”扩大到“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都获得了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 二是扩大了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的范围。根据宪法第100条的规定,拥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仅限于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合自治区)。而根据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其主体范围除增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外,“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都获得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立法法修正案第31条进一步将“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修正案末尾还规定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这四个不设区的“地级市”比照设区的市,分别享有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 现行立法法存在的上述与宪法不尽一致的规定,本应在修改立法法时进行妥善处理,以维护宪法的尊严。但遗憾的是,全国人大2015年对其进行的修改,非但没有在这一方面进行任何努力,相反却越走越远。 一、地方组织法与立法法的协调

立法法解读(DOC)

立法法法条解读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立法法属于宪法性规范范畴,学习和掌握立法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对提高司法人员的法的观念,指导司法实践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立法活动的法律规范,现除了立法法外,此前,还有宪法、全国人大通过的各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制定相关法规、规章的决定;此后,国务院依据立法法制定了三个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法律规范较多,内容十分丰富。 一、法的范围 这里讲的法的范围实际上就是指立法法调整的范围,也就是说哪些“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活动受立法法的调整。关于这一问题在立法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有较大的争议和分歧。有的主张立法法的调整范围只应限定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有的主张可限于法律和地方权力机关的法规;有的主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的主张应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有的主张军事法规、规章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应纳入调整范围。经反复研究、协商,最后通过的立法法的调整范围是: (一)法律。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具体范围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10项。法律的制定实际又分有层次,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包括: 1、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2、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是指: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不包括它的常委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五)规章。亦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制定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者某一类人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如果属于涉及国务院两个部门以上职权范围的事项,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者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新修订的保密法重点解读

新修订的保密法重点解读 此次保密法修订的总体要求是,充分总结吸收近年来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借鉴国外保密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 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内容: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加强了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完善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这次修订历时长、幅度大,对原法绝大多数条款都作了修改,新法共6章53条,增加了1章18条。 这次修订的保密法有六大亮点值得重点关注。第一,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有了硬措施;第二,企事业单位保密管理有了新思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可能禁止民营企业、中介机构等“体制外力量”参与涉密活动、从事涉密业务。修订后的保密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对 从事涉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依法管理;第三,涉外保密管理采取新举措。针对对外交往合作中涉密事项增多、外籍人员在国有企业担任高管等情况,建立涉密审批制度和协议制度;第四,涉密人员管理体现责任与权益相适应。修订后的保密法,既确立了涉密人员分类管理、上岗培训、出境管理和脱

密期管理等制度,又确立了涉密人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和相关的奖励制度,体现了对广大涉密人员的关心爱护;第五,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明显增强;第六,保密工作责任制得到强化。较为突出的,是对领导人员问责和对保密部门问责。新法规定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对发生重大泄密案件或定密不当的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不依法处分违规者的机关、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保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也要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试题库

一、填空题 1、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6、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7、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8、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9、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10、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二、判断题(如果认为该说法正确,请在题后划“√”,否则划“×”) 1.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 2.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3.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4.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5.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 6.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 7.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8.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9.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10.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11.地方性法规需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因地制宜地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 公布。√ 1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14.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适用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法律(法律适用适用适用部分) 部分)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释义】本条是关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法的效力就是法的强制力和拘束力。法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公民必需遵守执行,否则,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但同样是法律规范,因其制定机关、制定程序和依据不同,其效力等级也不一样。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宪法、法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特区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政府、省会市和较大市的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政府可以制定规章。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虽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章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只具有“参照”作用,但对公民来说,规章也是要遵守执行的,也具有法的效力。 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法律的一种,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与其他法律在制定程序、内容等方面又有区别,宪法是按照一种特别程序制定的,它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因此,它的地位高于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所有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没有法律效力。本条的内容在宪法序言和宪法第五条第二款已有相关的规定,本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规定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时,最初并没有这一规定。但有的同志认为,既然立法法要确立我国法律体系中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缺少宪法的效力的规定是不完整的,重申宪法这一规定,对正确把握法律效力的层级关系和准确适用法律有积极意义。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的比较,首先必须看它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如果违反宪法的规定,效力等级无论高低都没用。因此,立法法重申了宪法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效力等级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但它们之间有效力等级之分。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三百七十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八百多件行政法规,七千多件地方性法规和数以万计的规章,它们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调整不同性质社会关系、实施社会管理和依法治国的依据。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是不同的机关制定的,难免会出现不

《立法法》修改对2015年司考的影响

《立法法》修改对2015年司考的影响 一、中国立法的原则:法治、民主与科学。 1、合宪性和合法性原则: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宪法为依据;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3、民主立法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中要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新增】明确性、可行性原则: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新增】立法的计划性 (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2)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二、规范性法文件的对比 三、法律保留 (一)法律保留的范围 【相关法条·《立法法》】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立法法解读

立法法解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15日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中国15年来首次修改立法法。修改后的立法法关于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范授权立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等六大亮点引发关注。 亮点一:规范授权立法,使授权不再放任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机关应在授权期满前六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实施情况。 亮点二: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目前,中国设区的市有284个,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此次立法法修改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修改后的立法法还相应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亮点三:明确细化“税收法定”原则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但现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税收”是在该条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规定。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亮点四:界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边界 修改后的立法法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分析认为,通过修法,一些地方限行、限购等行政手段就不能那么“任性”了。 如,为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

媒体详解立法法修改和我们有啥关系

媒体详解立法法修改和我们有啥关系 2015年全国两会成都商报[微博]周茂梅2015-03-05 06:42 昨日上午,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称,即将在代表大会期间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两年来第一次在代表大会这个层面审议一部法律草案。 立法法作为一部规范所有法律行为的法,又被称为“管法的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一年,这部法律的修改显得格外重要。那么,立法法的修改跟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关系?成都商报记者专访多名参与立法的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成都商报记者周茂梅北京报道 今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开幕,其中一项重要议程就是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15年来的首次修改。去年8 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修改条款占三分之一。 亮点一 明确税收征收管理只能由法律规定 亮点二 新增赋予235个地级市地方立法权 亮点三 规章不得违法设减损公民权利的规范 A、开征新税要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

什么是税收法定原则? 傅莹(据昨日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下同):税收法定简单地说就是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 姜明安(北大法学院教授、立法法研究组成员):所谓税收法定,是指税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新设税种、税率、征税对象等或改变法律已规定的税种、税率、征税对象等。 税收制度现状 傅莹:我们国家现行的大部分税种都是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来制定的,这个依据是1985年全国人大给国务院的授权。 王闻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我国现有18个税种,只有3个税种是通过全国人大立法规定的,还有15个税种是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来制定的。 哪些内容需要由法律来规定? 傅莹:税收基本制度的内容,包括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等。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有关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税收法定之后,对我们有何影响? 傅莹:如果这次大会能通过这部立法法,以后凡是开征新税的,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凡是要对现行税收条例进行修改的,一般都要上升为法律。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含答案

《立法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一、判断题 1.《立法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属于宪法范畴的基本法律。 答案:正确 2.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答案:正确 3.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答案:正确 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答案:正确

5.全国人大立法应当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地方法规制定可以从部门利益出发的部门。() 答案;错误 6.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 答案:正确 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 答案:错误 8.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答案:正确 9.法规是指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答案:错误 10.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答案:错误 11.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表决才能通过。() 答案:错误 12.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答案:正确 1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答案:正确 14.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是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答案:正确 15.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案实行表决制。() 答案:错误 16.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统一审议法律案。() 答案:正确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权威法律释义:《立法法·总则》释义

权威法律释义:《立法法·总则》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制定,以宪法为依据,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的经验,全面规范立法活动,对于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章共六条,主要规定的是本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调整范围和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等重要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立法法的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一、关于制定立法法的宗旨本条对制定立法法的宗旨作了简明的概括,即:“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的经验,制定立法法,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自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

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979年至1999年底,除通过现行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三百七十多件。在同一时期,国务院制定了八百多件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了七千多件地方性法规。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发布了三万多件规章。经过改革开放20年来的努力,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的、基本方面已经做到有法可依,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些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超出了权限范围,有些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法律相抵触,在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或不衔接的现象,有的立法质量不高,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有的部门、地方存在着不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而为部门、地方争局部利益的倾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给执法造成了某些困难。为了解决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规范立法活动,有必要制定立法法,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权限划分、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作出统一规定,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法的制定,正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通过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明确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修立法法 6大亮点抢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修立法法 6大亮点抢“鲜”看 2014年08月26日 00:07:57来源:新华网 分享到:9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崔清新、施雨岑)在立法法颁布实施14年来,立法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总结立法经验,提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25日,草案首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共28条,在总则第一条增加了“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等表述,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目的。草案从完善授权立法;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审议等机制;公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加强备案审查;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制度等方面,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做了修改和完善。 亮点一:为授权立法“设限”:一般不超五年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张春生介绍,我国立法体制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十项专属立法权。这十项权利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来规范,国务院和地方立法都不能涉及。 当有些重要的法律在全国人大立法条件不成熟时,需要通过授权来解决实际问题。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14个授权决定、决议,其中1984年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和1985年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这两个授权规定,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包括很多税收的暂行条例。 近年来,不少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指出,要对授权立法加以具体规定,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及时纠正。针对这些情况,草案规定,授权决定应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规定“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此次修改还增加了一条,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作出决定,就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2013年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就属于这类情况。 亮点二:公布法律草案要“上网” 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7月8日,物权法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这是首次通过网站公布法律从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1.1万余件,79%的公众意见是通过互联网征集的,自此互联网成为征求公众意见的主渠道。 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13年3月以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改进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在初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将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7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鉴于此,立法法草案明确规定:“应当将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重要的法律案还可能在全国主要媒体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向社会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0号 发布日期: 2015.03.15 实施日期: 2015.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人大立法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2015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2015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 第一节立法权限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法律解释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行政法规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规章 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015年新《立法法》修订法条梳理

2015年新《立法法》修订法条梳理 红色加黑:增加。蓝色:修改 绿色:重点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