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强化讲义-第09节法理学-法的本体(3)-白斌
2019年强化讲义-第12节法理学-法的演进-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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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的演进一、法的产生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
二、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四、法的发展与传统(一)法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从奴隶制法发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到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是人类社会法的发展的一般规律、总的趋势。
【注意】具体到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并不一定都会经历过这四个历史类型。
(1)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2)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不可能自发地实现,而是必须通过人们有意识地进行革命变革才能实现。
也就是说,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1.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2.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3.继承和移植的对比五、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常见易错点提醒】法律意识区别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
【注意】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也存在许多差别。
七、法的现代化(一)法的现代化的标志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与符号系统,其自身的现代化,一定意义上就成为社会全面现代化的条件和标志。
1.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与道德的相互分离。
①在古代社会,法与道德混合在一起。
②在传统社会,法与道德开始分离,法具有了部分的自主性,但是,它的合法性来自于道德。
③在现代社会,法与道德相互分离,法成为完全实证化的法律,道德成为理性道德。
2.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成为形式法。
在法与道德相互分离的情境下,法的合法性越来越依赖于确立和证成它们的形式程序。
也就是说,现代化的法的合法性来自于法自身,而不是来源于法律之外的伦理或神学因素。
3.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对现代价值的体现和保护: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维护人人平等、推动政治民主化,等等。
4.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具有了形式合理性,即可理解性、精确性、一致性、普遍性、公开性、一般来说是成文的,以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等等。
2019年强化讲义-第10节法理学-法的本体(4)-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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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法的效力法律效力可能来自于法律自身,也可能来自于道德,或者来自于社会。
【注意】对人、对事效力范围先于空间与时间效力范围。
凯尔森曾说:“后两个范围只是一个人应遵守某种行为所在的地域和所处的时间。
”一、对人效力【独角兽特别提醒】属地主义不是空间效力。
二、空间效力1.一般而言,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2.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三、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效力的消灭(1)明示废止:在新法或其他法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2)默示废止: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
3.法的溯及力:禁止事后法(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核心考点】一般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有利原则为例外。
第十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常见易错点提醒】只要是特定社会关系违反法律,就一定不是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常见易错点提醒】相对于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相对于程序性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
第十一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法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手段。
(一)法律责任的设定(二)法律责任的竞合【说明】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
(三)归责原则(四)免责【注意】在不诉和协议免责这两种场合,责任人应当向或主要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
(五)法律制裁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主动承担法律责任被动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制裁。
笔记-法理学-法的本体(树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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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本质图1: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议
图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第二节法的特征图3:法的特征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
第三节法的作用
图4、法的规范作用
第3页,共10页
图4、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人的因素、社会因素、法的自身因素)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
第四节法的价值
第5页,共10页
图5、秩序价值——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图6、自由价值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图7、正义价值
图7、法的价值冲突
第7页,共10页
图8、价值冲突的平衡原则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
第五节法的要素
图9、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概念
图10、法律规则的分类
第9页,共10页
图10、法律原则的分类
图1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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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祝您考试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哦!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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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3)你准备好考试了么?小编为大家提供“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3)”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帮到您!更多司法考试的相关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法的本体:第七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直,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
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们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白斌理论法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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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斌理论法口诀(不完全)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1、法的概念:法律职业具有垄断性2、实证是实际验证、观察,非实证是评价①社会实效:看遵守不遵守②权威性制定:分析权威③第三条道路:三三制3、只要出现“绝对分离”就是错的4、法与道德:①确定性与模糊性是相对而言②道德上升为法律具有确定性③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
只要有解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5、法的阶级性:①整体意志——长远意志②某些法也反应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③体现政治职能、阶级统治职能6、法的物质制约性:①不是凭空,受制物质条件②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具有一定创造性7、法的特征:发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都是错误的8、规范性文件:针对不特定人适用:可反复适用(有法条)法文件非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人:只用一次(具有个案效力)9、只要是法就具有普遍性10、一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存在而无效11、制定立法认可修改废止12、法的作用:教育抢瓶子①指引自己②评价他人③教育大家④预测对方⑤强制违法者1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①事实:描述一个东西怎么样经过调查观察客观②价值:评价一个东西好坏法条都是价值判断14、价值基本价值非基本价值①秩序:不自由的秩序好过无秩序②任何一个价值是判断法善恶的唯一标准③关键词识别法:秩序、正义、自由④如果出现法院判决,一定体现正义价值⑤如果出现对女性、残疾人、小孩、老人等弱者的保护,体现正义价值⑥任何一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能被限制⑦理论法学只有一个“唯一”是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5、价值冲突:①各种价值是冲突的,不是一好百好②价值位阶: a. 为一种价值牺牲另一种价值③ b.在追求一个价值时,明确告诉不能牺牲另一种价值④比例原则:禁止过度,有后半句16、行为模式:法律对特定行为的态度17、委任性原则与准用性原则:委任主体,准用文件18、政策性原则:只要主语是国家,动词是推动、促进、发展、协调、改善、保护,必定是政策。
03 白斌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 法理学 法的本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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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没有更强理由,不得迳行适用法律原则。
五、权利和义务 【常见易错点提醒】 1.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与它同时存 在。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但具体到某个人时,他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不 一定相等。 3.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 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理学 主讲老师:白斌 第六节 法的要素 一、语句 规范性语句 有道义助动词 表达规范
陈述句(陈述语气) 没有道义助动词 可能表达规范(能够被改写为 一个规范语句)
可能表达事实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内容
适用范围
法 律 着眼于共性,目的是削弱 只 适 用 于 某 一 类 型
规则 自由裁量。
的行为。
法律 原则
笼统模糊,假定条件和法 律后果都不明确,适用时 关注个别性,法官有较大 裁量余地。
具有宏观的指导性, 适用于某一类行为、 某一法律冲突不共 存);涵摄:条件一满足,后 果必适用。 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 根据原则的分量以及个案的 情景判断作用范围:相互冲 突的原则可以共存。
三、法律规则 1.逻辑结构 法 律 假定条 规则 件 逻 辑 行为模 结构 式
生效的时间、空间、对象和情境
权利行为模式:可为模式 义务行为模式 应为模式:积极义务
勿为模式:消极义务
法 律 后 肯定性的后果
果
否定性的后果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 规则 义务性规则—禁止性 规则
2.法律规则的语言的依赖性 【解题秘笈】任何语言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就有价值判断。 3.规则的分类: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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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1)【3】法的本体:第三节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部门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3.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杂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的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
2.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的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3.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法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
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019年强化讲义-第11节法理学-法的运行-白斌
![2019年强化讲义-第11节法理学-法的运行-白斌](https://img.taocdn.com/s3/m/92ef9a7fad51f01dc381f135.png)
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常见易错点提醒】1.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2.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
3.效率并非立法活动的原则,立法活动应当谨慎,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意见与建议。
一、立法权限分配二、立法技术【新增】1.概念:立法技术是指在立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的总和。
2.类型:(1)立法预测技术:对立法的发展状况、趋势和各种情况进行预计、测算的科学方法、手段和规则。
(2)立法规划技术:对经过立法预测的立法项目进行计划、部署、编制、安排的科学方法、手段和规则。
(3)立法表达技术:对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概念、术语、语言、文体等进行表述三、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第二节 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一)执法与司法的比较法的实施法的遵守:一切主体(所有自然人和组织)法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法的适用: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二)法的遵守二、法律监督体系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一、法适用的目标最直接的目标是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法的安定性)和正当性(法的合目的性)的法律决定。
【熟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的关系:二、法适用的步骤1.整体来说,法的适用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
【常见易错点提醒】三步骤并非各自独立、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而是可以相互转换:“目光流转往返”第四节法律推理第五节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种类1.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两最高)和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2.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任意解释):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
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三、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1.立法解释(1)解释法律的情形:①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②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法理学:法的本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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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本体【3】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法律规范被区分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都是针对特定情况下有关法律责任的特定的决定。
①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由法律规范规定或指示的。
②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对法律规则的结构,目前学界有不同看法。
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两种观点。
“三要素说”认为,每一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
本书持新的“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
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
(2)应为模式。
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
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
它们的内容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法理学之法的本体
![法理学之法的本体](https://img.taocdn.com/s3/m/f357e21b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c6.png)
法理学之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制约行为)2.国家意志性(统治阶级)3.普遍性(适用平等)4.强制性(遵守)5.程序性6.可诉性(可争诉、可裁判性)三、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如何去做)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买卖)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判刑)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积极)和警示作用(消极)(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经济主导)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政治主导)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
3.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4.法与执政党政策区别:真题再现1.(单选)法的规范作用不包括(C)。
A.教育作用B.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C.稳定作用D.评价作用和强制作用2.(单选)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
A.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B.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C.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D.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3.(单选)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是(D)。
A.法始终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B.经济基础始终与法保持-致C.法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法D.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白斌老师法理口诀
![白斌老师法理口诀](https://img.taocdn.com/s3/m/143f9c91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9f.png)
白斌老师法理口诀白斌老师法理口诀搬张凳子来看你07.25 13:18阅读4287法理学白斌老师课堂笔记:1.实证不评价,评价不实证。
(评价的意思是认为是否符合道德)权威是分析,社会现实看效果。
传统古典看道德。
第三条道路非实证。
2. 道德一旦被上升为法律,就具有具体性、确定性。
、3. 规范性就是应然性,应当这么做。
法律和道德都有规范性。
只要是规范,就有强制性。
4. 道德也有内在强制性,道德只重视义务,不强调权利。
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解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只要是法律活动,都必须遵守程序,只要是法律工作,一定涉及到价值,考试中说和法律和价值无关的都是错的。
(五大实践)法是国家强制。
只要是法,就具有国家强制性,不是社会强制。
历史的观点,变化发展的观点,马克思的观点基本都是对的,3. 法的本质(三本):国家(正式)、(统治)阶级、物质这三本是马克思逐渐剥离的过程,出现本质就在这三本里面找,其他的基本都是错的。
4. 不同的就是不同的。
法律是外在强制和国家强制。
不是社会强制。
5. 国法不是国家法,国家法是公法,国法包含公法、私法、社会法等。
6. 只要是法,就具有普遍性。
说有影响和联系的话,一定是互相有影响的,互相有联系的。
一般的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
7.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自己,预测对方,教育大家,评价他人,强制违法。
指引有两种形式,个别指引,规范指引。
两种方式,确定指引(应当、必须)、不确定指引(可以、或者),区别是有无选择。
8. 价值位阶原则基本价值(自由>公正>秩序)高于非基本价值(效率和利益等)说任何一价值是判断法的唯一标准都是错误的。
任何一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可以被限制。
任何规范对相关主体都有指引作用。
注意关键词识别。
如出现一法院的判决、出现都弱者的保护,体现的是正义价值。
各种价值之间是存在冲突的,为了一种价值牺牲另一种价值是价值位阶(如出现必要限度就是比例原则)。
2019年强化讲义-第05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3)-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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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口诀】支持不干预,尊重不藐视,保护不穿小鞋。
三、推进公正司法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以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既不需要其主动提出申请,也不需要任何机构或个人批准。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第四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白斌背诵版讲义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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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叫我張Cc啊第一章 法的本体一、法与道德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隔年考,上一年没考。
1.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实证不评价,评价不实证;实证靠看。
2.权威分析(分析法学派)。
3.考试中,XX与XX无关,错。
4.考试中,XX规范都具有规范性(应然性)。
5.考试中出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就是错误的,出现自然力也是错。
6.说绝对分离、绝对混同,都错。
7.法是人搞出来的。
8.凡是与法律有关的都具有程序性。
9.强制性:(1)道德也有强制性;(2)只要是法就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10.道德一旦上升为法律,也具有确定性。
11.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12.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就一定有价值判断。
13.只要没有行为,法律不管。
道德重点看动机。
二、马克思主义1.说XX与XX互相影响,互相联系,对。
2.说XX直接改变XX,错。
3.说物质与社会互为前提与基础,错。
4.法的本质----三本:正式性(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5.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无阶级性(如交通法)。
6.某些法还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与需求(如社保法)。
7.历史的观点、变化发展的观点必然是对的。
因为是马克思的观点。
三、法的特征1.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当事人人名)具有个案性。
2.只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具有普遍性。
(只要是个法条,就具有普遍性)3.可诉性要区别于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
4.可诉性:有诉讼和仲裁;有争议解决;权利救济。
5.只要是法律,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针对个人):教预强评指。
2.指引自己(看了法以后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评价他人,预测对方,教育大家(执法、司法、守法),强制(违法者,惩罚性)。
3.规范性指引:选择不确定,确定不选择。
4.预测一定针对未来。
5.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
6.社会决定法。
白斌理论法个人总结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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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斌理论法口诀(不完全)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1、法的概念:法律职业具有垄断性2、实证是实际验证、观察,非实证是评价①社会实效:看遵守不遵守②权威性制定:分析权威③第三条道路:三三制3、只要出现“绝对分离”就是错的4、法与道德:①确定性与模糊性是相对而言②道德上升为法律具有确定性③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
只要有解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5、法的阶级性:①整体意志——长远意志②某些法也反应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③体现政治职能、阶级统治职能6、法的物质制约性:①不是凭空,受制物质条件②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具有一定创造性7、法的特征:发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都是错误的8、规范性文件:针对不特定人适用:可反复适用(有法条)法文件非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人:只用一次(具有个案效力)9、只要是法就具有普遍性10、一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存在而无效11、制定立法认可修改废止12、法的作用:教育抢瓶子①指引自己②评价他人③教育大家④预测对方⑤强制违法者1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①事实:描述一个东西怎么样经过调查观察客观②价值:评价一个东西好坏法条都是价值判断14、价值基本价值非基本价值①秩序:不自由的秩序好过无秩序②任何一个价值是判断法善恶的唯一标准③关键词识别法:秩序、正义、自由④如果出现法院判决,一定体现正义价值⑤如果出现对女性、残疾人、小孩、老人等弱者的保护,体现正义价值⑥任何一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能被限制⑦理论法学只有一个“唯一”是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5、价值冲突:①各种价值是冲突的,不是一好百好②价值位阶: a. 为一种价值牺牲另一种价值③ b.在追求一个价值时,明确告诉不能牺牲另一种价值④比例原则:禁止过度,有后半句16、行为模式:法律对特定行为的态度17、委任性原则与准用性原则:委任主体,准用文件18、政策性原则:只要主语是国家,动词是推动、促进、发展、协调、改善、保护,必定是政策。
白斌理论法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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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斌理论法口诀(不完全)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1、法的概念:法律职业具有垄断性2、实证是实际验证、观察,非实证是评价①社会实效:看遵守不遵守②权威性制定:分析权威③第三条道路:三三制3、只要出现“绝对分离”就是错的4、法与道德:①确定性与模糊性是相对而言②道德上升为法律具有确定性③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
只要有解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5、法的阶级性:①整体意志——长远意志②某些法也反应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③体现政治职能、阶级统治职能6、法的物质制约性:①不是凭空,受制物质条件②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具有一定创造性7、法的特征:发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都是错误的8、规范性文件:针对不特定人适用:可反复适用(有法条)法文件非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人:只用一次(具有个案效力)9、只要是法就具有普遍性10、一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存在而无效11、制定立法认可修改废止12、法的作用:教育抢瓶子①指引自己②评价他人③教育大家④预测对方⑤强制违法者1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①事实:描述一个东西怎么样经过调查观察客观②价值:评价一个东西好坏法条都是价值判断14、价值基本价值非基本价值①秩序:不自由的秩序好过无秩序②任何一个价值是判断法善恶的唯一标准③关键词识别法:秩序、正义、自由④如果出现法院判决,一定体现正义价值⑤如果出现对女性、残疾人、小孩、老人等弱者的保护,体现正义价值⑥任何一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能被限制⑦理论法学只有一个“唯一”是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5、价值冲突:①各种价值是冲突的,不是一好百好②价值位阶:a. 为一种价值牺牲另一种价值③ b.在追求一个价值时,明确告诉不能牺牲另一种价值④比例原则:禁止过度,有后半句16、行为模式:法律对特定行为的态度17、委任性原则与准用性原则:委任主体,准用文件18、政策性原则:只要主语是国家,动词是推动、促进、发展、协调、改善、保护,必定是政策。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本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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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
法(法律条文)
规范性条文
法律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
非规范性条文
,如法律概念
(判例法国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实施的结果,对适用,如判决书、合同等。
(四)法的表现方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
制定法(法律条文)
规范性条文
法律规则
二者具体关系
①一条规则分拆到多个条文中。
②一条规则分拆到不同法律文件的条文中。
③一个条文包含多条规则。
④一个条文仅仅规定规则的个别要素。
(二)法的要素:法律原则
概念
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或,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分类
(1)产生的基础不同:原则与原则。原则指人类共有的原则,原则指具有国家特色的原则。
适用条件
(1)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实现正义,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二)法的要素:法律原则
概念
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分类
(1)产生的基础不同: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指人类共有的原则,政策性原则指具有国家特色的原则。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目标不同
实现法的确定性、可预测性
实现法的正当性、可接受性
行确而具体
一般不明确
着眼点不同
着眼于特定类型行为的共性
着眼于共性,更关注个性
适用方式不同
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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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法的渊源
一、分类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根本法、最高法、母法
2.法律
【常见易错点提醒】务必区分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甚至有时还包括非正式渊源)和狭义的法律(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
(1)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2)法律保留
《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地级市的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经济特区法规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常见易错点提醒】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我国属于正式渊源。
9.其他正式渊源
(1)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
(2)“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法律。
三、正式渊源的效力原则
【独角兽特别提醒】同位阶规范性法文件冲突的解决:
四、三种主要的非正式渊源
1.习惯
(1)并非个人习惯,而是社会习惯,特别是那些与重要的社会事务即为了确保令人满意的集体生活而必须完成的各种工作习惯;
(2)不同于习惯法,习惯只有经过国家认可上升为法律之后,才可以称为习惯法。
(3)特定共同体的人们在长久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然而然形成的,是该共同体的人们事实上的共同情感和要求的体现,也是他们共同理性的体现。
(4)《民法总则》: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判例(或指导性案例)
(1)区别于判例法;
(2)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法的正式渊源;
(3)判例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减轻了法官的工作负担;判例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得制定法的语言的内涵和外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厘清;
(4)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作为非正式渊源的指导性案例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3.政策
(1)政策是指党或政府制定的行动计划,不是指道德或伦理原则;
(2)不包括已经被整合到法律中的政策,即法定政策或法律政策;
(3)既包括国家政策,也包括党的政策;
(4)作为非正式渊源的党的政策是指那些与国家或政府有关的政策,而不包括纯粹关于党自身的行动计划的政策;
(5)党的政策对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第八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部门法)
二、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三、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