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_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
论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协调
权与终审权不在一个机构而可能出现对共同体法律解 释不一
第 四 , 内 地 立 法 解 释 带 有 立 法 的 性 质 , 司 法 解 释 则 在 而
立 第 2条 以 及 宪 法 第 6 条 的 7 致 的情 况 , 同体 采用 事 先提 请 共 同 体法 院解 释 的 办 法 。在 参 不 具 有 立 法 性 。 根 据《 法 法 》 4 共 全 法 考 欧洲 共 同体 做 法 的 同时 , 草 委员 会 进 一 部 研究 了 基 本 法 解 规 定 ,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释 法 的 情 形 是 “ 律 规 定 需 要 进 一 步 起 、法 需 释 问题 的具 体 情 况 , 就 是特 区对其 自治 范 围 内的 事 务 应 有 权 明 确 具 体 含 义 的” “ 律 制 定 后 出 现 的新 的 情 况 , 要 明 确 这 , 我 在 立 自行 处 理 , 中央 将 不 去 干 预 , 因此 有 关 特 区 自治 范 围 内 的条 款 适 用 法 律 依 据 的 ” 由此 , 们 可 以 得 出 , 我 国 内 地 , 法 解 释同立法行 为之间的界 限具有 模糊 性 , 有 明确 的界 限, 没 由 中央 授权 特 区 法 院 自行解 释 , 完 全可 以的 。但 是 基 本 法 有 是 立 关 中央 管理 的事务 及 中央与 特 区关 系 的条 款 , 涉及 中 央 的权 力 立 法解 释 是 带 有 立 法 性 质 的 。 而 在 香 港 , 法 机 关 如 果 对 实质 上 是相 等 于 内地 问题 , 须在 全 国包 括 特 剧行 政 区有 统 一 的 理解 才 能有 效地 贯 某 条法律作 出补 充 规定 或 明确 界 限 , 必 两 彻 实 施 ,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必 须 保 持最 终 的 解 释 权 。考 虑 到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法 律 作 出 的立 法 解 释 , 者 的效 果 是 相 同 的 。 因此 第五 , 国人 大常 委会 的法律 解 释并 不 结合 具体 案 件 全 香 港 的 特殊 情 况 , 区法 院也 可 以对 这 些 条 款作 出 解 释 , 特 只是 香港 法 院对法 律 的解 释 则 必须 结合 具体 的 案 在 这 类 条款 的 解 释影 响 到案 件判 决 时 , 在 作 出终 局判 决前 须 的审理进行 , 并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现实合理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摘要:在“一国两制”的大政治背景下,内地和香港在基本法实施的问题上基本达成默契,但也存在围绕基本法解释的争议。针对基本法的解释,在保证香港基本法的平稳准确实施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深刻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基本法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无损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而且可以在解决高度自治权引发矛盾的同时,推动内地与香港特区两种解释模式的融合,保障香港的政治与社会稳定。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释法依据;现实合理性
前言:
法律解释权是立法权的自然延伸,法律解释也是立法的补充。法律的生命离不开解释,而解释的基础又在于解释权的归属。
一、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的分析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被选定为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次释法内容中,明确了合法有效的宣誓是该条款所列公职人员参选或出任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利,所作出的此次释法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
儿 Ku - mi g i n
( c o lo a ,Fu a ie st ,S a g a 0 4 3 ) S h o flw d n Un v riy hn h i 0 3 2 Ab ta t Th n e p ea in o h o g Ko g b sclw so ra i nf a c O t e p o e n ta y sr c : ei tr r tto ft e H n n a i a i fg e tsg ii n e t h r p ra d se d c i lme tto ft e b sclw.Re e ty s u sa o tt e p we fi tr r tto ft e b sclw a e mp e n a in o h a i a c n l ,is e b u h o ro n e p ea in o h a i a h v
o n e p eai no h a i w t ec u t fHo gKo g c ni tr r tt eb sclw ny u o u h rz — fit r r t t ft eb scl s h o rso n n a n e p e h a i a o l p n a t o ia o a t n,a d t eca s sb y n h i t ft ea t n m y o h go h l b u mit d t h a d n i o n h lu e e o d t el mi o h u o o ft e Re in s al es b te o t eStn ig s Co mmitef ri tr r tto . Th ril h n d a o a io ewe n Chn s i ln e a n e — te o n e p ea in ea tce t e r wsc mp rs n b t e i e e man a dS lg lit r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汉代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系统性改革中,制定《箠令》的是、()A.汉宣帝B.汉景帝C.汉文帝D.汉武帝【答案】 B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侦查部门重新侦查B.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C.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处理D.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补充侦查【答案】 B3、下列关于现行宪法文本中“法律”的说法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中的“法律”是指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等特征的法B.“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C.“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的“法律”是指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内的所有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D.“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的“依照法律”意味着、公民只有在法律有相应规定时才能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答案】 C4、 2009年,最髙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根据该条例,下列各项有关法官纪律处分的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甲法官在退休前违反办案纪律,应受记大过处分,但其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就已经退休,故A法院不再依照本条例给予其纪律处分B.乙法官违反办案纪律被记大过处分,在其受处分期间,B法院为其晋升了工资档次C.某案合议庭集体违反了办案纪律,C法院仅处分了作为审判长的丙法官D.丁法官违法办案,且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所以D法院不再依照本条例给予其纪律处分【答案】 A5、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答案】 D6、一个孩子的家长在群里发孩子的生活费五千块钱给老师,被另一个孩子的家长提前领取了,请问这个孩子的家长构成:A.抢夺B.盗窃C.侵占D.选项缺【答案】 B7、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宪法错题集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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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综合理解,结合两个基本法的相关条文,注意细节 ID(1034): 下列有关国体和政体关系的表述,哪个不正确?( ) 下列有关国体和政体关系的表述,哪个不正确 A.国体是国家的内在表现形式,政体是国家的外在表现形式 B.国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政体的存在形态 C.没有政体,国体照样可以存在 D.政体是国体的体现和反映,对国体有能动的反作用 [单项选择]: A B C D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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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结合宪法学理论,理解《宪法》的重点法条第 51 条。 ID(897):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我国公民的什么权利 )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我国公民的什么权利?( A.政治自由权利 B.人身自由权利 C.文化教育权利 D.民主权利 [单项选择]: A B C D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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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理解记忆,参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16 条。 ID(1134): 下列哪个选项的法规或条例或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 下列哪个选项的法规或条例或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A.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 C.自治州人大制定的单行条例 D.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单项选择]: A B C D
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权力冲突与协调_叶海波
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权力冲突与协调叶海波*内容提要: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权力冲突,主要表现为中央与香港围绕基本法解释、立法会立法备案及行政长官选任的冲突。
香港基本法是普通法与中国法的混合体,必须稳妥地将香港回归前的自由主义传统安置于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宪政体系之中,二者间的差异造成香港基本法中权力制约机制的缺陷及基本法实施的冲突。
为化解上述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通过释法确立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基本规则,行政长官应以行政会议为平台,吸纳政党力量,建立政党分权机制,塑造政治主流。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宪政;机关分权;政党分权;行政会议香港回归后,原有资本主义制度保持不变,与大陆社会主义制度共同构成一国中的“两制”。
在世界范围内,”两制”地位平等,但在中国,”两制”的主体存在于中央地方关系的差序格局之中。
〔1〕这种特殊性使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出现若干冲突。
1999年的释法争议反映了香港终审法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间的权力冲突,但这并非香港基本法实施中权力冲突的唯一表现形式。
随着香港政党政治的发展以及民主政治的推进,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将面临新的权力冲突。
本文试图探寻冲突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化解冲突的可能方案。
一、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权力冲突形式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审查香港的法律,但香港亦在这些事务上扮演一定的角色,如行政长官由香港选举或者协商产生后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法律由立法会制定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香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只有双方相互协调,良好配合,上述权力才能得到顺利行使,否则会产生权力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如下形式。
(一)围绕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力冲突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经其授权,香港法院亦可解释香港基本法,但当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香港终审法院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考试题库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考试题库单选题(共35题)1、根据司法部2012年12月26日对外发布的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成立5年以上并具有5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B.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为分所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C.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等情况下,分所应当终止D.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答案】 A2、下列关于盗窃罪的认定,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甲唆使一10岁的小男孩到金店盗窃,小男孩将一串金项链(价值3万)带出店外,尚未交到甲的手上时,被店员发现并抓获。
由于甲尚未取得项链,因此应成立盗窃罪的未遂B.乙见张某拿一新款的苹果7S,便起占有之念。
于是向张某借打电话,边打边借口“信号不好”而向门外移动,趁张某不注意溜走。
乙成立诈骗罪。
C.丙在火车上趁身边的乘客熟睡,在下车之际将该乘客放置在行李架上的皮箱一并拿走,丙的行为属于“扒窃”D.丁潜入他人家中盗窃,但分文未得。
虽然刑法规定了“入户盗窃”这一行为类型,丁依然只成立盗窃罪的未遂答案解析:A项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甲是盗窃的间接正犯。
对于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人盗窃既遂,间接正犯就成立既遂。
B项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处分”。
显然,本案中张某并没有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
C项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在中国关于物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B.动产物权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C.关于船舶的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D.关于船舶的抵押权一般情况适用船旗国法,但是有例外【答案】 B2、关于交通肇事罪,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陈某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张某醉酒后严重超速驾驶小型客车追尾陈某的车辆,张某当场死亡,陈某驾车逃逸。
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B.韩某酒后驾驶将徐某撞倒,为逃避法律追究,其将徐某转移到某栋废楼后逃逸,徐某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韩某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C.钱某驾车不慎将丁某撞倒,钱某下车查看并将丁某扶至路边,交谈10分钟后,两人都觉得无大碍,丁某同意钱某离开。
当天下午,丁某因腹膜后出血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钱某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D.梁某为某客船所有人,对客船有管理职责,在改造客船后未经检验,就指使不具有驾驶资格的周某等人投入营运,造成重大沉船事故致多人死亡。
梁某成立交通肇事罪【答案】 D3、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
后来甲得知乙羅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
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糊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答案】 C4、下列关于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A.某县破获一抢劫团伙,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团伙中主犯赵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县法院可以将全案一并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由于涉及外国人,所以县法院应当将该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C.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法理分析
2018年第1期法治研究134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法理分析…刘志刚**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包括常规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体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体制。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构建了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框架,但学界对其中的一些结点问题,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拥有的法律解释权的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其他国家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正当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作补充规定的正当性等存在理解上的歧义。
2000年《立法法》和2015年对《立法法》的修改相继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但又衍生出了《立法法》和《决议》在适用上的问题。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体制是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重要环节,但学界对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方式及依据等问题存在争议,应当加以厘清。
关键词:1981年决议……立法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律解释体制*本文系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健全与完善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宪法监督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6AFX006。
**作者简介:刘志刚,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包括常规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体制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体制这两种类型。
常规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框架是由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构筑、而后由《立法法》加以修正的,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体制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确立的。
目前,学界对法律解释体制中的一些结点问题存在一些理解上的歧义,实践中也不时地以这样、那样的方式显现出来。
在本文中,笔者拟在纵向梳理我国法律解释体制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对相关结点问题作一框架性的梳理。
一、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历史发展沿革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产生发端于建国初期,迄今经历了将近60年的发展。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对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思考
港特区政府颁布《97年人民入境 ( 19 修订) 2 第 号条
例》 下称《 ( 入境条例》 。《 ) 入境条例》 规定 , 香港永
久居 民在 内地 所 生 的子 女 获得 香港 永 久 居 住权 , 必
须是该子女出生前其父母双方或一方 已经是香港永
久居 民 。该 条例 的 生 效 日期 追 溯 至 19 97年 7月 1 日。数千名 受 影 响 的 父 母 认 为 其 违 反 《 港 基 本 香
析 , 大三 次释 法 符合 一 国两制 下的 法律 解释 体 系的要 求。 人
[ 关键词] 法律解释 ; 香港基本法; 解释权 ; 争议 [ 中图分类号]D 2 [ F9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62— 50 20 )3 02 — 3 17 10 (06 0 — 0 2 0
可 以成 为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1 9 9 7年 7月 1 日, 0 香
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基本 法》 。全国人 大常 委会在咨询 《 基本法》 委员会 的基础上解释了居 港 权有关条文 : 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要求进入香港 , 需 要 经 过 内地 机 构审 批 , 持 有 有效 证 件方 可 进 入 香 并 港 ; 基本法》 2 《 第 4条第 2 款第 3 项规定是指无论本
一
、
人大解释《 香港基本法》 事件回放
香港回归后 , 人大第一次解释《 香港基本法 》 是
“ 居港 权 ” 件 。 “ 事 居港 权 ” 问题 关 键 是 什 么 样 的 人
市场 , 香港失业率将超过 2 %。这一裁决给特 区政 2 府和香港社会带来巨大压力。为此 ,97年 5月 1 19 8
收 稿 日期 : 0 0 2 2 6— 5~ 0 0
大力整治“港独”香港基本法104条出台了
大力整治“港独”,香港基本法104条出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律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
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
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
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日上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回答与释法有关的问题,他强调,香港基本法104条规定的本质就是政治效忠问题。
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是
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机关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机关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解释”。
基本法的解释原则是对应不对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权,但同时必须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生效。
基本法的规定是从属于宪法,所以全国人大有权就其在宪法基础上所作的修改作出解释,但不能作出与宪法抵触的规定。
在基本法颁布实施后,仍然享有独立自治权利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在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以外,还可自行进行解释。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实施中,本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这说明了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香港基本法关于解释机关和解释权的规定,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精神的。
香港基本法不仅是一部完整的法律,而且是一部成文法典,它充分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制度和香港社会的实际情况。
基本法的实施涉及香港政府和全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为了防止出现任何与基本法相抵触的规定,保证香港基本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特别是有利于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必须制定包括香港基本法在内的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
这些[gPARAGRAPH3]ley强调中央权力的重要性,他认为“宪法只能由少数有才干的专门官员来起草,只能在少数忠诚的人之间传阅,并且不容许在公众中散播……”对此,他引用了莎士比亚在《理查二世》里的一段台词“国王要求臣下宣誓效忠;而我告诉他们,国王只有一个。
而臣子却拥有整个世界。
”其实早在中国古代,就已经提出了依靠君主个人权威的思想。
所谓的君权至上是指,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统治者至高无上的权力被假定为绝对的,因此也没有法律上的约束。
这种至高无上的地位正是建立在君主对臣民的个人专断权威之上的,臣民的意志完全不被考虑。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浅析
立 法 解 释 的 状 况 . 回归 后 的 司法 又将 沿 用 普 通 法 的 传 统 。
照 搬 内地 大 陆 法 系 的 立 法 解 释 模 式 而 排 斥 普 通 法 的 法 官
19 9 7年 7月 1日起 实 施 。作 为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宪 制 性 法 律 文件 , 回归后 香港 的 稳 定 繁 荣 起 到 了 巨 大 的 作 用 。 而 。 对 然 在基 本法 正式 实 施 过 程 中 .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对 基 本 法 进 行 全 的 三 次 立 法 解 释均 引 发 了不 小 的 争 议 : 从 l9 9 9年 的 ” 无 证 儿 童 居 港 权 ” 讼 案 的 解 释 分 歧 。 对 基 本 法 两 个 附 件 争 到 中行 政 长 官 和立 法 会 选 举 办 法 的 争 议 . 至董 建 华 卸任 后 再
范 围 内 的条 款 自行 解 释 。
根据法律 的规定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和香港法 院都可以 对 基 本 法 进行 解 释 , 法 理 上 他 们 的关 系 究 竟 如 何 , 文 在 本
尝试对此作一分析。 解 释权 归属 的 法 律 规 定
一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香港特 别行政 区基 本法) 1 8条 第 5 第 ( ) 规 定 :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在 审 理 案 件 时 对 本 法 3款 香 的其 他条款也可解释。 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 件时需要对 本法关 于中央人 民政府管理 的事务或 中央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关 系 的 条 款 进 行 解 释 . 而该 条 款 的 解 释又 影响到案件的判决 , 在对 该案件做 出不 可上诉 的终局判决 前 , 由香港特 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 应 务 委 员 会 对 有 关 条 款 做 出解 释 。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如 委员会做 出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 院在 引用该条 款时 ,
浅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浅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论文关键词:首席法官终审权法院体系管辖权终审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司法活动司法制度司法独立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论文摘要:本文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着重论述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包括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及与现今法院的比较,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未来特别行政区司法活动的原则,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与管辖权等。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论述,说明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基本予以保留,二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并享有终审权,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确立了“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模式。
而司法制度则是这一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探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对于香港未来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第81条第1款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由此可见,1997年7月1日以后,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香港法院组织体系)予以保留,但是,将有两处明显的改变,一是设立终审法院,二是对原有法院名称作了些变动。
很明显,1997年7月1日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享有终审权,因此,必须设立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院。
这样,就必须对原有法院的名称作些改变。
目前香港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包括上诉庭和原讼庭)、地方法院、裁判司署、儿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以及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襄物品审裁处等一些专门法庭,其终审机构是设在伦敦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1997年了月l日以后,由于在香港设立了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其实就是香港的最高法院,因而,目前香港的最高法院将改名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将改名为区域法院,但它们的具体组织、职权、法官的资格等将予以保留,只是名称的改变。
论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机制
论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机制摘要:特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是特区行使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基础和依据,对特区来说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对其进行解释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尤其是高度自治权的行使会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关系到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因此应慎重解释。
而香港和澳门基本法中虽然对解释有所规定,但并不全面,实践中也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基于此,本文对基本法的解释机制进行了探讨,论证并阐明了基本法的解释主体、解释原则、解释程序,对一些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由此形成本文的观点。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司法权独立一、解释权的主体(一)全国人大对《基本法》享有解释权《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行使方式为授权港澳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澳门特区关系的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解释权1.香港、澳门法院对《基本法》享有有限的解释权。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自治范围以外的条款也可解释。
2.香港、澳门法院对《基本法》以外的其它法律享有最终的解释权。
(三)《基本法》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的介入《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4款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这就设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的一个法定程序。
香港行政长官与基本法解释
作者: 胡锦光[1];朱世海[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港澳台侨教研室,北京100081
出版物刊名: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5-40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3期
主题词: 香港基本法;行政长官;香港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要:香港法院因拥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而在实践中能够对政府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给行政长官施政带来一些消极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能够为香港行政长官施政提供有力支持,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主动释法,也不宜经常释法,难以为行政长官施政提供经常性的支持。
针对香港法院的司法积极主义,为促进行政长官施政,应对《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加以修改和完善,以增强行政长官对释法的影响力。
香港“刚果(金)案”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释《基本法》
香港“刚果(金)案”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释《基本法》罗燕明
【期刊名称】《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2011年,香港特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外案件——“刚果(金)案”.中央人民政府首次介入审理过程,香港特区终审法院首次提请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解释《基本法》.学术界目前多从法律角度研究这一案件.这是必要的,但该案在政治层面的意义更为重要.本文认为,“刚果(金)案”的审理反映了回归以来中英在特区司法领域较量的继续,而该案的圆满结案则对“一国两制”下香港的司法建设和政治发展提供了重要启示.
【总页数】8页(P27-34)
【作者】罗燕明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北京1007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D61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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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86期2006年5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 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 G eneral No.86May.,2006收稿日期:2005-07-10作者简介:季奎明(1981-),男,上海人,复旦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季奎明(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摘 要: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对于保证基本法的正确平稳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而关于基本法解释权的问题在最近的三次案例中都引起了颇多争议。
本文先对有关的法律条文进行演绎分析,从而论证基本法的解释权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可以解释基本法是缘于授权,对于自治范围外的条款需要提请常委会解释。
再通过对比内地的法律解释体系和欧盟的先行裁决制度,并借助“法克坦姆案”来说明这样的制度设计无损于香港的司法独立。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司法独立中图分类号:D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 (2006)0320131207The Pow 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he H ong K ong B asic La w———An Analysis of Relations of t 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 he National People ’s Congressand t he Court s of Hong K ong on t he Interpretation of t he Basic LawJ I Kui -ming(School of law ,Fudan U 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Abstract :The interpretation of t he Hong K ong basic law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 he proper and steady implementation of t he basic law.Recently ,issues about t 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 he basic law have aroused enormous cont roversy in t hree cases.This article first applies deductive analysis upon relevant le 2gal clauses ,arguing t hat t 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 he National People ’s Congress is entitled to t 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 he basic law ;t he court s of Hong K ong can interpret t he basic law only upon aut horiza 2tion ,and t he clauses beyond t he limit s of t he autonomy of t he Region shall be submitted to t he Standing Committee for interpretation.The article t hen draws comparison between Chinese mainland ’s legal inter 2pretation system and EU ’s p reliminary judgment mechanism ,as well as referring to t he Factortame case ,to p rove t hat t he design of t he interp retation system of t he basic law will not impair t 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of Hong K ong.K ey w ords :Basic Law of Hong K ong ;power of interp retation ;independence of jurisdiction《中国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文简称基本法)于1990月4月4日在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1997年7月1日起实施,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文件,对回归后香港的稳定繁荣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然而,围绕着基本法实施过程中的解释问题,也引发了几次不小的争议:从回归之初“无证儿童居港权”上的解释分歧,到对基本法两个附件中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的争议,再至前不久董建华去任后新特首任期问题的看法不一,无不反映出基本法的解释对于香港的政治状况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
根据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都可以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在法理上他们的关系究竟若何,这个基本法解释的模式是否僭越了香港的司法独立?本文尝试对此作一梳理分析。
131 一、解释权的归属:法律规定的演绎分析1.宪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4)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
香港因为历史原因,和内地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域,实行的是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
回归前香港在普通法制度下,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而法律解释主要是指法官的司法解释,是否存在立法解释有非常大的争议。
①而在内地,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过程中进行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时对行政法规作出行政解释。
当具体应用的解释出现错误或冲突时,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加以确认或纠正,[1]也就是说宪法赋予了人大常委会解释国家法律的最高权威性。
香港基本法是一部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不仅在特别行政区实施,而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依据宪法,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
而且,这样的规定对于保证基本法在包括香港在内的全国得到统一、正确的理解实施是必要的。
但是鉴于香港在回归前长时间处于几乎没有立法解释的状况,回归后的司法又将沿用普通法的传统,照搬内地大陆法系的立法解释模式而排斥普通法的法官司法解释就不能完全适应香港的现实。
因此,在基本法中确立一个合乎宪法又切合特别行政区实际的解释模式就显得十分重要。
2.基本法确立的解释权框架。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1)、(2)款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基本法的制定是以宪法为依据的②,基本法解释权依宪法也归于人大常委会即是无可非议的。
然基本法在确立了这个原则的基础上又规定,香港法院在自治范围内可以对基本法进行解释。
对这个条款的理解有几个问题需要指出:1)“授权”并非“分权”。
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为了更好地施行“两制”,香港法院是经“授权"而得以对自治范围内的基本法条款进行解释。
换句话说,人大常委会把自己应当行使的解释权的一部分授予香港法院行使,而不等同于香港法院本身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人大常委会不因“授权”而丧失其依宪法和基本法获得的解释权。
2)经授权的自行解释限于自治范围内审理的案件。
所谓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主要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等大部分的基本法所规定的内容。
香港法院只有在审理具体案件有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对这些内容进行解释,而无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立法解释。
3)“香港法院”是指不同审级的各级法院。
人大常委会在授权条款中提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应当理解为在自治范围内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各级法院。
但是由于法院之间的级别不同,管辖权大小不同,对基本法做出解释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也不相同。
只有终审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时对基本法自治范围内条款的解释,对香港特区的其他法院才均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3.自治范围外条款的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
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
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231①② 如陈弘毅先生在《香港法制与基本法》中写道:“立法机关拥有立法权,但没有任何解释法律的权力,……所有在香港法律体制之内,惟一的正式解释是司法解释。
”而蓝天先生的专著《一国两制问题研究》则认为,立法机关对条例所做出的解释,应当是立法解释:“在立法文件中对制定法中某些常用的关键性词语的含义阐述、说明或指示……属立法解释”。
《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3)、(4)款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自治范围外的条款,也是可以解释的。
“也可解释”的内涵是多方面的:1)“除外”的范围。
所谓基本法自治范围外的条款是指有关外交、防务及其他一些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即指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关于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规定。
对于这些条款,特区法院“可以解释”,但却不能“自行解释”。
2)“可以解释”的文中之义。
香港法院对于自治权范围外的条款进行解释,不能直接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审理某个具体案件时,一旦法院对此作出解释,又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时,在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当由终审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这些条款进行解释。
只有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才有最终的拘束力,香港各级法院的解释只有得到了人大立法解释的认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立法解释的效力。
第(4)款前加了一个“如”字,说明终审法院提出解释基本法的请求后,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释。
①但立法解释一旦作出,特区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引用相关的条款时,就必须以常委会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