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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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1995-01-25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

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规定、防突细则对照表

防突规定、防突细则对照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二十五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七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

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 (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450-400-350-300-450-400-350-300514326图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1—断层;2—突出点;3—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4—推测下部区域断层两侧的突出危险区边界线;5-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6—突出危险区(阴影部分)(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技术措施体系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三)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突出矿井区域防突工作必须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尽保、应抽尽抽、抽采平衡。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树立“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
突出危险区域煤层必须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区域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煤层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当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还应当实施工作面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无突出危险性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否则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性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该矿井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煤层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具体的防突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十六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鉴定依据下列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进行:
(一)煤层赋存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及煤的坚固性系数;
(五)煤层瓦斯地质图;
(六)水文地质情况、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第二十一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201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新旧对照表

201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新旧对照表

总则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求第二章一般规定章一般规定节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节突工作程序和要求区域综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节区域防第六十四条 采取井下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穿层钻孔或者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的距离,下同),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二)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

具备条件的,井下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优先采用定向钻机施工;(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并用穿层钻孔至少控制以下范围的煤层: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四)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验节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求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二节章局部综合防突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施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节节安全突出措施氧化碳(瓦总则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字[1995]第30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字[1995]第30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字[1995]第30号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l 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14)第一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14)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5)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二、煤苍掘进工作而突出危险性预测 (22)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6)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6)—、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26)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6)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7)四、煤巷掘进上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8)五、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8)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9)第—节开采保护层 (29)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 (35)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36)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并巷揭穿突山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36)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而防治突出措施 (44)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45)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48)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50)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5l 第七章附则 (58)附录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突出、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 (59)附录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60)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 (60)附录四钻屑指标法 (61)附录五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 (62)附录六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 (64)附录七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dp)的测定方法 (66)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995-01-2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灾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防突细则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煤安字(1995)第30号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厂积极的指导作用。

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

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丁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闩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一节煤层灾小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顶测………………………………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川措施的效果检验…………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四、煤巷掘进卜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开采保护层…………………………………………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七章附则………………………………………………………附录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突出、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附录四钻屑指标法………………………………………………附录五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附录六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附录七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的测定方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防突规定完整

防突规定完整

防突规定完整防突规定完整版————————————————————————————————作者:————————————————————————————————⽇期:防治煤与⽡斯突出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煤与⽡斯突出的防治⼯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命安全,根据《安全⽣产法》、《矿⼭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斯(⼆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作,适⽤本规定。

现⾏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致的,依照本规定执⾏。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范围内发⽣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作的第⼀责任⼈。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作⾯突出危险性预测;(⼆)⼯作⾯防突措施;防治煤与⽡斯突出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煤与⽡斯突出的防治⼯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命安全,根据《安全⽣产法》、《矿⼭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斯(⼆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作,适⽤本规定。

现⾏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致的,依照本规定执⾏。

防突管理规定

防突管理规定

防突管理规定防突管理规定一、工作准则1.1 安全第一:本着安全、健康、环保的理念,确保人员、设备、物料、环境的安全。

1.2 防备为主:致力于切实防备突发事件的发生,从源头上进行防备。

1.3 全员参加:全部员工必需认真学习、贯彻公司突发事件防控方针和管理规定,参加突发事件防控。

二、预案类别2.1 冲突纠纷2.2 突发事件2.3 安全生产三、冲突纠纷类3.1 冲突纠纷防范全部员工要言行举止得体,敬重不同的看法和看法,增长相互的理解和和谐,规避与客户、供应商、伙伴和同事之间的冲突纠纷,达成和解协商,杜绝暴力冲突事件的发生。

3.2 突发事件处置在公司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员工应立刻向公司上级报告,并搭配相关部门掌控事态及处理善后。

3.3 监督管理公司下设有冲突纠纷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追查责任,并适时进行整改。

四、突发事件管理类4.1 管理要求公司要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和适应突发事件发生的应急措施。

4.2 防范措施对突发事件发生前和发生时进行针对性的防范,防止恶劣天气、火灾、交通事故等影响公司生产和员工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发生。

4.3 处理流程突发事件发生时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抢险,并适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安全生产类5.1 安全管理要求公司要遵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订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规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5.2 应急预案针对常见的安全生产事故,公司要订立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各项应急设备和措施的有效性和牢靠性。

5.3 安全学问对员工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学问和应急处置学问,提高员工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本领。

六、员工自律要求6.1 言语行为员工之间相互敬重,不得显现人身攻击、诋毁、恶意诽谤等行为。

碰到冲突纠纷要适时沟通协商,不得实行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6.2 行为规范在公司工作岗位上,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不得擅自改动设备,不得在生产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

防突管理规定

防突管理规定

防突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维护企业内部秩序,保障员工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防突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规定了防止和处理冲突事件的管理和考核标准。

二、管理标准1.员工之间应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互相尊重和支持。

2.禁止在工作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恐吓、威胁或者暴力行为。

3.员工应理性对待工作中的分歧和矛盾,避免情绪化的语言或行为对其他员工造成伤害。

4.员工应遵守公司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如有冲突应通过合适的渠道寻求解决。

三、防范冲突措施1.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沟通技巧、冲突解决等方面,提高员工的沟通和解决冲突的能力。

2.针对工作中常见的冲突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员工,确保员工在发生冲突时可以及时采取正确的处置措施。

3.建立沟通渠道,鼓励员工在发生冲突时及时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汇报,以便及时处理和解决。

四、冲突处理程序1.发现冲突情况,应立即采取行动,防止事态扩大。

2.主管人员应及时介入,了解冲突的具体情况,并采取调解措施,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3.如果调解无效,主管人员应协助双方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并寻求更高层面的解决方案。

4.如果冲突仍无法解决,公司将派遣专门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制定必要的纪律处分措施。

五、考核标准1.对管理层,将根据冲突事件的处理情况、处理效果及时性进行评估,以及领导对冲突事件的主动防范和处置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2.对员工,将根据遵守规章制度、员工工作关系和沟通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

六、奖惩措施1.对于正确处理冲突事件并有效化解的领导和员工,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对冲突事件处理不当以及有不良行为导致冲突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解雇。

七、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体操作细则由公司制定并告知相关人员。

2.对于特殊情况无法解决的冲突事件,将依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即为《防突管理规定》的内容,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

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 (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00514326图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1—断层;2—突出点;3—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3019881995514 141415 191920 24 24 2424252526 26 26 31 31 31 38 38404142 474748484950515212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3451 67123123458512349123451011 1234567812 123451 678131214121水平煤层采掘工作面名称距保护区边缘距离未保护区和采掘工作面相对位置图说明:矿总工程师批示采掘区区长签收地测科科科长:测绘人:3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15条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第16条矿务局、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行使监察权。

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17条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1123 341819122334202突出日期年月日时地点孔洞形状轴线秘水平面夹角标高巷道类型突出类型距地表垂深(m)发生动力现象后的主要特征喷出煤量和岩石量突出地点通风系统示意图(注距离尺寸)突出处煤层剖面图(注比例尺)煤层顶底板岩层柱状图煤喷出距离和堆积坡度煤层特征名称倾角(°)邻近层开采情况上部喷出煤的粒度和分选情况厚度(m)硬度下部突出地点附近围岩和煤层破碎情况动力效应地质构造的叙述(断层、褶曲、厚度、倾角及其变化)突出前瓦斯压力和突出后瓦斯涌出情况支护形式棚间距离(m)控顶距离(m)有效风量(m3/min)正常瓦斯浓度(%)绝对瓦斯量(m3/min)其它突出前作业和使用工具突出孔洞及煤堆积情况(注比例尺)突出前所采取的措施(附图)现场见证人(姓名、职务)伤亡情况突出预兆主要经验教训突出前及突出当时发生过程的描述防突负责人通风区(队)长矿总工程师矿长填表人:外移情况、煤光泽变化、工作面瓦斯涌出变化情况。

新版防突细则(2019)

新版防突细则(201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突实施细则

防突实施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贝V。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突细则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2019版防突研究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2019版防突研究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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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细则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一、总则1、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放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if !supportLists]-->•<!--[endif]-->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if !supportLists]-->•<!--[endif]-->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if !supportLists]-->•<!--[endif]-->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if !supportLists]-->•<!--[endif]-->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位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位突出煤层。

<!--[if !supportLists]-->•<!--[endif]-->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确定,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后,报省(区)煤炭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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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
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
图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1—断层;2—突出点;3—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4—推测下部区域断层两侧的突出危险区边界线;5-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6—突出危险区(阴影部分)(三)在上述(一)、(二)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进行预测。

如果没有或者缺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

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

表2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
的临界值
瓦斯压力P (MPa)瓦斯含量W
(m3/t)
区域类别
P﹤0.74 W﹤8 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
他情况突出危险区
1—断层;2—突出点或者突出预兆位置;
3—根据突出点或者突出预兆点推测的断层两侧突出危
险区边界线;
4—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5—突出危险
区(阴影部分)
图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示意

(三)在第一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第二
项划分的突出危险区以外的范围,应当根据煤层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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