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相关规定

合集下载

申请人可否反复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可否反复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可否反复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否可以反复申请异议登记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进行异议登记,但是对于异议登记的次数和频率却并不十分清楚。

本文将以此为话题进行探讨,从法律和实际操作的角度出发,分析申请人是否可以反复申请异议登记的可能性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异议登记的规定,申请人确实可以反复进行异议登记。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通知被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和陈述,同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和地点。

如果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异议登记。

这段规定可以看出,在60日内,申请人可以进行异议登记,而且并没有规定只能进行一次登记。

所以从法规上来看,申请人可以反复进行异议登记。

根据实际操作的经验来看,对于异议登记的次数和频率并没有明确的限制。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因为种种原因需要多次进行异议登记,但并没有被告知只能进行一次登记。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在接收到申请人的异议登记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和处理,而不是简单地拒绝申请人进行多次登记。

因此从实际操作来看,申请人可以反复进行异议登记。

虽然法律和实际操作上都没有对申请人进行异议登记的次数和频率做出明确规定,但是申请人反复进行异议登记也并非没有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在进行异议登记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异议。

如果申请人只是简单地反复进行异议登记,而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那么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组织是有权利拒绝受理申请人的异议登记的。

申请人在进行异议登记时需要深思熟虑,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异议,而不是盲目地反复进行异议登记。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申请人确实可以反复进行异议登记,但是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异议。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组织也有权利拒绝受理无理由的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就是说,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现时房产登记的权利持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

该登记的直接法律效力,是中止现时登记的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

这是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措施,但这种保护是临时性的。

为使得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早日恢复正常,法律对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作出十五日的限制,超过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说明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积极行使其权利,为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不致受到严重的影响,法律规定该异议登记失去效力。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是事实上的权利人,在购房合同上应签夫妻的姓名,房产权证也应是夫妻两人的姓名。

如果夫或妻任何一方发现在房产证上也只登记夫或妻一人姓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并在有效期内向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经过司法部门裁定判决或登记机关在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即受理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还有遗产继承问题,涉及到家庭中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之间等利害关系人,在办理遗产继承过程中,需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无论是有意或无意遗漏其中任何一个利害关系人的,被遗漏的当事人均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然后依法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定判决。

登记机关即依据法院判决办理确权登记发证。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

不动产权属异议申请的法律程序与规定

不动产权属异议申请的法律程序与规定

不动产权属异议申请的法律程序与规定一、引言在不动产交易中,确保不动产的权属清晰、明确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不动产权属异议的情况。

本文将分析不动产权属异议申请的法律程序与规定,并通过案例来说明相关问题。

二、不动产权属异议的定义不动产权属异议是指对不动产的权属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情况。

这种异议可能是由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登记不完全或存在其他权属纠纷等原因引起的。

三、不动产权属异议的法律程序1. 异议申请的提起当不动产的权属存在异议时,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起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应当包括异议申请书、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等。

2.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

审查的重点包括对异议申请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等方面。

3. 异议登记的效力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申请后,根据审查结果,可以决定是否进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的效力是暂时的,它只能起到保护异议人权益的作用,但并不能改变不动产的实际权属。

4. 诉讼程序的启动如果异议申请被不动产登记机构驳回或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异议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权属。

四、案例分析某市A先生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

然而,不久后,B先生也声称对该房产拥有权属,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起了异议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查后决定进行异议登记。

A先生对此不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案例中,不动产权属存在异议,A先生作为登记人享有优先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异议登记只是暂时的,A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此案,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最终确定房产的真实权属。

五、结论不动产权属异议申请的法律程序与规定是确保不动产权属清晰、明确的重要环节。

当不动产权属存在异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起异议申请,并在必要时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

申请人可否反复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可否反复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可否反复申请异议登记【摘要】异议登记是指对某项决定提出质疑或者不满意见的程序。

申请人在被拒绝后是否可以重新申请异议登记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是可以重新申请的,但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是否可以反复申请异议登记则存在限制。

异议登记的程序和流程需要严格遵守,包括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材料等。

申请人可否反复申请异议登记的限制也需要遵守。

要有效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申请人在遵守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反复申请异议登记的,这体现了异议登记的重要性,可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异议登记、申请人、反复申请、限制、程序、流程、有效申请、结论、重要性1. 引言1.1 什么是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指申请人对他人的权利主张或者利益诉求提出异议,要求相关机构或部门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情况,而异议登记就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来保障我们的权益和利益。

通过异议登记,我们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我们的观点和要求,希望他们能够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处理。

异议登记的提出可以涉及各个领域,比如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的裁决、企业的管理决策等。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登记申请,一般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异议观点。

在一些情况下,异议登记可能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流程来进行审查和处理,以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异议登记是一种维护权益和促进公平的重要机制,对于申请人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过异议登记,我们可以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要求,同时也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和解决问题,使社会更加公正和和谐。

1.2 为什么需要异议登记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争议,而异议登记就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可能会遇到被拒绝或者被判定不符合某项条件的情况,这时候,异议登记就可以派上用场。

异议登记及相关法律规定

异议登记及相关法律规定

异议登记及相关法律规定异议登记及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利害关系⼈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书⾯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在异议登记之⽇起⼗五⽇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向申请⼈请求损害赔偿。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九条第⼆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条 ⾃受理登记申请之⽇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国有⼟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作⽇,集体⼟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作⽇;(⼆)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作⽇;(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作⽇;(四)异议登记,1个⼯作⽇。

公告时间不计⼊前款规定时限。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六条利害关系⼈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的⾝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第七⼗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七⼗⼋条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通知申请⼈。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管理规定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管理规定

1 目的为规范xx银行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及《贵州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的岗位职责、受理方式、处理时限、流程和档案管理。

2.2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是指信息主体认为本人的信用报告中存在错误或遗漏的信息。

信息主体提出核查申请后,xx银行根据个人所提交异议内容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要求进行核实、更正、并反馈的过程叫做异议处理。

4 职责4.1 分支行、总行营业部负责受理信息主体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初步核实及相关取证工作,根据核实情况填写《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及时上报总行个人金融部,并将最终处理结果通过书面加电话方式及时反馈信息主体。

4.2 信息科技部负责生成纠错报文或删除报文及报文报送。

4.3 个人金融部负责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核查、更正、回复。

4.4 总行稽核审计部负责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的再监督。

4.5 总行监察室负责对违反个人征信异议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5 工作程序5.1异议受理方式信息主体对信用报告产生异议,其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xx银行或人民银行提出核查申请。

5.2 异议处理5.2.1 异议受理需准备资料5.2.1.1信息主体到xx银行提出核查申请的,需提供以下资料进行查询。

本人提交异议申请时提交的资料:a)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b) 个人征信查询授权委托书;c) 填写《xx银行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一式两份;d)相关取证材料。

委托他人代理提交异议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a)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b) 个人征信查询授权委托书;c) 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近一周的信用报告;d) 填写《xx银行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一式两份;e)相关取证材料。

异议登记及其法律效力

异议登记及其法律效力

异议登记及其法律效力异议登记是《物权法》规定的一项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对此制度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从世界范围来看,异议登记制度并不是一项崭新的制度,其他国家和地区早就存在这项制度。

笔者在此结合实践,就异议登记的有关问题,发表个人观点,以供地方借鉴与参考。

为什么要创设异议登记制度一般来说,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得以确立。

即使真实的权利与登记的权利不一致,前者在某些情况下也要让位于后者,合理信赖登记而受让不动产的第三人能够获得绝对的保护。

现实中,因为种种原因,难以避免出现登记错误,如何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呢?在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不一致时,应当允许真正的权利人申请更正。

但更正登记程序要求比较严格,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较多,在争议一时难以解决或不能及时办理更正登记的情形下,应当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对登记簿记载的结果提出异议,暂时限制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的权利,避免存在争议的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从而为事实上的真正权利人进行救济提供临时性的保护。

这就是异议登记制度。

该登记的直接法律效力是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中止现实登记的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或阻止第三人依登记的公信力取得不动产物权。

举例来说,本来是A的土地权利登记给了B。

A发现登记错误后,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申请更正登记,通过登记机构纠正错误;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纠正错误。

但是由登记机构直接更正错误,需要提供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或者确有错误的证明材料,A往往难以提供或者难以及时提供。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A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判决这一途径以达到纠正登记错误之目的。

而在真正的权利人A向法院起诉后,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B很有可能将争议的土地转让给C并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

程啸 论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构成要件

程啸 论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构成要件

论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构成要件程啸关键词: 异议登记;限制处分;登记簿公信力;利害关系人内容提要: 异议登记是《物权法》借鉴比较法(主要是德国法)的立法模式规定的一种新的登记类型。

如何理解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直接决定了其构成要件的设置。

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异议登记具有限制处分效力,既不符合异议登记的本质,也有违《物权法》立法本意。

异议登记仅应具有暂时击破登记簿公信力的效力,它既不能限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甚至无法推翻登记簿的推定力。

在正确界定异议登记效力之后,可厘清异议登记的构成要件:首先,登记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其次,异议登记的客体——不动产登记簿上可能存在的错误权利事项;最后,异议登记的申请不以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为前提。

引言异议登记(Widerspruch)是《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一种登记类型,它是为了解决更正登记程序较为费时,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登记名义人之间的争议一时难以解决,而由法律确立的一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1]由于异议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借鉴比较法(尤其是德国法)上的规定而引入的一种登记类型,加之《物权法》第19条第2款对异议登记的规定又很简略,故此理论上对于异议登记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力存在不同的理解。

现行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异议登记效力和构成要件的规定也不相同,有一些规定甚至可以说完全偏离了《物权法》的立法本意。

例如,《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对异议登记有限制处分效力的规定。

[2]有鉴于此,本文希望对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及构成要件做一初步探讨,以期澄清有关争议与误解。

之所以将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构成要件在文中一并加以论述,也是因为对异议登记效力的理解决定了对异议登记之构成要件的理解。

例如,如果认为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不仅可以击破登记簿的公信力还可具有限制处分的效力,那么由于异议登记的效力强大,故而其构成要件势必要严格。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3)(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第七十六条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七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登记证明;(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八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经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异议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登记行为。

异议登记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的手段,通过在登记簿上记载房屋登记异议,排除登记的公信力,排斥第三人的信赖,从而达到维护和救济自身权利的目的。

异议登记并不是一种终局的对错误登记的救济,但它可以及时或临时性的提供一种保护,并与更正登记结合形成了保护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制度体系。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条解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世界各国民法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登记对抗主义。

认为不动产物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须程序。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但非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日本国采此立法例。

二是登记要件主义。

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德国、瑞士采此立法例。

三是地券交付主义。

又称托伦斯登记制,该制度采任意登记制,不强制一切土地都必须申请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

但如申请不动产物权登记,则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澳大利亚采取此种做法。

四是登记公示主义。

即以登记作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当事人合意而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行转移,无需登记和交付。

如法国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

明显本条取向第二种模式,仍然偏重于国家干预管理的色彩。

个人倾向对抗要件主义。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性规定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证明编号:杭萧房异登字第号异议登记申请人:房屋坐落:房产权利人:权属证书或预告登记证明号:异议事项:异议登记日期:告知事项:1、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构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情况的书面证明。

如15日届满未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房产权利人可以申请办理异议登记注销手续。

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完毕或经异议登记申请人和房产权利人协商后,相关争议已经解决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异议登记注销手续。

3、异议登记后,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

4、根据《物权法》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杭州市萧山区房地产管理处年月日异议登记证明(存根联)编号:杭萧房异登字第号异议登记申请人:房屋坐落:房产权利人:权属证书或预告登记证明号:异议事项:异议登记日期:告知事项:1、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构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情况的书面证明。

如15日届满未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房产权利人可以申请办理异议登记注销手续。

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完毕或经异议登记申请人和房产权利人协商后,相关争议已经解决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异议登记注销手续。

3、异议登记后,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

4、根据《物权法》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杭州市萧山区房地产管理处年月日领取人签名:领取日期:年月日。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

信用社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提高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征信客户异议,是指个人客户对其本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的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提出不同意见,并向农村信用社或人行征信中心提出信息修改的申请。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人行转发外部协查或客户直接申请,对客户信用报告中的异议信息进行外部协查或内部核查,并根据协查或核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个人征信管理平台异议处理子系统(以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是农村信用社客户异议事项处理和信息流转平台,各行社的征信异议处理统一由省联社负责修改或删除并通过异议处理子系统进行相关流程操作。

第五条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是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社会形象,各行社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及时受理客户异议申请。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个人贷款和基本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岗位设置第七条省联社部门职责(一)市场发展部负责牵头各行社个人客户异议处理工作。

负责制定异议处理有关制度;牵头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相关系统建设、优化、应用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解答各行社异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负责处理反馈相关生产事件、生产问题和数据变更请求,协助做好异议核查所需生产数据查询,并完成因程序问题导致出错或相关系统前台难以处理的各类出错信息更正。

负责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异议处理工作检查、考评和宣传培训;指导更正个人贷款系统中的相关出错信息;负责与人行沟通协调,反映异议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异议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

异议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

异议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作者:梁晴来源:《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05期异议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第19条第2款所规定的一项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也分别对房屋和土地的异议登记作了规定。

它以暂时阻断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为代价,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然而,异议登记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相关法律对于异议登记制度各构成要件规定过于笼统,而现实中情况纷繁复杂,因对法条理解存在歧义,使得异议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常常遇到一些问题。

对此,笔者提出一些粗浅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不动产登记存在错误的内涵根据《物权法》第19条,异议登记是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存在错误为前提的,然而并未对不动产登记存在错误的内涵进行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并不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存在任何错误,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据此提出异议登记,而是只有在涉及不动产权属和内容的相关记载错误的情形下利害关系人才可以提出相关申请,如只是不动产自然情况(面积、坐落等)的记载错误,不存在因物权发生变动导致真实权利人权利受损的可能,则无需申请异议登记,通过更正登记予以更正即可。

此外,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只要提供证明不动产权属或内容记载可能存在错误的证据即可办理,作为登记机构,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进行实体认定。

如:乙主张现在登记在其丈夫甲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二人准备诉讼离婚,为防止甲私自处分房产,申请异议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乙只要提供其身份证明以及其与该房产登记权利人甲为夫妻关系的证明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机构就应当为其办理异议登记,而不审查该房产是否确属于夫妻共有。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德国《民法典》中规定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为“申请更正权利人”。

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2款将异议登记的申请人界定为“利害关系人”,而对利害关系人的具体范围并未作细化规定。

下面来看一个案例: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丈夫在其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进行处分(卖给善意第三人)并已办理过户,后其妻子欲起诉离婚,对该房产申请异议登记。

论异议登记的适用要件

论异议登记的适用要件

意取 得 的 。首先 , 如果 登记 簿上 错误 记载 了所 有
权 人 , 第三 人 可 以 自非所 有权 人 处发生 对预 告 而 登 记的善 意取 得 。 如 , 例 甲为 A房 的所 有人 , 但登
记 簿上 却错误 的将 乙登记 为所 有人 , 乙将 A房屋
以分期 付款 的方 式 出卖 给 丙 , 方共 同办理 了预 双 告登记 。由于丙善 意 的信赖 登记 簿上 对 乙所 有权 的记载 ,因此尽 管 丙并未 与 乙办理 转移 登记 , 但 是 已经 办理 预告 登记 , 而应 当认 为丙 可 以善意 故 取得预 告登记 。 过 , 这种情 况下 , 不 在 由于 真正 的 权 利 人 甲可 以通 过 针对 登记 簿 上 关于 乙的 所有 权 的错 误记 载而 申请 异议 登记 , 此无 须针 对 乙 故
笔 者 认 为 ,物 权 法》 第 1 《 9条第 2款 并非 为
异 议 登 记 设置 前 提 要 件 , 只 是表 明 : 而 当不 动 产 登 记簿 存在 权 利错 误 时 , 果登 记簿 记载 的权 利 如 人 不 同意 更 正 , 利 害关 系人 又 不 能提 供证 据 证 而
明登 记 簿 上 的 权利 错 误 乃 是 因登 记 簿 与 登 记 原 因文件 不 符所 致 , 而 申请 登记 机 构予 以更 正 登 从
所 以利 害 关系 人 才 迫切 需 要 通 过异 议 登 记 获得
临时性 保护 。由于 异议登 记 的效力主 要是击 破登 记簿 的公信 力 , 以在登 记簿 错误 出现 后倘 若 已 所 经发 生 了不动 产交 易并 办理 了登 记 , 利害 关 系 则 人不 能 申请 异议 登记 。例 如 , 乙夫妻 共 有 的 A 甲 房屋 被登 记为 甲单 独所 有 , 甲将 该房 屋 出售给 后 丙并 办理 了所 有权 转移 登记 。此 时 , 有人 乙不 共

异议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

异议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

条 也规 定 了“ 议 登 记 申请 人 起 诉 , 民法 院不 异 人
予 受理 或者 驳 回其诉 讼请 求 的 , 议登 记 申请 人 异 登 记 簿 记载 的权 利 人可 以 申请 注销 却 并未 授予 登记 机构 主动 依职 权 注 的权力 。 然而 , 实践 中的情 况是 , 在 利 申请 异议 登记 后 一般 不会 再 出现 , 对
利 害 关系 人 都可 以据 此提 出异 议 登记 , 是只 有 而 在 涉 及 不 动 产 权 属和 内容 的相 关 记载 错 误 的情 形下 利 害关 系人 才可 以提 出相 关 申请 , 只 是不 如 动产 自然 情况 ( 面积 、 落 等 ) 坐 的记 载 错 误 , 存 不
生 过户 的房产 申请 异议 登记 。 三、 异议 登记 的有 效期 及 申请次数 《 物权 法》 l 第 2款规 定 , 利 害 关系 人 第 9条 “ 申请 异 议 登 记 后 1 5天 内未 起 诉 的 异 议 登 记 失 效 ”, 由此 可 以看 出异 议登 记 的有 效期 为 1 。 5天 有 学 者 指 出既 然 1 5天 内未 起 诉 异 议 登记 失 效 , 那么 l 5天 内 如 提 起 诉 讼 异 议 登 记 是 否 自动 延
而 注销异 议 登记 。
定 的有 效期 限, 利害 关系 人在 期 限 内可 以 向法
关于 异议 登记 的 申请 次数 , 物权 法》 《 屋 《 、房
院起诉 , 果需 要可 以申请 法 院保 全房 产 。 如 登记 办法》 没有 明文 规 定 。那 么针 对 同一 不动 都
产标的, 利害 关系 人是 否 能重 复提 出异 议登 记 申
夫妻 关系 的证 明 向登记 机 构提 出书 面 申请 , 记 登 机 构 就应 当为其 办理 异议 登记 , 而不 审查 该房

202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

202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

202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

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第二节异议登记第八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司法适用范文

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司法适用范文

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司法适用范文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李起诉被告王对不动产权属提起异议登记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的登记,确认原告享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事实陈述,本案查清了如下事实:1.原告李主张自己是该不动产的合法所有人,具有产权证书,并支付了购房款项。

2.被告王主张自己在购房之前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并支付了购房定金。

3.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购房协议。

4.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了自己支付的购房款项,而被告只能提供了一份私人借款协议作为支付定金的证据。

5.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登记机关对该不动产的登记。

二、适用法律和裁判依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对买受人的抵押权人、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不登记,抵押权人、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的不动产交付时,没有办理赎房的手续,不动产权属不发生变动,即不动产权属归属于交付人。

三、法院裁判理由本案中,原告李主张自己是该不动产的合法所有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被告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的登记。

被告王主张自己在购房之前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并支付了购房定金。

对于买卖双方都没有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推定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买卖合同的约定。

在本案中,原告李提供了购房款项的支付凭证,证明自己是履行了购房合同的义务,具备了购房的资格。

而被告王只能凭借一份私人借款协议作为支付定金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购买不动产的协议。

根据材料,购房时原告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被告王只支付了定金,并未完全履行购房合同。

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才是该不动产的合法所有人。

同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

论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

论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
( ) 一 不动产 异议 登 记 的前 提 条件 。不动 产异
议登 记 的本 质价值 在 于修正 登记错 误 , 因此异议登
确 有错误 , 屋 已经被处 分 , 法要求 返还房屋 , 但房 无 这就需 在法 律 上 设 计 一 项 制 度 J 允 许 真 正 权 利 ,
人对现 实权利 的正确性 提 出异 议 , 即异 议登 记 。异
登 记簿 的 ‘ 锁 ’ 亦 即 不 导 致 土 地 登 记 簿 冻 结 。 封 ,
则 , 院或者 登 记 机 构 不 会 受 理 其 更 正 登 记 的请 法
登 记权利人 虽有 可能 仅是 登记上 的权利人 , 但对权
求, 这就客观上需要给予异议人搜集证据的时间。 而在此期 问 , 登记簿 记载 的权利 人可 能对其房 屋进
董 帝銮
[ 摘 要 ]起 源于普 鲁 士法 的不动产异 议登记 是物权 法和 不动产登 记 法上 的 重要 制度 , 管我 国《 尽 物
权法》 1 第 9条第 2款及 《 房屋 登记 办法》 7 第 6条对其 作 出明确规 定 , 对 于 不 动产异 议 登 记 申请 的前提 但
条件、 申请 主体及 不动产 异议登 记 的法律效 力存 在 明显缺 陷。 因此 , 通过 对不 动产 异议登记 制度价 值的分 析, 具体指 出我 国法律 中关于不 动产畀 议登记规 定 的不足 , 并提 出完善 我 国不动 产异议 登记 制度 的建议 。
起 源于 普鲁 士法 的不动 产异 议 登 记是 物权 法 和不动产登 记法上 的重要 制度 , 随着交 易安全 的 日 记载 的权利人 不 同意更 正 的 , 害关系人 可 以申请 利 异 议登 记 。登 记机 构予 以异议 登记 的 , 申请人在 异

异议登记只能破解善意取得

异议登记只能破解善意取得

异议登记只能破解善意取得异议登记是指在知识产权申请阶段,当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初步审查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提交异议意见并进行再审查的程序。

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中,异议登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它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知识产权申请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对于一些恶意主张者来说,他们可能会利用异议登记程序来进行滥用,从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异议登记的程序和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异议登记只能破解善意取得。

这意味着异议登记只能由合法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且提出异议的一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利益。

这个原则的确立,是为了防止恶意主张者利用异议登记程序来恶意干扰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提出异议的一方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

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异议申请。

如果受理了申请,知识产权局将会对申请进行复审,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对初步审查结果进行重新判断。

如果最终确定申请合法有效,知识产权局将会予以注册或授权;如果确定申请无效,则会驳回申请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对于恶意主张者的行为,知识产权法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制裁。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恶意提出异议,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局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处罚的形式和程度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措施。

这些严格的规定和制裁措施,有效地打击了恶意主张者的行为,保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异议登记只能破解善意取得的原则,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在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过程中,我们应当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规范的知识产权环境。

我们也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防范和应对恶意主张者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登记办法》
(2008年2月15日建设部令第168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第七十七条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七十八条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九条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第九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200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法定代理关系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提交本条例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

第十三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日为受理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未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登记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第六十五条房地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等事项有错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交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
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等事项确有错误的,可以持权利归属等事项可能存在错误的有关证据申请异议登记。

第六十六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的,异议登记失效,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受理通知书。

诉讼、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结束后,有关当事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登记或者注销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被注销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第六十七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

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异议登记申请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中止办理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异议登记被注销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恢复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赵大光杨临萍王振字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现结合《规定》的起草背景和过程作出如下解释和说明。

关于异议登记,到目前为止,实践中申请异议登记的情形很少,诉讼案件就更少见,但是其可诉性的争沦却不少。

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受理。

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异议登记并不创设物权,只是为民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便利,没有侵权可能。

二是受理此类诉讼没有实际意义。

因为异议登记只给异议申请人15日的期限,如果其15日内不提起民事诉讼,则异议登记自然失效,此时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性不大。

如果其提起民事诉讼,则异议登记相当于民事诉讼的一种保全措施,为司法行为的效力所吸收,行政诉讼不宜介入。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区别对待,起诉已经作出的异议登记的,不宜受理;但起诉不作为的,则应当受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

因为异议登记是具体行政行为。

我们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即应当受理。

主要理由是:第一,异议登记是具体行政行为。

异议登记确实是为民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便利的一种制度,但提供便利并非是无条件的,登记机构必须要对异议申请按照法定要件进行审查,而审查就可能出现失误或者滥用职权。

因此,对这种权力就需要监督,尤其是司法监督。

第二,异议登记对物权人的利益有影响。

异议登记击破原房屋登记的公信力,限制物权行使,其效果与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相当。

第三,异议登记限制原房屋权利人的时间可能超过15日,如果异议人提起民事诉讼,则异议期就随之顺延,直至民事生效判决作出才有定论。

第四,异议登记是登记机构基于独立判断作出的行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并不意味着司法对该登记的效力作出新的确认,故异议登记并不为司法行为所吸收。

综上,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异议登记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鉴于此,《规定》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