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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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具体实施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保修期

第四条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

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

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

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

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

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小区大门、电动门及道闸、围墙及护栏、小区

内的道路、路灯、绿地、园林小品、沟渠、池塘、化粪池、垃圾箱(房)、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不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

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负

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

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下列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维修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

因项目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大中修、更新改造成本。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水

箱清洗等,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

(二)物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

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用于经营或出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其经营收入和租金中

支出,不得用维修资金支付。

(六)屋顶等共用部位为部分业主依据合同约定单独使用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

用由受益业主自行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其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

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开发建设单位与用户的约定。

第三章费用分摊

第八条物业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由各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

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属于两幢或两幢以上房屋业主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各幢房屋内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属于单幢房屋业主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由该幢物业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一幢房屋内,专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业主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各单元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六)一幢房屋内,专属于一个单元业主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

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九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时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

位应按照物业建筑面积分摊维修费用。

第十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时,未缴维修资金的业主

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实际费用。

第四章使用条件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使用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

(二)维修资金足额交存,物业大中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或者物业大中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

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且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存入市维修资

金专户。

(三)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项目是共用屋面或共用墙体渗漏的除外)须经使用范围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达到续交条件没有续交维修资金的物业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查勘鉴定应遵守《安

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未规定的,业主大会及相关业主应坚持“安全、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依法做出决定,确保居住安全。

第十四条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已成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

更新、改造由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未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由物业所在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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