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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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使用治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爱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按照《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合肥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畴内修理资金的使用治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房地产治理局是本市修理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市区修理资金的治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畴和保修期第四条修理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缘故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小区大门、电动门及道闸、围墙及护栏、小区内的道路、路灯、绿地、园林小品、沟渠、池塘、化粪池、垃圾箱(房)、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不包括物业治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负责治理的都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都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下列费用从修理资金中列支:(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修理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五)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

因项目施工不可幸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大中修、更新改造成本。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日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储藏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

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保修期第四条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小区大门、电动门及道闸、围墙及护栏、小区内的道路、路灯、绿地、园林小品、沟渠、池塘、化粪池、垃圾箱(房)、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不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下列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维修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

因项目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大中修、更新改造成本。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储藏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

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三)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按前款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次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维修资金。

多层(七层以下)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维修资金,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维修资金。

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立项批复日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按原规定执行。

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程

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程
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程
序号
管理规程内容
详细说明
1
基金筹集
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交纳首期维修资金,后续可根据需要再次筹集
1.1
首期交纳
根据当地规定标准,一次性或分期交纳
1.2
再次筹集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方式筹集
2
基金账户管理
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或指定机构管理
2.1
账户开立
选择合适的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2.2
资金入账
维修资金及时入账,确保资金安全
2.3
账户监督
定期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3
基金使用范围
仅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3.1
维修内容
包括给排水系统、电梯、消防设施设备、屋顶、墙面等
3.2
更新改造
对老化、损坏的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
4
基金使用程序
遵循申请、审核、公示、分摊、支付等程序
5.1
监督机构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等共同监督
5.2
审计要求
业主委员会换届或逾期未审计时,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
违规处理
对违规使用维修资金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6.1
违规情形
包括挪用、侵占,并公示处理结果
4.1
申请使用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方案,并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4.2
审核批准
经业主大会或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维修资金
4.3
公示分摊
维修方案、费用分摊等需向业主公示,确保透明公正
4.4
支付费用
维修工程完成后,按分摊金额支付维修费用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报、使用流程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报、使用流程
第二十四条 物业维修时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应按照 物业建筑面积分摊维修费用。

六、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选择 第二阶段: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三阶段:项目费用审计和资金拨付

第一阶段:项目选择
(一) 方案制定(P.31.第十六条)
1、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或 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第四季度对管理区域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查勘,明确维修范围。

(二)那些是共用部位及共用部位的维修、改造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 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 梯间、走廊通道等。(见规定第三十三条)P.28.
共用部位维修:为使共用部位能达到房屋使用功能对其进行 修复,但不改变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活动。
共用部位改造:为使共用部位能达到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对 其部分构件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活动。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 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 价20%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大中修 、更新、改造工程。

(三)什么叫共用设施、设备及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
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 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 消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 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 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见规定第三十三条) P.28.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图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图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图示例文章篇一:《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图》咱们住在小区里呀,经常会碰到一些公共设施坏了的情况呢,像电梯突然出故障啦,小区的路灯不亮啦,这时候呀,就需要用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啦。

那这个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到底是怎么使用的呢?这就像一场特别的旅程,有好多步骤呢。

首先呢,是由相关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现了问题。

比如说,我家那栋楼的楼梯扶手坏了,这可危险啦,业主们就发现了这个事儿。

这时候呢,他们就得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

就好像我们饿了要向妈妈要吃的一样,得先开口说呀。

然后呢,物业管理部门接到这个申请之后呀,可不能就直接答应了。

他们得先看看这个事儿是不是真的需要用到维修资金呢。

这就好比我们要出去玩,妈妈得先看看这个地方是不是安全一样。

他们要去核实情况,检查这个要维修的东西是不是属于维修资金使用的范围。

如果这个楼梯扶手是因为有人故意破坏,可能就不属于正常的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啦,得去找破坏的人赔偿呢。

要是核实完了,确定可以使用维修资金,那就要开始做预算啦。

这预算可不能瞎做呀,得做得清清楚楚的。

就像我们自己买东西,得知道每个东西多少钱,总共要花多少钱一样。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就得把这个维修需要花多少钱,都用到哪里去,一项一项地列出来。

像修楼梯扶手,可能木材要多少钱,油漆要多少钱,工人的工钱要多少钱,都得写明白。

预算做好了之后呢,就得向全体业主公示啦。

这就像是把自己的小秘密告诉大家一样,要让所有的业主都知道这件事儿。

公示的时候呀,要把维修的内容、预算的金额、维修的单位等等信息都写清楚。

这时候呢,业主们就像一群小评委一样,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要是有业主觉得这个预算太高了,或者觉得这个维修单位不靠谱,就可以提出来。

比如说,有个业主说:“这个木材怎么这么贵呀,是不是有猫腻呢?”这时候就得重新检查预算或者重新选择维修单位啦。

要是公示完了,业主们没有什么大的意见,或者说意见都解决了,那就要开始选择维修单位啦。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属层级类别】地方政府规章库【所属类别】【所属地区】【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06-12-14【生效日期】 2007-01-01【失效日期】【效力状况】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地方人大法规(1)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安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车俊二○○○年八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私有住房的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交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作。

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管理实行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归集与使用第五条房屋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按下列标准向基金主管机关开设的市维修基金专户缴交维修基金:交。

该项维修基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划入市维修基金专户,归出卖人所有。

款的3%缴交。

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内余额不足依照前款归集的维修基金总额的30%时,物业管理企业可提出续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六条归集的维修基金必须开设的市维修基金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开设的帐户为二级帐户。

业主委员会应委托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其帐户内的维修基金。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管理机构代管。

第七条归集的维修基金自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

维修基金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明细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具体办法由基金主管机关制定。

第八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毁损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房屋出卖人或由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基金主管机关审核后划拔。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急修、抢修情形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先行维修,再按前款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合肥住房物业维修基金新政实施维修基金按面积缴纳

合肥住房物业维修基金新政实施维修基金按面积缴纳

合肥住房物业维修基金新政实施维修基金按面积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跟每个市民都息息相关,它是房屋的“养老金”。

11月30日,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了解到,新修订的《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从12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

这意味着,从今天起,这笔房屋“养老金”将按建筑面积交存,整栋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整栋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新政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定了,新政12月1日正式实施。

”合肥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定维修资金新的交存标准执行时间,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

“其中,在维修资金修订座谈会和听证会上,社会公众代表曾提出建议,新政执行时间以政策发布之日为准,由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环节交存维修资金。

”新政发布之日亦是实施之日,这在房产领域并非首例。

2016年2月,合肥市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亦是新政发布之日。

此外,合肥市历次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执行时间,均是以新政发布之日为准。

“选择发布日来实施,主要是便于新政操作和新旧政策衔接。

”“养老金”将不再与房价挂钩在此之前,合肥市物业维修资金缴纳政策是按照总房款的百分比来收取的,不同房源征收比例不同。

然而随着合肥房价的上涨,同一个小区,同样的户型面积,由于购买时间不同,总价却相距甚远,不少业主缴纳的物业维修资金随着房价上涨也开始“水涨船高”。

记者了解到,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具体标准为: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储藏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

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配电梯的多层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方面,多层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维修金,高层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维修资金。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修理、更新和改造,制定了《安徽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暂行方法》,下面是方法的具体内容。

《安徽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修理、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管理、运用和监督。

本方法所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业主全部。

第四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详细实施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监督工作。

其次章交存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根据下列比例交存:(一)未配备电梯的,根据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根据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根据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根据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根据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业主交存首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详细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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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保修期第四条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小区大门、电动门及道闸、围墙及护栏、小区内的道路、路灯、绿地、园林小品、沟渠、池塘、化粪池、垃圾箱(房)、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不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下列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维修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

因项目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大中修、更新改造成本。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水箱清洗等,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

(二)物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用于经营或出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其经营收入和租金中支出,不得用维修资金支付。

(六)屋顶等共用部位为部分业主依据合同约定单独使用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业主自行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其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开发建设单位与用户的约定。

第三章费用分摊第八条物业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摊:(一)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属于两幢或两幢以上房屋业主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各幢房屋内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属于单幢房屋业主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物业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一幢房屋内,专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业主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各单元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六)一幢房屋内,专属于一个单元业主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九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时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应按照物业建筑面积分摊维修费用。

第十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时,未缴维修资金的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实际费用。

第四章使用条件第十一条维修资金使用应具备的以下条件:(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

(二)维修资金足额交存,物业大中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或者物业大中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且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三)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项目是共用屋面或共用墙体渗漏的除外)须经使用范围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达到续交条件没有续交维修资金的物业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五章资金使用第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查勘鉴定应遵守《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等。

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未规定的,业主大会及相关业主应坚持“安全、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依法做出决定,确保居住安全。

第十四条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已成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由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未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由物业所在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关业主实施。

第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是共用屋面渗漏或者是共用墙体渗漏的,维修资金使用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维修相关区域公示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未提出异议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通过公示。

除前款规定以外,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须在物业维修相关区域内公示5日后,经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六条维修资金的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方案制定1、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或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第四季度对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查勘,明确维修范围。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以及共用屋面、共用墙体渗漏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查勘应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查勘鉴定结论。

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查勘应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2、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业主委员会或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编制维修资金使用项目预算(包括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维修工程费用、预决算审核费用、工程招标监理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见附件 1)及《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见附件2),使用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范围、预算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项目组织实施或被委托单位、施工单位选择方式、施工管理、工程验收、资金决算方式、实施时间、相关约定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单元门及住宅区入口处)公示后,方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进行表决。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维修资金使用项目预算编制条件的,可委托经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确认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

(二)业主表决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已成立的,对全体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大会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查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签字确认;对部分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须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签字确认,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单元门及住宅区入口处)公示表决结果(公示内容见附件 3)。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表决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组织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分摊维修费用的业主补交维修资金,并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三)项目申报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登陆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维修项目预算申报相关数据信息(数据填写方式和说明见附件11),生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申报表》(见附件 4)上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维修项目查勘鉴定报告。

2、维修项目预算报告。

3、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4、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

5、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情况公示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对维修项目的审核过程及结果。

(四)项目实施1、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准后,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物业大中修、更新、改造项目工程预算金额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除业主大会决定不公开招标外,预算 5 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填写《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工程招标备案表》(见附件5),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预算5 万元 (含 5 万元 ) 以下的工程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专业单位组织施工,并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合同价款、工程质量、进度(工期 )、保修期、支付方式(施工及供货单位开户银行、账号)、质量保证金等内容。

2、维修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登陆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维修资金拨付,并提交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用拨付申请书》(见附件 6),首次拨付申请还须提交《维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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