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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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达市府办[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达市府办〔2007〕13号二○○七年二月五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精神,市物价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拟定的《达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06年11月24日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达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四川省定价目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活环境,解决垃圾污染而建设的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所需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垃圾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达市府办[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2007〕50号二○○七年五月十八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根据省纪委《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川纪发〔200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办发〔2007〕11号和川纪发〔2007〕9号文件精神,站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通过全面清理,要摸清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培训中心项目建设总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规定及建设程序、奢侈浪费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进行严肃查处。

清理工作要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进行,并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

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坚决杜绝清理工作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等现象。

对因清理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一)清理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川纪发〔2007〕9号文件精神,我市本次清理的部门和单位包括:1.市、县(市、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达市府办〔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20〕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达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5日达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9〕69号)精神,全面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垃圾分类、美化环境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责任明确、因地制宜、方式多样”的原则,建设和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群众习惯养成,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2020年,中心城区建成区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和收集设施全覆盖,完成党政机关、老旧小区、学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1个街道办事处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到2022年底,中心城区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和收集设施全覆盖,其他各县(市)至少有1个街道(中心镇)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全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率70%以上,餐厨垃圾分离后的残渣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67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67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达州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8日达州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达州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达州市中心城区是指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莲花湖管委会、西外镇、北外镇建成区,复兴镇部分区域(马踏洞片区规划范围),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翠屏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建成区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亮化,是指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建设安装设置的各种灯光,包括沿街楼宇、桥梁、隧道、广场、道路、景点等功能照明和景观亮化灯具及其配电设施。

第五条城市亮化建设和维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重点突出、安全节能、经济适用、美化环境的原则,确保景观亮化设施正常运行,保持完好状态。

第六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亮化运行维护及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20〕1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20〕1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1日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公众参与、程序规范、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第二章制定机关与制定要求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四)依法对外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挂牌机构;(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8年度安排》的通知-达市府发[2008]9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8年度安排》的通知-达市府发[2008]9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8年度安排》的通知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8年度安排》的通知(达市府发〔200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8年度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要求,2008年是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个五年规划的验收总结年,要完成对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情况的全面总结工作,并接受省政府的检查验收。

为此,市政府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列为单项目标考核。

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督查室将适时对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结合日常监管,加大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力度。

二○○八年四月十日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8年度安排2008年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

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九届四次全会以及市委二届十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工作总体取向,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工作重点是: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政府法制监督;推进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创新;大力加强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7月3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何健二○○九年七月三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2008年5月1日以前(重点是97-99年度)以市政府(含办公室)或原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含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675件文件(不含转发上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回应社会对此项工作的关注,体现阶段性清理结果,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一、对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已严重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或已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完全涵盖了原文件内容的76件文件予以废止。

(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执行的66件文件宣布失效。

(目录见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达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名称说明1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达署发〔1997〕9号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烟草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我区烟叶生产稳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主要政策措施与当前经济发展需要不符。

2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达署发〔1997〕17号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制止非法集资和乱办金融活动》的通知已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3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达署发〔1997〕30号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达川地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县(市、区)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县(市、区)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县(市、区)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达市府函〔2013〕215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县(市、区)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函〔2013〕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13〕241号)要求,为进一步统筹推进我市行政审批清理工作,使清理工作上下衔接、形成合力,防止出现职责不清、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现就市县人民政府承接和对应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得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的对应清理工作,要在省政府公布的《市(州)保留审批项目通用目录》(川办发〔2008〕46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公告》(〔2011〕第7号)的基础上进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外,不得增加其他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设立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

二、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对应取消凡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对应取消,不得通过项目拆分、合并、转为备案等形式变相保留。

一律取消国务院、省、市政府明令取消的审批项目以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设定依据的审批项目。

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同时,须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前置条件同步进行清理。

三、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各地、各部门对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到市(州)、市政府下放到县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承接,列入审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同时,市级各部门要加强与省直部门,县级部门要加强与市级部门的工作衔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要求,避免上下脱节。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物流暨汽车维修清洗经营秩序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物流暨汽车维修清洗经营秩序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物流暨汽车维修清洗经营秩序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达市府办函[2014]82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物流暨汽车维修清洗经营秩序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14]82号)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现将《达州市中心城区物流暨汽车维修清洗经营秩序规范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9日达州市中心城区物流暨汽车维修清洗经营秩序规范整治工作方案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市场秩序,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心城区物流市场、洗车场(点)和汽车维修网点的规划和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对中心城区物流市场、洗车场(点)、汽车维修网点的清理整治,切实改变“散、乱、差”现状,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科学规划中心城区物流市场,加快建设物流集中区,引导中心城区物流企业(经营户)退城入园、退城进郊;制定货车入城管理办法,限制货运车辆入城,改善城区物流秩序,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通过整治,实现物流市场园区化、城市物流有序化、物流网点规范化。

(二)清理调整、合理布局城区洗车服务网点,规范设置标准;对中心城区洗车场(点)实施分类整治,切实改变洗车行业秩序混乱、设备简陋、服务水平低下状况,推进洗车行业升级改造和规范化建设。

(三)合理规划设置中心城区汽车维修网点,优化布局,方便服务;整治规范现有维修网点,依法取缔无证经营、清理占道经营、环境污染、噪声扰民、影响市容的维修服务网点,努力提高维修管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汽车维修行业全面升级,实现布局合理、场所整洁、设施完善、管理规范。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进一步繁荣市场促消费稳增长10条措施》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进一步繁荣市场促消费稳增长10条措施》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进一步繁荣市场促消费稳增长10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达市府办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进一步繁荣市场促消费稳增长10条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进一步繁荣市场促消费稳增长10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4日达州市进一步繁荣市场促消费稳增长10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促消费稳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做大做强市场主体,繁荣商贸流通市场,充分释放消费潜力,加快建设全省区域消费中心城市,推动达州经济加快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结合达州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振重点商品消费(一)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车辆购置税延长至2022年底、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延长至2023年等优惠政策。

鼓励汽车(含二手车)销售企业在重大节假日和在外务工群众返乡等汽车消费旺季开展汽车下乡、与车企联动促销和举办车展等优惠促销活动,深度拓展县城和农村市场。

(二)促进家电家具家装消费。

推动家电家具更新换代、扩销增销,鼓励家电家具销售企业及电商平台推出惠民举措,举办“以旧换新”“拆旧换新”“家电家具下乡”“家电家具进社区”等促销活动。

引导消费者淘汰能耗高和安全性差家电、购买绿色智能家电和环保家具。

释放住房消费,组织开展大型房交会,支持房地产企业到周边市县开展楼盘促销,支持开发低密度、高品质楼盘,促进住房消费升级;加快符合预售条件项目审批进度,及时将商品房推向市场,形成有效供给。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公告-2015年第6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公告-2015年第6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8-1号)、《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1号)要求,我市对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45件(见附件1),宣布失效59件(见附件2),拟修订46件(见附件3),继续有效332件(见附件4)。

二、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未纳入本公告拟修订和继续有效目录的,一律不得执行。

社会公众可登陆/“规范性文件”目录查阅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发布情况。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公告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附件:1.市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市政府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3.市政府拟修订规范性文件目录4.市政府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达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0日附件1市政府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机关文号文件名称1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令24号达州市牛羊屠宰管理暂行办法2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令25号达州市社会保险征缴暂行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令38号达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4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令47号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5达州市人民政府通告〔2007〕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通告6达州市人民政府通告〔2009〕第3号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的通告7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告〔2009〕第13号关于公布实施达州市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公告8达州市人民政府通告〔2010〕第1号关于元九登高治安管理的通告9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告〔2011〕7号关于保留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公告10达川地区行政公署达署发〔1994〕99号批转《地区侨务办公室关于对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工作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1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1〕98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2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3〕152号关于认真开展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13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3〕89号关于批转《达州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3〕104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4〕72号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产权转让中公开选择确定财务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16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4〕73号关于《公开选择确定市属国有产权转让拍卖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17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4〕85号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通知18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4〕141号转发《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达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部门责任制》的通知19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5〕35号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20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5〕144号关于印发《达州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1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6〕23号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通知22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6〕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23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6〕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的通知2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6〕133号关于达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市县权限划分的通知25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7〕6号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26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7〕17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7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7〕28号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8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7〕36号关于对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实行“绿色通道”服务的通知29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7〕90号关于印发《达州市救灾工作须知》的通知30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7〕112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1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8〕12号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32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8〕49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品牌建设纳税大户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的通知3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9〕9号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3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9〕12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35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9〕27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36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9〕56号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37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9〕60号关于印发《达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38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9〕80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39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函〔2009〕17号关于落实百岁以上老人长寿补贴的通知40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10〕35号关于印发《达州市深化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41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11〕88号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42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12〕27号关于印发《达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4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12〕42号关于提高百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标准的通知4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13〕46号关于印发《达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45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12〕5号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附件2市政府拟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机关文号文件名称1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人民政府令第55号达州市行政调解办法2达州市人民政府通告〔2011〕第9号关于达州中心城区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立面综合整治的通告3达州市人民政府通告〔2011〕第13号关于加强达州城区扬尘污染治理的通告4达州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1号关于整治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的通告5达州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关于2012年春节期间城区限时限地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6达州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3号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7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告〔2012〕第4号关于公布滨河路延伸工程建设区域内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的公告8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告〔2012〕第5号关于公布实施达州市城区2012年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公告9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告〔2012〕第9号关于公布中心医院住院部改扩建工程建设区域内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的公告10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告〔2012〕第10号关于公布大寨子公园一期工程建设区域内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的公告11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告〔2012〕第12号关于公布西北环线道路工程建设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的公告12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告〔2013〕第1号关于公布实施2013年达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公告13达州市人民政府通告〔2013〕第2号关于2013年春节期间限时限地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14达州市人民政府通告〔2013〕第3号关于2013年度兵役登记的通告15达州市人民政府通告〔2014〕第1号关于2014年度兵役登记的通告16达州市人民政府通告〔2014〕第2号关于2014年春节期间主城区限时限地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17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告〔2014〕第3号关于公布实施2014年达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公告18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2〕35号批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推广农户小额贷款信用贷款创建村(镇)活动的意见》的通知19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5〕1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通知20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6〕22号关于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1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通知22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6〕37号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23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6〕38号关于达州市城区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的实施意见24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6〕69号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紧急通知25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6〕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微水工程建设的意见26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6〕75号关于加快推进邮政服务“三农”工作的通知27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6〕134号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28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7〕87号印发《关于对在用危险化学品气瓶实行“电子标签”动态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9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函〔2007〕320号关于印发《达州市道路旅客车辆安装运用GPS监控管理系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0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8〕29号关于大力推进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31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8〕13号关于开展粮油高产创建活动的意见32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9〕27号关于大力开展粮油高产创建活动提升粮油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意见33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10〕2号关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34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10〕5号关于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实施意见35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36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10〕14号关于印发《达州市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37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10〕18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质量兴市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38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州河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39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10〕20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区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40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10〕28号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质综合改革的意见41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10〕43号关于印发《达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42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10〕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10〕46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10〕48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5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10〕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46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11〕6号关于加快达州市中心城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47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11〕13号关于整治达州市流域水电建设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48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11〕21号关于开展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49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11〕32号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50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11〕13号关于加快达州市中心城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51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11〕43号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52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11〕51号关于印发《达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11〕74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创建四川省森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5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11〕112号关于印发《达州市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5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11〕115号关于达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管理的实施意见56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11〕118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57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12〕19号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58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12〕37号关于印发《达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59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12〕78号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达州市中心城区杆(管)线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附件3市政府拟修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机关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理由1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令3号达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2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令7号达州市乳业管理暂行办法市农业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3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令9号达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令16号达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市民政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5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令18号达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操作管理办法市财政局部分内容与当前现实情况不相符合,市财政局建议进行修订6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令19号达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部分内容与当前现实情况不相符合,市财政局建议进行修订7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令28号达州市残疾人救助保障试行办法市残联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令34号达州市城区公交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9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令35号达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委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10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令39号达州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市工商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11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令51号达州市城区门前清洁绿化市容管理暂行规定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12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令52号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13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令53号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法制办需进一步修订完善14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人民政府令第58-1号达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城管执法局部分职能职责已作调整,需进行修订15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人民政府令第59号达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市城管执法局部分职责已移交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建议修订16达州市人民政府通告〔2009〕第5号关于加强达州城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个别条款与新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不相符合,需进行修订17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0〕162号关于印发《达州市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国资委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18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1〕165号关于印发《州河达州市城区段河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水务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19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2〕174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国土资源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20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3〕70号关于印发《各县(市、区)和市城区水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21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3〕81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22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3〕92号关于印发《达州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经信委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23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4〕5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24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4〕30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25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4〕145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26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5〕51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农业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27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5〕63号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28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5〕64号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公民旁听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29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5〕31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30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7〕32号关于城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内容与当前形势不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议修订31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7〕4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市属国有资产转让操作规程》的通知市国资委部分内容与达市府〔2005〕5号文件的规定不相符合,需进行修订32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7〕13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3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7〕20号关于印发《达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部分内容与当前现实情况不符,市发展改革委建议修订3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7〕24号关于印发《达州市自然灾害救灾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35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7〕43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36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7〕85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储备食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37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7〕111号关于印发《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商务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38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函〔2008〕252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达州市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监察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39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8〕1号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等三个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40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8〕53号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41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9〕15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国资委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42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09〕40号转发市教育局等3部门《达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教育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4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函〔2009〕182号关于印发《达州市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农业局市政府公告〔2012〕13号要求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尚未完成4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市府办〔2012〕29号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市政务服务中心。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达市府办[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06〕70号二○○六年五月八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达州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商业贿赂治理专项工作,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四川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建议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达州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

一、明确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现,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按律法规要求,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二)工作目标: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使市场秩序逐步规范,最终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

(三)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达州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邓宏志任组长,市纪委等20个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在市纪委、市监察局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达市府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规〔2022〕1号,以下简称“1号文件”)等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职能职责(一)项目单位(项目业主单位)。

项目单位对项目全过程负有管理、组织、推进的主体职责,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全过程加强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及生态环境保护,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具体负责组织询价、现场踏勘和现场签证、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工作,并将项目决(结)算资料报审计机关备案。

(二)项目主管部门。

原则上根据项目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用途对应市级部门为党委工作部门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由其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代建项目一律根据项目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管执法、民政、教育、卫生健康、林业、文体旅游、口岸物流、应急、公安等部门(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投资增减审核和申报、设计变更确认和申报、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监督、参与询价工作。

其中,1号文件正式施行前已完工但未竣工验收、已竣工验收但未竣工结算的项目和已发生的新增投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由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增减、设计变更等申报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达市府办〔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达市府办〔201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我市政务服务环境,市政府组织力量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

经2011年8月31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定,决定在原有行政审批213项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省上取消项目对应取消5项(另部分取消4项)、下放10项(另部分下放2项)、搁置48项;在原有公共服务项目169项的基础上,取消6项、下放7项、搁置55项。

现将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凡下放到县级职能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完善有关手续,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上收审批权;凡取消的项目,应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凡调整为搁置的项目仍然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附件:1.2011年市级部门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2011年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011年市级部门调整为搁置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2011年市级部门取消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5.2011年市级部门下放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6.2011年市级部门调整为搁置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附件12011年市级部门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22011年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32011年市级部门调整为搁置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42011年市级部门取消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附件52011年市级部门下放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附件62011年市级部门调整为搁置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6〕35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6〕35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达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8日达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费运行、资产使用、资源配置以及后勤服务等相关事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机关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机关事务管理违纪违规行为,履行对机关事务工作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主要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财政性资金。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四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四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四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达市府办[2006]119号
【发布部门】达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19
【实施日期】2006.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四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达市府办〔2006〕119号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市委、市政府: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委专题会议精神开展“四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达市委办发〔2006〕70号)和《关于开展清理机关私设“小金库”、干部入股煤矿、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工作的通知》(达市委办发〔2006〕74号)要求,现将市政府办公室开展“四项清理”工作自查自纠阶段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实效
市政府办公室党组高度重视“四项清理”工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委专题会议精神开展“四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达市委办发〔2006〕70号)和
《关于开展清理机关私设“小金库”、干部入股煤矿、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工作的通知》(达市。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达市府办〔2015〕42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达市府办〔2015〕42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达市府办〔2015〕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完善企业应急转贷资金。

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降低企业申报门槛,扩大应急转贷资金适用范围,根据实际需求,适时增加应急转贷资金总规模,满足市级企业应急转贷的需求。

强化应急资金风险管理,落实资金封闭管理和企业反担保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资金总规模最低不少于3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完善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进一步完善我市与工行四川省分行共建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充实基金规模,放大贷款倍数。

指导和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加强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建立相应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政银担贷款风险共担机制。

做大做强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规模,充分发挥其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作用。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根据《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达市委发〔2014〕15号)给予奖励。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07
•【字号】达市府函〔2011〕137号
•【施行日期】2011.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知
达市府函〔201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等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成立达州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黄平林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任登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邹惠明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纠风办主任
唐志坤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外宣办主任
冯钢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纠风办副主任
胡杰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吴应刚市财政局局长
马先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蔡大明市公路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确保专项清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王乐钢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张胜兼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日常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财政专项资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财政专项资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财政专项资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达市府办[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财政专项资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2006〕118号二○○六年九月十五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9月14日,省政府督查组对我市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检查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了督查和指导,并传达了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蒋巨峰对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指示:“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自查,不走过场,把主要问题暴露和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专项资金清理检查的重点要放在自查自纠阶段,财政、审计、监察三部门要研究办法,采取措施,省上要加大对自查自纠阶段的督查,在自查自纠阶段基本解决面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的财政专项资金自查自纠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意见,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传达、深刻领会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省政府领导专门就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检查自查自纠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并派出督查工作组对各市(州)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充分表明了省委、省政府对自查自纠工作的高度重视。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敏感性,增强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利用各种形式,层层传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到自查自纠工作在整个检查过程中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坚决克服侥幸过关的心理和麻痹松懈的思想,切实将专项资金检查的重点摆在自查自纠阶段,确保思想再提高,认识再深化,领导更得力,组织更周密,工作更落实,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抓紧抓实,查深查透。

二、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各地各部门要对前一阶段的自查情况进行回顾汇总,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检查范围的有关要求,对照检查还有哪些专项资金没有纳入到自查中来,自查是否涵盖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等全过程,切实做到一查到底,不留死角,认真分析、解决面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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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达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7
【实施日期】2008.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收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继对各类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一批违规收费项目被取消,保留的收费项目依法进行了规范并公示,有效减轻了企业和群众负担。

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乱收费问题,有的继续违规收取上级已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有的超出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还有的利用行政管理权力搭车收费、强制收费、硬性摊派,部分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和收费行为不够规范等,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严格依法行政,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各类相关收费情况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各级政府部门(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
(二)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管理对象收取的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技术服务机构、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公用事业单位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的各种有偿服务收费;
(四)上级有关部门委托征收的各种收费。

二、清理要求
(一)清理收费项目。

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性收费项目,除有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定依据的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上级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取。

(二)确定收费范围和标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对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实施的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各类收费的执收范围和标准进行全面审查。

对依法由市、县两级核定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根据各市、县、区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三)规范收费行为。

对各类收费的条件、方式等程序性内容进行审查,健全收费制度,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

严禁各级政府部门将中介服务和中介收费作为实施审批和年检(年审)的前置条件,严禁依托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职权强制提供有偿服务、搭车收费。

各类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不得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强制收取会费。

各级政府部门要与各类行业协会、学会及所属中介服务组织脱钩。

中介服务单位服务性收费要放开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所属中介服务单位不准搞垄断性服务收费。

要大力支持中介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中介服务组织违法设置准入障碍。

三、方法步骤
(一)单位自查自清。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清理范围和标准要求,成立
相应清理工作班子,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单位、本系统以及所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摸底,逐项审查并提出清理意见。

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收费情况,由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清理、汇总。

各部门、单位应对照有关依据对收费项目进行逐一审查,提出保留或取消建议;对拟保留项目重新核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并提出理由。

垂直管理部门确定(或委托)下级部门、机构收取的各种费用,下属单位、挂靠的协会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本部门核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企业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各部门负责汇总审查后统一上报。

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和单位要形成自查方案并根据收费性质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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