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检查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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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07〕61号)

发布时间:2007-11-22 来源:药品审评认证中心阅读次数:436 【字体:大中小】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GMP飞行检查管理,规范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省局制定了《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

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程序

为加强药品GMP飞行检查管理,规范飞行检查工作程序,根据《湖北省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省局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GMP飞行检查。

二、药品GMP飞行检查的企业名单及检查范围由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确定。

三、药品GMP飞行检查的具体时间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中心负责下发《药品GMP飞行检查通知》(附件1),一式两份,于检查组到达被检查企业后分别交给企业及所在地药监局。

五、中心负责制定《药品GMP飞行检查实施方案》(附件2),内容包括检查单位、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程序、重点检查内容、需要核实的问题、检查组组成及分工等。

六、中心负责抽调检查员。中心在抽调检查员时要告知检查员所在单位,检查员参加检查时要向所在单位报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检验所要全力支持检查员的工作。中心要加强对检查员工作的考核,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能参加现场检查工作的不再聘任。

七、检查组由2至3名药品GMP检查员、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员和药检所技术人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对有举报、投诉或有违法案件线索的飞行检查,省局稽查分局须派人参加。

八、检查组成员应到中心指定的地点集中,到达时间由中心适时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州)局,检查组适时将被检查企业告知所在地市(州)局。市(州)局派一名观察员协助检查组工作并负责安排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中心按规定的标准统一承担。

九、检查组到达被检查企业后,及时召开首次会议,通报检查要求,签订《药品GMP

飞行检查纪律》(附件3)。

十、检查组在被检查企业显著位置张贴公告(附件4),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因企业被举报实施的飞行检查,应尽可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十一、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取证,对不符合药品GMP的设施、设备、物料和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和记录,对相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必要时,通知当地药监局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

十二、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应及时做好《药品GMP飞行检查现场记录》(附件5)、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发现的问题、询问对象和内容等。

十三、检查组对有关问题的核实情况,如实填写《药品GMP飞行检查查实问题》(附件6)表,并经企业负责人和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企业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说明,由2名以上检查员签字。

十四、检查组撰写《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附件7),检查报告包括检查过程及内容、核实的情况、缺陷项目、结论及处理建议等。要求根据《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将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具体的缺陷项目条款号相对应。

十五、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在《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附件8)上签字,双方各执一份,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说明,由2名以上检查员签字。

十六、召开末次会议,检查组向被检查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将检查报告交企业。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十七、检查组在完成检查后及时将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药品GMP飞行检查查实问题、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记录、企业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资料等一并上交中心。

十八、中心对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将所有资料一并转交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对检查报告的综合审核和呈报。

十九、组织和实施飞行检查的有关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漏飞行检查的有关情况和举报人信息,并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

二十、检查组不应向被检查企业摊派任何费用。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州)局应协助做好检查工作。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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