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检查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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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检小组管理制度

飞检小组管理制度

飞检小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飞检小组的管理工作,保证飞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飞检小组的任务是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和飞行中的安全检查,以确保航空器完全适航,确保飞行安全。

第三条飞检小组的管理工作应该遵循“严格、细致、严谨、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飞检小组的管理制度适用于飞行检查小组的各个环节。

第二章飞检小组的组织架构第五条飞检小组由飞检小组长、副小组长、飞检员等组成。

第六条飞检小组长负责飞检小组的整体工作,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飞检小组的副小组长协助小组长工作,并在小组长不在时履行小组长的职责。

第八条飞检员是飞检小组的核心成员,负责执行飞行前和飞行中的安全检查任务。

第九条飞检小组的组织架构应当合理,保证每个成员的职责明确,互相配合。

第十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保证飞行检查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飞检小组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机动灵活的管理制度,以应对飞检工作的各种情况。

第十二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合理的值班制度,以保证24小时随时能够进行飞行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飞检小组在进行飞检任务时,应当严格按照飞检计划执行,确保每个飞行检查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安全意识,保证在飞行检查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十五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科学、严密的信息记录和汇报制度,确保对飞行检查任务的记录完整。

第十六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训练和考核制度,以提高飞检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四章飞检小组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飞检小组应当制定详细的飞行检查计划,包括飞行前和飞行中的安全检查内容和流程。

第十八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科学的飞行检查工具和设备,确保飞行检查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对每次飞行检查任务进行详细记录,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条飞检小组应当对飞行检查任务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每次飞行检查任务的合格完成。

职场飞行检查内容

职场飞行检查内容

职场飞行检查内容
职场飞行检查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文件和资料检查:检查员工的个人资料、学历、工作经验、职业资格等是否齐全、真实,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的招聘要求。

2. 工作场所检查:检查员工的工作场所是否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包括工作场所的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等。

3. 工作态度和职业精神检查:检查员工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精神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包括责任心、团队合作、沟通能力等。

4. 工作技能和业绩检查:检查员工的工作技能和业绩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包括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

5. 遵守规章制度检查:检查员工是否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考勤制度、安全制度、保密制度等。

职场飞行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员工符合公司的要求,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业绩,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规范】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规范】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除长江以外内河四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沿江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5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参照执行。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飞行检查相关工作流程文件

飞行检查相关工作流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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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2024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2024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2024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医保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2024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要求,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2024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

现将《2024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2024年4月25日2024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要求,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在全国范围开展2024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简称国家飞行检查),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推进飞行检查常态化,加大医保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和纠治力度,坚决守好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

国家飞行检查坚持以上查下,统筹全国医保基金监管力量,通过“下查一级、各省交叉”机制,对省级和地市级开展监督检查,着力破解“熟人社会、同级监管”难题;坚持广泛覆盖,实现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各类医保基金使用主体全覆盖,重点关注医保基金收支体量较大、医疗服务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和机构;坚持随机抽查,随机确定被检城市和被检机构,强调公平公正和警钟长鸣,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强化自律、主动规范;坚持突出重点,聚焦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强烈和医保基金使用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按照压茬推进、逐个解决的思路,分批分期推动问题逐个查深查透、逐步规范解决。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浙食药监规〔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10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飞行检查报告录入省局医疗器械GSP检查信息数据库的工作,待数据库建成后开展。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9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4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总局2014年第58号公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和省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局分别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工作,包括被检查单位的确定、检查结果的审核及处理。

第四条浙江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省局飞行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包括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组的调派和检查报告的技术审查。

第五条省局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情况,抽取部分企业作为年度飞行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为飞行检查对象:(一)投诉举报或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企业经营及产品质量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二)产品质量抽验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三)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四)其它省局认为需开展飞行检查情形的。

2016年药品GSP跟踪飞行检查工作方案

2016年药品GSP跟踪飞行检查工作方案

2016年药品GSP跟踪飞行检查工作方案为防止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出现药品质量管理滑坡现象,巩固和深化GSP认证成果及药品安全综合治理,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和《2016年陕西省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严监管、促规范、保安全”为总体目标,以“坚持问题导向、实行风险监管、强化检查督查、落实主体责任”为监管抓手,以“四个最严”为保障,通过继续推进药品流通监管规范化建设,不断强化监督检查、专项治理、监管信息公开等有效监管措施的落实,增强企业质量和主体责任意识,降低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保障全市药品流通质量安全。

二、工作安排(一)市局负责全市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跟踪飞行检查工作。

各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和(连锁)企业门店的跟踪飞行检查工作。

(二)跟踪飞行检查按照省局有关规定,结合GSP认证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采取事先不告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药品经营企业跟踪飞行检查覆盖面100%。

(三)本年度跟踪飞行检查原则上于11月底完成,工作安排的时间和内容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兼顾,灵活掌握。

三、检查内容(一)药品批发1.重点检查内容:(1)购销方资质审查情况(购销单位是否合法,购进品种是否合法,购销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法收购药品等);(2)依法诚信经营情况(有无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走票过票、出租、转让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购销票据、购销记录和药品实物是否一致等);(3)重点品种管理情况(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饮片、特殊管理药品、疫苗等购销、储存、运输);(4)质量管理工作人员情况(执业药师配备及在职在岗情况,质量管理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5)仓储条件及库区管理情况(特别是冷链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及温湿度监测记录情况);(6)药品销售运输管理情况(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是否杜绝现金交易及有无留存销售、运输记录凭证备查;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是否实时监测并记录相关温度数据,运输记录凭证是否完整规范);(7)企业GSP认证后许可事项变更及软硬件变动情况;(8)企业GSP认证时或2015年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缺陷项目整改落实情况;(9)新修订GSP实施情况(计算机管理系统、零售连锁总部药事服务系统、内审、验证等环节管理情况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飞行检查和暗访工作方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飞行检查和暗访工作方

治 飞行检查 和暗访 工 作 方 案 》 现 印发 给 你 们 , 配 , 请
山 东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药 品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飞行 检 查 和 暗 访 工作 方 案
为深 入推 进药 品 安 全 专 项 整治 工 作 , 消除 安 全 隐患 , 切实解 决影 响药 品安全 的深层 次问 题 , 局决 省 定5 ~6月份 开展 高风 险企 业 飞 行 检 查 和 对零 售 药
“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系 统 ” 传 。对 已 做 出 不 予 换 药 上
通 知本辖 区所有 药 品生 产企业 和 医疗机 构制 剂 配制 单 位 。在换 发工 作 中如 有 问题 和建 议 , 及 时与 药 请
品安全 监管 司联 系 。 ( 附件 略)
二 。一 。年 四月一 日
并 报送 。 五 、 药品生 产许 可证 》 医疗机 构制 剂许 可 原《 或《
监 督执行 。所 用 申请 表及 许 可证 正副 本格式 不 变 。 四、 省 ( 市 ) 品药 品 监督 管理 部 门 应 于 各 区、 食
21 0 1年 1月 1 5日前 , 换 发 《 品 生产 许 可 证 》 将 药 和
合 要 求 , 品 质量 能 否得 到保 证 , 药 隐患 是 否 消 除 , 风
险是 否可 控 。 ( ) 二 高风 险 医疗 器 械生 产企 业
对全 省动 物源 性等 高风 险 医疗器 械生 产企 业开
岗是 否销 售处 方药 ; 否 存 在违 规 经 营 除 胰 岛 素 以 是
齐 鲁 药 事 ・Qi hraetaA fi 0 0V 1 9, . l P am c i l far2 1 o 2 No5 u u c s .

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增强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检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飞行检查,系指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定定义务情况实施有重点的、不定期的突击性现场检查或者暗访调查。

飞行检查是监督检查的一种重要形式,采取事先不通知、不透露信息、不听取一般性汇报、不安排接待、直奔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飞行检查遵循依法、及时、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环节实施的飞行检查活动。

第五条飞行检查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采用异地检查的方式。

飞行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参与飞行检查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七条飞行检查的重点生产企业是:(一)曾经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有不合格或问题记录的;(三)曾经被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四)企业信用管理记录中有不诚信记录的;(五)所生产的食品属重点产品、重点区域的。

第八条飞行检查应重点关注下列环节:(一)生产环境:是否与有毒、有害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生产场所是否存在杂乱、饲养家畜家禽及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等问题;(二)食品原料:是否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为原料,是否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食品原料或掺假掺杂原料;(三)食品添加剂使用:对照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和相关标准,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四)回收食品处置:是否存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加工或者使用过期或临近保质期食品再加工等问题;(五)被举报、投诉或反映的问题情况;(六)食品安全事故或抽检监测发现的问题处置和整改情况。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做好全省药品流通监管工作,省局制定了《2017年全省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8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2017年全省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方案为加强全省药品流通环节药品质量监管,强化安全风险防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总局《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和《安徽省药品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突出问题导向、以风险管控为核心,采取“双随机”形式,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预先告知的突击检查或暗访调查,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行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确保药品流通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二、飞行检查的范围全省范围内的药品批发(疫苗配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疗机构和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等。

三、飞行检查的组织(一)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药品流通环节的飞行检查。

全年对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覆盖率不低于15%,对疫苗配送企业的飞行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二)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并指导县(市、区)局开展飞行检查工作。

对辖区内企业(单位)飞行检查的重点及覆盖率由市局确定。

(三)省局开展的飞行检查,由被检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检查。

医保飞行检查应急预案

医保飞行检查应急预案

一、目的为保障医保飞行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规使用,提高检查效率,降低检查风险,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组织的医保飞行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飞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医保飞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2. 检查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取证、报告等。

3. 后勤保障组:负责检查组的食宿、交通、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

4. 宣传报道组:负责医保飞行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关注度。

四、应急预案1. 飞行检查前(1)检查组接到检查任务后,应立即召开会议,明确检查任务、时间、地点、人员等。

(2)检查组对检查对象进行初步了解,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等。

(3)后勤保障组提前做好检查组的食宿、交通、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

2. 飞行检查中(1)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检查。

(2)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行为,检查组应立即取证、核实,并报告领导小组。

(3)检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情况,检查组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3. 飞行检查后(1)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检查报告,并及时提交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置。

(3)宣传报道组对医保飞行检查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关注度。

五、应急保障措施1. 加强检查人员培训,提高检查人员业务素质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2.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确保检查过程中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4. 建立检查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检查工作效率。

六、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预案由医保飞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如遇特殊情况,本预案可进行修订。

飞行检查准备程序

飞行检查准备程序
文件名称
飞行检查准备程序
类别
QP
页次
2/3
编号
QP-42
版本/次
C/0
-例行飞行检查抽样(一般三年一次);
-公司产品在市场上出现重大投诉或可能的医疗事故案例;
6.2飞行检查的内部临时通知
6.2.1根据质量体系的管理要求,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实时保持有效的运行。
6.2.2门卫室在遇到陌生人事访问时,应询问其目的,查看其主证件,并且做好登记。
6.3.6 关于欧盟飞行检查的特别要求:
抽查的机型,申请认证机型在100个以内,不少于三个;100个以上,每一百个机型抽样三个机型检查。
6.3.7在审核的过程中,各部门必须认真配合,不得拖延、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但是根据法规的要求,如下信息可以不提供审核:
-- 财务数据
-- 销售数据
-- 核心技术机密
6.3.2首次会议结束后,管理者代表、开发部、品质部与文控专员应留下,审核员会将审核的日程与需要的资料进行说明,各负责人记录下后,应在15分钟内准备齐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批提供,但不能超一小时。
6.3.3 检查的全过程,管理者代表(或其代理人)应全程予以陪同。相关的检查发现,如属实应予以记录,不属实的应予以澄清。
4.4各职能部门:负责参与首次与末次会议;否则配合审核员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与现场以供审核。
5.流程

6.内容
6.1 飞行检查的时机
6.1.1根据中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要求,在如下时机可能会被执行飞行检查:
- 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6.4.5 审核发现的实施追踪与效果确认由法规与体系管理部负责。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鲁医保函〔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38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现将《2024年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7月26日2024年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为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省医保局决定开展2024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持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推进飞行检查常态化,加大医保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和纠治力度,坚决守好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

全省医保基金飞行检查重点关注医保基金收支体量较大的机构,强调公平公正和警钟长鸣,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强化自律、主动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聚焦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强烈和医保基金使用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按照压茬推进、逐个解决的思路,分批分期推动问题逐个查深查透、逐步规范解决,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检查对象(一)随机抽查。

从每个市医保基金使用量排名前5位的政府办医疗机构、前3位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中各随机抽取1家;从医保基金使用量排名前3位的定点零售药店随机抽取1家(检查不少于3家门店),确定为被检对象。

2021-2023年已被国家和省飞行检查的定点医药机构不再作为检查对象。

(二)“回头看”抽查。

飞行检查应急预案模板

飞行检查应急预案模板

一、前言为保障飞行安全,提高应对飞行检查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飞行任务顺利进行,特制定本飞行检查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飞行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旨在提高飞行单位的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负责飞行检查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和指挥协调,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下设办公室、应急组、保障组、宣传组等。

2. 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 应急组应急组负责飞行检查过程中的应急响应、处置和善后工作,包括:(1)及时了解飞行检查情况,掌握相关信息;(2)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3)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4. 保障组保障组负责飞行检查过程中应急物资、设备、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5. 宣传组宣传组负责飞行检查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高全员应急意识。

三、应急响应流程1. 飞行检查前(1)应急办公室组织召开飞行检查准备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2)应急组对飞行检查内容进行梳理,制定应急处置方案;(3)保障组对应急物资、设备进行清点、补充,确保应急物资充足;(4)宣传组做好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

2. 飞行检查中(1)发现异常情况,应急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2)应急办公室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3)应急组组织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保障组提供应急物资、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支持;(5)宣传组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3. 飞行检查后(1)应急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2)应急办公室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3)应急指挥部召开总结会议,对飞行检查应急工作进行总结;(4)各部门对应急工作进行反思,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成立应急队伍,定期进行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物资保障: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应急物资充足。

医械企业飞行检查程序

医械企业飞行检查程序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突击性有因检查。

第三条飞行检查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特殊方式。

对于下列情形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实施:(一)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督检查;(二)对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企业的监督检查;(三)对国家质量监督抽验产品不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四)对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企业的跟踪检查;(五)对生产企业信用管理记录中不守信企业的监督检查;(六)其他情形的有因检查。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过程中应对该企业前次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或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五条飞行检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包括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和检查结果处理三个阶段。

第六条检查准备阶段,飞行检查组织部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选派检查组。

检查组一般由2至3名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二)根据实施飞行检查的缘由,并参考企业日常监管档案中的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三)确定检查时间;(四)填写飞行检查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五)对检查组进行纪律教育;(六)必要时,适时通知企业所属的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选派相关监管人员担任观察员协助检查。

第七条现场检查前,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八条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长要组织检查组做好下列工作:(一)向被检查企业出示飞行检查通知;(二)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三)在检查过程中完成有关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四)在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2)中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并请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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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07〕61号)
发布时间:2007-11-22 来源:药品审评认证中心阅读次数:436 【字体:大中小】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GMP飞行检查管理,规范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省局制定了《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
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程序
为加强药品GMP飞行检查管理,规范飞行检查工作程序,根据《湖北省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省局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GMP飞行检查。

二、药品GMP飞行检查的企业名单及检查范围由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确定。

三、药品GMP飞行检查的具体时间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中心负责下发《药品GMP飞行检查通知》(附件1),一式两份,于检查组到达被检查企业后分别交给企业及所在地药监局。

五、中心负责制定《药品GMP飞行检查实施方案》(附件2),内容包括检查单位、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程序、重点检查内容、需要核实的问题、检查组组成及分工等。

六、中心负责抽调检查员。

中心在抽调检查员时要告知检查员所在单位,检查员参加检查时要向所在单位报告。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检验所要全力支持检查员的工作。

中心要加强对检查员工作的考核,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能参加现场检查工作的不再聘任。

七、检查组由2至3名药品GMP检查员、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员和药检所技术人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对有举报、投诉或有违法案件线索的飞行检查,省局稽查分局须派人参加。

八、检查组成员应到中心指定的地点集中,到达时间由中心适时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州)局,检查组适时将被检查企业告知所在地市(州)局。

市(州)局派一名观察员协助检查组工作并负责安排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中心按规定的标准统一承担。

九、检查组到达被检查企业后,及时召开首次会议,通报检查要求,签订《药品GMP
飞行检查纪律》(附件3)。

十、检查组在被检查企业显著位置张贴公告(附件4),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

因企业被举报实施的飞行检查,应尽可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十一、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取证,对不符合药品GMP的设施、设备、物料和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和记录,对相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必要时,通知当地药监局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

十二、在现场检查过程中。

检查员应及时做好《药品GMP飞行检查现场记录》(附件5)、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发现的问题、询问对象和内容等。

十三、检查组对有关问题的核实情况,如实填写《药品GMP飞行检查查实问题》(附件6)表,并经企业负责人和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

企业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说明,由2名以上检查员签字。

十四、检查组撰写《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附件7),检查报告包括检查过程及内容、核实的情况、缺陷项目、结论及处理建议等。

要求根据《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将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具体的缺陷项目条款号相对应。

十五、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在《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附件8)上签字,双方各执一份,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说明,由2名以上检查员签字。

十六、召开末次会议,检查组向被检查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将检查报告交企业。

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十七、检查组在完成检查后及时将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药品GMP飞行检查查实问题、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记录、企业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资料等一并上交中心。

十八、中心对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将所有资料一并转交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对检查报告的综合审核和呈报。

十九、组织和实施飞行检查的有关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漏飞行检查的有关情况和举报人信息,并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

二十、检查组不应向被检查企业摊派任何费用。

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州)局应协助做好检查工作。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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